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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少刑初字第82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1-24   阅读:

审理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市中少刑初字第8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5-02-09

审理经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明泰、代理检察员董林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的诉讼代表人刘杰及其辩护人王岩,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传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拒不执行裁定罪

2010年10月15日、11月25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市中执字第1029号、(2010)市中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黄某分别将枣庄卓山陵园内的661座、606座墓穴及穴位使用凭证等相关手续交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项目部、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抵偿债务。被告人黄某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未办理有效的使用凭证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继续出售抵偿债务的墓穴,申请执行人因受黄某阻挠也无法顺利出售抵偿债务的墓穴。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将出售墓地所得钱款偿还他人而未偿还申请执行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自2002年至2007年12月,以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名义,以墓穴抵押为名,采用短期投资墓穴理财、支付回报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先后向刘德玉、张某乙、刘某甲等218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387.03万元,已支付利息70.672万元,偿还本金46.05万元,造成借款人损失共计1270.3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从张某乙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2、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从刘德玉处募集资金共计77万元,已付回报金9万元,本金未还。

3、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从刘某甲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75万元,本金未还。

4、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从盛某处募集资金共计22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5、2007年4月,从陈丽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6、2006年3月,从刘宝泉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7、2006年4月2007年1月,从李文忠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本金未还。

8、2007年3月,从孙正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9、2006年7月,从邵长娣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10、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从韩素贞处募集资金共计7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11、2007年4月,从沈国栋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12、2004年12月至2007年10月,从秦文才处募集资金共计7.86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本金未还。

13、2006年12月,从赵秀英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14、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从程守顺处募集资金共计13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15、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从井友俊处募集资金共计8.76万元,已付回报金0.5万元,本金未还。

16、2007年4月至8月,从王守荣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17、2003年5月至2007年4月,从刘艳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65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本金未还。

18、2005年1月至2006年11月,从苏化忠处募集资金共计15.24万元,已付回报金0.86万元,本金未还。

19、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从井友兰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20、2007年8月,从王慧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1、2007年5月,从刘桂兰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2、2006年9月,从邓建民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3、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从魏加兰处募集资金共计4.76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4、2007年8月,从薛传海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5、2007年3月至6月,从陈兴胜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26、2006年2月,从于翠华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27、2006年12月,从宗文胜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8、2006年4月至9月,从李骥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29、2006年8月,从王成林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30、2006年2月至11月,从赵克君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31、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从张巾国处募集资金共计39.56万元,已付回报金2.52万元,本金未还。

32、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从李桂芳处募集资金共计28万元,已付回报金0.9万元,本金未还。

33、2005年12月至2007年9月,从周树平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34、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从战英处募集资金共计9.38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35、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从王祥成处募集资金共计7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36、2006年8月,从侯全芬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37、2007年1月至11月,从沙士华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38、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从程广英处募集资金共计4.56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39、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从王玉玺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40、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从邵长英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41、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从米传海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42、2005年9月至10月,从陈开东处募集资金共计2.66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43、2006年4月至2007年9月,从刘德玉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本金未还。

44、2006年6月,从刘艳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本金未还。

45、2007年12月,从陈舜宪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46、2006年4月至2006年6月,从于宝莲处募集资金共计4.96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47、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从马莉处募集资金共计14.82万元,已付回报金1.2万元,本金未还。

48、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从姜绪英处募集资金共计16.94万元,已付回报金0.55万元,本金未还。

49、2005年3月至2007年11月,从李素梅处募集资金共计24.72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50、2007年11月,从闫景玉处募集资金共计9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51、2004年11月至2006年1月,从夏莲臻处募集资金共计7.7万元,已付回报金0.85万元,本金未还。

52、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从刘文礼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53、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从刘洪英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54、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从刘德英处募集资金共计1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55、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从王家才处募集资金共计1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56、2007年8月至11月,从张登科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57、2006年7月,从管学林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58、2007年3月,从杨尚朵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未付回报金,收回本金0.17万元。

59、2005年3月至2007年8月,从李德营处募集资金共计27.98万元,已付回报金1.35万元,本金未还。

60、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从褚志芬处募集资金共计3.36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61、2007年1月至12月,从仉秀芳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62、2007年6月至9月,从马梅歌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63、2007年4月至11月,从邵明耐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64、2007年11月,从付清文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65、2007年11月,从郭传鑫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66、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从陈玉喜处募集资金共计1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67、2006年7月,从陈自刚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68、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从李秀华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69、2007年5月,从李昭荣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70、2007年7月,从李鲁青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71、2006年6月至10月,从王延英处募集资金共计14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72、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从杨大起处募集资金共计4.76万元,未付回报金,收回本金8万元。

73、2006年1月,从李洪荣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74、2005年3月至2007年4月,从张凤华处募集资金共计2.96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75、2006年3月至12月,从韩广伦处募集资金共计9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76、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从田永安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77、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从皇甫美处募集资金共计5.96万元,已付回报金0.9万元,收回本金2万元。

78、2006年1月,从张宝云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79、2006年3月,从刘瑞兰处募集资金共计0.98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80、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从龚安扑处募集资金共计4.48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81、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从李静处募集资金共计1.98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82、2005年5月,从李荣平处募集资金共计1.38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83、2006年4月,从李继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84、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从沈凤霞处募集资金共计4.16万元,已付回报金0.12万元,收回本金0.72万元。

85、2006年12月,从种衍凤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86、2006年10月至12月,从宫翠玲处募集资金共计1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87、2005年2月至2007年1月,从李尚元处募集资金共计4.98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本金未还。

88、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从秦绪忠处募集资金共计5.48万元,已付回报金0.65万元,本金未还。

89、2005年2月至2006年7月,从宋某处募集资金共计12.41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90、2009年6月至7月,从张义超处募集资金共计3.38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91、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从刘广友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92、2004年4月,从张寒朗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93、2007年2月至3月,从吴祯岚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94、2006年4月,从李长顺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95、2006年5月,从王金玲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96、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从吴金芝处募集资金共计3.98万元,已付回报金1.2万元,本金未还。

97、2006年3月至6月,从焦爱英处募集资金共计1.96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98、2006年3月,从孟芬处募集资金共计1.96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99、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从沈桂玲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100、2006年11月,从吴敬永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01、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从渠继霞处募集资金共计16.94万元,已付回报金1.65万元,收回本金2.5万元。

102、2006年9月,从梁秋芳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03、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从杨思恩处募集资金共计2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04、2004年7月至2007年5月,从李连军处募集资金共计19.3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05、2006年10月,从孙发英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06、2007年4月,从杨思英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07、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从张琳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08、2006年9月,从沈宝玲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09、2007年4月,从黄爱萍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10、2007年4月,从郝福荣处募集资金共计4.28万元,已付回报金0.17万元,本金未还。

