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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刑初16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9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1325刑初166号    

被告人管某某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系临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起诉书,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及辩护人陈光武、姜玉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0年10月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管某某在任临矿集团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临矿集团新驿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菏泽煤电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兼郭屯煤矿矿长,临矿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泰安芬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1、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等34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加油卡、金银制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738681.26元,并在设备采购、业务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泰安芬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1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设备采购、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40000元,并为其在业务承揽及管理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1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集团)董事长魏某2所送现金30000元、价值86164.26元的黄金294.97克,折合人民币共计116164.26元,并为其在劳务派遣、管理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1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尹某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0000元,并为其在装修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1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收受淄博众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2所送现金共计210000元,并为其在劳务派遣业务拓展及管理费、手续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11年8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西长治陈熙吊篮公司业务经理李某1所送现金30000元,并为其在吊篮安装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1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五东村建筑施工队负责人赵某1所送现金3000元、购物卡15000元,共计18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1年中秋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时任华建集团项目经理张开相所送现金共计130000元,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承揽、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2年春节前、2012年8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1所送现金3000元、价值19492元的黄金5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22492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2年春节前、2012年8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济宁宏宇瓷砖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董某1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并为其在瓷砖供应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11.2012年春节前以及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新驿煤矿采煤工区区长王某1所送现金共计6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华建集团第一安装公司副经理刘某2所送现金共计80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洗煤厂安装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3.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秦村党支部书记陆某收送现金共计28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供应砂石、水泥及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4.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山东赛德丽漆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3所送现金共计290000元,并为其在真石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5.2012年夏天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新驿煤矿办公室主任王某3所送现金2000元、加油卡1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16.2013年中秋节前至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琉璃厂村党支部书记勾凤磊所送现金共计25000元,并为其在拉矸石、运煤等业务上谋取利益。

17.2013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山东蓝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所送现金20000元、购物卡60000元,共计80000元,并为其在服装订购业务上谋取利益。

18.2013年10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国人西服代理商刘某4所送现金20000元,并为其在工装订购、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9.2014年春节,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滕州市郎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孙某2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20.2014年春节前至2018年6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菏泽煤电财务审计部主任高某1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21.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7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华建集团项目经理张学军所送现金30000元、价值92982元的黄金400克、价值5760元的白银150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128742元,并为其在掘进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22.2014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古城煤矿工区区长卢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23.2015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董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董某2所送现金390000元、价值24271元的黄金10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414271元,并为其在井上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4.2015年秋至2018年9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菏泽煤电新疆兴陶大北煤矿矿长李某3所送现金115000元,购物卡5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25.2016年初、2017年9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1所送价值185449元的黄金699.96克,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承揽、技术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

26.2016年9月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临沂日晟机电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朱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00元,并为其在支护材料采购及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7.2016年11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温州二井巷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代表黄某所送价值79563元的黄金300克,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8.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江苏金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邵某所送现金150000元、价值21000元金手镯一只,折合人民币共计171000元,并为其在货物采购及货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9.2017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临沂亚龙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并为其在皮带机供应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30.2017年6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彭庄煤矿副矿长王某4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31.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彭庄煤矿副矿长阚某所送现金3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3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济宁友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3所送现金2000元,并为其在广告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33.2018年春节前、2018年4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菏泽煤电新疆项目部工区区长孙某3所送现金共计16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34.2018年9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物资供应部主任蒿士梓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二)贪污罪

2011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工程量等方式,伙同他人先后侵吞公款共计2322059元,被告人管某某个人分得56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安排他人通过伪造奖金领取单的方式,伙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将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双基”奖奖金共计282059元侵吞,管某某个人分得52000元。

2.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安排他人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726000元。管某某伙同该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将其中310000元侵吞,被告人管某某个人分得70000元。余款416000元用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单位走访,被告人管某某将其中80000元侵吞。

3.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安排他人以发放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双基”奖的名义,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1650000元。管某某伙同该矿领导班子成员予以侵吞,管某某个人分得360000元。

临沂市监察委员会在对被告人管某某立案调查前,掌握了管某某曾收受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开相所送现金13万元的事实。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管某某在接到调查人员通知后,在临矿集团纪委的陪同下到临沂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及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本案在调查期间,临沂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从被告人管某某住所、办公室等地点搜查的黄金1944.93克、白银1500克以及金手镯等物品进行了扣押。被告人管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78.6万元。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提供证据如下:记账凭证、付款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1、张某1、魏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以虚报、冒领的方式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系自首,且全部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管某某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请求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2010年10月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管某某在任临矿集团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党委书记、矿长,临矿集团新驿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菏泽煤电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兼郭屯煤矿矿长,临矿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泰安芬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1、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等34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加油卡、金银制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38681.26元,并在设备采购、业务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管某某利用担任临矿集团古城煤矿副矿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临矿集团古城煤矿采购北京芬瑞特有限公司的辅助运输单轨吊设备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原销售副经理孙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及附件:

证实新汶矿业集团与兖州亿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金额7501700元。

②电子转账凭证、银行凭证、资金审批单、收款单、转账凭证:

证实兖州亿金公司向新汶矿业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1证言:为了感谢他在煤矿采购我们公司设备上帮助,以后再需要购置设备的提供帮忙照顾,能继续采购我们公司的设备,给管某某送10000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

2010年底,孙某1拿出一个1万元现金黄色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是为了感谢我在采购他们公司设备上给他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再就是为了以后让我继续给他帮助。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担任临矿集团新驿煤矿矿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40000元,并为该公司承揽临矿集团新驿煤矿矿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费用详单、情况说明、后勤物业服务承包合同等。

②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等。

证实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③银行凭证、后勤物业管理承包费用明细、收据、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等。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1的证言:管某某是2011年春节前到新驿矿担任矿长的,我准备好的一万元现金,放在他办公桌上。到了2012年的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我都是像2011年春节那次一样,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到他办公室去送给他的。

大约在2012年8月份,我借着他儿子上学这个事,我就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了。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的供述:2011年春节前,张某1掏出一个信封放我办公室上,我打开信封看了看是10000元。

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张某1为了感谢两次送给我20000元现金。

2012年8月孩子考大学,张某1就掏出一个信封放我办公桌上,是10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3.2011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管某某利用担任,先后9次收受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集团)董事长魏某2所送现金30000元、黄金294.97克(经临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86164.26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16164.26元,并为其在劳务派遣、管理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汇总表。证实华建公司承包新驿煤矿工程的情况

