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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刑初31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1324刑初318号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9]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原名兰陵县妇幼保健院)护理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该医院工作人员张某1、陈某1等人所送现金、超市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05166.66元,为张某1、陈某1等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考核、工作岗位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4起犯罪的罪名均无异议,数额属实。对指控的第8、9、10、18、19、24、32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该7起犯罪均系人情往来,没有提供任何帮助。对指控的其他27起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从定罪方面,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没有异议,对指控的数额存在异议。1、对于第2起关于被告人接受陈某1所送价值3000元的金手链一条,对该金手链的价值,仅有陈某1陈述,公诉机关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因此,该数额应当不予认定;2、起诉书指控的第10起中刘某3第二次送的500元、第18起、第32起中收受的钱款请托事项不明,不应当作为犯罪金额计算,可不做犯罪处理;3、第34起中被告人高某收受李某4现金5000元,与职务没有关联性,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综上,上述收受的7500元和价值3000元的金手链,不应当认定为贿赂。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被留置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及违纪所得;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被告人无索贿情形,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缓刑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原兰陵县妇幼保健院)护理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该医院工作人员张某1等34人所送的现金、超市购物卡和微信转账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02166.66元,另外收受陈某1价值3000元金手链一个。为上述人员在职务提拔、工作岗位调整和工作考核得到照顾等方面的利益提供帮助。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亲属在兰陵县监察委调查期间,已缴赃款10066.66元及面值共计2000元购物卡二张。收受他人的黄金手链一条,在诉讼期间已将现金3000元缴至本院。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起

2011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高某先后十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1所送面值共计15500元的超市购物卡16张,为张某1在工作考核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张某1个人简历一份证实,张某1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任苍山县妇幼保健院产科护士长;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任县妇幼保健院贵宾产科护士长;2014年5月至今,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新生儿科护士长。

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高某从2009年11月以来一直担任兰陵县妇幼保健院的护理部主任。为了能够在检查考核和人员调配上得到高某的帮助。其担任护士长期间,自2011年春节以来,其先后共16次送给高某15500元的超市购物卡。在检查考核中高某尽可能的照顾其所在的科室,尽量不扣其科室的护理质量分。高某没有给其回礼。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至今,张某1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新生儿科护士长。自2011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以上每个春节、中秋节前张某1先后16次到其所在护理部办公室给其送超市购物卡,价值共计15500元,其都收下了。张某1每次给其送超市购物卡,都说感谢其在工作中的照顾和帮助,希望其在以后的科室人员配备、科室量化考核等工作中继续照顾她。张某1单方面给其送超市购物卡不是人情往来。

第二起

2012年下半年至2018年中秋节前,高某先后七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陈某1所送价值3000元的金手链1条、面值共计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6张,为陈某1在职务提拔、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其在贵宾产科担任护士,想让高某提拔其担任护士长,于是其在兰陵县城会宝路中段的宝庆商城卖黄金的专柜花了3000多元钱买了一条黄金手链送给高某,对高某说想让她给院领导建议在供应室设置一个护士长职位由其担任。之后其院在供应室设立了护士长职位,其顺利当选了供应室的护士长。

因为高某作为护理部主任负责对其所负责的科室进行量化考核,考核成绩和科室人员的工资挂钩,其想要高某在工作考核中照顾其个人及所在的科室。在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前,其分别在高某所居住的东方佳园小区家中、护理部的办公室先后6次送给高某6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共计6000元,高某均把卡收下了。

2、被告人高某供述和辩解,陈某1给其送过一条金手链和超市购物卡。

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陈某1在贵宾产科担任护士,有一天她到护理部办公室对其说她想让其给院领导建议在供应室设置一个护士长职位由她担任,后陈某1送给其一条金手链。之后其医院设置了供应室护士长一职,且陈某1顺利当选。

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前,陈某16次分别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东方家园小区家中送给其面值10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共计6000元。目的是为了让负责量化考核的高某在工作考核中照顾她个人及所在的科室,因为考核成绩和科室人员的工资挂钩,所以才给其送了那些超市购物卡

陈某1送给其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及一条金手链,其都没有退给她,也没有回礼。其与陈某1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起

2013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高某先后十三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刘某1所送面值共计10500元的超市购物卡13张,为刘某1在职务提拔、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刘某1个人简历一份证实,刘某1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任兰陵县妇幼保健院输液大厅护士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兰陵县妇幼保健院妇一科护士长。

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其所在医院要竞选几个护士长的,因为这次竞聘活动是护理部主导的,其想让高某帮忙竞聘上护士长。在2013年春节前、2013年4月份,其到高某所在护理部的办公室,两次给高某送面值共计25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让她在护士长竞选中多给其帮忙。高某答应并收下购物卡。后其顺利当选了输液大厅的护士长。

当护士长之后,为了感谢在竞聘活动中拉票使其顺利当选护士长,以及能够在工作中和成绩考核上得到高某的帮助,在2013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其先后11次在高某办公室、家中送给高某超市购物卡11张,价值8000元,高某都收下了。之后,在检查考核中高某尽可能的照顾其及所在科室,尽量不扣其科室的护理质量分。

3、被告人高某供述和辩解,2013年春节和2013年4月份,刘某1两次在其护理部办公室给其送超市购物卡2张,价值2500元,她想让帮忙竞聘上医院的护士长,因为这次竞聘活动是其护理部主导的。其收下了,最终刘某1顺利当选了输液大厅的护士长。

刘某1担任护士长之后,在2013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刘某1先后8次到其护理部办公室、其家中送给其8张超市购物卡共计8000元,一方面是为了感谢其帮她在竞聘活动中拉票使她顺利当选护士长;另一方面是希望其在以后的科室调整、科室量化考核等工作中继续照顾她。其都收下了。

刘某1送的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给她,也没有回礼;其与刘某1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起

2014年3月、2018年春节前,高某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杨某所送面值共计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为杨某在工作岗位调动、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杨某证明一份证实,杨某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在贵宾产科工作;2014年3月至今在新生儿科工作。

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其为了让高某帮忙调到环境熟悉的儿科工作,其在高某办公室送给她一张宝庆超市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后高某将其调回了新生儿科。

2018年春节前,为了让高某在考核检查时照顾、不为难其。其在东方佳园小区高某家的楼下送给她一张面值10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高某收下了。

给高某送的这2张购物卡,共计价值2000元。高某没有退还,也没有回礼。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2、3月份,快结束产假去上班的杨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一张10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想通过其帮忙调到新生儿科工作,其收下购物卡并答应帮忙。一段时间后其把杨某调到了新生儿科工作。

2018年春节前,在其居住的东方佳园小区的楼下杨某送给其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希望其考核检查中能多照顾她。