111、2006年10月,从张晓进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12、2003年7月至2007年4月,从吴秀明处募集资金共计32.66万元,已付回报金2.102万元,本金未还。

113、2006年10月,从颜世英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14、2007年8月,从李素秋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15、2006年3月,从邵蔚处募集资金共计0.98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16、2003年6月,从张福仁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117、2006年12月,从张玉美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18、2006年4月,从孙景慧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本金未还。

119、2003年3月,从许太冉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已付回报金0.4万元,本金未还。

120、2003年6月至2007年7月,从孙忠英处募集资金共计2.95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121、2004年6月至9月,从宋斌处募集资金共计5.8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22、2003年6月,从蒋静处募集资金共计1.38万元,已付回报金0.18万元,收回本金0.69万元。

123、2003年8月,从王红花处募集资金共计1.38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24、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从田桂芬处募集资金共计19.86万元,已付回报金2.4万元,本金未还。

125、2006年6月,从张秀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26、2006年10月至11月,从任泽彪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27、2007年7月,从宋兆启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28、2005年4月,从张晶处募集资金共计1.48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29、2007年6月,从李凤华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30、2003年5月,从张凤英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已付回报金0.33万元,本金未还。

131、2007年6月,从张广礼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32、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从朱某处募集资金共计2.76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收回本金0.69万元。

133、2004年3月,从王在富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34、2003年9月,从王金国处募集资金共计1.38万元,已付回报金0.18万元,本金未还。

135、2003年8月至2006年9月,从梁某强处募集资金共计9.5998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36、2007年1月,从李景翠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37、2004年6月,从高长安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38、2004年11月,从宋树礼处募集资金共计1.28万元,已付回报金0.34万元,本金未还。

139、2007年7月,从宋兆启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40、2004年11月至2006年9月,从刘基玉处募集资金共计5.56万元,已付回报金0.51万元,本金未还。

141、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从刘洪志处募集资金共计4.28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142、2006年2月至9月,从刘倡珍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143、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从郑玉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44、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从王磊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45、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从龚培举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46、2007年3月,从李玲处募集资金共计2.94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47、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从董业兵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48、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从刘成建处募集资金共计8.5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49、2007年2月至3月,从邱以珍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50、2004年12月,从宋传君处募集资金共计1.48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本金未还。

151、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从赵士勇处募集资金共计9万元,未付回报金,收回本金0.5万元。

152、2004年6月至2006年4月,从刘娟处募集资金共计28.29万元,已付回报金2.55万元,本金未还。

153、2006年6月,从孙爱云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54、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从魏加兰处募集资金共计7.7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55、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吴转红处募集资金共计4.96万元,已付回报金0.4万元,本金未还。

156、2005年3月至2007年3月,从张德美处募集资金共计19.48万元,已付回报金2.5万元,本金未还。

157、2006年11月,从曲云芝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158、2005年12月,从陈兆连处募集资金共计2.96万元,已付回报金0.4万元,本金未还。

159、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从邱桂荣处募集资金共计2.96万元,已付回报金0.8万元,本金未还。

160、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从崔兰英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61、2004年9月至2007年6月,从蒋洪清处募集资金共计82.4万元,已付回报金6.29万元,本金未还。

162、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从滕玉兰处募集资金共计38.6万元,已付回报金3.95万元,本金未还。

163、2005年7月7日,从吴忠敏处募集资金共计2.56万元,已付回报金0.34万元,本金未还。

164、2006年9月13日,从陈加梅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65、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从刘贵龙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166、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从孙桂安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67、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从张吉扶处募集资金共计20.12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68、2005年4月23日,从杨兆林处募集资金共计2.96万元,已付回报金0.8万元,本金未还。

169、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从孙蓉处募集资金共计13.5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70、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从栾会俭处募集资金共计12.72万元,已付回报金1.75万元,本金未还。

171、2004年9月22日,从滕克俭处募集资金共计0.98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172、2005年9月10日,从李金凤处募集资金共计2.7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73、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从秦咸凤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74、2004年9月至2007年1月,从滕志勇处募集资金共计3.96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175、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从张咏梅处募集资金共计1.98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本金未还。

176、2006年11月24日,从王宝平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77、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从刘静英处募集资金共计4.94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本金未还。

178、2005年12月23日,从陈学玲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179、2004年5月至2007年4月,从王仁兰处募集资金共计8万元,已付回报金0.75万元,收回本金1万元。

180、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从孙延枚处募集资金共计8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181、2005年6月1日,从曲庆叶处募集资金共计1.48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本金未还。

182、2007年6月20日,从战梅芳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83、2006年12月4日,从班守成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84、2006年12月4日,从秦应春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85、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从刘景云处募集资金共计25万元,已付回报金1.5万元,本金未还。

186、2006年5月至11月,从杨兆凤处募集资金共计3.65万元,已付回报金0.1万元,本金未还。

187、2006年6月16日,从王燕玲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88、2006年5月份,从孙忠伟处募集资金共计0.98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89、2006年5月份,从韩绪玲处募集资金2.88万元,未支付利息,本金未还。

190、2007年4月10日,从刘艳处募集资金共计7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91、2004年9月6日,从高广真处募集资金共计0.72万元,支付回报金0.16万元,本金未还。

192、2004年9月6日,从邢芹处募集资金共计1.98万元,支付回报金0.6万元,已偿还本金1万元。

193、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从战梅芳处募集资金共计3.07万元,支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194、2006年上半年,从王登银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195、2005年12月23日,从陈学玲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支付回报金0.15万元,本金未还。

196、2004年7月,从陈雪娇处募集资金共计2.38万元,支付回报金0.4,偿还本金1.38。

197、2006年11月,从孟香琴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支付回报金,偿还本金1万元。

198、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从李祥彩处募集资金共计7万元,支付回报金1.8万元,本金未还。

199、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从王彩侠处募集资金共计7.38万元,支付回报金0.15,本金未还。

200、2004年6月29日,从王玉英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201、2004年6月29日,从王义华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202、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从臧厚云处募集资金共计3.98万元,支付回报金0.3万元,本金未还。

203、2004年6月29日,从刘淑云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204、2006年5月至6月,从秦真全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205、2004年5月7日,从徐建明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206、2008年2月28日,从王玉英处募集资金共计2.48万元,未支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207、2003年6月6日,从钟发玲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支付回报金0.23万元,本金未还。

208、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从丁志广处募集资金共计24.18万元,已偿还本息合计33.6万元。

209、2002年9月27日,从徐帮基处募集资金共计0.58万元,支付回报金0.06万元,本金未还。

210、2007年5月14日,从赵广信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11、2002年,从韩广玲处募集资金共计1.95万元,收到回报金0.6万元,本金未还。

212、2004年秋天,从李贵珍处募集资金共计1.88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13、2003年3月19日,从于立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3万元,收到回报金0.4万元,本金未还。

