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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03号集资诈骗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9   阅读: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0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3-11-27
合 议 庭 :  何凌云林恒春刘晓光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1、孙某2、区某3犯集资诈骗罪、杨某4、黄某5、李某6、李某7、巫某8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李某6、黄某5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被告人杜某1伙同韩某敏、杨某光(均另案处理)成立了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并先后招揽了被告人孙某2、区某3担任财务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被告人杨某4、黄某5、李某6、李某7、巫某8等业务员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募集了何某、陈某根等320名被害人约人民币38601000元的投资款,其中被告人杨某4募集的款项为人民币1166万元,被告人黄某5募集的款项为人民币213万元,被告人李某6募集的款项为人民币485万元,被告人李某7募集的款项为人民币64.8万元,被告人巫某8募集的款项为人民币76万元。上述募集的款项除小部分汇至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外,大部分用于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前期集资的还本付息、支付业务人员的提成款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等非生产、经营活动。2011年3月开始,孙某2、区某3等人以多种借口停止向被害人发放本息。至案发为止,尚有人民币35720310元无法归还。被告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黄某5、李某6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杜某1、孙某2、区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某4、黄某5、李某6、李某7、巫某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杨某4、黄某5、李某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2、区某3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黄某5、李某6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7、巫某8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杜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2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区某3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杨某4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6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六、被告人黄某5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巫某8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被告人李某7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杜某1的上诉理由:其知道集资的事情,但不清楚账目,且其相信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能力,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未从中获利,故不应该认定其为集资诈骗的主犯;其投案自首,且年纪较大,身患重症,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孙某2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孙某2受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蒙蔽,深信该公司具有还款能力,故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某2是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区某3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区某3系被韩某敏、杜某1等人蒙骗,只是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非法占有的犯意和行为;区某3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减少罚金。

上诉人杨某4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应全案区分主从犯,而不应在相同罪名内区分主从犯而导致罪责刑失衡;原判认定杨某4募集的款项数额有误;杨某4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有自首情节,未实际获利,家庭存在实际困难,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上诉人李某6的上诉理由: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是最早主动带被害人前往侦查机关报案的,具有自首情节;其经济困难,请求减少罚金;原判认定其募集的款项数额有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黄某5的上诉理由: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在天津宏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仅工作半年左右,其中部分客户只是聊过天,不应认定其为介绍人,故原判认定其募集的款项数额有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上诉人杜某1伙同韩某敏、杨某光成立了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宏洋佛山公司),并先后招揽了上诉人孙某2、区某3担任财务人员,以投资扩建生产大蒜素项目能得到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采用与被害人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的方式,通过上诉人杨某4、李某6、黄某5、原审被告人巫某8、李某7等业务员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募集了何某、陈某根等300多名被害人的投资款387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上诉人杨某4募集的款项为1114.4万元,上诉人李某6募集的款项为417万元,上诉人黄某5募集的款项为169.5万元,原审被告人巫某8募集的款项为76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某7募集的款项为64.8万元。上述募集的款项除小部分汇至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宏洋公司)外,大部分用于宏洋佛山公司前期集资的还本付息、支付业务人员的提成款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等非生产、经营活动。2011年3月开始,因上诉人孙某2、区某3等人无法继续向被害人发放本息,何某等被害人遂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时止,尚有3580余万元无法归还被害人。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李某6、黄某5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4月16日、2012年5月11日、2012年5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李某6、黄某5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4月16日、2012年5月11日、2012年5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3、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的书证材料,包括:(1)天津宏洋公司、杜某1、杨某光、韩某敏、钱某莉(杜某1的儿媳妇)在天津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2)韩某敏、杨某光、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黄某5、李某6、巫某8、李某7、项某妹、张某、叶某秀、李某早在佛山工商银行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韩某敏、杨某光、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黄某5、李某6、巫某8、李某7、项某妹、张某、叶某秀、李某早在佛山的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3)天津宏洋公司、杜某1、杨某4、项某妹、李果早在佛山的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禅城农信社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上述证据证明上述各人的账户情况。

4、上诉人杜某1、区某3和孙某2分别对以杜某1、天津宏洋公司的名义与各被害人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收款收据进行签认的材料,证明:甲方为天津宏洋公司,负责生产经营工作,合理利用合作经营资金,高效专业运营大蒜素项目,保障乙方生产合作经营资金的安全和利润。乙方为投资人即各被害人,享受合作生产经营利润。协议还约定合作期为一年或两年,按照不定比例以月度或年度收取利润。

5、天津宏洋公司的相关书证:

(1)《董事会决议》:“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佛山市场现行的返款条款截止到12月15日。从2009年12月16日开始改为65个点大包年返本、月返息。”决议上有杨某光、韩某敏、杜某1三人签名。该《董事会决议》经上诉人杜某1签认确认属实。

(2)《宏洋科技有限公司在佛山设立销售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选举杜某1担任佛山市销售分公司负责人,任期三年。该任职书有杨某光、韩某敏、杜某1三人作为董事签名。该任职书经上诉人杜某1签认确认内容属实。

(3)天津宏洋公司与杜某1签订的《协议书》及《董事会决议》,证明双方就杜某1于2011年2月21日股权转出,达成以下协议:杜某1负责将佛山分公司撤销;杜某1等有关人员的借款,杜某1已全部同意接受公司的产品;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珠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债务与杜某1没有任何关系。上述书证经上诉人杜某1签认确认内容属实。

(4)天津宏洋公司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上诉人孙某2、区某3制作并签认的表格

(1)上诉人孙某2制作并签认的《资金流向一览表》及相关凭证:

表1证明佛山合同总金额是83589640元。其中,用作市场费用是28269735元,已还款48819165元,佛山分公司汇入总公司5080010元,汇入广州分公司987500元,汇入深圳分公司581700元。经合计,合同总金额为83589640元,总支出为83738110元,支出比合同总金额少148470元。

表2证明市场费用是28269735元。其中,业务员工资合计共19024550元,宏洋佛山分公司费用是6684745.63元(附消费凭证),孙某2应收工资是2560439.37元。

表3证明孙某2的应得工资为2560439.37元,其中佛山分公司应由总公司报销但未报销的费用是628269.25元(附消费凭证);广州分公司应由总公司报销但未报销的费用是297737.52元(附消费凭证);深圳分公司应由总公司报销但未报销的费用是13997.2元(附消费凭证);孙某2垫付款共计385220元(附书证);孙某2于2011年4月15日、6月11日先后借给韩某敏6万元、2万元(附借据)。共计支出2125223.97元,余额为435215.4元。