杨某送的超市购物卡,其没退给她,也未回礼。其与杨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起

2014年7月,高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2000元,为张某2在外出学习、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4年,其为了去市妇幼保健院学习催乳技术,到高某的办公室送过2000元钱。在2014年年底,高某安排其去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学习了催乳技术。送给高某的这2000元不属于人情来往,高某没有退还,也没有以其他方式退还。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19年3月3日中午12点40分左右,高某老公张永会和张永会姐姐张永梅一起来到其家中。张永会放了一沓钱在鞋柜上,然后说让其替高某说些好话。后又掏出一沓钱说是退回的礼金。一共是4000元。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其医院准备组织护士长、护士分批去市妇幼保健院学习进修,具体哪个人分配到哪里学习由护理部决定。到了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张某2到其所在护理部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说想学催乳技术、成立催乳室,其收下并答应帮忙。到了2014年年底,其安排张某2去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学习了催乳技术。在2016年3月份,院里正式成立了产后康复科,张某2担任了产后康复科的负责人。这2000元钱其没有退还,其与张某2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起

2014年7月、2016年4月、2018年7月,高某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鞠某所送面值共计4000元的超市购物卡3张,为鞠某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鞠某证明一份证实,鞠某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在兰陵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工作,一般护士;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在兰陵县妇幼保健院洗浴中心工作,一般护士;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输液大厅工作,一般护士;2018年7月至今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产科一区工作,一般护士。

2、证人鞠某证言证实,2014年7、8月份,其和高某打电话,来到了高某所在东方佳园小区家的楼下,给高某说了想换一个相对比较轻松科室的想法。说完之后,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张1000元面值的县城银座超市购物卡送给了高某,高某收下并答应给其帮忙。之后不久,其被调到相对比较轻松、不用上夜班的医院洗浴中心了。

之后因为洗浴中心工作环境比较潮湿,空气流通也不好,其想换一个工作环境相对比较好的输液大厅。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下班之后,其给高某打电话后就到高某所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楼下和高某见面,见面后把事先准备好的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送给高某,给高某说了想调到输液大厅工作的事情。高某把超市购物卡收下并答应帮忙。第二天其就被调到输液大厅工作了。

2018年7月份,其想调换一个工资比较高的科室。这次其去护理部高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一张20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高某收下并答应帮忙。之后,高某就把其调到工资较高的产一科工作了。

其为了能够调到心仪的科室,所以其才给高某送了这些超市购物卡。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些超市购物卡都是其个人工资购买,高某没有退还,也没有给其回礼。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鞠某是2012年左右在新生儿科工作。2014年7、8月份,她给其打电话说找其有事,在东方佳园小区其家楼下与其见面,鞠某说她想换一个相对比较轻松的科室,拿出一张1000元面值的县城银座超市购物卡送给其,其收下后并答应给帮忙。之后不久,鞠某就去医院洗浴中心了。

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鞠某一直在县妇幼保健院洗浴中心工作。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下班之后,鞠某给其打电话,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楼下和其见面,鞠某说洗浴中心工作环境比较潮湿,空气流通不好,想调到输液大厅工作。说完送给其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后也答应给帮忙。第二天,其就把鞠某调到了输液大厅。

2018年7月份,鞠某到其所在护理部办公室对其说想调到一个工资比较高的科室。说完之后,送给其一张20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其收下并答应给帮忙。之后不久,其就把她调到产一科工作了。

鞠某送的购物卡,其没有退回,也没有给回礼。

第七起

2014年10月、2017年9月,高某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岳某所送面值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为岳某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岳某证明一份证实,岳某,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在手术室工作,一般护士;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在儿科工作,一般护士;2015年4月至今在输液大厅工作,一般护士。

2、证人岳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其想在产假休完之后调一个比较轻松的科室,方便照顾孩子,其拿着一张面值500元的购物卡去高某的办公室里,说想调动工作的原因后把提前准备好的购物卡拿给了她,她收下了并答应其会考虑,休完产假回来上班的时候,高某就把其安排到工作较轻松的输液大厅工作了。

2017年9月份左右,其去了只有高某自己的办公室里把提前准备好的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拿给了她,给她说谢谢她以前对其的照顾,其想休完产假之后继续在输液大厅工作,方便照顾孩子,她收下了,然后说她会考虑家庭特殊情况的。之后,其一直留在输液大厅工作。

其送给高某的两张共计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高某没有退还,没有以其他它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岳某到其所在护理部的办公室,说她休完产假之后想调一个比较轻松的科室,有时间照顾孩子,希望其能给她帮忙。之后,岳某拿出一张面值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送给其,其收下了。到她回来上班的时候,其就安排岳某到相对轻松的输液大厅工作了。

按照医院的规定,护士休完产假以后一般都要调换科室。到了2017年9月份左右,岳某生完二胎还在休产假,在一天上午,岳某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给其说她休完产假之后还想留在输液大厅工作,不想换科室。之后,送给我一张5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并答应给她帮忙。到了岳某结束产假回来上班的时候,其就让岳某继续留在输液大厅工作了。

岳某送的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

第八起

2015年春节前,高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2所送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为刘某2在工作考核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9年春节前,其到高某的办公室给她送了一张面值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之前逢年过节其都是给她送些水果之类的礼品,今年因为怀孕不方便,直接就送了一张购物卡。高某客气了一下,然后就收下了。

护理部主任高某分管其产一科护理工作,护理部还负责对其科室的护理质量的量化考核,考核和工资挂钩,为了能得到高某的照顾,搞好关系,更好的开展工作才向她送购物卡。其一直都是送礼品,只有今年春节送了一张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

高某没将卡退还给其,其和高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春节前,刘某2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给其说了一些感谢的话,临走的时候送给其一张5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客气了一下,然后就收下了。

医院护理部负责医院所有护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每个科室的护理质量的量化考核也是由护理部负责的,考核成绩和个人工资挂钩,在考核中具体到每一个护理人员,护理人员要是扣了分影响整个科室的成绩,刘某2为了得到其的帮忙,在考核检查时能多照顾她,所以才给其送了这张购物卡。

其没将卡退还给刘某2,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刘某2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起

2015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高某先后八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1所送面值共计4000元的超市购物卡8张,为李某1在工作考核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李某1证明一份证实,李某1,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任手术室护士长,2014年5月至今任产科二区护士长。

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4年5月开始,其任县妇女儿童医院产科二区的护士长,为了能够得到高某的照顾,搞好关系,更好的开展工作,自2015年春节期间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其先后8次分别于每个春节与中秋节在高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一张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共计面值4000元的超市购物卡,高某都收下了。

这些卡,高某没有退还给其,其和高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李某1在其医院从2014年5月至今任产科二区护士长。自2015年春节期间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李某1为了让其在科室量化考核时多照顾她们科室,先后8次分别于每个春节与中秋节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一张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共计为面值4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这些超市购物卡都是宝庆超市或开元超市的,其都收下了。

其和李某1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李某1送的这些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给她,被其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

第十起

2015年上半年、2019年春节前,高某在其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受刘某3所送现金共计1000元,为刘某3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刘某3证明一份证实,刘某3,2010年2月至今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工作,其中2015年1月至今,任手术室一般护士。

2、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其医院的部分护士要进行岗位轮换,谁去哪个科室由护理部进行调配,其在进行岗位轮换之前的一天到护理部的办公室找高某,对高某说这次岗位轮换其不想走,想继续留在手术室,让她给帮帮忙,其将500元现金放在高某桌子上,高某收下了,然后给其说尽量帮忙。调整过后,其继续留在手术室担任护士。