214、2002年,从荣鸿处募集资金共计0.68万元,未收到回报金,本金未还。

215、2003年3月,从赵友清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收到回报金0.33万元,本金未还。

216、2005年,从邵金泽处募集资金共计1.86万元,收到回报金0.2万元,本金未还。

217、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从王文革处募集资金共计2.38万元,收到回报金0.2万元,本金未还。

218、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从董业学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未付回报金,本金未还。

(二)2010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以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需要资金为由,通过王某丙(另案处理)向梁某、白贵东、郭某乙等6人吸收存款63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夏以来,从梁某处募集资金137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初,从白贵东处募集资金255.3万元。

3、2011年至2012年间,从郭某乙处募集资金39万元。

4、2012年3月以来,从张某丙处募集资金6万元。

5、2012年2月至7月,从尚某处募集资金39万元。

6、2010年至2011年,从张某丁处募集资金160万元。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枣庄卓山陵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3.33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3.33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吸收存款的数额存在计算错误,请法庭依法核定;2、被告单位将经营性公墓出售或抵押给投资人,收取买受人购买资金或投资资金的行为是合法经营;收据上凡标注“使用”二字,皆表示被告单位将墓穴出售给购买人,取得的资金为购买墓穴的对价,不属于被吸收的存款;被告单位以墓穴抵押的方式,采用短期投资墓穴理财,向投资人支付回报金,收取客户投资款,不构成犯罪;3、指控被告人黄某以被告单位需要资金为由,通过王某丙向梁某等人吸收存款636.3万元,系被告人黄某个人向王某丙所借款项,借款关系仅存在于黄、王二人之间,与被告单位无关,不能认定为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4、被告单位与枣庄卓山陵园有限公司之间,并非单纯的名称变更,而是企业性质、所有者不同,刑事责任的承继会给其他股东带来损害;综上,公诉指控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辩称,1、被告人已按照裁定书的内容给了申请执行人墓穴,不存在阻扰申请执行人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2、对于公诉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称是公司的经营策略,由于经营手续不全,不好大肆宣传,只能靠人与人之间的宣传,讲课也是公开的,采取的是买卖方式,存款参与人听课后有理解偏差;3、计算吸收存款、支付回报金的数额不正确;4、对于指控通过王某丙向梁某、白贵东、郭某乙等6人吸收存款636.3万元,其辩称所借的款项全部是王某丙的,大约380万元,根本没有向梁某等人借款,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裁定书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后,法院出具的,形式上是一个物权确认裁定书,2013年4月9日、8月9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广告、登报销售墓穴,证实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标的物,且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被告人黄某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2、理财部分,在被告单位收据或穴位购买申请单上标有“使用”的,是客户购买自己使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在收据上写有“定金”的,是客户同意购买自己持有的墓穴所预付的资金,被告单位确实出售了大量的短期产品,并把投资款及回报交付客户,回报金不是利息,这种销售墓穴支付回报金的行为是合法的市场行为,不能因为影响大而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借款部分,被告人黄某没有通过王某丙向郭某乙等人借款,综上,请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的前身是枣庄市卓山塔陵园,是枣庄市市中区卓山公墓管理处于2001年11月26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002年4月9日变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03年1月18日变更名称为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2010年10月29日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与被告人黄某、王连喜、刘杰签订转让协议,将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的净资产-5441325.39元零价转让给被告人黄某及王连喜、刘杰,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安置。2011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与王连喜、刘杰成立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单位的债权、债务,安置职工,经营范围为殡葬服务、墓穴的出租、出售,陵园的管理、维护,2012年5月22日变更为经营性公墓。现公司股东为黄某(出资245万元,持股比例49%)、刘杰(出资255万元,持股比例51%)。

自2003年至2007年12月,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的名义,以墓穴抵押为名,采取短期投资墓穴理财、支付回报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先后向刘德玉、张某乙、刘某甲等多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353.11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回报金和发放工资,已支付回报金78.392万元、本金35.56万元,尚有1239.158万元没有归还。具体情况如下:

1、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从张宏志、杨永芳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

2、2005年12月至2007年9月,从刘德(得)玉、杨茂山、孙廷义、宗利利、孙廷永处募集资金共计83万元,已付回报金9.45万元。

3、2005年8月,从刘某甲、高贵英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75万元。

4、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从盛某、张艺、马其运处募集资金共计22万元。

5、2007年4月,从陈丽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6、2006年3月,从刘宝泉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7、2006年4月2007年1月,从李文忠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

8、2007年3月,从孙正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9、2006年7月,从邵长娣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10、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从韩素贞、李静处募集资金共计7万元。

11、2007年4月,从沈国栋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12、2004年12月至2007年10月,从秦文才、李凤云处募集资金共计7.86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

13、2006年12月,从赵秀英、华光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

14、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从程守顺、毛成英、程弘文、范晓兰处募集资金共计13万元。

15、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从井友俊处募集资金共计8.76万元,已付回报金0.5万元。

16、2007年4月至8月,从王守荣、魏德省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7、2003年5月至2007年4月,从刘艳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65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

18、2005年1月至2006年11月,从苏化忠、郭丙英处募集资金共计15.24万元,已付回报金0.86万元。

19、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从井友兰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20、2007年8月,从王慧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21、2007年5月,从刘桂兰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22、2006年9月,从邓建民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23、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从魏加兰处募集资金共计12.52万元。

24、2007年8月,从薛传海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25、2007年3月至6月,从李桂芳、陈蓉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26、2006年2月,从于翠华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27、2006年12月,从宗文胜、王桂英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

28、2006年4月至9月,从李骥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29、2006年8月,从王成林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30、2006年2月至11月,从赵克君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31、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从张巾国、郑继发、郑军宏、郑丹处募集资金共计39.56万元,已付回报金2.52万元。

32、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从李桂芳、张学勤、马冠英、李桂英、李转云、王凤英、郭伟、王景臣处募集资金共计28万元,已付回报金0.9万元。

33、2005年12月至2007年9月,从周树平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34、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从战英、万秀珍、战帮成处募集资金共计9.38万元。

35、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从陈爱梅处募集资金共计7万元。

36、2006年8月,从侯全芬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37、2007年1月至11月,从沙士华、刘庆刚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

38、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从程广英、吴敬铎处募集资金共计4.56万元。

39、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从王玉玺、王均玲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

40、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从邵长英、于发军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41、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从米传海、金菊、王春珍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

42、2005年9月至10月,从陈开东处募集资金共计2.66万元。

43、2006年6月,从刘艳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

44、2007年12月,从陈舜宪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45、2006年4月至2006年6月,从于保连处募集资金共计4.96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46、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从马莉、李建敏、郭某甲处募集资金共计14.82万元,已付回报金1.2万元。

47、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从姜绪英、宁东义处募集资金共计16.94万元,已付回报金0.55万元。

48、2005年3月至2007年11月,从李素梅、高丽娜、高继亮、高亚琳处募集资金共计24.72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