表4为根据提成比例所列的各业务员的提成情况,证明各业务员吸收投资款合计为83589640元,应收提成款共计19024550元。

(2)上诉人孙某2提供的《佛山合同清单汇总表(2009.10-2011.6)》,证明宏洋佛山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额总额、市场费用、已还款金额等内容。

(3)上诉人孙某2、区某3签认的《2009.10-2010.12佛山汇入总部》及相关凭证资料,证明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宏洋佛山公司转入韩某敏本人或其指定账户的款项共计为5080010元。上诉人孙某2签认称上述款项均按韩某敏批示汇入指定账户。

(4)上诉人孙某2、区某3签认的《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集资诈骗情况表》,证明宏洋佛山公司与各被害人的所签合同的投资金额、协议期限、支付利息方式、已收利息的情况。

(5)上诉人孙某2、区某3签认的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支付给深圳客户的分红补贴的支出证明书和转账凭证等资料,证明共计支出约74.1万元给深圳客户。

(6)上诉人孙某2、区某3签认的2009年8月至2011年1月支付给广州客户分红补贴的支出证明书和转账凭证等资料,证明共计支出约182.9万元给广州客户。

(7)上诉人孙某2、区某3签认的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支付给佛山客户的分红补贴的支出证明及客户补贴发放清单,证明共计支付约4883.1万元给佛山客户。

(8)上诉人孙某2、区某3签认的投资者收据清单及相应收据凭证,证明经二人整理统计,共计有598份收据,收据总金额为2422.154万元。上诉人区某3签认称上述收据的金额不是客户实际的出资额,因为很多收据包含了未支付利息的金额,而实际出资额无法统计。

7、各被害人提供的《技术合作协议》及宏洋佛山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证明与各被害人陈述的投资数额一致。

8、借条,证明孙某2、区某3、杨某4、黄某5、巫某8、李某7、项某妹、叶青秀于2011年4月15日借予天津宏洋公司、韩某敏60万元。

9、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李某6、黄某5、原审被告人巫某8、李某7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敏(天津宏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06年我注册成立了天津宏洋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副产品的开发,生产大蒜素、大蒜多糖、番茄红素这三种保健品。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杨某光,2009年3月份增加了杜某1、张某青、李某和三个股东,后来这三个股东分别离开公司。我公司有一个产区、四个车间、三条生产线、一个科研楼,总部有56个员工。我公司名下有43亩的土地使用权,1万多平方米的厂房,价值2千多万元的生产设备,现均已抵押给了担保公司。公司现有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总价值有三、四千万元。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多,也没有其他资产。

我公司只在广州和佛山开设过分公司。2009年公司委派杜某1到广州开设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广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杜某1。公司在佛山开设分公司由杜某1具体操作,我不知情。佛山分公司的员工我知道只有杜某1、小区(即区某3)、孙某2三人。杜某1在我公司做过副总经理,后来被免除,之后一直做我公司的销售人员。2011年2月21日,杜某1办理了离职手续,退任了公司的股东,但他实际上工作到2011年10月左右才离开。小区在佛山分公司做出纳工作;孙某2也在佛山分公司做会计工作,这些都是她们自己说的。杨某光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总经理;张某青和李某和之前在我公司做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在2009年5月和7月退出公司。

佛山分公司的设立和集资都是杜某1做的,2011年9月份孙某2来我公司同我讲要还佛山投资者的钱时,我才知道杜某1等人在佛山集资的事情。当时孙某2讲集资额有4000多万元,后来我打电话问她,才知道实际集资额有8000多万元。杜某1和佛山的小区、孙某2等人以24%年利息吸收民间资金,这些钱都没有打回天津宏洋公司的账户,我也不清楚钱款的去向。孙某2和我说过他们在佛山开设分公司所吸收的集资款有4000多万元已经归还给了投资者,还有4000多万元没有还,集资款的40%是给业务人员的提成,就是说杜某1、小区、孙某2等人可以拿到集资款的40%,但孙某2她们没有拿走,这些钱都在合同里。孙某2还说过其实佛山分公司没有吸收到这么多钱,而是开始吸收资金签协议时,许诺年息24%给客户,协议到期后,因为没有钱还给客户,就另开一份合同给客户,将到期的本息总额作为新的本金额,许诺给客户更高的利息,这种方式导致金额越滚越大,具体怎样会滚动到8000多万元我不清楚。

佛山分公司有将370多万元汇给了我在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部分款项我用于天津宏洋公司的生产经营,还有一部分给杜某1还债了,我可以将这部分款项补偿给投资者。侦查机关从佛山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佛山分公司曾分别向广州分公司汇了98万多元、向深圳分公司汇了58万多元,这些情况我不清楚。广州分公司我听孙某2说大概有一百五六十万元的金额,但实际汇到我私人账户交回给我的只有20万元,这些合同我都没有见过。佛山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款项都由杜某1支配,我不清楚,天津宏洋公司从未聘用过这三个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只授权杜某1开设了广州分公司。我也没有去过佛山的分公司。

我公司的公章和个人私章都由天津宏洋公司的财务管理,使用这些公章要经过我本人同意。侦查人员出示的《技术合作协议》都不是我本人签署的,协议上的“何某”等人我从未见过,我之前从未见过这些协议。这几份协议上的“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圆形章和我本人的方形章都是假的,是杜某1私刻盖上的,我公司和我本人也没有授权杜某1刻过这两个公章。杜某1在广州和佛山开设分公司,共领取了价值四五百万元的产品,但没有交回过货款。

佛山分公司吸收投资人资金利息方面,杜某1跟我讲过是月息2%,年息24%。2011年10月左右,孙某2跟我说我才知道还有30%的年息。孙某2在2011年9月来天津公司时,交来了几份佛山分公司的账目清单,还将一批《技术合作协议》交给杜某1,杜某1凭这些《技术合作协议》想在公司拿货,但这些协议都是已经还款的协议,我没有同意让他拿走公司产品。现在这些协议还在杜某1手上。

2、证人杨某光(天津宏洋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我是天津宏洋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和技术事务,杜某1负责销售。韩某敏也是股东,任董事长。我们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侦查人员在工商部门调取我公司的《验资报告》没有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等证明资金来源的凭证,这是财务方面的情况,我不懂。