2019年春节前的时候,其为了一直留在手术室担任护士、高某能在平时的督导、检查工作中照顾其,便到高某所在护理部的办公室,其对高某说感谢之前的帮忙并说明了这次的来由后,把装有500元现金的红包给了高某,高某收下了。之后,其就一直在手术室工作,也没去过别的科室轮岗,在平时的考核督导中,高某也没有对其为难过。

其给高某送过2次现金,每次500元,共计1000元。高某没有将钱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与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其护理部要对部分护士进行岗位轮换。在进行岗位轮换之前的一天,刘某3到其办公室找其,单独对其说,她在手术室工作很满意不想换科室,让其给帮忙,其答应了。刘某3在其桌子上放了500元钱现金后就走了,其收下了。

2019年春节前的时候,刘某3去了其办公室给其说了一些感谢的话,默示希望其帮忙让她继续留在手术室,不将她调配到其他科室去,然后给其一个装了500元现金的红包,其收下了。

刘某3送给其两次现金,每次是500元,共计1000元现金。这些现金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刘某3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往来。

第十一起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高某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李某2所送面值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现金2000元,为李某2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李某2证明一份证实,李某2,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7月,任贵宾病房护士;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任产科护士;2018年8月至今,任儿童保健科护士。

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的时候,其在贵宾病房做护士,当时其听说医院要开始护士轮岗,而负责护士调配的是其医院护理部的主任高某,其打电话联系高某去了她家,跟她说贵宾病房的绩效工资太低了,产科的绩效工资高一些,让她想想办法把其调到产科,她答应了。临走前其拿了1000元给她,她收下了。后来,2015年8月份院里护士转科时,高某把其调到了产科。

2017年中秋节前,由于高某也分管院里护理工作,为了和她搞好关系、让她在护理工作考核、护理人员调配中得到她的照顾,其到高某的办公室给了她一张500元的超市购物卡,她收下了。

2018年春节后、2018年7月份,为了和高某搞好关系、调科室时能调到个清闲不用上夜班的科室,其分别在高某的办公室、家里给高某送了一张宝庆超市面值500元的购物卡和1000元现金,她收下了。2018年8月份,高某就把其从产二科调到了儿保科。

送给高某的现金和购物卡,高某没有退还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和李某2之前在一起工作过两年多。之后,其担任了护理部主任,李某2在贵宾病房担任护士。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2打电话联系其,并来到了其住的东方佳园小区家里,李某2给其说她在贵宾病房的绩效工资太低了,产科的绩效工资高一些,想让其把她调到产科工作。其当时给她说到转科的时候想着她。临走前她拿了1000元给高某,其收下了。在2015年8月份院里护士转科时,其把李某2调到了产科工作。

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后,李某2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在以后调科室时能得到其照顾,分别两次到其所在护理部的办公室送给其面值5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都收下了。

2018年7月份,当时其医院护理人员要转科了,李某2又到其家里对其说她想去一个不要上夜班的科室,让其给她帮帮忙。说完之后,李某2就拿了1000元现金给其,其收下后且答应给她帮忙。到了2018年8月份医院护理人员转科,其就把李某2从产二科调到了儿保科工作。

李某2一共送给其2000元现金和价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李某2送的现金和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李某2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起

2015年12月、2017年10月,高某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周某所送面值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为周某在请假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左右,其休完产假后又请假照顾孩子,需要护理部主任高某签字同意,请完假后其就买了一张宝庆超市的500元购物卡在高某楼下送给了高某。

2017年10月份,其生二胎前感觉身体不适需要提前请假,其在高某的办公室将购买的一张500元的超市购物卡给她,高某也同意并签字了。

其和高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高某也没有将这两张购物卡退给其。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年底,周某刚休完产假后又想请假照顾孩子的,请假需要其签字同意,请完假之后,她又到其家楼下,对其表示感谢后给了其一张5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2017年10月份,当时周某在疫苗接种室工作,周某到其办公室给其说了怀孕了感觉身体不适想提前请假休息,然后送给其一张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也同意了她的请假。

其和周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周某送的这些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

第十三起

2016年1月、2018年中秋节前,高某先后二次收受陈某2所送现金2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为陈某2在工作考核、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陈某2证明一份证实,陈某2,2013年至2016年1月担任产科副护士长,2016年1月至今任贵宾病房(产三科)护士长。

2、证人陈某2证言,2016年1月份左右,其去了只有高某一人的办公室,其说想去贵宾病房担任护士长,想让她给帮帮忙,然后其把提前准备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塞给了高某,高某收下了并答应会给帮忙。不久,其就顺利提拔担任贵宾病房的护士长了。

2018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其通过微信转账给高某转了1000元钱,希望高某在其科室日常的考核中照顾其,不要给其科室扣分、为难其,当时高某不接收,其给她打电话说感谢她平时对其工作的帮助、照顾,让她把钱收了,第二天高某就接收了。

2018年中秋节前,通过微信给高某转账时,其微信昵称叫“内心世界”,高某的微信昵称叫“静待花开”,该微信转账记录其一直保留着。

送给高某的钱,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年初,其医院贵宾产科空缺了一名护士长,当时副护士长陈某2到护理部给其说,她想担任贵宾产科的护士长,让其推荐推荐她,其答应了。陈某2在临走时拿出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送给其就走了,其打开看了一下,里面装了2000元现金,均为100元面额的,其收下了。之后,其专门找赵启飞院长推荐了陈某2,赵启飞院长也同意陈某2担任贵宾产科的护士长了。

2018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陈某2通过微信转账给其转了1000元钱。当时其没收,陈某2又给其发微信、打电话说,感谢其在工作中对她的照顾、帮助,其不收的话就再去其家里送。第二天早上,其就接收了。

陈某2送的钱,其没有退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也没有给陈某2回礼。其和陈某2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起

2016年5月,高某在其家中收受钟某所送现金2000元,为钟某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钟某证明一份证实,钟某,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在兰陵县妇幼保健院输液大厅工作,一般护士;2016年6月至今,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供应室工作,一般护士。

2、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刚开始在输液大厅工作,2016年年初,其发现其眼睛花了,给小孩打针打不上了。因为这件事其多次去找高某,高某一直没有答应给其调换科室。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早晨上班前,其去了高某所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又给高某说了想调换科室的事。之后,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钱送给高某了。高某收下后,问其想去哪个科室,其说想去供应室,高某答应给帮忙了。不久,高某就把其调到供应室工作了。

其送给高某这些钱,高某没有退给其,也没有给其回礼。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年初,钟某给其反映她的眼睛花了,给小孩打针打不上了,想让其把她调到后勤科室。其去她科室发现她们科室里的人说她打针打的很好,而且当时院里要求压缩后勤科室人员,其就没有帮她调换科室。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早晨,钟某到其所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又给其说了想调换科室的事情。然后扔给其一个红色的小纸袋就走了。其打开纸袋,发现里面装了2000元现金,不久,其就把钟某调到供应室工作了。

钟某送给其的2000元钱,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和钟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五起