49、2007年11月,从闫景玉处募集资金共计9万元。

50、2004年11月至2006年1月,从夏莲臻处募集资金共计7.7万元,已付回报金0.85万元。

51、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从刘文礼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

52、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从刘洪英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53、2007年3月至2007年4月,从刘德英、李德元、张守来处募集资金共计12万元。

54、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从王家才、王海燕、王志远、袁玉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5万元。

55、2007年8月至11月,从李春省、李永侠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56、2006年7月,从管学林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57、2007年3月,从武玉胜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已付本金0.17万元。

58、2005年3月至2007年8月,从李德营、宋兆玲、张淑华、李永秀、李丹丹处募集资金共计27.98万元,已付回报金1.35万元。

59、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从褚志芬、孙贵华处募集资金共计3.36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60、2007年1月至12月,从滕全胜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

61、2007年6月至9月,从马梅歌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62、2007年4月至11月,从邵明耐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63、2007年11月,从付清文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64、2007年11月,从郭传鑫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65、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从陈玉喜、陈永霞、邓培兰处募集资金共计15万元。

66、2006年7月,从陈自刚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67、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从李秀华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68、2007年5月,从李昭荣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69、2007年7月,从李鲁青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70、2006年6月至10月,从王延英、左丽娜处募集资金共计14万元。

71、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从杨大起处募集资金共计4.76万元,已付本金1.8万元。

72、2006年1月,从李洪荣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

73、2005年3月至2007年4月,从张凤华处募集资金共计2.96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

74、2006年3月至12月,从韩广伦、任衍丽、王宏军处募集资金共计9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

75、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从田永安、薛秀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

76、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从皇甫美处募集资金共计5.96万元,已付回报金0.9万元、本金2万元。

77、2006年1月,从秦涛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78、2006年3月,从刘瑞兰处募集资金共计0.98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79、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从龚安扑、许厚玲处募集资金共计4.48万元。

80、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从李静处募集资金共计1.98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81、2005年5月,从李荣平处募集资金共计1.38万元。

82、2006年4月,从李继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83、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从沈凤芹处募集资金共计4.16万元,已付回报金0.12万元、本金0.72万元。

84、2006年12月,从王克儒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85、2006年10月至12月,从宫翠玲、房斌处募集资金共计11万元。

86、2005年2月至2007年1月,从李尚元处募集资金共计4.98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

87、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从秦绪忠处募集资金共计5.48万元,已付回报金0.65万元。

88、2005年2月至2006年7月,从宋某、张巧莲处募集资金共计12.41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89、2009年6月至7月,从张义超处募集资金共计3.38万元。

90、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从刘广友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91、2004年4月,从张寒朗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

92、2007年2月至3月,从吴祯岚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93、2006年4月,从李长顺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94、2006年5月,从王金玲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95、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从吴金芝、张正深、张仁杰处募集资金共计3.98万元,已付回报金1.2万元。

96、2006年3月至6月,从焦爱英处募集资金共计1.96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97、2006年3月,从孟芬处募集资金共计1.96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98、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从沈桂玲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99、2006年11月,从吴敬永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100、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从渠继霞、王延真、李景泰处募集资金共计16.94万元,已付回报金1.35万元、本金2.5万元。

101、2006年9月,从梁秋芳、梁衍井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

102、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从杨思恩、石登基、石金茹处募集资金共计22万元。

103、2004年7月至2007年5月,从李连军处募集资金共计19.32万元。

104、2006年10月,从孙发英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05、2007年4月,从杨思英、李茂东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

106、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从张琳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

107、2006年9月,从沈宝玲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108、2007年4月,从黄爱萍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

109、2007年4月,从郝福荣处募集资金共计4.28万元,已付回报金0.17万元。

110、2006年10月,从张晓进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111、2003年7月至2007年4月,从吴秀明、金梅、李静、李艳处募集资金共计32.66万元,已付回报金2.102万元。

112、2006年10月,从颜世英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

113、2007年8月,从李素秋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14、2006年3月,从邵蔚处募集资金共计0.98万元。

115、2003年6月,从张福仁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116、2006年12月,从张玉美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117、2006年4月,从孙景慧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

118、2003年3月,从许太冉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已付回报金0.4万元。

119、2003年6月至2007年7月,从孙忠英、赵承怀处募集资金共计2.95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

120、2004年6月至9月,从宋斌处募集资金共计5.81万元。

121、2003年6月,从蒋静处募集资金共计1.38万元,已付回报金0.18万元,本金0.69万元。

122、2003年8月,从王红花处募集资金共计1.38万元。

123、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从田桂芬、李宝英处募集资金共计19.86万元,已付回报金2.4万元。

124、2006年6月,从孙中恺、张苏成处募集资金共计1.3万元,已付回报金0.46万元。

125、2006年10月至11月,从任泽彪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

126、2007年7月,从宋兆启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127、2005年4月,从张晶处募集资金共计1.48万元。

128、2007年6月,从李凤华、韩崇华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

129、2003年5月,从张凤英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已付回报金0.33万元。

130、2007年6月,从张广礼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31、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从朱某、朱昌伟处募集资金共计2.76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本金0.69万元。

132、2004年3月,从王在富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

133、2003年9月,从王金国处募集资金共计1.38万元,已付回报金0.18万元。

134、2003年8月至2006年9月,从梁某强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

135、2007年1月,从李景翠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136、2004年6月,从高长安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

137、2004年11月,从宋树礼处募集资金共计1.28万元,已付回报金0.34万元。

138、2004年11月至2006年9月,从刘基玉处募集资金共计5.56万元,已付回报金0.51万元。

139、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从刘洪志处募集资金共计4.28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140、2006年2月至9月,从刘倡珍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141、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从郑玉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

142、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从王磊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143、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从龚培举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

144、2007年3月,从李玲处募集资金共计2.94万元。

145、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从董业兵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

146、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从刘成建处募集资金共计8.56万元。

147、2007年2月至3月,从邱以珍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

148、2004年12月,从宋传君处募集资金共计1.48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

149、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从孙瑞霞处募集资金共计9万元,已付本金0.5万元。

150、2004年6月至2006年4月,从刘娟、房明凯、房芳处募集资金共计28.29万元,已付回报金2.55万元。

151、2006年6月,从孙爱云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152、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吴转红、宋春玉处募集资金共计4.96万元,已付回报金0.4万元。

153、2005年3月至2007年3月,从张德美、陈利民、于海泳处募集资金共计20.48万元,已付回报金2.5万元。

154、2006年11月,从曲云芝、孙大路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

155、2005年12月,从陈兆连处募集资金共计2.96万元,已付回报金0.4万元。

156、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从邱桂荣处募集资金共计2.96万元,已付回报金0.8万元。