②华建公司2011年至2013年工程结算汇总,管某某任职期间(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井下工程情况一览表,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等公司工程结算汇总。

③煤矿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临沂华建建设集团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临沂华建集团承包山东东山古城煤矿公司工程的情况

④开拓一工区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工程结算。证实山东古城煤矿公司工程结算情况。

⑤零星工程承包协议书、临沂华建安装公司人员明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等材料。证实临沂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工程情况

⑥施工图结算书、建设工程结算书、结算汇总表。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公司向临沂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结算情况。

⑦临沂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转账凭证、收款单、内行凭证、内部转账单、税收通用完税证、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等。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公司向临沂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情况。

(2)物证

物证照片,证实管某某收受金条情况,能够和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证言

证人魏某2的证言:

在管某某任新驿煤矿和古城煤矿矿长期间,为了维护好与他的关系,为了公司获得他的支持和关照,2011年春节我送给他一块重量为50克左右的金条、2011年中秋送给他一块重量为50克金条;2012年春节我送给他一块重量为30克的金条;2012年中秋节我送给他一块重量为50克的金条;2013年春节我送给他一个金钥匙,2013年中秋我送给他现金10000元和一块重量为30克的金条;2014年春节我送给他现金10000元和一块重量为20克的金条,2014年中秋我送给他现金10000元和一个重量为20克的金锁;2015年春节我送给他一块重量为30克的金条。这些年我一共送给管某某3万元现金、280克金子和一个金钥匙。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2日的供述:2011年春节前,魏某2送给我一个重量为50克的金块;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我一个重量为50克的金块;2012年春节前,送给我一个重量为30克的金块;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我一个重量为50克的金块;2013年春节前,送给我一个金钥匙;2013年中秋节前,送我1万元现金和一个重量为30克的金块;2014年春节前,送我1万元现金和一个重量为20克的金块;2014年中秋节前,送我1万元现金和一个重量为20克的金锁;2015年春节前,送给我一个重量为30克的金块。以上9个节,魏某2总共送了我共计总重量为280克金子和一把金钥匙、外加3万元现金。魏某2为了维护好和我的关系,让我多关照他公司的业务,才给我送这些黄金和现金的。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4.2011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管某某利用先后担任临矿集团新驿煤矿矿长、党委书记、临矿集团古城煤矿矿长、党委书记、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兼郭屯煤矿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9次收受济宁市圣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尹某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0000元,并为其在装修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证明两份:证实尹某曾借用济宁大博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临沂矿业集团相关工程。

②证明一份:证实同创钢构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低价中标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

③尹某工程说明、证明:证实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尹某在新驿煤矿施工工程共52项,其中招标的工程为三项,其余工程均未进行招标;2013年至2015年管某某在古城煤矿任职期间尹某在古城煤矿两项工程未走招标程序。

④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济宁大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城钢构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女职工澡堂装修合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结算书、男职工浴室墙面改造合同、通防楼西接外观装修合同、建设工程结算书等材料:证实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相关工程的情况。

⑤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财务记账凭证等材料:证实新驿煤矿向山东盛顺装饰公司付款情况。

⑥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济宁大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转账凭证、菏泽煤电资金付款单、收据等材料:证实济宁大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相关工程,菏泽煤电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⑦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大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单、收款收单等材料:证实山东圣大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工程、菏泽煤电向山东圣大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尹某的证言:2011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管某某在新驿煤矿、古城煤矿、菏泽煤电公司担任矿长期间,我给管某某送过9次购物卡,面值共计30000元;另外,我送给他一部价值5000多元的三星手机和价值3500元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我多次送购物卡和这些东西给他,就是想着和他搞好关系,感谢他的帮忙和照顾。

②证人田某的证言:我就根据尹某的安排到工地上负责施工、办理施工手续等事情。尹某自己名下没有注册公司,我们都是挂靠的其他公司。

我们借用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济宁圣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大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宁同创钢构公司的名义与新驿煤矿、古城煤矿、菏泽煤电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我的名字签字的都是我本人亲笔签字。授权委托书上“田某”也是我的签名。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的供述:

2011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尹某给我送了9次购物卡,面值共计3万元。另外,2012年8月份左右,我孩子上大学,尹某还送给我一个佳能相机;2014年秋天,还送给我一部三星手机。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在工程承揽、验收结算上,得到我的关照和支持。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5.2011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收受淄博众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2所送现金共计210000元,并为其在劳务派遣业务拓展及管理费、手续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说明:证实“淄博众华劳务公司劳务费用支付明细”表中的淄博众华劳务公司与淄博众华掘进队实际是一个单位,都是指淄博众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②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淄博众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派遣劳动力的情况。

③淄博众华工资、社保、管理费汇总表、劳务费用支付明细、银行凭证、现金凭证、付款凭证、电子转账凭证、山东省社会保险费用专用收款收据等材料: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向淄博众华劳务派遣公司付款情况、淄博众华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情况等。

④劳务派遣付款明细、银行凭证、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证实古城煤矿向淄博众华劳务派遣公司付款情况。

⑤银行凭证、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菏泽煤电费用报销单、职工薪酬付款单灯材料:证实菏泽煤电向淄博华众劳务派遣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2的证言: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每个春节和中秋节我都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至2015年中秋,每个中秋节和春节我都送给他10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每个春节和中秋节我都送给他20000元现金。另外在2012年他儿子考大学时,我还送给他5000元现金;在2013年管某某的父亲去世时,我还给他送了10000元现金。他送钱,进一步得到照顾和帮忙、搞好关系,增加“感情”。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的供述:从2011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赵某2一共分18次送给我现金210000元。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6.2011年8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西长治陈熙吊篮公司业务经理李某1所送现金30000元,并为其在吊篮安装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吊篮工程施工合同、吊篮安装补充协议、新驿矿女澡堂吊篮控制箱改造费用明细、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实经过招标程序,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中标承揽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职工澡堂吊篮安装、职工澡堂IC卡控制系统升级工程项目。

②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据、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1年8月份,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款,我送给管某某3万元现金。

我也想跟他搞好关系,希望新驿煤矿多让我们公司承揽更多的工程。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4日的供述:

2011年8月份,李某1到我办公室感谢我对他们关心照顾,拿出一个用报纸包裹的3万元现金放在我的办公桌上。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7.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五东村建筑施工队负责人赵某1所送现金3000元、购物卡15000元,共计18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结算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五东村建筑队工程明细表: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将新驿煤矿沉淀池土建设工程、新驿煤矿选煤厂新建排水沟工程、地面硬化工程等项目承包给兖州市新驿镇五东村建筑队的情况。

②银行凭证、收款收据、税收通用完税证、转账凭证等材料: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兖州市新驿镇五东村建筑队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1的证言:

从2011年到2013年,我给管某某送了3次购物卡和一次现金,购物卡价值15000元,现金3000元。是为了在承包工程和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管某某的照顾。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的供述:供述了收受赵某1现金3000元、购物卡15000元的事实。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8.2011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时任华建集团项目经理张开相所送现金共计130000元,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承揽、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张开相笔记本复印件:

证实张开相给管某某送现金、海参等物品的情况

②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汇总表、华建公司工程结算汇总表、管某某任职期间井下、井上工程情况一览表、煤矿工程承包合同等材料:

证实管某某承揽古城煤矿、新驿煤矿相关工程情况。

③银行凭证、收款单、电子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费用明细表等材料:

证实古城煤矿、新驿煤矿向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张开相的证言:

我因为工程方面的相关事宜和业务上的需要,为寻求管某某的关照和帮助,我于2011年中秋节之前,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之前,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2013年3月份,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之前,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之前,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之前,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之前,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的供述:2011年中秋节之前,张开相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给我现金2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3年春节前,送给我现金2万元;2013年3月份,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4年春节之前,送给我现金2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5年春节之前,送给我现金2万元,给他提供帮助。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9.2012年春节、2012年8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1所送现金3000元、黄金50克(经认定,价值19492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492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合同明细表、钢结构施工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

证实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新驿煤矿有限公司相关工程、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及经营范围情况。

②银行凭证、收款凭证、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收税通用完税凭证等材料: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向山东美达钢幕工程公司付款情况

(2)物证照片:

证实管某某收受刘某1所送50g金块的事实

(3)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1的两次证言:2012年春节前,为了感谢管某某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对我的关照,我把“一帆风顺”重量为50g,金块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管某某收下了。

2012年夏天,管某某的儿子考上大学,我把装有3000元现金的普通黄色小信封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01日的供述:2012年春节前,刘某1送给我一个50g的金块;2012年夏天,我孩子考上大学,刘某1送给我3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0.2012年春节、2012年8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济宁宏宇瓷砖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董某1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并为其在瓷砖供应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①证人董某1的证言:

我总共就给管某某送过这两次钱,每次5000元,两次共计1万元。

②证人尹某的证言:董某1是济宁宏宇瓷砖的业务员,平时推销瓷砖,2011年我承揽了新驿煤矿的职工澡堂装修工程,当时使用了董某1推销的宏宇瓷砖。

(2)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的供述:

第一次送的5000元是用黄信封装的,第二次送的5000元是用红包装的。是她对我们使用她的品牌瓷砖表示感谢。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1.2012年春节、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新驿煤矿采煤工区区长王某1所送现金共计6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王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王永宝等同志任免的通知、关于王某1等人职务聘任的通知:

证实王某12012年3月13日被任命为综采二工区党支部副书记,2012年7月2日被聘为综采二工区区长。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1的证言:

我于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给管某某送过现金,每次都是3000元,总计6000元。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拉近感情,希望他能够提拔我为采煤工区区长。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的供述:2012年春节、中秋节,王某1每次送了3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2.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华建集团第一安装公司副经理刘某2所送现金共计80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洗煤厂安装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建设工程结算书、煤矿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材料:

证实临沂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相关工程。

②转账凭证、收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税收通用完税证、银行凭证等材料: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公司向临沂华建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2的证言:第一次是在2012年春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5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2012年8月份,因管某某的儿子上大学,我给管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第三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我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这三次一共送给管某某8万元现金。

我之所以给他送是为了能与他维护好关系,使我们安装一公司能在新驿煤矿承揽到工程,二是为了能及时收到工程款,缓解我们资金上的压力。他给我提供了帮助。

②证人王某2的证言:

管某某让我关照刘某2具体原因我不知道,管某某给我打了招呼,我就尽量满足领导的要求,给刘某2安排了一些安装工程。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的供述:我给刘某2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刘某2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2年8月份,因为我儿子管栋考上大学的事,刘某2送给我2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刘某2送给我1万元现金,他分3次一共送给我8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3.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秦村党支部书记陆某收送现金共计28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供应砂石、水泥及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石硝、石子、沙、水泥等供货协议、地材供货协议等材料:

证实秦村陆某向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供应石硝、石子、沙、水泥原料。

②银行凭证、转账支票存根、收款联: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兖州市新驿供销合作社付石子等款项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陆某的证言:在2012年春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前,我每次送给管某某6000元现金;另外,在2012年8月份左右,因管某某的儿子上大学,我还送给他10000元现金。这四次,我一共送给管某某28000元现金。给我提供帮助了。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的供述: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陆某每次送给我现金6000元,共计18000元。另外,2012年8月份,我儿子管栋考上大学,陆某还送给我现金1万元。

主要就是表示感谢和支持,让我多关照他的业务。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4.2012年春节至2013年10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山东赛德丽漆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3所送现金共计290000元,并为其在真石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管某某收受刘某3所送现金取款记录。

②相关施工合同、真石漆验收一览表、授权书、营业执照等材料:

证实刘某3承揽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公司工程情况、山东赛德丽涂料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③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税收通用完税证、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山东赛德丽涂料有限公司、临沂亿金物资有限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3的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送给管某某10万元现金;2012年6、7月份,我送给管某某14万元;2012年8月份,因管某某儿子上大学,我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我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我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因管某某父亲去世,我送给他2万元现金。这期间,我一共分6次送给管某某29万元现金。

我之所以给他送钱就是为了能与他维护好关系,使我在新驿煤矿承包工程、顺利通过工程验收以及及时收到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管某某的帮助。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的供述:

刘某3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得到我在工程上对他的照顾以及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款,2012年春节前,刘某3送给我现金10万元;2012年6、7月份,刘某3送给我现金14万元;2012年8月份,我孩子考上大学,刘某3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刘某3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3年春节前,刘某3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3年因我父亲去世,刘某3送给我现金2万元。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5.2012年夏至2013年10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新驿煤矿办公室主任王某3所送现金2000元、加油卡1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3的证言:管某某给我提供帮助,我给管某某送过两张面值各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00元现金。

