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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刑初62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案号    (2019)豫1623刑初625号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二部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芳、苑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辩护人胥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5年3月份,在商水县人民医院外科综合楼天花板吊顶维修工程项目中,伙同张某1、杨某1,与承建方签订合同时故意抬高工程价格,骗取公共财物6万元,殷某某分得1万元;2014年5月份在杨某1安排杜某为商水县人民医院加工床单被罩后,杨某1与殷某某共谋,以开具虚假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11.135万元,殷某某分得2万元。

被告人殷某某在任职商水县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在人事安排、职务提拔、工程项目、后勤采购等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2年期间,在为他人办理人事干部档案手续过程中,伪造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商水县卫生局人事股印章2枚;伪造商水县卫生防疫站人事科、商水县第一高中等事业单位印章18枚,后将伪造的印章盖印在梁继文、许秋红人事干部档案手续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17.135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在为他人办理单位人事代理手续过程中,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8枚,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主动退赃41万元,其家属上缴涉案款31.1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殷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胥丽娜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受贿罪中,王某105万、高亚丽3万、王某125万、郑某24万元,总计17万元收受后及时退还,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被告人殷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减轻处罚。并向本院提交了退赃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殷某某任商水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主管人事、宣传、总务、经济核算、基建后勤项目,分管办公室、保洁工作。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工程项目、物品采购过程中,贪污公款17.135万元;在医院人事安排、职务提拔、工程项目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112万元;在人事安排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8枚。具体分述如下:

一、贪污罪。

(一)2015年3月,商水县人民医院总务科水电班班长张某1(另案处理)找到商水县城关乡吴楼村村民王某1承建商水县人民医院外科综合楼天花板吊顶维修工程,王某1报价每平方55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人殷某某与总务科科长杨某1(另案处理)及张某1共谋,采取抬高工程价格套取公款。后由杨某1以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与王某1借用资质的商水县民强装修装饰工程部签订合同,套取工程款6万元私分,其中,殷某某、杨某1、张某1每人分得1万元,剩下3万元由殷某某送给时任院长梁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2015年商水县医院外科综合楼吊顶维修工程财务相关资料(调查一卷第132-137页)。证明在工程中签订合同抬高价款和套取的6万元属公共财物。

2、证人梁某证言(调查一卷第106页)。证实2015年底,维修工程结束后,其在该维修工程的票据上签了字,后被告人殷某某分给他现金3万元,并称该款是整修工程多开票报销的。

3、证人杨某1证言(调查一卷第109页)。证实杨某1与殷某某共谋,维修工程按市场价格每平方米80元签订合同,而按实际价格每平方米55元支付工程款,抬高部分杨某1和张某1、殷某某每人分1万元,分给梁某3万元。

4、证人张某1证言(调查一卷第115页)。证实工程结束后在开票时,殷某某还是杨某1安排其多开6万元票,其让王某1开票时除了他的工程款以外,多加上6万元,后把6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1,杨某1把钱交给了殷某某,后三人一人分得1万元。

5、证人王某1证言。(调查一卷第128页)证实协议中签订的每平方米80元,实际得款是每平方米55元,多开发票6万元,其收到民强公司给的工程款后,将其中的6万元现金送到张某1办公室。

6、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99页)。证实2015年因为维修医院外科综合大楼天花板工程,杨某1和张某1提议弄点钱,其三人商议后,抬高价格签订合同,三人一人分得1万元,给梁某3万元。

(二)2014年5月,商水县人民医院时任总务科长杨某1安排洗衣房的杜某为县医院购买布料行加工成床单被罩。杜某购进1万多米布料,在项城市余树美处加工成1600套床单被罩,共计花费16.1万元。后杨某1与被告人殷某某共谋,采用开具虚假发票、抬高价格的方式,在商水县人民医院报销27.235万元,虚报的11.13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与杨某1等人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彭某提供的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增值发票复印件(调查六卷第29-37页)。证实项城市卓远商贸公司、凯通商贸公司为商水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床单、被罩等物品票额合计13.6916万元。

2、商水县人民医院床单被罩财务资料(调查六卷第78-94页)。证明床单被罩等物品在商水县人民医院报销27.235万元。

3、项城市税务局证明(调查六卷第95页)。证明5张发票属杨某1等人开具的虚假发票,与实际开具发票数额不符。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调查六卷第27-28页)。证明项城市卓远商贸、凯通商贸两家公司法人均是彭某,彭某提供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合法真实。

5、证人杨某1证言(调查六卷第9页)。证实这批床单被罩的费用是由杨某1先行分三次垫付给杜某布匹款、加工费、装卸费、车费等现金16.1万元,后杨某1安排杜某按照成品市场价开发票5张。后殷某某、杨某1二人商议,找发票顶替,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开,在财务报销27.235万元,差价11.135万元分别给殷某某和梁某一部分好处。