2016年6月,高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1所送面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为宋某1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宋某1个人简历一份证实,宋某1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在兰陵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一般护士;2016年6月至今任兰陵县妇幼保健院妇儿科护士长。

2、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其听说医院要成立妇二科,其为了竞聘护士长,在2016年6月份,其拿着一张面值5000元的宝庆购物卡到了只有高某一人的办公室,其直接把购物卡塞到了高某的手里,高某收下了。不久之后,其顺利当上了妇二科护士长。

送给高某的这张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是用其个人工资购买的,高某没有退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份,其医院要选拨一名护士到妇二科担任护士长,宋某1也在竞争这个职位。在投票前,宋某1到其所在护理部的办公室,给其说她想竞选妇二科护士长的事,让其多支持她,向院领导多推荐她。说完之后,送给其一张50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其收下后答应给帮忙。之后,其就给参与投票的护士长说,把票都集中投给宋某1。最终宋某1顺利当选了妇二科的护士长。

宋某1送的这张购物卡其没有退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和宋某1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六起

2016年7月、2019年春节前,高某在其办公室、家中先后二次收受郭某所送面值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为郭某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郭某证明一份证实,郭某,2008年7月至今,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原兰陵县妇幼保健院)工作,历任产科、妇科、儿科、输液大厅护士;2015年9月至今任儿童保健科护士。

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其修完产假就要调换科室。一天下午,其给高某联系,到她所在东方佳园小区楼下对高某说其想继续留在疫苗接种室工作,方便照顾小孩,说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张面值5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送给高某,高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其结束产假后回去,就继续在疫苗接种室工作了。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高某所在护理部的办公室找她,感谢高某让其一直留在疫苗接种室工作,然后给了她一张面值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高某收下了。

高某没有将钱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与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7月份的时候,郭某和其联系说,她在其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房子门口等其,让其过去一趟。其见到她后,她就给其说她刚生完孩子,想让其帮忙给调整到一个不上夜班的科室,方便照看小孩,当时其答应了。她临走的时候给了其一张面值5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过了两个月左右,其就将郭某调到疫苗接种室去了。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郭某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找其,郭某给其说了一些感谢的话,然后给了其一张面值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这次送卡虽然她没有明说,但是其知道她是为了照顾家庭,不想让其将她调配到需要值夜班的科室。

郭某送的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郭某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七起

2016年夏天,高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曹某所送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为曹某在工作岗位安排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曹某证明一份证实,曹某,2013年7月至今,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原兰陵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护士。

2、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其休完产假上班后绝大多数情况需要转科,但其熟悉新生儿科的工作,不想换科室。一天上午,其到高某在10楼的办公室,其和高某说其不想换科室,并把用个人工资购买的面值500元超市购物卡送给了高某,她收下了。后来,其就没有调科室。

高某没有将购物卡退还给其,也没有折抵钱物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按照院里的规定,护士休完产假上班后,一般情况都需要调换科室。2016年夏天的一天,曹某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曹某给其说她休完产假后不想换科室,想在新生儿科继续工作。说完后送给其一张面值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曹某送的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曹某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八起

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高某在其家中先后二次收受刘某4所送面值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为刘某4在工作考核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高某自2010年开始担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护理部主任,其护士的科室调配,考核、监督都由护理部负责,其想着得跟高某搞好关系,好让她在平时的工作中照顾照顾其,才给高某送了两次超市购物卡。

2017年春节前,其去了高某位于兰陵县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高某汇报了一会其平时的工作,又说了一些感谢她在工作中照顾其的话,临走的时候其塞给高某一张我提前准备好的面值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高某收下了。

2018年春节前,其还是到高某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说了一些感谢的话,然后拿出了一张面值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给高某,高某收下了。

给高某送的这2张购物卡都是其用个人的钱购买的。高某没有将这2张购物卡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刘某4给其送过两次超市购物卡。

2017年春节前,刘某4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其说了一些感谢其在工作中照顾她的话,临走的时刘某4送给其一张面值5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2018年春节前,刘某4还是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还是说了一些感谢照顾的话,然后送给其一张5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每个科室的护理质量的量化考核也是由护理部负责的,考核成绩和个人工资挂钩,在考核中具体到每一个护理人员,刘某4为了得到其的帮忙,在考核检查时能多照顾她,所以才给其送了购物卡。

刘某4送的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也没有给她回礼。

第十九起

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高某先后三次在其家中收受李某3所送面值共计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现金3000元,为李某3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李某3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在输液大厅工作,一般护士;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在接种中心工作,一般护士;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在儿科工作,一般护士;2016年9月至今在接种中心工作,一般护士。

2、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其一直都是在不需要值夜班的疫苗接种室工作。2016年7月左右,其被调到需要值夜班的儿科病房工作,其考虑到需要照顾第一个刚出生的小孩,就找到高某和她说了具体情况。2016年9月,高某又把其调回到接种室工作。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高某电话联系并到了她位于东方佳园的小区的家中,其对高某帮她的忙调动科室表示感谢。其在带来的牛奶箱子里放了一张面值10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临走时其给高某说,让她注意牛奶箱子。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下班后,其又来到了高某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中,其给她说了一些感谢她帮忙调科室的话,并希望她在以后的工作中能继续照顾其,其还是在牛奶箱子里放了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临走时提醒高某注意下牛奶箱子。

2019年阴历正月初五,和其丈夫一起去了高某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高某说其怀了二胎,想让她在以后的工作中多照顾,别让其上有夜班的科室,结束产假以后想在接种室继续工作,高某也答应了。说完之后,其就把用一个黄色牛皮纸包着的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高某了,高某收下了。

送给高某的超市购物卡和现金,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给其折抵钱物。其和高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9月,李某3因为孩子小,没有人照顾,也多次对其说想调到不需要上夜班的科室。其考虑到李某3的实际困难就把她从儿科调到接种中心工作了。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3和其电话联系后,到了其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中,向其说了一些感谢其帮忙调动科室的话。李某3当时带了一些水果和牛奶,临走时说让其注意下牛奶箱子。之后,其发现牛奶箱子里放了一张面值10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3又和其联系后,到了其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中,她说了一些感谢其帮忙调科室的话,并希望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继续照顾她,其当时答应了。这次李某3也是在她带来的牛奶箱子里放了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

2019年阴历正月初五,李某3和她丈夫一起去了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李某3给其说她怀二胎了,想让其在以后工作中多照顾她,别让她到有夜班的科室工作,让她结束产假以后还在接种室工作,那样有时间照顾孩子,其答应了。说完之后,给了其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其收下了。之后,其打开那个信封发现里面装了30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

李某3一共送给其3000元现金和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李某3送的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李某3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起

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高某先后三次收受梁某所送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微信转账1166.66元,为梁某在县级先进个人评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手机截图两张证实,2017年10月3日转账500元、2018年2月10日转账666.66元。

2、证人梁某证言证实,为了获得一个县级先进个人的荣誉,为以后评高级职称做准备,其才私下里给高某送了一张超市购物卡和两次钱,让她在单位有先进个人名额的时候优先考虑其。