②证人李某2的证言:

我一般在兖州火车站南的一个中石化加油站给车加油,当时是使用的加油卡,都是管某某带回家的。

(2)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的供述:2012年夏天,我儿子上大学,王某3送给我1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王某3送给我一张面值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13年春节的之前,王某3送给我一张面值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13年10月我父亲去世时,王某3送给我1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6.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琉璃厂村党支部书记勾凤磊所送现金共计25000元,并为其在拉矸石、运煤等业务上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古城煤矿合同签订审批表、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勾凤磊(金磊物流贸易公司)承揽古城煤矿工程的情况。

②金磊物流贸易公司付款明细、转账凭证、古城煤矿费用汇总单、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材料:

证实古城煤矿向金磊物流贸易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勾凤磊的证言:管某某在古城煤矿任矿长期间,管某某给我提供帮助,我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给他送5000元钱,他在古城煤矿任矿长共两年半的时间我一共给他送过五次,共计25000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的供述:我给他支持帮助,2013年中秋节前,勾凤磊到我办公室,把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事后我数下是5000元现金。这次之后,一直到2015年年底我离开古城煤矿之前,每到春节、中秋节,勾凤磊都是以这种方式去我办公室给我送5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7.2013年中秋节至2017年上半年,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山东蓝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所送现金20000元、购物卡60000元,共计80000元,并为其在服装订购业务上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合同签订会审表、服装加工合同、营业执照、询价函等材料:

证实山东蓝羽服饰公司承揽山东东山新驿煤矿、菏泽煤电服装加工工程情况。

②付款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据、银行凭证、等材料:

证实新驿煤矿、菏泽煤电向(山东蓝羽服饰有限公司)武某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武某的证言:管某某给我关照,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我三次送给管某某购物卡,每次价值2万元,三次共计6万元的购物卡;2017年上半年,我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的供述:武某分多次送给我6万元购物卡和2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8.2013年10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国人西服代理商刘某4所送现金20000元,并为其在工装订购、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企业信息、服装采购合同卷、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

证实山新驿煤矿、菏泽煤电向兖州国人西服专卖店采购服装的事实。

②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据等材料:

证实新驿煤矿、菏泽煤电向兖州国人西服专卖店付服装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4的证言:

2013年10月份管某某的父亲去世,当时我随了1千块钱的礼。以看望他老母亲的名义给他送2万元钱。我通过他给帮忙,他们煤矿采购过我代理的国人牌工装,对我的业务帮助很大。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的供述:2013年10月份,我父亲去世过了没几天,刘某4到了我办公室,拿一个用报纸包裹的东西,放到我办公室里间床上,我打开报纸看了下,是现金2万元。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9.2014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滕州市郎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孙某2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协议书、绿化苗木定价确认表、银行凭证、收据、协议书、新驿煤矿合同明细表:

证实孙某2承揽新驿煤矿绿化改造工程,新驿煤矿向其付款情况

②协议书、银行凭证、关于古城煤矿绿化改造工程的汇报、补充协议书、孙某2身份证复印件、付款明细、转账凭证、收据等:

证实孙某2承揽古城煤矿绿化改造工程,古城煤矿向其付款情况。

③菏泽煤电公司办公楼前广场绿化工程议标谈判会议纪要、非招标采购成交结果审批表、会议会签单、协议书、收据、收款凭证等材料:

证实孙某2承揽菏泽煤电相关工程,菏泽煤电向孙某2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2的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去了管某某的办公室,把1万元钱给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的供述: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2到了我的办公室,拿出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里面装着1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0.2014年春节至2018年6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菏泽煤电财务审计部主任高某1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高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聘任王某4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证实高某12012年7月被任命为临矿集团古城煤矿财务科科长,2016年1月被任命为临矿集团菏泽煤电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

②临矿集团关于对新旧动能转换阶段性重大创新成果进行即时表彰奖励的决定、临矿集团新旧动能转换阶段性重大创新成果表等文件:

证实临矿集团新旧动能转换阶段性重大成果评选及表彰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高某1的证言:我分别于2014年春节前和2015年春节前分两次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2018年5、6月份左右,我又送给管某某1万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8日的供述:2014年春节前,高某1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高某1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8年5、6月份的时候,高某1又送给我1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1.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7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华建集团项目经理张学军所送现金30000元、黄金400克(经认定,价值92982元)及白银1500克(经认定,价值576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8742元,并为其在掘进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彭庄煤矿华建施工煤仓人员明细表、彭庄煤矿煤仓合同、华建公司营业执照、华建公司职务任命文件、2016至2018年工程类合同统计表、银行凭证、收款单、电子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材料:

证实临沂华建公司相关信息及其承揽菏泽煤电工程情况,菏泽煤电向临沂华建集团付款情况。

②转账凭证、应付、预付账款付款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凭证、收款单:

证实古城煤矿向临沂华建集团付款情况。

③管某某他任职期间工程明细表、煤矿工程承包合同,华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临沂华建集团承揽古城煤矿工程的情况。

(2)物证照片:

证实管某某收受的张学军所送金条、银块情况

(3)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学军的证言:在管某某任古城煤矿矿长、菏泽煤电公司董事长期间,为了能与他维护好关系,使我能在古城煤矿和菏泽煤电公司承包到工程以及能及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管某某的帮助,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和2015中秋节以及2016年春节,每次节前我都送给他一块重量为100克的金条;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以及2017年7月份,我每次都给他送一块重量为500克的银块和1万元现金。

②证人庄某1的证言:

管某某这样未经签订合同就安排张学军的人到矿上干活不符合规定,但是管某某这样安排了,我只有按照他的指令去执行。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02日的供述: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张学军这四个节,每次送给我一个重量100克的金块,总共400克的金块;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以及2017年7月份左右,张学军每次送给我一个重量500克的银块和1万元现金。

他还有一支在××队伍,想让我安排他们点活干,我答应了。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2.2014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古城煤矿工区区长卢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关于张传法等同志任职务的通知、关于许崇新等聘职务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

证实2014年6月26日卢某任掘进一区党支部副书记、掘进一工区区长。

(2)证人证言

证人卢某证言:我于2014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分两次给管某某送过2万元现金,每次都是1万元。