杜某1原本也是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后来在2011年春节后离开公司,之后我就负责销售业务。天津宏洋公司从2010年11月、12月停产,因为存货物太多,销售跟不上,导致资金无法回笼。宏洋公司只设立了广州分公司,没有设立佛山、深圳分公司。我和韩某敏对宏洋佛山公司的设立毫不知情,应该是杜某1私自设立的。我在2010年后半年才知道宏洋佛山分公司的存在,当时是听佛山分公司的财务孙某2说的。2011年2月,孙某2去天津找杜某1,后来我询问杜某1才知道佛山分公司做以高额利息提前收取客户销售款的事情。宏洋佛山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只知道财务孙某2、区某3和负责销售的杨某4。

内容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佛山市场现行的返款条款,截止到12月15日,从2009年12月16日开始改为65个点大包年返本、月返息”的《董事会决议》是真实的,签名也是我本人的。这份决议是对佛山市场的一个奖励政策,就是将预收销售款的65%奖励给佛山的销售人员和客户,剩余的35%就返还给公司。我们预收客户的销售款,是有和客户签合同的,但这些合同我没见过,都在杜某1那里。宏洋公司收取客户的销售款,我认为会给利息,但都由杜某1处理,我不过问也不清楚。

侦查人员出示的写明“选举杜某1担任佛山市销售分公司负责人,任期三年”的《宏洋科技有限公司在佛山设立销售分公司责任人任职书》我不清楚,上面“杨某光”的签名是伪造的。

我不知道宏洋佛山分公司吸收了多少公众存款,我听韩某敏说佛山分公司有汇过300多万元的货款给天津,天津有发过500多万元的货物给杜某1。宏洋佛山分公司运营期间,我来过佛山两三次,每次只是向客户介绍产品和产品功效。

3、证人王某国(天津宏洋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我是天津宏洋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主要工作是接待来宾。公司现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有70多人,厂区占地43亩多,有两个生产线、四个车间、一个办公室、一个变电室、一个锅炉房、一个未完工的溶剂房。公司的股东是韩某敏和杨某光,听韩某敏说杜某1是外面公司的经理,杜某1来过天津公司十多次。我不知道公司在广州、佛山、深圳等地有无分公司,也不清楚公司有无在这些地方吸收投资者的投资。2011年9月,杨某光带了两名来自广东佛山的女销售人员到公司,一个姓区、一个姓孙,她们在公司住了大约一个月。姓区的来过天津公司一次;姓孙的来过三次,其中第一次来是在2010年的7、8月。

天津宏洋公司的产品有大蒜素软胶囊、大蒜膳食纤维素胶囊、番茄红素胶囊三种保健品。至2011年10月,生产和销售都在运行中,但具体情况不清楚。我不清楚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不知道公司的厂房和土地有没有抵押,公司已经拖欠工人一个月的工资未付。

4、证人韩某莲(天津宏洋公司出纳)的证言:我在天津宏洋公司任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盈利不多。公司的负责人是韩某敏和杨某光。

5、证人莫某玲的证言:2009年10月27日,杜某1向我所在的佛山市军鑫物业经营管理公司租赁了富荣大厦910办公室的写字楼,并挂上宏洋佛山公司的招牌。2010年10月合约到期后,杜某1又和我司签订了第二份租赁合同,这次到期后该公司就搬走了。宏洋佛山公司好像是经营大蒜素保健品的,据说老人吃了可以治疗百病。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不清楚,看到很多老人进出这间公司。

6、证人胡某毅的证言:2011年4月8日,杜某1向我所在的佛山市禅城区新荣置业服务中心租用我公司位于新荣大厦B座606的办公室,租赁后他在办公室挂的招牌为“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听说该公司是经营保健品产品的,我对他们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但他们公司都没有人在,一般都是关门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区某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财务经理区某3的推荐,于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6月14日分四次到该公司以我名义签订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10万元,区某3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约定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息是30%至32%。期间我只收到利息1.5万元。

2、被害人黄某珍的报案陈述:我经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28日至2011年4月2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以我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29万元,财务经理区某3给我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38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468万元。另有一份合同已到期,该公司让我延期半年,另开了一张收据给我。

3、被害人王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的介绍,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9月20日到该公司签订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15万元,该公司开具了3张收据,利息是24%,为期一年。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1.98万元。

4、被害人谭某森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财务区某3的推荐,于2010年8月27日至2010年11月12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现金4万元,为期一年,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据。她多次向我保证该公司每月利息高达24%,会准时发放利息及退回本金。我共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0.63万元。

5、被害人郭某文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的推荐,于2010年6月19日至2011年1月22日分十一次到该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的名义签订了11份,投资款共计45万元,以周某基的名字签订了3份,投资款共计17万元,利率为24%-32%不等,为期一年,其中有份投资2万元的合同是只返还保健品,到期没有利息,区某3给我们开具了11份收据。我们收取了部分利息约5.5万元。

6、被害人饶某美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区某3介绍,于2011年2月14日到该公司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1万元,区某3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约定利息是32%,期限一年。期间我只收到利息800元。

7、被害人阮某良的报案陈述: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极力推荐我们在该公司投资,声称每个月利息高达24%。我们一家人于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3月31日分十四次,以我及阮某伟、杨某旺、叶某贤的名字签订了14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68万元,其中以我名义投资33万元;阮某伟的名义投资13万元;叶某贤的名义投资4万元;杨某旺的名义投资28万元。该公司向我们开具了14张收据,约定期限一年。其中3份已经到期,区某3说服我们延期了半年,并另开了3份收据。期间我们共收到利息8.5万元。

8、被害人杨某女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的推荐,于2011年3月到该公司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7万元,财务经理区某3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期满后返还本息9万元。至2011年4月我未收过任何本息。

9、被害人陈某兰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的推荐,于2011年3月到该公司投资现金5万元,财务经理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6.6万元。至2011年4月我未收到过任何本息。

10、被害人吕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的推荐,于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1月8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现金3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的名义投资6万元,以我丈夫蒙某洪的名义投资31万元,区某3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46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2.366万元。

11、被害人裴某瑞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副经理杨某4推荐,于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分八次向该公司投资现金20万元,财务经理区某3让我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投资款为15万元,女儿吕某梅名义为4万元,我妹裴某兰名义为1万元,区某3开具了8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是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5.4万元。期间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08万元。