2017年春节前,其到护理部的办公室找高某给高某说想要一个县级优秀名额的事,之后,其拿出来了一张面值5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给高某,高某收下了,并说有名额会优先考虑其。

2017年10月3日,中秋节前,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高某500元钱,高某收下了。

2018年2月9日春节之前,其又和高某说起想要个县级先进个人的事,然后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高某微信账号转了666.66元钱,高某收下了并说有评选的话就选他。其给高某转账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158××××****,微信名叫“心情舒畅”。高某接受转账的微信名叫“静待花开”。

2018年春节假期开班后,县级先进个人名单并没有我。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高某把其叫到办公室,说院里有一个最美护士候选人资格,她准备推荐其,后来其也没评上。

其送给高某的钱和购物卡,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梁某是手术室的护士长,她想让其帮忙给她争取一个县级优秀荣誉,在以后职称评定中能够加分。因为这件事,梁某三次特意和其说这件事,其答应她尽量给安排。

在2017年春节前,梁某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给其说她想要一个县级优秀名额,说完之后,梁某给了其一张5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其收下后也答应给帮忙了;在2017年中秋节前,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转了500元钱,其收下了;在2018年春节前,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我送了666.66元钱,其收下了。接收梁某微信转账的微信名叫“静待花开”,绑定的手机号是132××××****。

梁某给其送了一张500元面值的超市购物卡,和微信转账共计1666.66元钱。

2018年春节后,投票评选2017年度县级优秀个人的时候,其在评选会上安排了票数向梁某倾斜,但是梁某的票还是不够,便没有评上。2018年4月份的时候,上级给了其医院一个最美护士的候选人资格,其让梁某准备了资料,向上级推荐了她,在微信群里也帮梁某拉票了,最后梁某也没有评上。2019年年初,通过其的帮助在评选2018年度县级优秀个人的时候,梁某顺利评选上了。

梁某送给的这些钱款和购物卡,其没有退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和梁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一起

2017年1月,高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所送面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为邵某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文件证实,兰妇幼人字[2017]3号,邵某同志任儿科副护士长(主持工作)。

2、证人邵某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其医院新生儿科护士长张某1马上要生孩子休产假,需要再安排一名护士长,顶替张某1的工作。之后,院里就安排其担任新生儿科的护士长,顶替了张某1的工作。其听说是护理部主任高某向院领导推荐的其,才当上新生儿科护士长的。2017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到高某在护理部的办公室,其给高某说了一些感谢她推荐其担任新生儿科护士长的话。临走的时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张2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送给她,高某也收下了。

送给高某的这些卡,高某没有退给其,其和高某之间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年底,其医院新生儿科护士长张某1马上就要生孩子休产假了,高某院长安排其推荐一名护士长人选,顶替张某1的工作。其看邵某平时工作挺认真,就推荐了她担任新生儿科护士长,高某院长同意了其的推荐建议,邵某就担任了新生儿科的护士长。2017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邵某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给其说了一些感谢其推荐她担任新生儿科护士长的话。临走的时候,送给其一张2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邵某送的这些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邵某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二起

2017年1月、2018年7月,高某先后二次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所送面值共计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为王某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当时其在洗浴中心工作,在工作中其右手大拇指受了工伤,伤到了肌腱伤势比较严重,不适合在洗浴中心工作了。其带着购买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去了高某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其给高某说其的手受伤不能干洗浴中心的活了,护士长还排挤其,其想调一个比较轻松的科室,说着其把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递给了高某,高某收下了并对其说会给其想办法。过了一段时间,高某就把其调到护理部工作了。

其在护理部工作时怀孕了,平时工作不是很方便,高某就安排其去医院比较轻松的导诊台工作了,而且每天还有40元的补贴。其快结束产假的时候,其母亲得了癌症,高某听说后就发动全院的护理人员给其捐了一些款,还带头在微信水滴筹上为其母亲募集了一些捐款,为此其很感激高某。2018年7月份,其休完产假和病假回来上班后时间不长,就去了高某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其给高某说感谢她在工作上对我的照顾,把其调到导诊台工作,还帮其妈妈捐款。临走时其拿出了其提前购买的面值10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塞给她,高某收下了。

给高某送的这2张购物卡共计价值2000元,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9月份,当时王某在其医院洗浴中心工作,在工作中王某的右手大拇指受了工伤,伤到了肌腱伤势比较严重。2017年1月份,王某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其说,她的手受伤不能干洗浴中心的活了,她们护士长还排挤她,王某让其给她安排一个科室。因为其当时在休产假,不了解单位的情况,就没有答应她。临走的时候王某送给其一张面值10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之后,其给王某打电话说,让她到护理部跟着其工作。

王某在护理部工作期间怀孕了,其看着她怀孕月份比较大,其就安排王某去医院导诊台工作了,导诊台工作比较轻松,每天还有40元的补贴。在王某生完孩子快结束产假的时候,其听说她母亲得了癌症,其就发动全院的护理人员给她捐了一些款。其还带头在微信水滴筹上为她母亲募集了一些捐款。王某结束产假回来上班以后的一天,她到其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其说感谢其把她调到导诊台工作,以及帮她妈妈捐款的事。说完之后,王某送给其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王某送的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王某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三起

2017年2月,高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所送面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为赵某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1、书证

赵某证明一份证实,赵某,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任县妇幼保健院妇科护士;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任县妇幼保健院输液大厅护士;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任县妇幼保健院洗浴中心护士;2017年2月至今任妇幼保健院手术室护士。

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护士的岗位调动都由高某说了算,在2017年2月份左右,其拿着去开元超市购买好的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去了高某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10楼的办公室,其给高某说其在洗浴中心干够了,身体不舒服,想调去手术室,然后其把面值20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塞给了高某,高某收下后对其说她给想办法。十多天后,其就调到手术室工作了。

送给高某的超市购物卡,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月份的时候,赵某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对其说,她在洗浴中心工作很久了,希望能把她调到手术室工作,其答应给她帮忙。之后,她就给了其一张面值2000元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过了十几天,其就把她调到了手术室工作了。

第二十四起

2017年6月,高某在其家中收受倪某所送现金2000元,为倪某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文件证实,兰妇幼人字[2017]4号关于倪某同志职务任职的决定,倪某同志任儿科护士长助理。

2、证人倪某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其听说其之所以顺利当选了护士长助理主要是因为护理部主任高某向院领导的推荐。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去了高某在兰陵县东方家园小区的家,其在高某家门口把提前准备好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给了高某,并对高某说十分感谢她推荐其作为护士长助理候选人,以后的工作还得她多照顾、多支持,高某客气下就收了。

送给高某的这2000元都是面值100元的,总共20张,高某没有退给其,也没有以其它方式折抵给其。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倪某于2017年9月任小儿科护士长助理,2017年10月至今任产一科护士长助理。

2017年的上半年,医院高某院长让其到他办公室,告诉其说,医院儿科需要任命一名护士长助理,他让其推荐一个护士作为候选人。当时其推荐了倪某,后来倪某也成功竞选上了。在2017年6月份的一天清晨,倪某和其电话联系,并来到了其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门口。其开门后,倪某就在门口也没进其家,她给其一个黄色的信封,还说感谢其推荐她作为护士长助理候选人,也感谢其在工作中对她的照顾。其收下了,倪某就走了。其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了2000元钱现金。