6、证人彭某证言(调查六卷第20页)。证实县医院大概订了一万米左右的布料,按照商定的价格约每米12.8元,总计13万元人民币左右。开票的时候按照做好的成品开具发票,当时按照杜某提供的物品清单开了发票。以项城市税务局留存的发票存根金额为准。

7、证人于某证言(调查六卷第41页)。证实2014年夏季商水县医院的两个女同志到加工点,商定了加工费是3.5元每套,加工了1600套左右,加工费5500元左右。

8、证人杜某证言(调查六卷第53-55页)。证实杨某1共给其现金约161000元,让其加工床单被罩,共支付购买布匹、加工床单、被罩、枕套等相关费用约15万元。其和徐春燕每人得到5000多元好处费。当时只开了5张发票,开票金额不到5万元。

9、证人会计史某证言(调查六卷第71页)。证实杨某1报销票据号码为48528500两张票据,存在虚假情况。

10、证人梁某证言(调查六卷74页)。具体情况不清楚,不知道是否多开票就签字了,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11、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六卷第1-2页)。证实2014年上半年,杨某1向其汇报,杜某想接加工床单被罩的活,其向时任院长梁某汇报后,安排杨某1让杜某加工。二人商量后决定以市场价开具发票报销,梁某同意以市场价开具发票报销,加工费没法开,杨某1又找了发票,之后二人一起去梁某办公室找他签字,后杨某1拿9万元给殷某某,殷某某留下2万元,之后其和杨某1一起拿着剩下的7万元,分给了梁某。

综上,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2起,涉案金额17.135万元。

二、受贿罪。

(一)2017年年底,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固墙镇赵吉村村民马某希望安排其女儿付慧婷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家中收受马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付某账户明细(调查二卷第19-31页)。证实付慧婷为付某之妹,向银行贷款3万元。

2、证人付某证言(调查二卷第18页)。证实因为其妹妹付慧婷在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事情,在平店乡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其母亲马某。

3、证人李某1证言(调查二卷第4-6页)。证实付慧婷母亲马某通过其向殷某某联系,帮助办理人事关系的事,其本人没有给殷某某好处,付慧婷母亲给没有不清楚。

4、证人马某证言。(调查二卷第10-17页)。证实通过李某1介绍,2017年年底通过电话联系到殷某某家送5万元,后其女儿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当护士,2019年端午节前殷某某联系其退还,但没有要。其中5万元来源由儿子付某贷款3万元,其余2万元是平时自己和付慧婷攒的钱。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付慧婷的母亲通过李某1的关系安排的付慧婷,付慧婷的母亲马某到其家送5万元,现付慧婷在医院中西医结合科上班。

(二)2016年中秋节和2017年春节,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杨某2希望安排其女儿雷蕾到县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分两次收受杨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和0.5万元,总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某2的证言(调查二卷第35-41页)。证实杨某2为商水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认识分管人事的副院长殷某某,因为女儿雷蕾工作的事情,两次到殷某某办公室共送2.5万元。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医院退休职工杨某2想安排女儿雷蕾在医院上班,2016年中秋节的时候杨某2给其送了2万元,2017年中秋节的时候送了5000元,雷蕾至今未办理医院正式工作手续。

(三)2017年春天,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周口市棉花厂退休职工王某2希望安排其儿子王二伟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车上收受王某2所送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2证言(调查二卷第45-51页)。证实2017年因儿子王某2在县医院后勤上班没有转正,在商水县二小十字路口殷某某车上送5万元,钱是提前在工商银行取的,2019年6月殷某某退还,王某2没有要。

2、王某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调查二卷第52页)。证实2017年3月5日王某2在工商银行商水营业部取款10万元,送殷某某5万元。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王某2想安排儿子王二伟到医院上班,2017年春天,王某2给其送了5万元钱,让帮他儿子王二伟办理医院的工作手续,王二伟被安排在医院消防站工作,现已转正。

(四)2017年12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实验中学校长陈某1希望安排亲戚王某3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通过商水县人民医院职工顾某,在办公室收受顾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2019年5月,在商水县纪检委对其核查期间,因担心被查处,殷某某把顾某所送5万元退还陈某1。

1、证人顾某证言(调查二卷第64-69页)。证实2017年12月,为帮助王某3向殷某某送人民币5万元。

2、证人陈某1证言(调查二卷第56-60页)。证实在2017年11月份左右,为了侄女王某3安排到商水县人民医院上班,通过县医院的顾某向殷某某送了5万元现金。2019年5月,殷某某把顾某所送的5万元现金退给了陈某1,后陈某1退给了王某3。

3、证人王某3证言(调查二卷第72-76页)。证实2018年春节前为在县医院工作的事情,经陈某1介绍把5万元钱交给医院检验科的顾某。2019年端午节前,陈某1退回5万元现金,说工作跑不成了。