157、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从崔兰英、孙传厚处募集资金共计10万元。

158、2004年9月至2007年6月,从蒋洪清、张有允、蒋天友、蒋洪涛、孙永勤、谢华宇、陈兆连、张茂芝、陆晓玲、陈乐成、高明玉、张云侠处募集资金共计62.64万元,已付回报金4.66万元。

159、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从滕玉兰、杨兆鹏、杨博、杜秀芝、滕树茂处募集资金共计38.6万元,已付回报金3.95万元。

160、2005年7月7日,从吴忠敏处募集资金共计2.56万元,已付回报金0.34万元。

161、2006年9月13日,从陈加梅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62、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从刘贵龙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163、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从孙桂安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

164、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从张吉扶处募集资金共计20.12万元。

165、2005年4月23日,从杨兆林处募集资金共计2.96万元,已付回报金0.8万元。

166、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从孙蓉处募集资金共计13.56万元。

167、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从栾会俭处募集资金共计12.72万元,已付回报金1.75万元。

168、2004年9月22日,从滕克俭处募集资金共计0.98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169、2005年9月10日,从李金凤处募集资金共计2.76万元。

170、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从秦咸凤处募集资金共计5万元。

171、2004年9月至2007年1月,从滕志勇处募集资金共计3.96万元,已付回报金0.6万元。

172、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从张咏梅处募集资金共计1.98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

173、2006年11月24日,从王宝平处募集资金共计3万元。

174、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从刘静英处募集资金共计4.94万元,已付回报金0.45万元。

175、2005年12月23日,从陈学玲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176、2004年5月至2007年4月,从王仁兰、耿芝贵处募集资金共计10.07万元,已付回报金1.05万元、本金1万元。

177、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从孙延枚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已付回报金0.3万元。

178、2005年6月1日,从曲庆叶处募集资金共计1.48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

179、2007年6月20日,从战梅芳处募集资金共计4.07万元,已付回报金0.15万元。

180、2006年12月4日,从班守成、杨玉兰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

181、2006年12月4日,从秦应春处募集资金共计4万元。

182、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从刘景云、班文凯、班文军处募集资金共计25万元,已付回报金1.5万元。

183、2006年5月至11月,从杨兆凤处募集资金共计3.65万元,已付回报金0.1万元。

184、2006年6月16日,从王艳玲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85、2006年5月份,从孙忠伟处募集资金共计0.98万元。

186、2007年4月10日,从刘艳处募集资金共计7万元。

187、2004年9月6日,从高广真处募集资金共计0.72万元,支付回报金0.16万元。

188、2004年9月6日,从邢芹处募集资金共计1.98万元,支付回报金0.75万元、本金1万元。

189、2006年上半年,从王登银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90、2004年7月,从陈雪娇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191、2006年11月,从孟香琴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92、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从姜玉珍、李祥斐处募集资金共计7万元,支付回报金1.8万元。

193、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从王彩侠处募集资金共计7.38万元,支付回报金0.15。

194、2004年6月29日,从王玉英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

195、2004年6月29日,从王义华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

196、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从臧厚云处募集资金共计3.98万元,支付回报金0.3万元。

197、2004年6月29日,从刘淑云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

198、2006年5月至6月,从秦真全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199、2004年5月7日,从徐建明处募集资金共计2.07万元。

200、2008年2月28日,从王树宁、钟发珍处募集资金共计2.48万元。

201、2003年6月6日,从钟发玲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支付回报金0.23万元。

202、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从丁志广处募集资金共计24.18万元,支付回报金9.42万元、本金24.18万元。

203、2004年9月27日,从徐帮基处募集资金共计0.72万元,支付回报金0.16万元。

204、2007年5月14日,从赵广信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205、2007年4月,从韩广玲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206、2006年10月13日,从李贵珍处募集资金共计2万元。

207、2003年3月19日,从于立荣处募集资金共计1.3万元,已付回报金0.4万元。

208、2006年7月20日,从荣鸿处募集资金共计1万元。

209、2003年3月,从赵友清处募集资金共计0.65万元,已付回报金0.33万元。

210、2005年,从邵金泽处募集资金共计1.86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

211、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从王萍丽处募集资金共计2.38万元,已付回报金0.2万元。

212、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从董业学处募集资金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腾玉兰、张某甲、蒋洪清等人因墓穴理财而报案。

2、枣庄市工商局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成立、变更情况,其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持股49%,另一股东刘杰持股比例为51%。2011年1月6日前为集体所有制,之后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非公司法人迁出登记材料,证实2001年11月26日枣庄卓山塔陵园设立,其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黄某。分支机构:大观营业部,负责人黄某;马宅子经营部负责人胡陆安。

3、被告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福位永久使用权证,收款收据上载明客户姓名、开单日期、抵押的墓穴位置、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权证序号、客户身份证号,上面标注有“定金”、“未开使用手册”、“使用、两年、三年”、“×年×月办理延期”等字样;福位永久使用权证载明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福位位置、规格、型号、编号,证实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吸收张宏志等人资金1353.11万元及办理延期、支付部分回报金的情况。其中标注有“使用”二字的收款收据、福位永久使用权证,为2003年至2005年10月期间所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曾在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任职,卓山景观陵园位于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后良村,占地208亩,布局前景后陵,2011年之前叫枣庄卓山景观陵园,2011年改名为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有限公司。

陵园业务主要是卖墓地、还做客户的理财项目。其所知道的理财项目分两种:一种是购买使用性质的墓穴理财,这种理财方式叫做“沉淀理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卖,号称“小房地产”,和炒房是一个意思。

另一种叫做“短期理财”,就是客户给陵园投资,陵园将墓穴的使用权证交给客户作抵押,按年给客户回报金(也就是利息),之后还本付回报金。如果客户想继续赚取回报金可以延期。不同的投资额度、不同的期限,陵园给付的回报金也不同。9800元和10000元的一年期回报金都是1500元;12800元的一年期回报金是1700元;13800元一年期回报金是2000元;20700元三年零三个月期的回报金是6000元;被告单位就是在变相吸纳社会大众的钱,陵园内部都不让对外说每年给付的是“利息”,说是“广告费、回报金”。2004年之前,陵园也做“短期理财”,但不是陵园的主要业务。2004年下半年之后,陵园把主要精力放在推销“短期理财”业务上,同时陵园建造好大批的穴位卖不出去,全都拿来做短期理财的抵押物。2005年之后,陵园把所有的墓穴一方面“抵押”给客户,吸纳资金;另一方面把这些“抵押”出去的墓穴正常销售。陵园承诺客户理财业务所“抵押”的墓穴如果卖出去了,将本金和回报金都退还给客户,投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回报金支付。2006年之前陵园承诺的还本付息还能兑现。2006年之后,陵园的销售业绩不好,客户的回报金还能兑现,但本金的退还就没准头了。到了2007年6月份,陵园的还本付息就全面停止了,因为兑现不了回报金,也没有人再往陵园投资,没有投资,陵园就没有钱给客户回报金,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陵园的运转也停摆了。