主要是为了感谢他之前提。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的供述:卢某曾经在2014年中秋节之前,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他又送给我1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3.2015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董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董某2所送现金390000元、黄金100克(经认定,价值24271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14271元,并为其在井上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赵某4手机银行交易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证实管某某被调查后赵某4借给管某某家属李某218万元的事实。

②古城煤矿与董某2的工程承揽合同,财务付款凭证:

证实董某2在古城煤矿承揽工程及相关工程付款情况。

③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营业执照,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财务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之间的工程承揽情况及拨款情况。

④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财物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承揽情况及拨款情况。

⑤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财物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承揽情况及拨款情况。

(2)物证照片:

证实董某2送给管某某黄金的情况。

(3)证人证言

证人董某2的证言:我认识管某某2012年6、7月份以后,我干的工程总金额大概有3000多万元上,绝大多数是古城煤矿和菏泽煤电这两家企业的工程。

2015年春节前我到了古城煤矿管某某的办公室,我就把100g金条的盒子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金条一面是“中国工商银行”文字,另一面有一个“羊”的图案。

2016年春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10万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3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6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10万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前,管某某儿子去英国留学我给管某某送了10万元现金。

证人高某2的证言:2018年中秋节前,董某2让我给管某某的驾驶员马某联系,交给他一个酒箱子。

证人马某的证言:今年中秋节前,高某2把一个酒箱子交给了我,我把酒箱子放到了管某某房间里。

证人赵某3的证言:管某某对兖州的董某2印象一直比较好,管某某对他也比较照顾,因此董某2在菏泽煤电议标和竞争性谈判工程方面也成交了不少项目。

证人李某2的证言:管某某被调查之后,我想着董某2还送过管某某两次钱,每次10万元,一共20万元。

证人赵某4的证言:2018年10月30日李某2跟我说她有急事,想借我20万元,我就取了16万元现金,加上自己原来手里的2万元现金一共是18万元现金送到李某2家里。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12月2日、2019年1月9日的三次供述:一是感谢我对他在工程上的支持和照顾,二是想继续和我搞好关系,2015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董某2分多次送给我现金共计39万元,还有一块100克的金条。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4.2015年秋至2018年9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菏泽煤电新疆兴陶大北煤矿矿长李某3所送现金115000元,购物卡5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李某3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

证实管某某为李某3谋利的情况。

②李某3银行账户明细:

证实李某3给管某某送钱的部分贿款来源。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曾经送给管某某11.5万元现金和0.5万元的购物卡。

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10万元现金退给李某3,昨天下午回去之后,我还给他的10万元现金又要回来了,交给你们监察机关。

⑥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想着是12月初,李某2借10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的供述:2015年秋天,李某3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李某3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6年夏天,李某3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前,李某3送给我2万元现金;2017年夏天,李某3送给我2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李某3送给我3万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2018年秋天,李某3送给我2万元现金。他之所以给我送这些钱,一方面是对我一直以来对他的工作上的照顾支持表示感谢,另一方面我觉着他是想让我在以后确定大北煤矿正式负责人的时候,能优先推荐他。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5.2016年初、2017年9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1所送黄金699.96克(经认定,价值185449元),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承揽、技术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同、拨款财务凭证:

证实周某1承揽菏泽煤电公司工程以及相关工程的付款情况。

②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证实周某1为鲁创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③雅店煤矿工程结算协议、结算单,关于承包雅店煤矿1101综采工作面采煤工程情况说明: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鲁创矿业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

(2)物证照片,黄金制品照片:

证实周某1送给管某某黄金的情况。

(3)证人证言

证人周某1的证言:我送给管某某过两块金条。第一次是在他刚任菏泽煤电公司董事长不久,我送给他一块200克的金条;第二次是在2017年8、9月份,我送给他一块500克的金条。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的供述:在我担任菏泽煤电董事长以后不久,也就是2016年的时候,周某1给我送了重量为200克的金块。2017年8、9月份的时候,他又送给我一块500克的金块。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和我的关系,让我多支持、关照他公司的业务。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6.2016年9月至2018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临沂日晟机电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朱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00元,并为其在支护材料采购及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任职证明:证实朱某担任临沂日晟机电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情况。

②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向日晟机电公司拨款明细表,2016年-2018年菏泽煤电公司与日晟机电公司的材料买卖合同、明细,物资采购审批单,报价表,日晟机电公司情况说明,支护材料价格调整审批表,价格调整明细表,2016年-2018年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向日晟机电公司拨款的明细表、财务记账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日晟机电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朱某的证言:我在2016年9月份,管某某做心脏手术,送给管某某4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之前,我送给管某某5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之前,我送给管某某5万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之前,我送给管某某6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的供述:2016年9月份,我做心脏支架手术,朱某送给我4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之前,朱某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之前,朱某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之前,朱某送给我6万元现金。朱某是为了感谢我之前对他们临沂日晟机电有限公司向菏泽煤电供应支护材料的业务和货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7.2016年11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温州二井巷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代表黄某所送黄金300克(经认定,价值79563元),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菏泽煤电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温州二井公司招投标手续,菏泽煤电公司向温州二井公司拨款的财务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黄某的温州二井公司之间的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情况。

②授权委托书:

证实谢某2作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全权代表的情况。

(2)物证照片。黄金制品照片:

证实黄某送给管某某黄金的情况。

(3)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的证言:

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委托项目经理谢某2,跟周某1一起去时任菏泽煤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管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三根金条,每根100克。

②证人谢某2的证言:

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受黄某的委托,与周某1一起去时任菏泽煤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管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三根金条,每根100克。

③证人周某1的证言:在2016年11月份左右,黄某让我带着谢某2一起去给管某某送了3根金条,每根100克。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的供述:2016年11月份的时候,黄某安排他在菏泽煤电郭屯煤矿具体负责掘进的项目经理谢某2转送给了我3根各100克的金块,一共是300克。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8.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江苏金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邵某所送现金150000元、价值21000元金手镯一只,折合人民币共计171000元,并为其在货物采购及货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贵和购物广场销货凭证、发票及老凤祥银楼销售单照片,邵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证实邵某送给管某某一个价值21000元金手镯的事实。

②江苏金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泰泵业有限公司之间货款支付明细表,买卖合同、合同会签单,采购审批表: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江苏金泰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④2016年-2018年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向江苏金泰泵业有限公司付款明细表,及相应付款财务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向江苏金泰公司付款的情况。

(2)物证照片

黄金制品实物照片、包装照片:

证实邵某送给管某某一个金手镯的事实。

(3)证人证言

证人邵某的证言:我曾经在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先后分三次送给管某某总共15万元现金和一个价值2万余元的金手镯。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的两次供述:邵某在2017年春节前,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7年中秋节前,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送给我5万元现金和一个价值2万元左右的金手镯。目的就是感谢我给他们提供的帮助和照顾,并希望借此和我搞好关系,让我今后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照顾。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9.2017年春节、2018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临沂亚龙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并为其在皮带机供应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合同会签单,买卖合同,报价单,发货通知:

证实吴某向菏泽煤电公司供货的情况。

②临沂亚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聘任吴某同志职务的通知,亚龙机械公司营业执照:

证实吴某代表亚龙公司开展业务的情况。

③菏泽煤电公司拨款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亚龙机械公司供货交易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的证言:我曾经给管某某送过1万元现金,分别为,2017年春节前,我送给管某某5000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前,我送给管某某5000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的供述:2017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吴某分别送给我现金5000元,共计1万元。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采购他的皮带机等业务时,得到我的关照和支持。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30.2017年6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彭庄煤矿副矿长王某4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王某4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

证实管某某为王某4谋利的情况。

②新旧动能转换奖相关文件:

证实王某4送给管某某贿款的来源。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4的证言:2017年6、7月份,我到菏泽星河国际小区管某某的家中给管某某送了1万元现金。一是表示一下心意,感谢平时工作中他对我的关心照顾,再就是想着借机给他点好处,和他联络一下感情,好让他在以后把我提拔一下。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8日1的供述:2017年6、7月份的时候,王某4来我在菏泽煤电星河国际小区17楼的宿舍,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一方面是想感谢我,再一个他也是想借此和我搞好关系,以后让我在工作上给他更多的支持照顾,能提拔的尽量提拔他一下。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31.2018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彭庄煤矿副矿长阚某所送现金3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阚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

证实管某某为阚某谋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①证人阚某的证言:2017年6月份,我到菏泽星河国际小区管某某的家中给管某某送了3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的供述:2017年6月,阚某送给我3万元现金。是为了感谢我对他工作调动、提拔上的关心和照顾。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32.2018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济宁友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3所送现金2000元,并为其在广告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济宁友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实谢某3为友谊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②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友谊传媒公司协议书、合同,谈判纪要,转账凭证,工程验收证书: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友谊传媒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谢某3的证言:

2018年春节前我送给管某某2000元现金。感谢管某某在工程项目方面对友谊传媒和风采传媒的照顾,希望以后能够更多的成交一些菏泽煤电的项目。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的供述:2018年春节前,谢某3送给我2000元现金。

是想和我搞好关系,让我以后在业务上对他们进行照顾。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33.2018年春节、2018年4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菏泽煤电新疆项目部工区区长孙某3所送现金共计16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扣押钱物照片:

证实李某2向孙某3退还10万元的事实。

②庄某2银行明细:

证实孙某3及庄某2在雅店煤矿施工中套取人工费,及在该人工费中取10万元送给管某某的事实。

③孙某3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聘任职务文件:

证实孙某3任职情况及管某某为孙某3谋利的情况。

④雅店煤矿采煤工程结算协议、结算汇总单、工区结算单:证实临矿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协议约定情况及孙某3等人套取人工费的情况。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孙某3的两次证言:2018年春节前,我让庄某2准备6万块钱给管某某送点礼。这些钱是给管某某的。

2018年4月中旬,我给庄某2打电话让他准备好10万元钱,让他自己去给管某某送去。他自己去管某某家送的。是为了感谢他对我工作方面的关心照顾。

②证人庄某2的证言:2018年春节前,孙某3让我一起开车到给管某某家属李某2送了6万元现金;2018年4月份,我根据腾达煤矿工区区长孙某3安排,到管某某家里给管某某送过10万元现金。

③证人李某2的证言:今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3让我捎给管某某6万元现金。

④证人周某2的证言:2018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孙某3拿着一个深蓝色的纸袋,说暂时把他手里拿着的深蓝色纸袋放在我这,到后来我亲手交还给孙某3。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的供述:

为了感谢我在工作和家庭上对他的支持和照顾,在职务上对他的提拔重用。2018年春节前,孙某3送给我6万元现金;2018年4月份,孙某3送给我10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34.2018年9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物资供应部主任蒿士梓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蒿士梓银行卡照片及银行账户明细:

证实蒿士梓送给管某某贿款的来源。

②蒿士梓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命文件、调整职务文件、任命职务会议纪要:

证实管某某为蒿士梓谋利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蒿士梓的证言:管某某的儿子要去英国读硕士研究生,2018年在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把装着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管某某。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的供述:201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蒿士梓来我宿舍找我,掏个黄色信封给我,里装着1万元现金。是对我提拔他和工作照顾表示感谢。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二)贪污罪的事实

2011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工程量等方式,伙同他人先后侵吞公款共计2322059元,被告人管某某个人分得56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安排他人通过伪造奖金领取单的方式,伙同领导班子成员将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双基”奖奖金共计282059元侵吞,管某某个人分得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临矿集团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安全工作的意见,临矿集团关于安全质量、“双基”建设检查验收及奖惩兑现情况的通报,处理文件标签:证实临矿集团安全质量、“双基”奖励相关规定。

②奖金领款单,记账凭证:

证实王某5冒领奖金的事实。

③2011-2013年双基奖统计表:证实新驿煤矿2011年-2012年发放双基奖的情况。

(2)证人证言:

①证人王某5的证言:2010年,三次发给班子成员的共计28.2059万元,是我根据白某、管某某的安排伪造领款单领出来的,后又分给各个班子成员的。

②证人陈某的证言:

2010年度四季、2011年度一季度、三季度安全质量奖金领取单我从来没见过,我没有领过这些钱,更没有发过这些钱,我在上面也没有签字。

③证人林某1的证言:

我没有收到2010年度四季、2011年度一季度、三季度的安全质量奖金。

④证人林某2、孟某1、徐某、贾某的证言,对办案人员出示的2010年、2011年的双基奖和安全质量奖领取材料,从未见,不是本人签字,没有领取过上述奖金。

⑤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0年第四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的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奖金,我都发给王某5了,这两次奖金我根据财务科科长张士笑的安排,没有发给表上所列的工人。2011年1月份左右,工资科做出了质量标准化、“双基”奖金表格,共计88307元。2011年4月份左右,工资科做出了2011年度一季度质量标准化、“双基”奖金表格,共计96876.36元。