4、王某3银行交易明细(调查二卷第77页)。证实5万元款项来源。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医院职工顾某是陈某1的熟人,2017年10月,顾某想让其帮忙给陈某1的亲戚王某3办理工作手续,顾某在其办公室送了5万元现金,后来安排王某3到医院中西医结合科护士岗位工作,2019年5月其把5万元钱退给了陈某1。

(五)2017年夏,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陈某2希望安排其儿子女朋友师营营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家中收受陈某2所送人民币7万元。2019年6月初,在商水县纪委监委对其核查期间,因担心被查处,殷某某将陈某2所送的7万元退还给了陈某2丈夫郝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2证言(调查二卷第81-85页)。证实2017年夏,希望安排其儿子的女朋友师营营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向殷某某送人民币7万元。2019年6月初,殷某某将陈某2所送的7万元现金退还给了其丈夫郝某。

2、证人郝某证言(调查二卷第89-92页)。证实妻子陈某2怎么办理的不清楚,后2019年6月4日上午,殷某某退回7万元钱,将退回的钱交给了师营营。

3、证人韩某证言(调查二卷第93-94页)。证实因其女儿师营营在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转正的事情,从深圳带回现金7万元,在县医院门口交给陈某2。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郝某的妻子陈某2去其家送了7万元现金,想安排儿媳师营营到医院上班,后来安排师营营到康复科护士岗位工作了,2019年5月,到郝某的办公室把7万元现金退了。

(六)2015年初和2015年11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吕某希望安排其外甥女邓琳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吕某所送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和5万元的银行卡两张。2019年6月初,在商水县纪委监委对其核查期间,因担心被查处,殷某某将两张银行卡退还给吕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吕某证言(调查二卷第98-102页)。证实2015年初和2015年11月,希望安排其外甥女邓琳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两次向殷某某送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和5万元的银行卡两张。2019年6月初,殷某某将两张银行卡退还。

2、证人周某1(邓琳母亲)证言(调查二卷第109-112页)证实为帮女儿邓琳转正,分别在2014年下半年用周某2的名字开了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存了3万元、2015年11月用自己的名字开了一张邮政储蓄的卡存了5万元,交给吕某让帮女儿邓琳转正,2019年端午节邓琳转正了,2019年6月左右吕某把卡退还,说殷某某退的。

3、证人周某2证言(调查二卷第116-118页)。证实2014年下半年,周某1想花点钱让吕某去给殷某某送去帮助邓琳转正。用周某2名字开了一张卡存入3万元,后这张银行卡周某1给吕某了。

4、周某1、周某2银行卡明细。证实银行卡及金额。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2015年春节前,吕某想安排他亲戚邓琳到医院上班,在办公室吕某给其送了一张银行卡,密码是其手机号码的后六位,银行卡是用信封装的,密码写在信封上,2015年11月,吕某再次到其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银行卡,密码设置跟上一张银行卡一样,后来其安排邓琳到康复科护士岗位工作了,这两张银行卡一张存有5万元,一张存有3万元,共计8万元。2019年6月初,在周商路妇产医院北侧,将这两张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信封退给吕某了。

(七)2017年上半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工作人员王某4希望安排其亲戚赵某1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王某4所送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4证言(调查二卷第129-139页)。证实2017年上半年,希望安排其亲戚赵某1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向殷某某送人民币5万元。

2、证人赵某1证言(调查二卷第143-146页)。证实2017年上半年,为在县医院工作其父亲准备7万元,其中1万元留下作为生活费,另外6万元交给王某4,让王某4帮忙找院领导帮助,后报名参加县医院的招聘考试,后就被县医院正式录取了。

3、证人赵某2(赵某1之父)证言(调查二卷第148-149页)。证实2017年上半年,为了给女儿赵某1在商水县医院找工作,把家中积攒的7万元给赵某1,其中1万元为赵某1生活费,6万元让赵某1找工作。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2017年,王某4到其办公室送了5万元现金,想安排赵某1到医院上班,2017年11月,医院统一招聘一批护士,后来赵某1被医院护理岗位录用了。

(八)2017年9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职工王某6希望安排其弟弟王某5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家中两次分别收受王某6所送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6证言(调查二卷第153-157页)。证实2017年9月,希望安排其弟弟王某5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两次分别向殷某某送贿赂人民币2万元、3万元。

2、证人王某7(王某6、王某5之父)证言(调查二卷第161-164页)。证实为王某5工作的事儿,分两次给殷某某送了5万元现金。这五万元是分两次送的。第一次是和女儿王某6一起去殷某某家送的,第二次是把3万元现金交给女儿王某6,由王某6送给殷某某。

3、李点(王某7之妻)银行明细(调查二卷第165页)。证实部分款项来源。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2017年,王某6的弟弟王某5是医院的临时工,想让其给王某5办理正式手续,王某6分两次到其家送了5万元现金,现在王某5还没有办理转正手续。