12、被害人李某熊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杨某4推荐,于2011年3月2日到该公司投资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本人及妻子梁某仪的名义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未收过任何本息。

13、被害人谭某霞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项某妹、黄某5的推荐,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到该公司先后投资共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4万元,黄某清名义的为1万元,杨某仪名义的为2万元,区某3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投资期限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息是24%-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8.9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返还的本息0.56万元。

14、被害人黄某珍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财务区某3介绍,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7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合同约定利息是30%,为期一年。但期间我只收到0.9万元的利息。

15、被害人林某胜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15日至2011年6月28日到该公司投资,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金额为26万元的收据9份,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32.2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65万元。其中3份合同已到期,该公司员工让我再延续半年,又另开了3张收据给我。

16、被害人梁某兰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4月14日在该公司投资了73万元,该公司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8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95万元。但我仅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4.65万元。

17、被害人李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杨某4推荐于2010年08月30日至2011年5月19日分十一次到宏洋佛山公司共投资了4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1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30万元,黎某珍名义的为11万元,陆某贤名义的为1万元,区某3开具了11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54.6万元。至2011年4月我们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1.025万元。

18、被害人李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9月1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6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7.6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9万元。

19、被害人文某群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11月18日至2011年2月21日到该其公司投资了1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不等,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4.3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1.5万元。

20、被害人何某江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4月15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6.67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2.9万元。其中有一份合同已到期,但该公司没有返还本息,而是让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21、被害人林某初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9月9日至2011年3月3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共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1万元,以成某名义的投资款为2万元,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不等,区某3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6.51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81万元。

22、被害人陈某群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6.5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本息0.465万元。

23、被害人劳某志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5月18日至2010年10月1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5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本息0.57万元。

24、被害人庞某美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11月24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出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2%-30%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45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1.5万元,其中有两份合同已到期,但该公司让我顺延半年,相应也增加利息,另开了两张收据。

25、被害人宾某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2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6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2%-24%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9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1.5万元,其中有两份合同已到期,但该公司让我顺延半年,相应也增加利息,另开了两张收据。

26、被害人刘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8月2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24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2万元。

27、被害人陈某萍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3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21万元,以陈某雯名义的投资款为13万元,以陈某浩名义的投资款为3万元,区某3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息为24%-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47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2.58万元。

28、被害人梁某卿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3月30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3.9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本息0.56万元。

29、被害人霍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到该公司投资了45.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9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58.24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1万元,其中有一份合同已到期,但该公司没有返还本息,而是让我延期半年,另开了一张收据。

30、被害人何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2.86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1.2万元,其中有一份合同已到期,但该公司让我顺延半年,相应也增加利息,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31、被害人姚某松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9月9日至2011年3月3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及梁某卿的名义共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9.21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3.71万元。

32、被害人何某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的介绍,于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2%。我只收到0.16万元。

33、被害人黄某芳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7月19日至2011年3月3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9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本人及谭某盛的名字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5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5万元。

34、被害人潘某馨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1年2月22日至2011年2月2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5万元。至2011年5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2万元。

35、被害人郭某霞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6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万元。

36、被害人郑某恒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10月12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1万元,以陈某珠名义的投资款为11万元,区某3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2万元。

37、被害人庞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5月19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6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2万元,其中有一合同已到期,该公司劝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38、被害人陈某权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20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2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万元,其中有一合同已到期,该公司劝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39、被害人巫某兰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5月19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48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万元。至2011年5月19日合同到期,该公司让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40、被害人刘某强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5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88万元,其中有一合同已到期,该公司劝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41、被害人陈某辉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8万元。另有一份合同已经到期,该公司让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42、被害人黎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1年5月10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未收到任何本息。

43、被害人李某宜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5月17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48万元。

44、被害人郭某容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10月13日至2010年11月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万元。

45、被害人施某云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7月7日至2011年5月1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8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79万元。

46、被害人简某的报案陈述:我经杨某4、项某妹推荐于2010年6月17日至2011年6月17日分五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2万元,以陈某名义的投资款为6万元,区某3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率为30%。至2011年4月我们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约2.44万元。

47、被害人邝某荣的报案陈述:我经杨某4推荐于2010年8月5日至2011年5月17日分十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0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0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率为30%。至2011年11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4万元。

48、被害人李某梅的报案陈述:我经杨某4推荐于2010年6月19日至2011年4月16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3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2万元,以岑某红名义的投资款为8万元,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32%不等,区某3开具了13张收款收据。至2011年10月我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2.4万元。

49、被害人招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8月3日至2011年4月6日分九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3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93万元,以招某英名义的投资款为38万元,区某3开具了10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率为30%。至2011年11月我们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9万元。

50、被害人梁某芳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介绍,于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3月30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万元,以李某华名义的投资款为9万元,区某3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其中8万元的利息是30%,另外2万元没有利息,只有赠品,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0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44万元。

51、被害人陈某根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17日分九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7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38万元,以陈某叶名义的投资款为40万元,区某3开具了9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率为30%。至2011年11月我们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任何本息。

52、被害人陈某流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3月30日分两次到该公司投资了2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0%。我收到利息1.8万元。

53、被害人梁某钻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9月17日至2011年5月24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签订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该公司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我只收到利息1万元。

54、被害人邓某铭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6月23日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9.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32%。我只收到利息0.2万元。

55、被害人芦某超的报案陈述:我母亲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推荐,于2010年11月12日和2011年4月5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0.5万元,签订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该公司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合同约定是半年至一年。2011年5月开始该公司没有给我们发利息。

56、被害人罗某珍的报案陈述:我通过朋友推荐于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5月19日分六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4.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8.7万元。至2011年4月只收取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0.555万元。

57、被害人邹某良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4月30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我至今未收到过利息,因为我收了又再次投资。

58、被害人邓某生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25000元。至2011年5月28日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48万元。

59、被害人陈某梅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黄某5介绍,于2010年9月4日至2011年5月11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我以我的名义填写2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了3万元,以吴某彬的名义签订1份合同,投资1万元,投资周期为一年,利息为16%,财务经理区某3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投资后我收到利息约0.12万元。

60、被害人顾某珍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黄某5的介绍,于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1月7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为期一年,利息为16%,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投资后我收到部分利息约0.3万元。