2011年第三季度的“双基”质量奖和安全质量奖也是让王某5领取了。

⑤证人白某、伦庆忠、孙某4、王某2、李某4与证人王某5所做证言基本相同。

证实管某某将2010年第四季度、2011年第一季度、2011年第三季度的“双基”奖和质量标准化奖按1:0.8的比例与班子成员私分了。2010年第四季度班子成员每人分得12000元,2011年第一季度班子成员每人分得13000元,2011年第四季度每人分得13000元,共计38000元,由工资科科长王某5将现金送到各办公室,没有计入班子成员年薪。

⑥证人郑某的证言:

上级文件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奖金及双基奖奖金不能由班子成员参与分配。而安全风险抵押金本身就是班子成员先交的钱,是在没有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又返给他们的,我认为也不能称为奖金。

⑦证人张士笑的证言:2010年至2012年3月我任新驿煤矿财务科科长,2010年和2011年,王某5曾三次找过,让我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发放了部分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奖,这三次都是以现金方式交给王某5的。

⑧证人李某5的证言:2010年度四季度、2011年度一季度、2011年度三季度安全双基质量奖金领取单,是工资科长王某5安排我制作的。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4日的供述:

我在新驿煤矿任矿长期间,我个人决定把2010年第四季度、2011年第一季度、2011年第三季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奖发给班子成员了,共计282059.72元,其中我个人分得了52000元。我是安排下属采用冒领的方式将奖金套取出来的。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明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安排他人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726000元。管某某伙同该矿领导班子成员将其中310000元侵吞,管某某个人分得70000元;余款416000元用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单位走访,管某某将其中80000元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合同签订会审表,煤矿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协议书,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付款、收款明细表:证实张开相在新驿煤矿承揽工程的事实。

②新驿煤矿向张开相付款的记账凭证:证实通过张开相套取新驿煤矿资金的事实。

③张开相笔记本复印件:证实张开相帮助套取新驿煤矿资金的事实。

④协议书,保证书,说明:证实新驿煤矿向任可可家属赔偿40万元的事实。

⑤说明:

证实新驿煤矿每年进行走访,但没有形成会议纪要的事实。

⑥张开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张开相帮助新驿煤矿套取资金并将套取的资金取出的事实。

(2)证人证言

①证人王某2、伦庆忠、孙某4、李某4、张茂坤的证言:管某某任新驿煤矿矿长期间实行的年薪制,在年薪工资之外,是不允许煤矿再私自发放奖金和补助的。2011年和2012年时候,新驿煤矿曾用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给每个班子成员发过钱。

第一次是在2011年3月份,每名班子成员发2万元钱“奖金”。第二次是在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管某某给我们班子成员每人分2万元钱花。

②证人白某的证言:2011年至2012年期间,根据管某某的安排,新驿煤矿分四次套取了112余万元现金。15万元,给了我们五名班子成员的每人2万元,当时是我让他们五人去我办公室拿的,给了管某某3万元。

第二次是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管某某安排的虚列的40万元的工程款。到了2011年底2012年春节前,给我们每个班子成员2万元。

第三次是2012年8月份左右,管某某通过张开相虚列40万元工程款。用于解决给任可可家属的再次赔偿款了。

两次一共分给班子成员31万元“奖金”,其中管某某个人分得了7万元,其余6名班子成员每人4万元。另外以走访的钱分给管某某三次共计8万元。

⑤证人王某5的证言:工程款的结算流程是我们科的副科长李某5负责。新驿煤矿是否通过张开相套取过工程款的事情我不清楚,领导没有安排过我。

⑥证人宋某的证言:我前夫任可可在新驿煤矿工作过,在2010年9月份出了起安全事故,去世了,到了2013年年初,新驿煤矿与我达成协议,同意再补偿我40万元。

⑦证人张开相的证言:

管某某任新驿煤矿矿长期间,他曾多次安排我在新驿煤矿掘进工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112万余元,一共分4次套取,第一次套取32万余元,第二次套取40万元,第三次套取25万元,第四次套取15万元。

⑧证人狄某的证言:财务科的资金拨付、记账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新驿煤矿验收结算施工工程,然后施工单位开出收据或发票交给我们财务科,再由财务科长拿着收据或发票找分管领导签字,最后财务科负责付款并记账。

⑨证人李某5的证言: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矿长期间,我有过四次受领导指使,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的行为,每次都是新驿煤矿分管劳资科的生产副矿长白某安排我通过虚报工程量等方式套取资金,第一次虚报套取了32万多元;第二次虚报套取了40万元;第三次虚报套取了25万元;第四次虚报套取了15万元。

⑩王某3自书材料。内容与王某3证言一致。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的供述:2011年、2012年,我安排白某、王某3先后四次通过临沂华建公司张开相处从井下掘进工程中共套取现金112万余元,这112万余元,我们班子成员分了31万元,我个人分得7万元;另外,还有分给我让我用于走访的费用8万元,这8万元都被我个人消费了,这样,经我个人决定,将新驿煤矿的31万元公款给矿班子成员发放奖金,其中我个人分得7万元的奖金和8万元的走访费用,个人分得共计15万元。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3.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管某某在任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安排他人以发放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双基”奖的名义,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1650000元。管某某伙同该矿领导班子成员予以侵吞,管某某个人分得3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古城煤矿领导2013.04-2015.12任职情况。

②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四季度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及奖惩兑现情况的通报,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证实古城煤矿2015年安全质量奖惩工作规定情况。

③2015年4月份、7月份、10月份、11月份工程结算单,古城煤矿财务记账凭证,华建公司财务记账凭证,煤矿工程承包合同,华建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华建公司承揽古城煤矿工程,及古城煤矿向华建煤矿拨款情况。

④张开相、张学军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张开相、张学军帮助古城煤矿套取资金情况。

⑤古城煤矿井下工厂虚增工程金额明细表,古城煤矿付华建公司工程款明细,古城煤矿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8月、10月,2015年1月工程结算单,古城煤矿财务记账凭证,华建公司财务记账凭证:证实华建公司在古城煤矿承揽工程,及古城煤矿给华建公司拨付工程款,虚增工程量情况。

⑥关于“双基”奖的情况说明,关于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安全工作的意见,2010-2014年安全风险抵押考核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切实搞好2008年安全工作的决定,2010年“双基”建设实施意见,2011年“双基”建设实施意见:证实“双基”奖金的发放程序、标准和发放人员范围。