(九)2018年10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职工王某8希望安排其表弟何某1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车上收受王某8所送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8证言(调查三卷第4-10页)。证实2018年10月,希望安排其表弟何某1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向殷某某送人民币3万元。

2、证人何某1证言(调查三卷第14-17页)。证实想在医院转正,让表哥王某8跟主管人事的殷某某院长说说,将3万元钱放到王某8家。

3、证人何某2(何某1之父)证言(调查三卷第21-26页)。证实2018年大概4月份左右,将家里积蓄3万元拿出给何某1跑工作。后来,何某1具体怎么用的没有说过。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王某8是我们医院中西医结合科的主任,想安排何某1到医院中西医结合科上班,王某8送其3万元现金,让帮何某1办理正式人事手续,至今还没办成。

(十)2015年10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汤庄乡双王村常某希望安排其外甥女张某2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家小区门口收受常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2019年6月初,在商水县纪委监委对其核查期间,因担心被查处,殷某某将4万元退给了常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常某证言(调查三卷第29-32页)。证实2015年10月希望安排其外甥女张某2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向殷某某送人民币4万元。2019年6月初,殷某某将这4万元现金退还。

2、证人张某2证言(调查三卷第36-39页)。证实在医院办理人事手续,从家里拿了4万元现金交给了常某,具体怎么找的殷某某不清楚,后在2019年医院正式办理了人事手续。2019年端午节前后,常某给退回4万元钱,说是之前跑工作给殷某某送的那4万元钱退回来了。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一卷第45-53页)。证实2016年秋天,常某想安排他爱人的侄女张某2到医院上班,在殷某某家小区门口送4万元现金,后来其安排张某2到中西医结合科护士岗位工作。2019年5月,在健康路老医药公司门口,把4万元现金退给了常某。

(十一)2017年下半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东城区王沟桥村张某3希望安排其女儿张文雅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张某3所送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3证言(调查四卷第8-12页)。证实2017年6月的一天,因女儿张文雅在医院任临时工,想通过招聘转正在殷某某办公室送1.5万元,2017年10月份,张文雅被商水县人民医院正式招聘,现在是县医院的正式人员。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1-4页)。证实王沟桥村张某3给其送过15000元,张某3女儿张文雅在中西医结合科是临时工,后来经班子会议研究予以录用。

(十二)2018年8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周口市政府法制办张某4希望安排其外甥女郭婉莹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张某4所送人民币3万元。

1、证人张某4证言(调查四卷第16-20页)。证实为其外甥女郭婉莹安排工作,到殷某某办公室送3万元,后来郭婉莹的工作安排在县医院了。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1-4页)。证实张某4给其送了3万元,让帮忙给其亲戚安排在县医院工作,郭婉莹在康复科实习,后来经班子会议研究予以录用。

(十三)2015年和2016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中医院医生孙某安排其亲戚孙贝贝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孙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某证言(调查四卷第24-28页)。证实孙贝贝母亲刘某先后两次给其4万元,其分两次在殷某某办公室送给殷某某,后来孙贝贝被医院正式录用了。

2、证人刘某证言(调查四卷第32-36页)。证实为了让女儿孙贝贝到县医院工作和转正,找孙某帮助到县医院疏通关系,先后两次给孙某4万元,听孙某说找的抓人事的殷某某办理的。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1-4页)。证实中医院医生孙某分两次送过4万元,给他的亲戚孙贝贝安排工作,后来经医院班子会议研究予以录用。

(十四)2018年7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扶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下岗职工张某5希望安排熟人周某3之女周慧敏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张某5所送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5证言(调查四卷第44-49页)。证实其到殷某某办公室,拿着周慧敏的证件让殷某某看了一下,殷某某说符合招录条件,会帮忙,其送殷某某3万元现金。

2、证人周某3证言(调查四卷第53-57页)。证实其为了女儿周慧敏能够顺利进入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通过朋友张某5向医院领导送礼金5万元,钱是我平时积攒的,后来其女儿就上班了。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37-40页)。证实医院院长张成文的二哥张某5的关系安排了一名医生周慧敏到医院上班,给其送了3万元,2018年经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对周慧敏予以录用。

(十五)2017年10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职工王某9希望帮助其亲戚朱某1通过商水县人民医院护理人员招聘考试的请托,通过该院职工黄某在办公室收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9证言(调查四卷第69-73页)。证实2017年,因其邻居朱某1上班的事,通过办公室主任黄某向殷某某送3万元。

2、证人黄某(原县医院办公室主任)(调查四卷61-65页)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受王某9之托在殷某某办公室送3万元。

3、证人朱某1证言(调查四卷第69-73页)。证实其为了能够顺利进入医院工作,在医院药房工作的王某9向医院领导送礼金了。其带着档案和3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9,王某9接过档案袋以后称刚好有个老乡黄某在医院办公室工作。2017年11月份就顺利进入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了。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37-40页)。证实医院的原办公室主任黄某2017年10月安排了一名护士朱某1到医院上班,给其送过3万元,后给朱某1办理工作手续。

