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324刑初196号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刚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伊川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并协助负责管理该院执行局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于2017年2月伊川县人民法院受理范灵胜申请执行王君涛、翟占坡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2017年3月将翟占坡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房产予以查封。翟占坡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协调此事,后被告人李某某要求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陈万宏暂缓执行。经被告人李某某协调,翟占坡和范灵胜之间达成和解。2017年8月在被告人李某某的通知下,范灵胜到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后陈万宏通知翟占坡缴纳执行费予以结案。翟占坡以无钱为由再次请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被告人李某某又要求陈万宏暂不收取翟占坡执行费,致使该执行案件于2017年8月6日在未收取55718元执行费的情况下予以结案,同时对翟占坡的房产和财产解除了查封(直至本案案发后,翟占坡才于2019年7月3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缴纳执行费)。2017年9月份,翟占坡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讨要钟树卿给其的30万元现金时,被告人李某某将其要账所得的一辆别克商务车以30万元抵给翟战坡。该车辆由四川华商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以18.5万元购买,2019年6月14日经洛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认定,该车在2017年9月市场价格为10.5万元。
2018年10月,钟树卿得知伊川县法院执行局对洛阳国宝花园一别墅进行司法拍卖的消息后,为了能顺利拍到此房产,在伊川县丽都酒店19楼送给被告人李某某价值10万元的美乐美购物卡,让其提供帮助,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该案执行人员郭会强询问网拍情况,同时要求帮助钟树卿顺利网拍到手,郭会强向被告人李某某透漏了其他竞拍人的相关信息,李某某帮助钟树卿将该套别墅顺利网拍到手。
2016年10月20日,李永国,李太斌等9人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的5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了能尽快得到执行,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被告人李某某便让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郭会强尽快安排执行,2016年12月16日执行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将500万元执行款转到李永国账户。2017年2月份,李永国、李太斌等人为表示感谢,在被告人李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某某15万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栾川县监察委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线索,已被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案发后被告李某某的家属已全部退还了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洛阳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和第二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在案发后退还全部涉案赃款,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身患疾病,在接受栾川县监察委调查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情节,系初犯,案发后已全部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郭宏舟
人民陪审员 程红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璩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