⑦查账说明。

⑧关于核定2010-2015年度内部单位负责人薪酬的通知,2010-2015年度单位负责人薪酬核定表,2010-2015年矿领导工资收入统计表:证实矿领导实行年薪制,不参与“双基”奖奖励的情况。

⑨新驿煤矿财务记账凭证:证实新驿煤矿领导工资发放情况。

(2)证人证言:

①证人陈维水的证言:古城煤矿原矿长管某某安排我违规给班子成员发过奖金,当时是以发放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奖的名义发给班子成员的,分别是2013年第3、4季度、2014年1至4季度、2015年1至4季度,每季度1次,总共发了10次,总数额是165万元,其中管某某个人共分得36万元,我个人分得23万元,其余班子成员每人分得20万元,工资科科长王德富分得6万元。

②证人魏兴民赵喜庆贾安强的证言,贾安强自书材料:

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份,管某某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奖的名义给我们公司班子成员发过10次“奖金”,10次发了20万元。

③证人安某的证言: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1月底、12月初,管某某安排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奖的名义给我们班子成员发放过“奖金”。我领取了8次,一共17万元。

④证人高清水的证言:我在古城煤矿任财务副矿长期间,管某某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奖的名义给我们公司班子成员发过“奖金”,我领取过2次,共计3万元。

⑤证人伦庆忠的证言:我在古城煤矿任总工程师期间,管某某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奖的名义给我们公司班子成员发过“奖金”,我个人在2015年分得了四次,一共10万元。

⑥证人柳某的证言:在我和管某某在古城煤矿共事的这段时间,共计领取了6次“双基奖”,一共10万元现金。

⑦证人张某3的证言:

2013年至2015年,管某某在担任古城煤矿矿长期间,安排他人以虚增掘进工程数量的方式套取资金这件事情我也是前两天才听矿上的人说的,之前我一直不知道。

⑧证人孟某2的证言,孟某2自书情况说明:

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管某某在古城担任矿长期间,我任古城煤矿井下定额员,根据工资科科长王德富安排,我分10次通过虚增进尺米数和零工数来增加工程量的方式给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下辖一工区的张开相和二工区的张学军虚增了工程款共计160多万元。

⑨证人王德富的证言:管某某在任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我任工资科长,分管的副矿长陈维水安排我套取工程款后,我通过华建集团的两个工区经理张开相和张学军以虚开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过工程款,一共10次,其中通过张开相5次,套取共75万元,通过张学军5次,套取共90万元,以上共计套取资金165万元。

⑩证人陈建进的证言:管某某任古城煤矿党委书记期间,古城煤矿工资科长王德富多次安排我帮助他们套取了部分工程款,一共有90多万元。

证人张开相的证言:2013年10月份至2015年7月份,管某某任古城煤矿矿长期间,古城煤矿工资科长王德富多次找到我,让我帮忙给套取部分工程款,分5次套取的,一共是75万元。

证人张学军的证言:管某某任古城煤矿矿长期间,古城煤矿工资科科长王德富曾多次安排我们矿建二公司副经理陈建进帮助他们通过虚增工程量方式套取了部分资金90万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的供述: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我先后10次安排下属通过虚增临沂华建公司在古城煤矿进行井下掘进施工中的工程量,共套取资金165万元,全部分给班子成员及王德富了,我个人从中分得36万元。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明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三)查明的其他事实

1、临沂市监察委员会在对被告人管某某立案调查前,掌握了管某某曾收受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开相所送现金13万元的事实。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管某某在接到调查人员通知后,在临矿集团纪委的陪同下到临沂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及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案件发破案经过。

2、本案在调查期间,临沂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从被告人管某某住所、办公室等地点搜查的一帆风顺字样帆船图案千足金50克、传世之宝字样金200克、传世之宝字样金499.96克、猴子图案建行金100克、工商银行金100克、猴子图案建行金100克、羊图案2015工商银行金100克、钥匙造型金15克、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锁金20克、兔字样建行金20克、龙图案金龙宏腾老庙黄金30克、八骏图马到功成字样千足金29.99克、帆船图案一帆风顺黄金老庙黄金30克、鹰图案大展宏图字样老庙黄金50克、建行金字样金50克、八骏图马到功成字样千足金49.98克、福造型祥龙聚福字样建行黄金100克、羊图案建行金100克、龙凤图案龙凤呈祥字样建行金100克、猴图案建行金100克,总计1844.93克;传世之宝字样银500克、传世之宝字样银500克、传世之宝字样银500,总计1500克,以及价值2.1万元金手镯一个等物品进行了扣押;除金手镯外,经临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定,以上黄金价值48.793万元,白银价值0.576万元,合计49.37万元。被告人管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78.6万元。

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清单。

(2)临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黄金、白银价值认定结论书。

(3)检验报告。

(4)缴款凭证。

(四)本案综合证据

(1)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管某某受表彰证件。

(2)中共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临矿发(2010)第41号、(2013)第19号、(2015)第79号文件。

(3)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矿发(2010)181号文件。

(2013)93号、(2015)198号、(2015)197号、(2015)205号文件。

(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鲁国资企改(2010)16号文件。

(5)新驿煤矿新矿便字(2012)19号文件。

(6)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古煤字(2014)11号文件。

(7)山东能源临矿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临菏煤电综发(2015)1号文件。

(8)中共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山东能源党任(2017)4号文件。

(9)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临菏煤电综发(2018)85号文件。

(10)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企业变更情况。

(11)山东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证明。

(12)山东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变更情况。

(13)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证明。

(14)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证明。

(15)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证明。

(16)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证明。

(17)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鲁国资企改函(2007)80号文件。

(18)山东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矿任(2007)7号、(2008)2号文件。

(19)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能源规字(2015)44号文件。

(20)临矿集团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临矿集团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古城煤矿、菏泽煤电、郭屯煤矿、临矿集团企业性质证明。

以上文件证明了被告人管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相关企业性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投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贪污罪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办案机关在掌握了其部分受贿罪事实后,通知其到案,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受贿罪不构成自首,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预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222.4万元、价值51.469万元的黄金、白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贪污犯罪所得56.2万元,其中20.2万元退还临矿集团新驿煤矿有限公司,36万元退还临矿集团古城煤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姬金学

审 判 员  任广侠

人民陪审员  楚宽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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