陵园的资金链断了以后,被告人黄某就让他先拖一拖、给客户解释。2008年春节过后,被告人黄某找客户经理和部分客户到陵园开会,在会上被告人黄某承诺所有的本息往后延续一年,2009年一定兑现。被告人黄某一直都让大家等,一拖再拖,拖了四五年都没有钱付给客户。2012年下半年陵园的资金一直没有到位,陵园的经理、员工等等很多人就一起到镇、区、市多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但是陵园始终没有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还证实刚开始不知道被告单位是谁提出来的理财产品,后来王某甲讲课讲的多了,才知道是黄某和王某甲两个人提出来的。王某甲讲课的意思就是让更多的人到陵园来投资理财。

陵园大观园销售部由孟某收钱开票、专门负责收取客户投资和发放回报金。陵园支付回报金时,客户可以选择继续延期投资或者取走本金,如果客户选择延期,财务人员会将延期的时间和年份写在收款收据上。

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主要给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穴位使用权证,2005年上半年还填写所谓的穴位购买申请单,同时给绿色外皮的使用手册,无论是短期理财还是沉淀理财,都是一样的手续,只是客户在领取回报金时工作人员会在客户的收款收据上写明“X年X月X日办理延期”。2005年下半年之后陵园不再给使用手册,收款收据上写明客户的姓名、穴位规格、型号、位置编号、金额,并盖有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的财务专用章,收款收据的右上角如果写明“未开使用手册”,就是投资理财的,购买墓穴自己使用的,收款收据的右上角上就盖一个写有“使用”的长方形印章,并发给绿色外皮的使用手册。2006年9月份之后,收款收据上的“名称或项目”栏里多写了“定金”两个字。

穴位使有权证叫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福位永久使用权证,写明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穴位的名称、规格、型号、位置,“抵押”给客户的穴位有的已经建好,有的还没开始建设,说是“抵押”,其实陵园照卖。

2、证人班某的证言,证实其2003年8月到陵园销售部工作,证实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销售短期理财吸收社会资金的事实,与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其还证实陵园有的穴位不标记位置、有的穴位连建都没建,让客户根本没办法知道陵园抵押给自己的穴位究竟在哪里。其介绍亲戚买了不少短期理财产品,2007年6月以后,陵园停止支付回报金和本金。

3、证人郭某甲的证言,其证实2003年在陵园工作的时候,陵园就已经开始销售理财产品,陵园的人在银储大厦的一个大会议室里讲理财产品,如果有人认可,陵园再组织这些人到陵园参观,参观完之后再继续讲解,这些留下来的人再给周围的亲戚朋友宣传,鼓励她们购买。

其还证实2003年的时候,陵园的短期理财产品种类少,回报低,年限长,销售情况不太好,主要销售的还是沉淀性长期理财产品。直到2005年,陵园把精力放在销售短期理财上,一直持续到2007年下半年,回报金和本金都不能正常兑付,就没有人愿意到陵园存钱了。被告人黄某一直承诺给客户钱,就是没给过。2009年的时候,被告人黄某说陵园的各项手续不齐全,政府一直拖着不给办,让员工和客户去政府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让政府尽快把陵园的各项手续都办下来就能去银行贷款来还钱。最后陵园的各项手续都齐全后,被告人黄某又说贷款办不下来,客户的钱一直没办法还。

4、证人朱某的证言,其证实当时讲课的内容是先讲大形势,人口老龄化、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再结合当前形势分析一下墓地行业的前景,最后引出把钱投资到陵园,收益高,而且还有墓地保障,鼓励购买陵园理财产品。陵园的理财产品大体分两类:一类是自己购买下来墓穴,可以使用,也可以转手卖。另一类是纯理财的,按照墓穴价格存到陵园,按年限给利息,当时有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的都有,利息和本金都不一样。讲课的时候不说存钱,说那叫理财;给利息不说给利息,叫回报金。

听课的即是客户也是员工,因为曾经购买了很多理财产品,想在陵园工作,但是干了一段时间,也听了一段时间的课,没有销售业绩,陵园不给提成也不发基本工资,就自己走了,在卓山陵园员工和客户分的没有那么清。

5、证人宋某的证言,其证实王某甲讲课时,先讲企业文化,后讲企业前景,劝他们多购买陵园产品,然后再介绍周围的亲戚朋友来陵园购买,到市场上发展客户,并承诺每成功介绍一名客户购买一件理财产品,公司给300元的提成,从多个方面鼓励他们多拉顾客到陵园购买理财产品。

其还证实2004年在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购买了理财产品,当时承诺的很好,按年限给利息,本金到期,如果不想继续投资可以拿出来,2007年下半年陵园就不给本金及利息了。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其证实2002年3月份左右到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工作,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市场宣传和销售工作,平时给公司搞一些社会活动,其中也包含讲课,让员工和公司的客户对陵园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和认识,以此来拓展营销市场,推销公司的各类产品。

其证实短期理财产品都是黄某给她说,然后她再给销售经理介绍。刚开始承诺一年或者几年之后给办理退货业务,就是退回客户本金并支付给客户退货补偿金。当时购买产品,公司都给客户开具“退货承诺书”。后来被告人黄某看销售业绩不高,就给她说得转变销售方式,在正常销售墓穴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墓穴给予客户不同额度的回报金,后每推出一种新的理财产品,其都召集销售部的经理们,转达被告人黄某的意思,给他们讲解产品的内容,然后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尽可能多的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9800-10000元每穴,每年回报金1500元;另外还有地下、室内格位式的6500-6900元每穴,三穴为一组,三年之后支付回报金,12800元、13800元、14800元的理财产品,回报金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在销售短期理财产品期间共吸纳大概1000多万元,销售短期理财产品的提议是被告人黄某提出的。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2002年到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工作,为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开展短期理财产品,以给付回报金的方式吸收了1000多万元,从2003年至2007年10月孟某每天把钱交给他,他再存银行,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回报金和发放工资。

8、证人孟某的证言,其证实2002年2月至2008年12月是被告单位的出纳,其刚到公司时,公司就已经开展理财产品业务了,销售使用墓穴的业务很少,绝大部分业务是销售理财产品,因为陵园资金紧张,才想出销售理财产品这个办法,其工作就是收取购买墓穴和理财产品的资金,将资金存入农信社的账户,开具收据,福位手册,支付回报金、工资等,并将客户的收据、资料制作财务报表交给会计及分管财务的李某。王某甲为公司副总,分管宣传、销售,工作中也受王某甲管理,王某甲安排她在客户的收据上加上“定金”两个字,对于购买秦王陵理财产品的,王某甲告诉她在售后承诺书中不能写“利息”,要写明“违约金”。其还证实2006年以后其基本上没有兑付本金,兑付的回报金即利息也很少。墓穴理财产品最少吸收1000万元以上,大部分的资金用来支付陵园的工程款,还有一部分支付客户的回报金及本金、发放工资。陵园因之前客户收款收据上写的墓穴被卖出,第二年办理延期的时候必须换掉之前的收款收据和福位永久使用权证,然后开新的手续,写其他位置。购买申请单记录的事项与使用权证相同,使用两年后,公司嫌麻烦就不再出具。其还证实了理财产品的种类、公司各部门人员的情况,与其他证人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5月到公司工作从事销售,被告人黄某安排如果有投资理财的客户成功介绍其他客户购买了陵园的墓穴使用的,陵园就把他当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本息一次性付清,原则上是一件抵一件。