(十六)2017年10月上旬,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职工曾某希望帮助实习生王某10通过商水县人民医院护理人员招聘考试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曾某所送贿赂人民币5万元。后因王某10考试成绩较低,没有通过招聘考试,殷某某将这5万元现金退还给曾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曾某(县医院院长助理)证言(调查四卷第89-93页)。证实因王某10到医院上班的事,在殷某某办公室向其送5万元,后因考试成绩不理想,殷某某就把钱退给我了。

2、证人王某10证言(调查四卷第97-101页)。证实2017年10月,商水县人民医院招聘护士时,通过曾某找过医院管人事的殷某某,其准备了5万元现金,交给了曾某。笔试出来后,过了几天,在医院鉴定室曾某把5万元现金退了,说分数没有过线,殷某某把钱退回了。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82-85页)。医院的院长助理曾某想安排一个女学生到医院上班,学生的名字我记不住了,曾某给其送了5万元。后考试成绩没过,把钱退给了他。

(十七)2017年3月、2018年6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职工蔡某希望安排其侄女高亚丽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家中分两次收受蔡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3万元,后高亚丽没有转为正式员工,殷某某将第二次收受的3万元现金退还给蔡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蔡某(县医院控感办主任)证言(调查四卷第105-110页)。证实因其丈夫的侄女高亚丽在商水县人民医院康复科工作是临时工,想转正通过其先后在殷某某办公室、家中送1万元、3万元。后事情没办成,殷某某退3万元,其又垫上1万元,退回给王某11。

2、证人王某11(高亚丽之母)证言(调查四卷第114-118页)。证实2017年9月份,因女儿高亚丽在县医院招聘护士,拿1万元现金找弟媳蔡某,让她找人协调,后又拿3万元现金给蔡某让其找找领导协调照顾一下。因高亚丽事没办成,蔡某把4万元现金退了,其中退的钱蔡某垫1万元。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119-123页)。证实蔡某给其送3万元、1万元,后因没办成退3万元。

(十八)2018年10月份,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职工李某2希望帮助其亲戚王某12通过商水县人民医院护理人员招聘考试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李某2所送人民币5万元。因王某12未被医院录用,后殷某某将5万元退还给李某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2(县医院控感办职工)证言(调查四卷第127-131页)。证实2018年下半年,因其远房亲戚王某12参加医院公开招聘,王某12给其5万元,其在殷某某办公室送给殷某某5万元,后王某12未被录取,殷某某把钱退了,其退给了王某12。

2、证人王某12证言(调查四卷第135-138页)。证实2018年下半年,想通过考试到县医院参加工作,通过李某2协调县医院领导,准备了5万元给李某2。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119-123页)。证实控感办职工李某2,在2018年10月医院招录护理人员时,李某2让关照她的一个亲戚,给其送3万元还是5万元我记不清了,后来没有被录用,就把钱退给了李某2。

(十九)2015年10月份,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职工郑某1希望安排其儿子郑某2到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郑某1所送人民币4万元。后因郑某2的工作一直没有转正,2016年8月9月份的一天,殷某某将4万元退还给郑某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某1(县医院安全办副主任、郑某2之父)证言(调查四卷148-149页)。证实2015年10月左右,医院招录一批消防员,为让郑某2顺利被录用,在殷某某办公室送殷某某4万元。后郑某2被医院招聘为临时人员,每月发600元生活费,一直未转正。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139-142页)。证实2015年10月,郑某1在其办公室向其送4万元,2016年夏天将4万元退回。

(二十)2018年上半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财务科职工王某13希望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王某13所送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13证言(调查四卷第170-173页)。证实在2018年初,为职务提拔在殷某某办公室送给殷某某1万元,后没安排,也没退钱。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37-40页)。证实财务科工作人员王某13,想提拔为医院物价科副科长给其送过1万元,没提拔钱也没退。

(二十一)2017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剂科职工郭某希望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郭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

1、证人郭某证言(调查四卷第154-158页)。证实郭某为了被单位任用提拔,向当时医院主管人事的副院长殷某某送了0.5万元,没给提拔钱也没退。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119-123页)。证实药剂科职工郭某给其送过0.5万元,他想提拔进步,直到现在他也没有提拔成。

(二十二)2017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长柴某希望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柴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

1、商水县人民医院“关于柴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调查四卷第175-176页)。证实柴某2018年被提拔为护理部副主任。

2、证人柴某证言(调查四卷第164-165页)。证实柴某为了调整提拔,先后三次在殷某某办公室送殷某某0.5万元,2018年12月26日,其被调整到护理部任副主任。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四卷第119-123页)。证实急诊科护士长柴某想提拔进步,给其送了5000元,2018年年底,柴某被任命为护理部副主任。