这2000元现金,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回礼。其和倪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五起

2017年8月,高某在其家中收受刘某5所送现金2000元,为刘某5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5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当时其刚休完产假孩子比较小,且儿科的工作比较忙,还得上夜班。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其就打电话联系高某去了高某的家里,其跟她说因为孩子小,需要上夜班的话不方便照顾孩子,想调科室,希望她能帮帮忙。其把用红包包着的2000元现金放在了牛奶箱子里,其告诉她牛奶箱子里还有东西让她看一看,就走了。过了一个月,高某就把其从儿科调到了不用上夜班的输液大厅了。

这2000元现金,高某没有退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5打电话联系其,来到了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刘某5拿了一箱牛奶给其。给其说她现在孩子太小,没有人照顾,想换一个轻松点的科室。其告诉她,现在人员不好调整,调整的时候其肯定给她想着。刘某5临走的时候,告诉其牛奶箱子里还有东西让其看看。刘某5离开之后,其在牛奶箱子里面发现了用一个红包包着的2000元现金。过了一个月左右,其就把刘某5从儿科调到了工作相对轻松不用上夜班的输液大厅了。

刘某5送的这些现金,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刘某5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六起

2017年夏天,高某在其家中收受徐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为徐某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徐某证明一份证实,徐某历任新生儿科、儿科、疫苗室护士,其中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在儿科工作,2017年10月至今在疫苗室工作。

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7年夏天,其到高某位于东方佳园小区的家,在电梯口的楼道里,其向高某说其希望多照顾一下家庭,不想上夜班,想调换科室。然后把提前准备好的面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塞给了高某,她收下了并给其说有机会就帮其调科室。2017年10月,高某就把其调到了相对比较轻松、不需要上夜班疫苗室工作了。

其给高某送这张购物卡,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在2017年夏天的时候,徐某到其居住的东方佳园小区家里,在其家门前的过道里徐某给其说她孩子太小没有人照顾,想调换一个轻松一点不用上夜班的科室。说完之后,其拿出一张面值10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送给其。其收下了并说等有机会了帮她调科室。2017年10月份,其就把徐某调到了工作相对轻松、不需要上夜班的疫苗接种室了。

徐某给其送的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徐某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七起

2017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高某在其办公室、家中先后五次收受范某所送面值共计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4张、现金5000元,为范某在工作岗位调动、职务提拔、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范某个人简历一份证实,范某,2010年8月至今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工作,先后在输液大厅、新生儿科、产科三区工作,其中2018年7月至11月任产科三区护士长助理,2018年11月至今任儿保科护士长助理。

2、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其给高某送过面值共计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4张、现金5000元钱。

由于高某的帮忙,其调到儿童康复科疫苗接种室工作,不需要上夜班,其为了感谢她帮其调了科室,其分别于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到高某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送给了她共计10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两张,每次都是面值500元的,高某均收下了。

2018年7月份,当时其医院要竞聘三名护士长助理的,其竞聘演讲成绩是第四名。因为当时还有空缺的护士长助理职位,成绩接近的人员有希望递补成功。其到高某在护理部的办公室找她,其给她说,其能胜任护士长助理的职位,让她给领导推荐推荐其,让其这次能够递补上。说完之后,递给她一个黄色的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都是100面额的。高某收下后并答应给其帮忙。之后,其顺利递补担任了产科三区的护士长助理。

其担任护士长助理之后为了和高某处理好关系,让她在平时的工作考核和干部提拔中照顾帮助其,其分别于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到高某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送给她面值共计2000的宝庆超市购物卡两张,每次都是一张面值1000元的,高某均收下了。

其和高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其还给高某送过多次水果、小孩零食之类的,但数额都不大。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其收到过范某所送的面值共计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4张、现金5000元。

2017年中秋节前,范某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送给其一些零食还有一张5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2018年春节前,范某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送给其一束水仙花,在花束里放了一张面值5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2018年7月份,当时其医院要竞聘三名护士长助理的,范某的竞聘演讲成绩是第四名。因为当时还有空缺的护士长助理职位,这次竞聘范某排名第四,第五名是孙秀芝,这两人有希望递补护士长助理成功。消息公开之后,范某到其在护理部的办公室找其,对其说她能胜任护士长助理的职位,让其给领导推荐推荐她,让她这次能够递补上。说完之后,递给其一个黄色的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其收下了,也答应给她帮忙了。之后,其就去找了高某院长,高某院长同意递补一名护士长助理,这样范某就担任了产科三区的护士长助理。

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范某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分别送给其一张10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共计2000元,其都收下了。

2017年中秋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范某之所以给其送超市购物卡是因为通过其帮忙她调到儿童康复科疫苗接种室工作了,在那里不用上夜班,她为了感谢其帮她调了科室,所以才给其送了这两次超市购物卡;2018年中秋节前和2019年春节前,范某担任护士长助理之后为了和其处理好关系,让其在平时的工作考核和干部任用提拔中照顾帮助她,才又给其送了两次购物卡。

范某送的这些钱款和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也没有给她回礼。范某还给其送过多次水果、小孩零食之类的东西,但数额都不大。其和范某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八起

2018年春节前、2018年6月,高某先后二次在其家中、陈某3车中收受陈某3所送面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现金2000元,为陈某3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陈某3证明一份证实,陈某3,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护理部工作,一般护士;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因病请假休息;2018年8月至今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新生儿科工作,一般护士。

2、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份,高某把其调到医院护理部工作了,到了年底的时候,高某多次给其说,把其调到护理部工作,其不知道感恩,有时还故意找其茬。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到高某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其对高某说了一些感谢她把其调到护理部工作的话,送给了高某一些水果和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高某收下了。

2018年6、7月份的时候,其因为血压、血糖高请假休息,有一天高某给其打电话说,她给其调科室到产房了。之后的一天中午,其给高某打电话,让她坐其车回家。其给她说了不想到产房工作,想到新生儿科工作的事。说完之后,拿出用红色广告纸包着的2000元现金送给高某了,高某收下了,也答应给帮忙了。2018年8月份,高某就把其调到新生儿科工作了。

送给高某的这些现金和超市购物卡都是用其个人工资购买的。高某没有给其回礼。其还经常给高某送一些水果之类的礼品,但数额都不大。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在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陈某3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其说了一些感谢其把她调到护理部工作的话,送给其一些水果和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在护理部工作了几个月之后,陈某3就因为血压、血糖高请了三个月假休息。2018年6、7月份,陈某3请假快结束的时候,其打电话告诉她,其打算把她调到产一科工作。过了几天的一天中午,陈某3给其打电话说找其有事,让其坐她的车回家。陈某3给其说,她现在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不想到产房工作,想到新生儿科工作。说完之后,拿出一沓用红色广告纸包着的钱硬塞给其,其收下了,也答应帮她调换科室到新生儿科。回家后,其发现一共是2000元现金。2018年8月份,其就把陈某3调到新生儿科工作了。

