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105刑初873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毛学谦、豆红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崔某在担任郑州儿童医院设备科采购员、副科长(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主持科室全面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与郑州儿童医院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疗耗材采购及快速回款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多次在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附近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98.41万元及香烟6条。
2013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崔某对采购刘某(另案处理)、于洋(另案处理)所作业务涉及的医疗耗材采购、快速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0次在郑州市儿童医院东三街院区北门附近收受于洋现金共计116.41万元。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崔某对采购石某、尚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医疗耗材及耗材品种增加等业务上提供帮助,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2次在郑州市儿童医院东三街院区北门附近立交桥下的停车场内等地收受石某、尚某现金共计82万元及香烟6条。
被告人崔某主动到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收受他人钱财事实,现已积极全部退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人于洋、石某、尚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郑州儿童医院事业法人证书,干部履历表,职务职责证明,供货清单,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受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崔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崔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崔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崔某担任郑州儿童医院设备科副科长,主持科室全面工作,负责郑州儿童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用卫生材料、器械、试剂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崔某先后多次在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附近等地收受刘某、于洋、石某、尚某(均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198.41万元及香烟6条,为他们在郑州儿童医院的医用耗材的采购及快速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2018年12月,被告人崔某主动到中共郑州儿童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崔某为刘某、于洋(二人均另案处理)与郑州儿童医院的医用耗材采购业务、快速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在郑州儿童医院东三街院区北门附近,先后于2013年2月收受于洋现金14.7万元、2013年7月收受于洋现金14万元、2014年1月收受于洋现金10.92万元、2014年7月收受于洋现金10.26万元、2014年12月收受于洋现金6.6万元、2015年4月收受于洋现金8.35万元、2015年12月收受于洋现金10.55万元、2016年4月收受于洋现金10.95万元、2016年9月收受于洋现金13.1万元、2017年2月收受于洋现金16.98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6.41万元。现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于洋供述,其在刘某开办的公司从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销售工作。刘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有郑州六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君可达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思美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公司。其认识崔某后,得知崔某在郑州儿童医院负责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想着通过崔某的关系向郑州儿童医院供应医用耗材。其将情况给刘某说了,并说想给崔某耗材销售利润的一半作为费用,刘某也同意了。大概2010年左右,其就在东三街儿童医院附近和崔某见面谈合作,帮助其公司的医用耗材产品进入到郑州儿童医院,帮助其采购、回款、提前告知其采购计划,可以给他销售利润一半的费用,崔某同意了。后其就用河南君可达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思美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六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给郑州儿童医院供应耗材。崔某帮助其公司增加供应了止咳贴、雾化面罩、体温计等医用耗材新品种,提前向其告知郑州儿童医院医用耗材采购计划,在其公司医用耗材的排款、回款上提供帮助,让其公司提前拿到回款。其于2013年2月份至2017年2月,分十次送给崔某116.41万元。
2.证人杨某证明,其在郑州儿童医院医学装备科负责核算付款金额以及安排供货回款。2013年12月份其到医学装备科工作时崔某是副科长,2015年9月崔某主持医学装备科工作,2017年8月崔某轮岗到总务科当副科长。郑州六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概从2015年开始给郑州儿童医院供应医用耗材,崔某在医学装备科主持工作期间,让其对该公司予以关照,安排提前回款。
3.郑州儿童医院出具的采购合同、入库清单和出库表、付款明细、财务凭证等资料证明,郑州儿童医院和河南君可达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美思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六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的采购情况及结算情况。