认定以上22起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5〕88号文件(调查二卷第179-193页)。证实商水县人民医院有自用人自主权,可以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

2、商水县人民医院招聘公告(调查二卷第194)。证实2017年11月商水县人民医院公开招聘护理人员。

3、商水县人民医院关于付慧婷等10人的情况说明(调查二卷第195-196页)。证实付慧婷、王二伟、王某3、师营营、邓琳、赵某1、张某27人在县医院工作,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已上报人社局;王某5、何某12人因不符合医院招聘条件,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雷蕾属医院临时人员,以上三人均在县医院工作。

4、商水县人民医院关于张文雅等9人的情况说明(调查四卷第174页)。证实张文雅、郭婉莹、朱某13人于2017年11月进入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孙贝贝2016年10月进入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周慧敏2018年7月进入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郑某22017年7月进入商水县人民医院工作;王某10系临时工,已辞退;高亚丽、王某12无二人信息。

(二十三)2016年11月,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项城市商人邓某1和所送人民币2万元,在邓某1和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医用手术服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透阻手术隔离衣记账凭证及发票(调查三卷第80-87页)。

证实商水县人民医院与邓某1和有业务往来,殷某某已为邓某1和提供了帮助谋取了利益。

2、证人邓某1和证言(调查三卷第73-75页)。证实2016年邓某1和为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手术服,在殷某某办公室送殷某某现金2万元。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三卷第42-59页)。证实邓某1和为项城市经营医用手术服供货商,在其办公室给其送2万元,后给医院送了150套手术衣,大概2600元一套,这150套手术衣合同由总务科长杨某1签订的。

(二十四)2016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外和家门口先后三次收受项城市商人朱某2所送人民币0.5万元、0.6万元、0.5万元,在朱某2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医用窗帘、护士服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商水县人民医院护理实习服、分体套装、冬装、夏装、专用棉衣记账凭证及发票(调查三卷第102-110页)。证实商水县人民医院与朱某2的业务往来及订货情况。

2、证人朱某2证言(调查三卷第91-95页)。证实2016年朱某2为向商水县人民医院推销医用窗帘,在殷某某办公室向殷某某送现金3次,总计金额1.6万元。

3、被告人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三卷第47-48页)。证实朱某2是项城市经营医用窗帘的供货商,朱某2为了长期向医院供应医用品,从2016年至2018年春节向其送过三次现金,总计金额1.6万元。

(二十五)2016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项城市商人邓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在邓某2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医用床过程中提供帮助。

1、项城市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发票(调查三卷第139-154页)。证实商水县人民医院与邓某2业务往来情况。

2、证人邓某2证言(调查三卷第132-136页)。证实2016年,为了向商水县人民医院推销医疗用品,先后在殷某某办公室送现金4次,每次5000元,共计2万元。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三卷第51-59页)。证实2016年,邓某2向县医院推销医院用品时给其送过现金,邓某2经常去医院跑业务,记不住送了几次,总计金额大概有2万元。

(二十六)2013年至2018年中秋节和春节,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城关镇王沟桥村陈某3所送共计人民币2.4万元,在陈某3承包商水县人民医院保洁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

1、陈某3管理太平间协议书复印件(调查三卷121页)。证实陈艳红管理医院太平间的事实。

2、证人陈某3证言(调查三卷第114-120页)。证实陈某3为与县医院之间维持合同关系,从2013年至2018年每逢过节期间给殷某某送2.4万元。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五卷第1-17页)。证实殷某某到县医院任副院长分管后勤后,陈某3为了让医院继续和其保持保洁合同关系。从2013年至2018年,陈某3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给其送过礼金,每次金额2000元,一年4000元,6年共计送了2.4万元。

(二十七)2017年春节前后,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城关镇王沟桥村陈某3所送人民币0.5万元,并接受陈某3的请托为其承包商水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的保洁项目中提供帮助。后来因该保洁项目被他人承包,殷某某于2019年5月将0.5万元退还给陈某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3证言(调查三卷第114-120页)。证实陈某3为承包商水县人民医院外科病房楼的保洁工作,在殷某某办公室向殷某某送5000元。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三卷47-48页)。证实陈某3是承包医院北半部分保洁的负责人,为了把医院综合楼的保洁承接下来,在2016年还是2017年我记不清了,陈某3到其办公室送5000元钱,2019年5月退给陈某3了。

(二十八)2017年底和2018年底,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化河乡南郭村村民王某14所送人民币2万元、五粮液白酒两件,在王某14承建商水县人民医院药房楼顶彩钢房、急诊楼楼顶彩钢房和体检中心彩钢房过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14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份(调查五卷25-27页)。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库顶彩钢房、体检中心彩钢房、口腔科建设财务资料,记账凭证、合同协议书及附件(调查五卷30-40页)。证实王某14的业务往来及支出情况。