61、被害人陈某国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5月20日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至今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41万元。

62、被害人周某凤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黄某5的推荐,于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2月1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至今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1.04万元。

63、被害人林某恺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10月31日和2011年1月10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其中一份合同投资1万元的到期没有利息,只发赠品番茄素和大蒜素。期间我只收到利息0.7万元。

64、被害人陈某琴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11月19日和2011年2月22日到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息为30%至32%。期间我收到利息0.3万元,后来公司多次推脱,拖延发利息的时间。

65、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7月2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期间我收到利息0.18万元,后来公司多次推脱,拖延发利息的时间。

66、被害人邝某宽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7月30日和2010年11月30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至32%。期间我收到利息1万元,后来公司多次推脱,拖延发利息的时间。

67、被害人钟某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黄某5的介绍,于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6月10日分五次到该公司签订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22.5万元,该公司开具了5张收据,利息为30%,为期一年。期间我只收到利息1万元。

68、被害人李某芳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7月22日和2011年2月28日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至32%,每季度返还一次。期间我收到利息1万元,后来公司多次推脱,拖延发利息的时间。

69、被害人张某好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黄某5的介绍,和女儿陈某贤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4月23日到该公司签订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5万元,该公司开具了4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32%不等。期间我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0.45万元。

70、被害人邱某珍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12月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8万元。

71、被害人区某仪的报案陈述:我与妻子郭某芳经该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2万元,以郭某芳名义的投资款为12万元,区某3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1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方式返还的本息0.36万元。

72、被害人梁某弟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介绍,于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但我未收到任何本息。

73、被害人李某嫦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7月22日至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不等。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64万元。

74、被害人杜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2月1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5万元。

75、被害人张某兴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1年2月13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9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万元。

76、被害人郭某容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11月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5万元。

77、被害人吕某芳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5月2日至2011年5月21日分六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78万元。

78、被害人罗某燕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2月1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800元。

79、被害人冯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介绍,于2010年7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5万元,以颜某琼名义的投资款为12万元,区某3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1.6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42万元。

80、被害人罗某丹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2月14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24万元。

81、被害人梁某欢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介绍,于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4月6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6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3万元,以李某明名义的投资款为3万元,区某3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利息为24%-30%不等。我只收到本息约0.5万元。

82、被害人黄某卿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2月17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3.86万元。至2011年8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25万元。

83、被害人余某芳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2万元。我至今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利息。该公司以同样的方法诈骗了我大嫂陈某意、我二嫂梁某英各1万元投资款。

84、被害人梁某明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介绍,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13日分十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9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0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0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4.1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4万元。

85、被害人李某凤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2月24日分九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9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43.1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765万元。

86、被害人张某珠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6.5万元。至2011年5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万元。该公司又以同样的方法诈骗了我丈夫余某其2万元投资款和我妹妹张某弟2万元投资款。

87、被害人罗某新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4月3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3万元,以陈某珍名义的投资款为1万元,区某3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5.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8万元。

88、被害人欧某弟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9月27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5万元。

89、被害人何某映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1月1日和2011年4月14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和梁某源的名义共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7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8万元。

90、被害人梁某菊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介绍,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5月19日分九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和丈夫的名义共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9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2.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47万元。

91、被害人李某芳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2月13日至2011年4月14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1万元,以欧阳某祥名义的投资款为7万元,区某3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期限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3.6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800元。

92、被害人麦某全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1月1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3.9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8万元。

93、被害人梁某弟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8月16日至2011年5月17日分七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7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95万元。

94、被害人卢某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4万元,以潘某勤名义的投资款为4万元,区某3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0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万元。

95、被害人刘某婵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0.56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1万元。

96、被害人区某枝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9月10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5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13万元。

97、被害人何某棠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4月14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2万元。但我没收到该公司返还的任何本息。

98、被害人刘某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3月29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出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万元。但我没收到该公司返还的任何本息。

99、被害人李某开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24万元。

100、被害人刘某华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介绍,于2011年1月25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64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6万元。

101、被害人罗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11月22日2011年4月1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2万元。但我未收到该公司返还的任何本息。

102、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5月19日分六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和吴某怡的名义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8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5.5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35万元。

103、被害人黄某朗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1月1日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5万元,以梁某清名义的投资款为12万元,区某3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57万元。

104、被害人潘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800元。

105、被害人梁某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12月6日2010年12月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和梁某某的名义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7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5万元。

106、被害人张某萍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9月23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和颜某国的名义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利息0.3万元。

107、被害人陆某妹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6.25万元。我至今未收到过利息。

108、被害人区某华的报案陈述:我和丈夫潘某生经李某6推荐,于2010年10月14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29万元,其中以我的名义投资24万元,以潘某生的名义投资5万元,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区某3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周期是一年不等,利息是24%至32%不等。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万元。

109、被害人梁某兰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2月12日和19日分两次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签订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该公司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2%。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利息0.16万元。

110、被害人区某华的报案陈述:我和区某华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0年8月14日至2011年5月17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26万元,以区某华名义的投资款为5万元,区某3开具了9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8万元。

111、被害人陆某田的报案陈述: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的极力推荐,我于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1月19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至今我只收到返还的利息0.5万元。

112、被害人廖某萍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推荐,和梁某英于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7日分六次到该公司签订了6分《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15万元,该公司开具了6张收据,合同约定为一年,利息为25%。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利息0.6万元。

113、被害人李某霞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的推荐,和徐某嫦于2010年4月4日和2011年4月7日到该公司签订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两人各投资1万元,该公司开具了2张收据,合同约定为一年。投资期间我们未收到任何利息。

114、被害人梁某香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7介绍,于2010年11月24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5万元。

115、被害人潘某的报案陈述: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7推荐,我于2010年7月17日至2011年5月19日分六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其中有份合同到期了,就顺延半年,另开了一份收据。至今我们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1.2万元。

116、被害人苏某琴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7推荐,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5月19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3.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至今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5万元。

117、被害人陈某祥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7的推荐,于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12月9日到该公司投资了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投资5万元,以李某名义投资2万元,区某3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至今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3万元。

118、被害人彭某屏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7推荐,于2010年5月24日至2011年5月24日分六次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至今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2万元。