4.被告人崔某的供述,2010年10月至2015年11月,其任郑州儿童医院设备科副科长,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器械、试剂等医疗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维修等工作。其在设备科工作期间,利用其副科长身份,关照于洋的公司在郑州儿童医院的医用耗材供应业务,对于洋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使他获得了商业利润。2013年至2017年期间,于洋大概分十次先后送给其公司的医用耗材回扣款,金额从6万余元到16万余元不等,累计110余万元。
二、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崔某为石某、尚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与郑州儿童医院的医疗耗材及增加耗材品种等业务上提供帮助,在郑州儿童医院东三街院区、金水路与合作路附近立交桥下停车场等地,先后于2011年3月收受石某、尚某现金8万元、2012年中秋节收受石某、尚某现金2万元及香烟两条、2013年春节前收受石某、尚某现金2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石某、尚某现金2万元、2014年春节前收受石某、尚某现金3万元及香烟两条、2014年中秋节前收受石某、尚某现金2万元、2015年春节前收受石某、尚某现金3万元、2015年6月以借款为名收受石某、尚某转账40万元、2015年9月收受石某、尚某现金5万元、2016年春节前收受石某、尚某现金10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收受石某、尚某现金5万元、2017年春节前收受石某、尚某香烟两条,以上共计人民币82万元及香烟6条。现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尚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2月份左右,其和石某认识崔某后,崔某帮助其二人在郑州儿童医院供应医疗耗材、增加医疗耗材新品种等业务。其和石某为了感谢崔某的帮助,以及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分多次向崔某送钱。后其和石某为节省成本成立了河南科之琪商贸有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石某,其任监事。2011年3月至2017年春节前其和石某共分十次送给崔某现金42万元及香烟6条。2015年6月的一天崔某给其和石某打电话因买房想借50万元,其和石某商量正依靠崔某帮忙,肯定得借给他钱,最终每人借给他20万元,共40万元,打到崔某母亲的银行卡内,没有打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方式,后崔某多次提出要还款,其和石某想着以后还要崔某帮忙都说先不用还。后崔某也就没再提过还钱的事了。石某对上述事实亦予以证实,且有银行转账记录在案予以证明。
2.郑州儿童医院出具的采购合同、入库清单和出库表、付款明细、财务凭证等资料证明,郑州儿童医院和河南科之琪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的采购情况及结算情况。
3.被告人崔某的供述,2010年初其和尚某、石某认识后,他们想在郑州儿童医院做医用耗材业务,期间他们给医院送了一些耗材样品,其感觉质量和价格还可以。2010年3月因为有一家医用耗材供应商退出,其就给当时的副科长建议让尚某、石某的公司供应中单、帽子等医用耗材,在其帮助下,他们二人的公司在郑州儿童医院开始供应医用耗材至今,2011年其又帮助他们的公司增加了供应耗材的新品种,2014年其把医院相关科室需要的留置针的品牌型号等信息提供给他俩,他们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及时拿到授权,随后在郑州儿童医院开展供应留置针等业务至今。尚某和石某一直给其送钱表示感谢,有时也会装两条香烟,2011年春节前他们两人在郑州儿童医院东三街院区给其送现金8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他们两人送给其现金2万元和两条香烟,2013年春节前两人送给其现金2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其现金2万元,2014年春节前送给其现金3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送给其现金2万元,2015年春节前送给其现金3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6年春节前送给其现金10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送给其现金5万元,尚某和石某以上10次共送给其现金42万元。2015年6月其母亲想在郑东新区买房,其想着正管理着尚某和石某公司的业务,找他俩借了40万元,他们将钱转到其母亲贾某的银行卡上,这4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方式、时间和利息,后来其提出过还款,他俩都推辞,后来其就把这40万元当成了他俩给其的好处费,彼此不再提了。
本案综合证据:
1.证人贾某证明,其系崔某之母,大概2013年到2017年期间,崔某不定时地给其现金,每次数额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总数额累计有99.3万元,崔某告诉其这些钱都是他投资做生意挣得钱,其也没有多问。2019年1月崔某说急需用钱上缴廉政账户,其取出18万元现金,崔某和其一起到郑州银行将钱存入廉政账户,2月份崔某说还要继续用钱上缴廉政账户向其要钱,其又取出8万元现金,崔某和其一起到郑州银行将钱存入廉政账户。
2.证人白某证明,其系郑州儿童医院纪委书记,2018年12月郑州儿童医院召开以案促改专项活动暨警示教育动员会后,崔某主动到单位纪检部门交代了他与于洋等人不正当经济往来等问题,并先后三次上缴廉政账户人民币28万元。2019年3月25日上午9点,其通知崔某到单位纪检办公室配合工作,随后崔某赶到,将他移交至郑州市金水区纪委监委接受调查。
3.郑州儿童医院出具的崔某的个人简历、任职文件、工作职责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郑州儿童医院系事业单位,崔某系事业编制、副科级,2010年9月至2015年8月任郑州儿童医院设备科副科长,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主持郑州儿童医院设备科全面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实施全院医疗设备、医用卫生材料、器械、试剂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
4.上缴廉政资金专用票据、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证明,崔某上缴赃款人民币共计198.41万元。
5.受案、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3月25日郑州儿童医院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崔某配合工作,崔某主动到案,将其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监察委员会,后崔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崔某的身份情况,及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某主动向本单位纪检部门如实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且在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崔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崔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邱 红
审判员 余学锋
审判员 吴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