2、证人王某14证言(调查五卷第21-24页)。证实王某142017年下半年,开始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工程,2017年年底,因殷某某主管后勤,为结算工程款,其购买了2箱五粮液酒开了领取单,送到殷某某办公室。2018年,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送2万元到殷某某办公室。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五卷第1-17页)。证实医院药库屋顶新建神经内三科、急诊楼屋顶新建体检中心的彩钢房,承建方王某14在彩钢房建设施工期间,给其送过2万元和2箱五粮液白酒。

(二十九)2016年和2017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两次收受张某5所送人民币2万元,在张某5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外科综合楼防护网工程、医院家属院地坪和下水道整修工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商水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彩钢房防护网维修协议书、家属院地坪整修工程协议书和相关支出凭证(调查五卷123-149页)。证实商水县人民医院与张某5工程关系和县医院相关支出情况。

2、证人张某5证言(调查五卷第102-103页)。证实其和许某想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彩钢房防护网维修及家属院地坪整修工程,找殷某某帮忙,给殷某某送过两次钱,每次1万元,两次共2万元,后顺利接到工程。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五卷1-17页)。证实2016年张某5想承接外科综合楼加装防护网的工程,工程结束后给其送了1万元;在2018年整修医院家属院地坪及下水道工程时给其送过1万元。

(三十)2012年至2017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先后六次收受许昌互康医疗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寇某所送人民币2.4万元,在寇某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的氧气罐抽真空工程中提供帮助。2017年12月份,在办公室收受寇某所人民币1万元,在寇某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内科楼呼叫系统、供氧系统工程中提供帮助。2018年夏天,在办公室收受寇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并答应为寇某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外科楼供氧系统改造工程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寇某提供的相关发票、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安装汇总表、商水县人民医院安装呼叫系统相关财务资料、氧气管抽真空相关财务资料(调查五卷49-78页)。证实寇某与商水县人民医院的相关业务往来、及县人民医院财务支出情况。

2、证人寇某证言(调查五卷44-48页)。证实寇某在2012、2013年两年期间,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氧气罐抽真空工程,与医院主管的副院长殷某某认识,因医院有两个氧气罐需要抽真空施工,每次在殷某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现金;2014年医院氧气罐增加为四个,2014年至2017年其每年都要去医院一次,承接氧气罐抽真空工程,这四年内每次工程结束后就到殷某某办公室内向殷某某送礼金5000元,共计2万元;2017年12月份,其与商水县人民医院签订了内科楼呼叫系统供氧系统等工程,工程结束医院结算完工程款后,其到殷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2018年夏天,为承接医院外科病房楼供氧系统改造工程,到殷某某办公室送3万元,几年来共送殷某某6.4万元。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调查五卷第10-11页)。证实2012年3月其到人民医院任副院长后,分管医院后勤,医院当时有2个氧气罐,2014年外科综合楼建好后增加到4个氧气罐。为了确保供氧安全,每年夏季医院都要找人对氧气罐抽真空。这几年抽真空的施工方是许昌鄢陵县的一家公司,负责人叫寇某。从2012年夏天到2017年夏天,每年寇某对氧气罐抽真空结束后,都会到其办公室送礼金表示感谢,寇某分6次给礼金,分别是2012年、2013年这两年每年2000元,2014年至2017年,四年每年送5000元,共计2.4万元,2017年送了1万元,2018年又送3万元承接外科楼供氧改造工程,共计6.4万元。

(三十一)2018年春天,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周口市华诚计算机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在胡某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彩超室、稳压储备电源工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商水县人民医院内科多媒体会议室设备记账凭证及附件、B超室稳压设备记账凭证及附件(调查五卷第89-94页)证实胡某与商水县人民医院额相关业务往来、商水县人民医院相关支出情况。

2、证人胡某证言(调查五卷第82-86页)。证实2018年胡某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B超室不间断电源设备,为尽快获取货款,在殷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五卷第12页)。证实胡某在周口经营电子类公司,2018年春天,医院从胡某经营的公司为彩超室购进一套稳压储备电源,胡某为了表示感谢,到我办公室给其送1万元现金。

(三十二)2018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谭庄镇老门谭村民许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在许某在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地坪和下水道整修工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县医院病房楼防护工程记账凭证及相关支出凭证、家属院地坪整修工程协议及相关自出凭证等(调查五卷第122-149页)。证实县医院与许某等工程业务及相关支出情况。

2、证人许某证言(调查五卷第109页)。证实2018年张某5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地坪,下水道、停车位等工程,张某5把这个活的具体施工交由许某施工,为顺利拿到工程款,在殷某某办公室送3万元礼金。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五卷第15-16页):证实2018年许某为获得家属院整修工程,殷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许某所送3万元。