119、被害人陈某苏的报案陈述: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7的推荐,我和陈某华、钟某娣在2010年7月17日至2011年6月21日分八次到该公司投资了25.6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们共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8张收据。其中钟某娣有一份合同已经到期,但是该公司说服钟某娣原合同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给她。投资后我们共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为2.5万元。

120、被害人廖某枝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巫某8介绍,于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29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到期返还了本息约1.8万元。

121、被害人黄某裘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巫某8推荐,于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1月1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4.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0万元,以蔡某名义的投资款为4.5万元,区某3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8.85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86万元。

122、被害人庞某梅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巫某8推荐,于2010年5月18日至2010年11月1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9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05万元。

123、被害人刘某琴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巫某8推荐,于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万元,以李某珠名义的投资款为1万元,区某3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3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800元。

124、被害人赵某卿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巫某8推荐,于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11月1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9.7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93万元。

125、被害人黄某丽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巫某8的推荐,于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5月18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3.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56250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8万元。

126、被害人黎某初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巫某8推荐,于2010年6月17日和2010年10月2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合同期间我收到利息0.33万元,后来公司多次推脱,拖延发利息的时间,2011年6月17日我的合同到期,但区某3让我延期,并给我另开了一份收据。

127、被害人沈某平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陈某妹推荐,于2011年1月24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32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6万元。

128、被害人朱某业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陈某妹推荐,于2010年7月23日至2011年1月1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8.76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16万元。

129、被害人李某生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陈某妹推荐,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1年5月21日分十二次到该公司投资了4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4万元,以方某玲名义的投资款为1万元,以赵某琴名义的投资款为20万元,以李某东名义的投资款为8万元,区某3开具了1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不等。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3.64万元。

130、被害人曾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陈某妹推荐,于2010年7月18日至2011年4月14日七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4.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1.5万元。

131、被害人罗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陈某妹介绍,于2010年8月3日至2011年5月20日分七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6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1.5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62万元。

132、被害人潘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陈某妹推荐,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分两次到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至2011年9月我收到本息约0.5万元,其中第一份合同已经到期,但该公司劝说我再延期半年,并另开了收据。

133、被害人崔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陈某妹介绍,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1年4月25日分九次到该公司投资了4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9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29万元,以梁某城名义的投资款为12万元,区某3开具了9张收款收据,利率为30%,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至2011年4月我们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约2万元。

134、被害人谭某好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陈某妹推荐,于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6月15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32%不等。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利息都又再次投资。

135、被害人廖某声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主任陈某妹推荐,于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5月18日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7万元,工作人员区某3、陈三妹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约定投资周期为半年到一年不等,到期返还本息22万元。至2011年4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5万元。

136、被害人何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主任陈某妹推荐,于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4月2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0万元,工作人员区某3、陈三妹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约定有效期12个月内享受生产经营利润30%至32%不等,到期返还本息39.4万元。至2011年6月18日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875万元。

137、被害人孔某贞的报案陈述:我和丈夫陆某昌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陈某妹介绍,于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到该公司签订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6.5万元,其中我投资5.5万元,陆某昌投资1万元,该公司开具了收据,利息为24%,为期一年。投资期间我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10900元,其中一份合同已于2011年6月15日到期,但区某3说服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一张收据。

138、被害人梁某屏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6介绍,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和刘某敏的名字共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0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4万元。

139、被害人骆某思的报案陈述:我父亲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项某妹推荐,于2010年10月4日至11月30日分两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父亲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利息为30%,为期一年。至今我父亲只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息4.5万元。

140、被害人曾某本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项某妹推荐,于2010年8月2日至2011年4月14日分八次到该公司投资了6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45万元,以庞某莲名义的投资款为20万元,区某3开具了8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一年24%至32%不等。

141、被害人张某慧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项某妹介绍,于2010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21万元,以吕某均名义的投资款为3万元,以吕某冬名义的投资款为10万元,为期一年,区某3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94万元。

142、被害人危某雄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项某妹的推荐,于2010年8月19日和2011年2月14日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利息为24%-32%不等,为期一年。投资后我们收了部分利息约0.36万元。

143、被害人杨某辉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项某妹的介绍,于2010年5月15日至2011年1月1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9万元,共签订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该公司开具了4张收据,利息为30%,合同约定为一年。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利息1.33万元。

144、被害人吴某霞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叶某秀推荐于2010年6月5日至2011年2月1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8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2.32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8万元。

145、被害人李某兰的报案陈述:我经叶某秀推荐于2010年7月22日至2011年3月14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9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1.7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1.6万元。

146、被害人吴某妹的报案陈述:我经叶某秀推荐于2010年7月23日至2011年5月6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8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61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3.86万元。

147、被害人叶某棣的报案陈述:我经叶某秀推荐于2010年8月16日至2011年2月18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21万元,以叶某玲名义的投资款为3万元,区某3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31.2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4万元。

148、被害人张某容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叶某秀推荐于2010年10月7日至2011年1月7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6.5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6万元。

149、被害人梁某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叶某秀推荐,于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20日分八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8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至32%。至2011年9月我收到利息2.78万元,其中第一份合同已经到期,但是该公司劝说我再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150、被害人区某娴的报案陈述:我经叶某秀介绍于2010年10月15日至2011年2月25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为期一年,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46万元。

151、被害人梁某兰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叶某秀推荐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11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6.55万元。但我只收到利息0.2万元。

152、被害人陈某娴的报案陈述:我经叶某秀介绍于2010年08月26日至2011年6月1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387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5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的名义投资70万元,以王某英名义投资4万元,以蔡某名义投资20万元,以蔡某谋名义投资20万元,以黎某芬名义投资110万元,以陈某娴名义投资163万元,区某3开具了1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0%至32%不等。至2011年4月我们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6万元。

153、被害人梁某宜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叶某秀推荐,于2011年4月20日至6月18日分两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但合同期间我未收到任何利息。

154、被害人丁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李某早的介绍,于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签订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该公司开具了2张收据,利息为30%,合同约定为一年。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利息0.3万元。

155、被害人冯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张某介绍,于2010年9月30日到该公司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1万元,该公司开具了1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但我只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750元。

156、被害人黄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财务区某3的推荐,于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分十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93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1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24%不等。投资期间我陆续收到部分利息,并介绍我媳妇张某萍投资1万元,我女儿易某红投资10万元。我们在该公司投资期间共只收到利息13.74万元,其中有份合同到期后,让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157、被害人谭某章的报案陈述:我经区某3、孙某2的推荐于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4月20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38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另有一份合同投资2万元的没有开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32%。投资后我只收到4万元,收到利息后又连同积蓄继续投资在该公司。