10、证人张某乙、刘某甲、盛某等166人的证言,均证实其本人或亲属、朋友通过听课、别人介绍或通过宣传知道并参与以抵押墓穴的方式投资理财,按年领取回报金,回报金就是利息,抵押墓穴实际上是个形式。被告单位收钱后,开具收款收据、福位永久使用权证。不同的理财产品有不同的投资金额、回报金,如果没有高的回报金,根本不会投资到墓穴理财,并且证实了被告单位已支付、未支付的本金及回报金的数额。

(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某供述在2003年之前提出了理财产品,当时想以销售投资理财产品支付回报金的方式去培养客户群,赚口碑,让顾客去宣传,让大家都知道在市中区齐村镇后良村有枣庄卓山陵园这个地方,从而达到增加墓地销售的目的,后来就按这个方式去实施了。

理财产品的资金都是其负责管理,所有的开支都是由其签字,资金存在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对过的建设银行,户名是枣庄卓山景观陵园。资金的去向主要分为两块:一是用于陵园建设,二是支付客户的回报金、本金,其中90%的资金是用于陵园建设。收到客户投资的具体数目不清楚,大约有一千多万。

二、拒不执行裁定罪

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因拖欠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项目部工程款而被诉,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市中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及(2007)市中民初字第2095号、(2008)市中民初字第288号、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单位没有履行判决,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项目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以(2008)市中执字第114、167、1029、103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7月4日被告单位与二申请执行人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被告单位以享有所有权的墓穴,每座折价0.35万元,分别给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项目部墓穴606座、661座用于抵偿欠款212.0043万元、231.3263万元,位置以双方认可盖章后的选位图为准,任何一方的擅自变更均不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同时签收墓穴的销售凭证,作为享有该墓穴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的凭证,并以此证向他人销售,收取销售款,被告单位对持有销售凭证的客户开具收费凭证,为其办理墓穴使用手续。后本院依据上述协议作出(2010)市中执字第167号、(2008)市中执字第1029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0年11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其主要内容是:将被执行人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所有的位于陵园内的606座、661座墓穴及穴位使用凭证分别作价212.0043万元、231.326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项目部抵偿债务。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1日本院分别将(2008)市中执字第114、167、1029、1030号案件作结案处理,后被告人黄某将部分抵债的墓穴销售给他人。2013年5月底,被告人黄某将所卖陵园内的家族墓地200万元支付给他人,而没有支付给二申请执行人。2013年8月9日二申请执行人在枣庄日报上刊登销售枣庄卓山陵园墓穴的广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移送侦查函,证实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移送犯罪材料申请,证实二申请执行人认为被告单位构成犯罪,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本院审判、执行卷宗,证实二申请执行人与被告单位发生纠纷的原因、判决及执行情况。

4、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情说明,证实法院没有主持2010年7月4日的协议签订,2010年10月的执行裁定是基于此协议作出的,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签收。

5、办案说明,证实因被告单位相关登记销售墓穴的清单暂未找到,无法查证购买墓穴的客户。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基本情况。

7、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交的申请执行人在枣庄日报上刊登的广告,证实申请执行人已取得墓穴的使用权且对外出售。

8、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交的山东省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被告单位具有经营公墓资格。

9、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被告单位与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卷宗,该证据系从本院档案室调取,证实本院已于2011年7月1日执行完毕(2008)市中执字第114、167号案件,2011年12月1日执行完毕(2008)市中执字第1029、1030号案件,执行结果为执结。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系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的诉讼代理人)的证言,证实了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与被告单位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执行的情况,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裁定将被执行人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所有的位于陵园内的606座墓穴(附穴位使用凭证606份)作价212.004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抵偿债务,后被告人黄某将606份穴位使用凭证通过法院交给申请执行人。其拿着被告单位开具的销售凭证出售墓穴,遭到陵园的工作人员的阻碍,一座墓穴也没有卖出去,被告人黄某还更换了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的使用手续,换成了《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福位永久使用权证》和《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福位使用手册》。期间,陵园将裁定给申请执行人的墓穴擅自出售,欠款没有得到清偿。

2、证人郑某甲(系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项目部经理)的证言,证实了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项目部与被告单位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执行的情况,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裁定将被执行人枣庄卓山景观陵园位于其陵园内的661座墓穴(墓穴位置:详见枣庄卓山景观陵园墓穴放置平面图,红色表示区域为抵偿地块)及穴位使用凭证661份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全部欠款及利息231.3263万元。被告人黄某将661份穴位使用凭证交来后,更换了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的使用手续,换成了《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福位永久使用权证》和《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福位使用手册》。买墓穴的人拿其开的使用手册到被告单位开具福位永久使用权证,陵园给办理了10个墓穴。后来又发现被告人黄某已将抵偿的墓穴卖了一部分。

3、证人师某(系被告人黄某之妻)的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卖了陵园大殿北边一块地,价款200万元,因被告人黄某在外面欠账太多,害怕法院封帐户,就让买地的人把钱汇到自己账户上,后偿还给王某丙等人。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法院裁定卓山景观陵园的部分墓穴抵给了二申请执行人。2011年1月以来,被法院裁定给二申请执行人的墓穴都有销售。2013年5月,何某和郑友文来陵园,被告人黄某让其给何某、郑友文开了十来个墓穴的手续。其还证实一个叫张延兰的妇女将卓山陵园大殿北侧的一块1200平方的墓地买下来作为家族墓地,钱交给被告人黄某了。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2月9日其在卓山陵园花1.5万元购买一个墓穴,位置在金银玉安k区,编号是二排十七号(此处为裁定给东阳市神艺红木家具厂的墓穴)。

6、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7日其购买一座墓地,位置在卓山公墓纪恩殿四排九号(此处为裁定给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项目部的墓穴)。

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卖墓地还其150万元。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上述执行案件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已作结案处理,后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按拒不执行裁定罪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制作裁定书的依据是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确权性质的文书。