(三十三)2015年至2018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室等地先后10次收受郑庄村村民王某15所送人民币5.1万元,在王某15承接商水县人民医院外科楼门前地坪、医院北门车棚拆建、车棚地坪整修、120急诊楼批墙及地砖墙砖铺设、医院综合楼和门诊楼部分科室改造、中夹空调院内地坪整修、医院院墙加高和整修下水道、医院家属院地坪整修等工程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王某15在商水县人民医院承揽工程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调查六卷109-162页)。证实王某15承揽县医院工程及相关财务发票支出情况。

2、证人王某15证言(调查六卷第102页):证实从2013年至2019年,王某15为在县医院承接工程时能够得到帮助,先后10次次送礼金5.1万元。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六卷第97-99页)。证实2013年以来,王某15先后在医院多次承接整修工程,分10次向其送现金5.1万元。

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2年,殷某某在担任商水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期间,为给他人办理在商水县人民医院上班的人事干部档案手续,殷某某通过在商水县城街上找到制假人员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到刻制假章人员,伪造了商水县卫生防疫站人事科、河南商水县卫生防疫站、商水县第一高级中学、商水县招生体检站、商水县招生委员办公室、周口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专用章、周口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流动专用章、周口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工资专用章、周口市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新乡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新乡医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新乡医学院教学管理专用章、新乡市儿童医院科教信息科、新乡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工作专用章、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人事处共18枚事业单位印章印模,伪造了商水县卫生局人事股、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所2枚国家机关印章印模。后殷某某将伪造的印章印模盖印在梁继文、许秋红人事干部档案中,将二人安排至商水县人民医院上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各单位的印章样本(证据材料二卷第89-112)。证实收集证据合法真实,与在殷某某处扣押的印章印模相比对。

2、假章印章印文样本(证据材料二卷第113-126)。证实能在殷某某处扣押的印章印模及相关文本。

3、许秋红干部人事档案(证据材料三卷127-163)。梁继文干部人事档案(证据材料三卷164-257)。证实二人上班人事档案中盖有殷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

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据三卷261)。证实涉案物品来源,扣押自殷某某处。

5、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无商水招生体检站,商水县汤庄乡土地管理所属事业单位。(补查证明)

6、周口市刑科所鉴定文书(周)公(刑)鉴(文鉴)字(2019)34号印章鉴定结论(证据材料一卷第3-35页)。证实在殷某某处扣押的印章印模与原单位印模比对,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7、周口市刑科所鉴定文书(周)公(刑)鉴(文鉴)字(2019)36号印章鉴定结论(证据材料一卷第36-71页)。证实在殷某某处扣押的档案用印与扣押印模比对,检材上的印文与样本上的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二)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据材料一卷第72-77页)。证实殷某某在分管人事工作中,为给梁继文等人办理单位人事代理手续。在2012年期间,比照别人真实的档案,私刻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印章及造假表格,制作假学生档案,伪造了学历,安排到医院工作。

另查明:1、案发前殷某某主动退回请托人赃款41万元;2、其亲属三次分别上缴赃款31.1万元、3.9万元、32.7万元总计67.7万元;综上,总计退赃人民币108.7万元;3、调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殷某某个人物品(其中现金人民币58400元、假印章印模28个,其余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调查一卷第11-14页);4、调查机关暂扣王某3涉案款5万元、陈某2涉案款7万元、张某2涉案款4万元、吕某涉案款8万元,暂存于商水县监察委员会账户(调查一卷第15-30页)。上述款物均未随案移送。

认定以上全部案件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简历、任职证明。

2、商水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送达回执、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决定书、现金缴款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在卷为凭。

3、商水县监察委员会发破案经过。

庭审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中原银行现金缴款单客户回单一份(金额3.9万元);2、中国银行跨行人民币汇款凭证一份(金额32.7万元);3、中原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一份(金额31.1万元)。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亲属上缴赃款67.7万元,暂存于商水县监察委员会账户。上述证据,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案发前任商水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属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17.1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8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受贿罪中,王某105万、高亚丽3万、王某125万、郑某24万元,总计17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在收受后及时退还,不应当按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殷某某明上述4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4人财物,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请托事项后退还,且收受时间与退还时间相隔较长,有的间隔一年以上,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受贿,不符合及时退还的情形,但可以认定其主动退赃,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殷某某系坦白等,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殷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坦白、退赃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殷某某有坦白、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某某在共同故意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殷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而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并处罚金的情形,处罚比修改之前较重,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依照修正之前的条款量刑,据此该两款罪不应当并处罚金。被告人殷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的规定,被告人殷某某的刑期可自留置之日起计算。根据被告人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认罚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殷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调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殷某某个人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详见扣押清单)。

三、对调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殷某某违法所得67.7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四、对被告人殷某某贪污、受贿违法所得6.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对调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殷某某伪造的假印章印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六、对调查机关暂扣的王春艳涉案款5万元、陈秀清涉案款7万元、张变涉案款4万元、吕文杰涉案款8万元,总计24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朱仲文

审判员  郝春香

审判员  殷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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