158、被害人叶某宽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区某3推荐,于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4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期间我朋友朱某意也投资了3万元,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区某3给我们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其中一张我投资5万元的收据到期后,顺延半年,另开了收据。期间我收了利息2.25万元,朱某意收到利息0.18万元。

159、被害人张某的报案陈述:我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17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9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和钟某辉、钟某桃的名字共填写了8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8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3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现金返还的本息0.8万元。

160、被害人黄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10月16日分三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利率为30%,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至2011年4月我们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约0.59万元。

161、被害人陈某带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黄某5介绍于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3月24日分十一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9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1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34万元,以陈某明名义的投资款为15万元,区某3开具了11张收款收据,利率为30%,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65万元。至2011年4月我们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约3万元。

162、被害人陈某倘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8月12日至2011年3月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万元及赠品番茄素和大蒜素各10瓶。但我未收过任何利息。

163、被害人叶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区某3推荐,于2010年8月12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分两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3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2011年9月我收到本息约1.1万元。

164、被害人姚某萍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7月13日至2011年1月30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2%,约定到期返还本息5.28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0.36万元。

165、被害人梁某好的报案陈述:我经姐姐介绍于2010年10月18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万元。

166、被害人潘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5月1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24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24万元。2011年5月19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让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一张收据。

167、被害人陈某妹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10月10日至2011年6月4日分四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们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5.6万元。至2011年4月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1.4万元。

168、被害人何某云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1月22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5.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6万元。

169、被害人关某仙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9月5日至2011年5月19日分六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31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9万元。

170、被害人孙某群的报案陈述:我父母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8日分五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9万元,以李某敏名义的投资款为3万元,区某3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5.6万元。至2011年4月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0.6万元。

171、被害人邝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7月18日至2011年4月14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一年30%至32%,其中有一份合同没有利息。至2011年9月我收到本息约0.25万元。

172、被害人潘某祥的报案陈述:我经邓某生介绍于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4月2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至32%。至2011年9月我收到本息约0.7万元。

173、被害人朱某眉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7月14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24万元。至2011年10月我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12万元。

174、被害人罗某华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11月22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0.33万元。

175、被害人袁某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7月14日至2011年8月18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万元。但我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

176、被害人王某贞的报案陈述:我经区某3的推荐于2010年8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6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投资后我只收到2.1万元。

177、被害人李某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区某3推荐于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分两次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其中一张5万元的合同到期后顺延半年,并另开了收据。期间我收了利息1.8万元。

178、被害人黄某基的报案陈述:我经区某3的介绍于2010年7月21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5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投资后我只收到0.9万元。

179、被害人林某铿的报案陈述:我经邓某生介绍于2010年11月10日和2011年5月10日分2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3.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两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投资后我收到利息0.72万元。

180、被害人郑某明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4月15日分两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0.3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72万元。

181、被害人李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父母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3月11日分五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39万元,财务区某3让他们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62.4万元。我母亲已经收到了3.4万元的利息。

182、被害人谭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月31日分七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7.3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3万元。

183、被害人郭某实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推荐于2010年9月30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1.5万元。

184、被害人陈某心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6月17日至2011年6月17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48万元。至2011年4月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0.36万元。

185、被害人何某丽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6月17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2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0.12万元。

186、被害人卢某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3月31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8.4万元。至2011年4月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0.78万元。

187、被害人谭某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7月22日至2011年5月18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3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21万元,以陈某云名义的投资款为3万元,以吴某泉名义的投资款为7万元,区某3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40万元。至今我未收到任何本息。

188、被害人利某和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5月17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1万元,以利某清名义的投资款为1万元,以芦某礼名义的投资款为2万元,区某3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8万元。至2011年4月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1.12万元。

189、被害人何某禧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3月30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7.3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2万元。

190、被害人庞某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7月20日至2011年3月2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9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1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0.795万元。

191、被害人罗某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林某胜推荐,于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8月13日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9.92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1.2万元。

192、被害人庞某金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3月1日分两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万元。但我们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任何利息。

193、被害人何某尧的报案陈述:我经李某熊推荐于2011年3月2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48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5万元。

194、被害人朱某莲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5月14日分两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2.6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

195、被害人岑某屏的报案陈述:我于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10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5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3万元。另外有一份合同已到期,该公司让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一张收据。

196、被害人邓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陈某霞介绍,于2010年7月17日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3.72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54万元。

197、被害人梁某联的报案陈述:我经陆某兰介绍于2010年5月1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24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24万元。

198、被害人谭某娇的报案陈述:我经黄某珍介绍于2010年10月12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5万元。

199、被害人周某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8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5.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7万元。至2011年4月我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

200、被害人钟某玲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8月12日至2011年3月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2%,约定到期返还本息5.28万元。其中有一合同到期后,该公司让我顺延半年,并另开一张收据。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0.3万元。

201、被害人曹某芬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及区某3介绍于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16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5.28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0.6万元。

202、被害人陈某环的报案陈述:我通过朋友推荐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1年2月14日分四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半年至一年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1.4万元。

203、被害人陈某云的报案陈述:我经人介绍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3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0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1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利息为24%至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42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2.66万元。

204、被害人陈某玉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8月12日至2011年3月31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2%,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23.2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1.1万元。

205、被害人江某霞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11月10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7.6万元。其中有一份合同于2011年6月5日到期,但是该公司让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一张收据。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0.3万元。

206、被害人梁某赞的报案陈述:我经李应熊推荐于2010年10月23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0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3万元。至2011年4月我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1.5万元。

207、被害人谭某雁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4月1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约定到期返还本息5.2万元。至2011年4月只收过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利息0.3万元。

208、被害人刘某珍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推荐于2010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1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5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1.9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返还的0.6万元。

209、被害人何乙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区某3推荐于2010年8月12日到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区某3让我以我和翁力同的名义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投资后我收到利息0.36万元。

210、被害人程某民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的介绍,于2010年9月18日2011年5月18日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1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其中有两份合同是赠送保健品,到期后没有利息的。投资后我们收了部分利息约5.5万元。