陈某3送的这些钱款和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和陈某3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陈某3给其送钱和购物卡,其没给她回礼。

第二十九起

2018年2月,高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2所送面值5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1张,为宋某2在工作考核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宋某2证言证实,2011年,院里护士长进行调换时,其想到妇科工作,高某正好负责护士长调换科室这个事,其到护理部高某办公室里,给高某说其想调到妇科工作,让她帮帮忙,并递给她一张面值5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高某收下购物卡并答应帮忙。时间不长,其就调到了妇科工作。

2012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在每次节日前,其都会给高某分别送过牛奶、油等物品,每次大约三、四百元钱,一共九次,都是直接送到她位于东方家园的那个家里的,每次她都收下了。

2017年农历腊月的时候,其到护理部高某的办公室给她送了一张面值500元钱的县宝庆超市购物卡,并告诉她其有病身体不好,想过完年调个工作轻松的科室,高某就答应了,并收下购物卡,直到今年其才调换了科室。

这样其总共给高某送了2次卡,共计1000元,还有9次物品大约3000来块钱。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在2018年11月之前,宋某2是输液大厅的护士长。2018年年初,宋某2所在的输液大厅一名护士因为上班时间玩手机被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督查到了。之后不久,宋某2又在上班时间光着脚,举止不文明,被患者偷拍了视频在微信群里传播,对其医院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这两件事,医院党委书记黄智龙专门找过其,让其重点管理宋某2所在的输液大厅。知道医院党委书记黄智龙专门找过其后,宋某2给其发微信说了一些因为工作上的失误给其道歉的话,让其多照顾照顾她及她所在科室,她还在其办公桌的抽屉里给其放了一张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

其和宋某2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起

2018年5月,高某在其车辆旁边收受刘某6所送面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为刘某6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6证言证实,在其工作期间,高某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医院护士的调配、管理工作。其给高某送过1次开元超市的购物卡,价值1000元。

2018年5月份左右,一天下午下班的时候,其在高某下班后,追到她的车跟前跟她说,其在儿科太累了,想调一个比较轻松的科室,并且偷偷的把一张面值1000元的开元地下超市购物卡塞给她,她收下并答应帮忙。一段时间后,其就调到比较轻松的产科一区工作了

其给高某送礼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让她在平时的岗位调整及日常工作中照顾其,给其调一个轻松的岗位。

其给高某送的这1000元购物卡,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5月份的一天,其下班上车刚要回家的时候,刘某6追上其在车边给其说,她觉得在儿科太累了,想调一个轻松点的科室。说完之后,塞给其一张10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并答应给她帮忙。之后不久,其就把刘某6调到相对轻松的产科一区工作了。

刘某6送的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也没有给她回礼。其和刘某6之间没有其他不正当经济往来。

第三十一起

2018年7月、2019年春节前,高某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管某所送面值共计15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为管某在工作考核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管某证言证实,2018年4月其担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产科三区的护士长助理。2018年7月份的一天,高某检查其产科三区的护理工作,给其提出了很多刁钻的问题,要扣量化分,这给其科室的护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于是其带着一张面值500元的广场地下超市购物卡去了高某的办公室,拿给高某,并给她说其科室护理的工作没做好,希望她不要生气,其以后会改正,让她也照顾照顾其,她说以后要注意,然后就把卡收下了。

2019年春节前上班的时候,为了跟高某搞好关系,让她在平时的工作考核和干部任用提拔中照顾帮助其,其就到高某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10楼的办公室里,把事先购买的面值1000元的宝庆超市购物卡拿给高某,并给她说过年了让她自己买点东西,以后工作中还需要她多帮助,她收下了,其说了些感谢的话就走了。

之后,高某对其的态度好了很多,而且在检查时也不提很刁钻、为难的问题了,考核时也不怎么扣分了。

其给高某送过2次超市购物卡,一次面值500元,一次面值1000元,共计价值1500元。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7月份,产科三区的护士长陈某2休产假了,由护士长助理管某主持科室的工作。一天下午,其去产科三区检查工作,发现了很多问题,其就狠狠批评了管某,还要扣她们科室的量化考核分。其检查完回到办公室不久,管某到了其的办公室,解释她们科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直给其道歉希望不要生气,保证以后会积极改正,让其多照顾照顾她的工作。管某说完这些,送给其一张5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其把购物卡收下了,让她以后工作中多注意。

2019年春节前,管某到其在县妇女儿童医院10楼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一张10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给其说快过年了让其买点东西,以后工作中还需要其多帮助,希望其在平时的工作考核和干部任用提拔中照顾她,其收下了。

管某送的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和管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二起

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高某先后二次在其家中收受沙某所送面值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为沙某在工作考核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沙某证言证实,2018年中秋节前,其到高某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高某说了一些感谢她照顾其工作的话,临走的时候,其拿出一张提前准备好的5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塞给高某,高某收下了。

2019年春节前,其还是到高某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坐了一会,其给她说了一下平时的工作情况,并说感谢她在平时的岗位调整及日常工作中照顾其,临走的时候其拿出一张提前准备好的5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塞给她,高某收下了。

其给高某送的这两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高某没有退还给其,也没有以其他方式折抵给其。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中秋节前,沙某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其说了一些感谢照顾她工作的话。临走的时候,沙某送给其一张5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

2019年春节前,沙某还是到其在东方佳园小区的家里,给其说了一些感谢其照顾她工作的话,临走的时候送给其一张500元面值的开元超市购物卡。这样沙某分两次一共送给其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都收下了。

每个科室的护理质量的量化考核是由护理部负责的,其为护理部主任,沙某为了得到其的帮忙,在考核检查时能多照顾她,不扣她的分,才给其送的购物卡。

沙某送的购物卡,其没有退给她,被其日常开支了。其和沙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三起

2018年10月、2019年春节前,高某在东方佳园小区先后二次收受张某3所送面值共计1500元的超市购物卡3张,为张某3在工作岗位调动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当时刚过中秋节,那年中秋节其没去高某家送礼,一天晚上,其和高某联系,到了她住的东方家园小区楼下,其和高某说,其想要孩子,因身体状况不能上夜班,希望能照顾下,她答应了,其就把面值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二张递给了高某,她收下了。之后其没有上过夜班。

2019年春节前,单位护士长找其谈话,要求其上夜班。其提前和高某联系,在高某住东方家园小区的家楼下见到她,和她说了几句客套话,表达了其不想上夜班的想法,高某答应了,就把一张用红包包着的面值500元宝庆超市购物卡给了高某,她收下后,其就走了。之后,其就都没上过夜班。

一共送给高某三张超市购物卡,价值共计1500元,高某没有将购物卡退还给其,也没有折抵给其钱物。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0月份,刚过完中秋节的一天晚上,张某3给其联系约其见面,在其住的东方家园小区楼下见面后张某3给其说,她身体状况不好,又想要生孩子的,不能上夜班,希望其能照顾一下。说完之后,递给其两张超市购物卡。其收下了,也答应给她帮忙了。面值共计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二张,都是500元面值的。之后,其就给手术室护士长梁某安排后,张某3就不再上夜班了。