(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二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施工,因被告单位拖欠工程款而被起诉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偿还欠款,判决书也收到了,后法院执行,双方达成协议,法院裁定以墓穴抵偿债务,陵园墓穴放置平面图上用红线标出的区域都是用于抵偿二申请执行人的,具体经办人是胡陆安。其把墓穴的使用凭证的复印件都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销售的墓穴需要使用时,要到被告单位办理手续,把复印件换成原件才可以使用,从使用时就要交管理费,己给二申请执行人出售的10个墓穴办理了手续。2013年5月底其卖墓地的200万元打到其妻师某账户上,还了王某丙150万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和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吸收资金人、吸收资金数额的指控及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黄某提出的计算吸收存款、支付回报金、本金的数额不正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单位所开具的收款收据、购买申请单、福位永久使用权证已明确记载了被吸收资金人的姓名、吸收资金及支付回报金、本金的数额、“抵押”墓穴的种类、数量,结合有关证人证言,公诉机关在认定被吸收资金人、吸收资金、支付回报金及本金的数额的认定上确有不当。首先,公诉机关仅以报案人、收款收据持有人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报案人、收款收据持有人与收款收据上所载明的缴款人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就将部分报案人、收款收据持有人认定为被吸收资金的人,系认定不当,故本院在认定被吸收资金人时,以被告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所载明的缴款人姓名为准;其次,在计算吸收资金、支付回报金、本金的数额上,有以下错误:指控的第178起与第195起、第127起与第139起系重复计算;第33起中周树平已收回报金0.15万元,而非没有收到回报金;第72起中杨大起已收本金1.8万元,而非收回本金8万元;第75起支付韩广伦回报金应为0.6万元,而非0.3万元;第81起中李静收取回报金的数额应为0.3万元,而非0.15万元;第97起中焦爱英收取回报金的数额应为0.3万元,而非0.15万元;第99起中沈桂玲收取回报金的数额应为0.3万元,而非0.15万元;第101起中渠继霞收取回报金的数额应为1.35万元,而非1.65万元;第114起中吸收李素秋本金应为2万元,而非1万元;第125起中孙中恺、张苏成收取回报金的数额应为0.6万元,而非未付回报金;第135起中梁某强的本金应为4万元,而非9.5998万元;第156起中张德美的本金应为20.48万元,而非19.48万元;第179起吸收王仁兰本金、支付回报金应为10.07万元、1.05万元,而非8万元、0.75万元;第161起中吸收蒋红清的本金、支付回报金的数额应为62.64万元、4.66万元,而非82.4万元与6.29万元;第180起吸收孙延枚本金、支付回报金的数额应为6万元、0.3万元,而非8万元、0.6万元;第192起支付邢芹回报金应为0.75万元,而非0.6万元;第196起中吸收陈雪娇本金应为1万元,而非2.38万元;第209起应为2004年9月27日,从徐帮基处吸收本金0.72万元,支付回报金0.16万元,而非本金0.58万元,支付回报金0.06万元;第211起应为2007年4月11日,从韩广玲处吸收本金2万元,而非本金1.95万元,收到回报金0.6万元;第212起应为2006年10月13日,从李贵珍处吸收本金2万元;第214起应为2006年7月20日,从荣鸿处吸收本金1万元,而非0.68万元,故对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黄某提出的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被告单位收据或穴位购买申请单上标有“使用”的,是客户购买自己使用,取得的资金为购买墓穴的对价;在收据上写有“定金”的,是客户同意购买墓穴所预付的资金,不能认定为吸收资金的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经查,被告单位开具的部分收款收据、购买申请单、福位永久使用权证上,确有“使用”的字样,但负责财务的证人张某甲、孟某及在卷的其他证人均证实被告单位在2005年上半年之前,无论是短期理财还是沉淀理财都是一样的手续,即在被告单位收据、穴位购买申请单上标有“使用”的字样,同时还给使用手册,只是短期理财的客户在领取回报金时,陵园工作人员会在客户的收款收据上写明“X年X月X日办理延期”的字样;2006年9月份左右,被告单位在收款收据的“名称或项目”栏里多写了“定金”两个字,但在收款收据上面注有“未开使用手册”的字样;同时还证实被告单位的收款收据、使用权证上所标明的墓穴有的没有建成,有的实际不标记位置,有的被被告单位予以销售,被告单位仅仅将其收款收据、使用权证等交给客户。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单位的行为表明客户对所谓“使用”、“预购”的墓穴无控制权,被告单位与客户之间无真实的买卖、使用关系;其次,被告单位作为专业从事殡葬服务的经营单位,明知国家有:“购置墓穴(格位)应当持购买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病人预购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的规定,却向上述人员提供大量的、远远超过其实际需求的墓穴,且分管销售的副总、证人王某甲证实被告单位“承诺一年或几年之后给办理退货”,开具退回承诺书,综合全案证据,被告单位的收据或穴位购买申请单上虽标有“使用”、“定金”的字样,但其实质或目的不是为满足实际需要的客户提供殡葬服务,而是以其他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公诉机关用于指控的标有“使用”、“定金”字样的收款收据、穴位购买申请单等证据均经本院予以核实,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孟某、王某甲等人证实的被告单位吸收存款大约一千多万元的事实能够基本相互印证,除梁某强的5.5998万元、韩绪玲的2.88万元与短期理财产品不同外,其他均属被吸收的存款,故对此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对于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与枣庄卓山陵园有限公司,并非单纯的名称变更,而是企业性质、所有者不同,刑事责任的承继会给其他股东带来损害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规定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故对于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与枣庄卓山陵园有限公司刑事责任的承继会给其他股东带来损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通过王某丙向梁某、白贵东、郭某乙等6人吸收存款636.3万元的事实及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系被告人黄某个人向王某丙所借款项,不能认定为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根本没有向梁某等人借款,所借的款项全部是王某丙的,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的被告人黄某书写的44份借据,证人梁某、白某、马某、郭某乙、张某丙、尚某、张某丁、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告单位的收款收据、福位永久使用权证等证据,证实2010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先后向王某丙借款,后被告人黄某开具被告单位枣庄卓山陵园的收款收据及福位永久使用权证抵偿梁某、白贵东、郭某乙、张某丙、尚某、张某丁的债务。本院认为,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起事实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黄某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据,且指控被告人黄某向王某丙借款的事实不清,故对此指控应不予支持。被告单位、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黄某提出的其已按照裁定书的内容交付墓穴,不存在阻扰申请执行人的情形;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裁定书是一份物权确认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案件已作执行结案处理,被告人黄某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经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查,本案的裁定书确实具有确认的性质,被告人黄某已根据裁定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墓穴使用权证等手续,且人民法院已将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被告人黄某仍将部分抵债的墓穴予以销售,其行为已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故被告人黄某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讲课、口口相传等宣传形式,以抵押墓穴之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作为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的主管人员,其明知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将被告单位的墓穴抵偿债务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仍将已抵偿债务的部分墓穴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黄某案发前能够偿还部分公众存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拒不执行裁定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单位枣庄卓山景观陵园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辉

审判员孙莉莉

人民陪审员谢旭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锦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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