2019年春节前,张某3又给其联系约其见面,她们在其住的东方家园小区楼下见面后张某3给其说,她护士长梁某又安排她上夜班的,她身体状况还不好,不能上夜班,能不能帮她调一个不上夜班的科室。说完之后,递给其一张500元面值的宝庆超市购物卡。其对张某3说,尽量给她安排,实在不行再给她调科室,然后其就把那张超市购物卡收下了。

张某3一共送给其价值15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没有退还给她,被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其也没有给张某3回礼。其和张某3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四起

2018年11月,高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4所送现金5000元,为安排李某4儿媳**至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最近几年其县妇女儿童医院招了很多临时工,其儿媳妇**是学护理专业的,一直在家闲着没有工作,其想着让儿媳妇到医院去做护士。其就去找院长高某,高某不同意。2018年11月份的时候,其到高某的办公室,给高某说儿媳妇**是学习护理专业的,想要到医院工作,让她给帮忙找院领导说说。高某答应了给其帮忙,临走的时候其拿出一个事先准备的装有5000元的黄色牛皮纸信封送给高某了,高某收下了。过了几天高某给其说,她专门去找高某院长说了安排其儿媳妇到医院工作的事情,高某院长说等搬新医院再说,这样儿媳妇到医院当护士的事就没办成。

高某退过钱给其,其都没要,其考虑儿媳妇安排工作的事还需要她帮忙安排。其和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1月份的时候,李某4到其办公室找其,给其说她儿媳妇**是学习护理专业的,想要到医院工作,让其给帮忙找院领导说说,其答应给她帮忙,临走的时候李某4拿出一个黄色的信封给其。里面装了5000元钱现金,都是100面额的。李某4找其之后,过了几天其到高某院长办公室把这个事给高某院长说了。高某院长问了其关于李某4儿媳妇**的情况,给其说现在医院进人很难,等医院新院建成后再说。

李某4送的5000元钱现金,其在妇科门诊给她退了两次,她都没有收,其也没有给她回礼,这些钱都被其日常开支了。其和李某4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综合证据

1、书证

(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兰陵县监察委员会根据省委巡视组交办的被告人高某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发现高某涉嫌受贿问题,兰陵县纪律监察委员会、兰陵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2月25日对高某立案调查,次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通知其单位和家属。

(2)高某抓获经过证实,兰陵县监察委于2019年2月26日在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将高某抓获到案。

(3)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违纪违法款物收缴清单证实,2019年2月26日,兰陵县监察委员会扣押高某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开元超市、宝庆超市购物卡各一张,面值各1000元。2019年3月26日,张永会代高某上缴兰陵县纪委现金100166.66元。

(4)中共兰陵县纪委兰陵纪字[2019]89号决定、兰陵县监察委员会兰陵监字[2019]8号决定证实,兰陵县纪委、监察委于2019年3月27日给予高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高某个人简历、临沂市编制实名制人员登记卡证实,高某,2004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县妇幼保健院护士长;2009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任县妇幼保健院护理部主任;2016年10月至今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护理部主任。高某占用兰陵县文峰山卫生院财政拨款事业编制。

(6)户籍信息证实,高某,曾用名高晓旭,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7)证明一份证实,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护理部职责如下:第一,制定医院年度护理工作计划,并同各护理单元签订护理管理目标责任书;第二,对护理人员分层级培训,组织护理人员业务学习;第三,修订护理制度职责,护理规范及工作流程等制度;第四,开展护理查房,对业务科室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进行督导监察和考核并进行扣分,考核结果作为护理人员发放绩效的标准之一;第五,负责全员护理人员的科室调配;第六,在提拔护士长及护士长助理时,向院领导推荐表现优秀的人员,作为医院提拔护士长和护士长助理的参考依据;第七,在护理人员职称晋升以及护理人员县级评先树优时向院领导进行推荐;第八,负责护理人员请假审批;第九,护理部其他日常性工作。

(8)高某自书材料证实,高某自行书写多笔受贿的犯罪事实(2019年3月4日、3月5日书写)。

2、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叫高某,2010年7月至2013年10月任苍山县妇幼保健院党总支书记;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任兰陵县中医院院长;2016年10月至今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院长。

其陈述了县妇女儿童医院护理部的主要职责。

医院提拔护士长和护士长助理都是医院先确定提拔名额。因为高某是护理部主任,所以其通过护理部主任高某了解护士的表现,由高某推荐表现优异的护士作为其提拔重用时的依据。然后再通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组织投票,医院领导一般都是根据高某的推荐进行投票。

2018年6月份之前,医院护士长和护士的调配都是由护理部负责,不用向其和分管领导汇报。到了2018年6月份,医院护士长和护士的调配还是由护理部负责,但是护理部需要向分管副院长报备。

医院护士长和护士三天以内的请销假都是由护理部独立负责,不需要向其请假,请三天以上假期的需要找其签字。

医院的内部荣誉都是护理部独立负责,对于县级荣誉都是由护理部提出人员名单,上报给其,然后其在医院班子会议上进行研究,最后确定人选。

3、被告人高某供述,其第一次供述在担任兰陵县妇女儿童医院护理部主任期间,没有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没有收受过相关人员的财物,没有收受过其他单位、企业等相关人员的财物。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经庭审质证、确认,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第8、9、10、18、19、24、32起等7起犯罪事实的辩解理由,经审理认为,指控第8、9起中,证人刘某2、李某1均证实给被告人高某送购物卡是为了得到高某的照顾,更好的开展工作;指控第10起中,证人刘某3证实,给高某送现金是为了继续留在手术室工作,不想轮换岗位,另外为了在平时工作中得到高某照顾;指控第18起中,证人刘某4证实,给高某送购物卡是为了需要高某在工作中的照顾;指控第19起中,证人李某3证实,给高某送购物卡、现金,是为了想被调整到不值夜班的科室;指控第24起中,证人倪某证实,给高某送现金是为了感谢她推荐本人提任儿科护士长助理;指控第32起中,证人沙某证实,给高某送购物卡是为了被高某在日常工作中照顾。以上证人均证实与高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人高某在侦查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供述了收受上述人员的购物卡、现金,均是为了在科室量化考核时多照顾他们、继续留任、不值夜班、职务提拔等事项,并且供述了与他们之间均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没有债权债务。综上,被告人高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对指控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高某收受金手链1条,虽然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但是证人陈某1证实该黄金手链是在2012年下半年花3000多元从宝庆商城购买的,被告人高某也认可收受金手链的事实,且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价值3000元表示无异议,因此对该起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对指控的第10、18、32、34起犯罪事实,认为收受部分钱款请托事项不明、含有人情成分、收受5000元现金与职务没有关联性,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收受刘某3、刘某4、沙某3人现金或购物卡均是为了他们在工作中得到照顾和帮助,收受李某45000元现金是为了帮助其亲属安排工作,其行为符合“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高某被留置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主动全部退缴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高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高某因犯受贿罪所得赃款105166.66元。(其中102166.66元由兰陵县监察委负责上缴国库,另外30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胜文

人民陪审员  王怀才

人民陪审员  郑卫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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