211、被害人严某欢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的介绍,于2010年6月15日2011年6月18日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6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其中有两份合同是赠送保健品,到期后没有利息。投资后我们收了部分利息约0.15万元,其中有份合同到期了,该公司劝说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212、被害人陈某欣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推荐于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6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我至今只收到利息2.11万元。

213、被害人梁某玲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区某3推荐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1年1月1日分三次和钟某芬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9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们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30%。至今我只收到利息0.62万元。

214、被害人霍某多的报案陈述:我经区某3推荐于2010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3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至2011年10月我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

215、被害人刘某琼的报案陈述:我经区某3推荐于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5月29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4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至今我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任何本息。

216、被害人陆某英的报案陈述:我经区某3介绍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1年5月21日分六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23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6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6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投资后我收到利息约3万元。

217、被害人李某常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财务区某3推荐于2010年7月24日至2011年5月26日分五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3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5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17万元,以陈某兰名义的投资款为16万元,区某3开具了5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至今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2.25万元。

218、被害人姚某意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推荐于2010年5月至2011年分十八次到该公司投资了76万元,该公司让我签订了18分《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投资47万元;以梁某锋名义投资1万元;以梁某珊名义投资11万元;以林某芳名义投资1万元;以姚某庆名义投资1万元;以姚某军名义投资10万元;以姚某霖名义投资5万元,该公司开具了18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至24%不等。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利息5.5万元。

219、被害人朱某颜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推荐于2010年7月2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2011年5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2万元。

220、被害人梁某苏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投资者推荐于2010年9月18日和2011年3月24日两次到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我只收到利息0.3万元。

221、被害人陆某焕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介绍于2010年1月4日到该公司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5万元,该公司开具了1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2%。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0.3万元。

222、被害人区某妙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的介绍,于2010年11月8日至2011年2月12日分六次到该公司签订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14万元,该公司开具了6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2%。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是0.68万元。

223、被害人陈某钜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的介绍,和梁某英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1年1月11日分六次到该公司签订了6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9万元,该公司开具了6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32%不等。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0.28万元。

224、被害人梁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区某3推荐于2010年8月19日和2011年11月1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0%。合同期间我收到利息0.33万元。

225、被害人孔某冰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区某3推荐于2011年2月1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合同期间我收到利息800元。

226、被害人孔某定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区某3推荐于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7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6万元,以杨某明和梁某妍名义的投资款各为1万元,区某3开具了7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至32%。合同期间我收到利息0.89万元,其中一份合同到期后区某3劝说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一张收据。

227、被害人罗某雄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10月16日至2011年6月30日分四次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率为30%至32%不等。至2011年11月我们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8万元。

228、被害人彭某连的报案陈述:我经朋友姚某意推荐于2010年6月13日和2010年9月30日到宏洋佛山公司签订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4万元,该公司开具了2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不等。期间我只收到0.3万元的利息,2011年6月13日我的第一份合同到期,但区某3让我再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229、被害人黄某间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琼在路边派传单知道了该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至2011年5月27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该公司的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其中有一份合同到期,该公司劝说我把合同延期半年,并另开一张收据。投资期间我只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1万元。

230、被害人陈某浩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介绍于2010年8月3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该公司的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今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1万元。

231、被害人欧某娣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投资者潘某英推荐,于2010年7月8日和2010年8月1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另一份没有利息,只有赠品番茄素20瓶。合同期间我收到利息0.1万元。

232、被害人陈某勤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投资者陈某钜推荐,于2010年7月3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一年不等,利息为24%。期间我只收到利息600元。

233、被害人梁某贞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投资者陈某钜介绍,于2012年7月31日到该公司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投资现金1万元,该公司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合同期间我只收到该公司返还的利息600元。

234、被害人陈某芳的报案陈述:我经陈某钜的介绍于2011年1月6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3万元,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该公司开具了1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2%。期间我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0.24万元。

235、被害人陈某姜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陈某妹的介绍,于2010年8月16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公司开具了1张收据,为期一年。

236、被害人陈某意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陈某妹的介绍,于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签订了1份《技术合作协议》,公司开具了1张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2%。投资期间我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800元。

237、被害人高某容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李某6推荐,于2011年1月1日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至2011年4月我只收到该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本息0.1万元。

238、被害人李某清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黄某5推荐,于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3月30日到该公司投资了13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其中以我名义的投资款为5万元,以梁某华名义的投资款为8万元,区某3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2%不等,约定到期返还本息约16.64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2.64万元。

239、被害人谭某珍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杨某4、项某妹、黄某5推荐,于2010年11月2日至2011年4月28日到该公司投资了6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以我和黄某清的名字填写了2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2张收款收据,投资周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利息为30%,约定到期返还本息7.8万元。至2011年4月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45万元。

240、被害人王某珍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员工杨某4和区某3推荐,于2010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8日分四次到该公司投资了10万元,区某3让我填写了4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4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至32%。合同期间我只收到利息1.38万元,其中一份合同已经于2011年6月到期,但区某3要我再续期,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241、被害人谢某棠的报案陈述:我经李某美介绍于2010年5月20日到宏洋佛山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1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1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16%。投资后我收到利息0.12万元,2011年5月20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又劝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

242、被害人杨某汉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区某3推荐,于2010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5日分三次到该公司签订了3分《技术合作协议》,投资了10万元,该公司开具了3张收据,为期一年。其中一份已经到期,但区某3说服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一份收据给我。投资期间我共收到公司返还的利息1.8万元。

243、被害人于某兰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项某妹推荐,于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1月1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8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30%。至今我只收过该公司返还的本息0.9万元。

244、被害人卢某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经理杨某4推荐,于2010年11月18日至2011年5月15日分三次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至今我只收过一点点利息,具体数额不清。

245、被害人谢某勤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黄某5推荐到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至今我收过利息0.15万元。

246、被害人刘某东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的经理杨某4推荐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24%。之后我收过利息0.48万元。合同到期后,杨某4让我延期半年,并另开了一张收据,利率为12%,我再次收到利息0.2万元。

247、被害人钱某芬的报案陈述:我经宏洋佛山公司员工黄某5推荐到该公司投资了2万元,财务区某3让我填写了3份《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具了3张收款收据,为期一年,利息为30%。至今我收过利息0.3万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上诉人杜某1(宏洋佛山公司负责人)的供述与辩解:2006年5、6月份,我在天津市认识了韩某敏和杨某光。当时韩、杨二人说起他们成立的天津宏洋公司在做大蒜素和番茄素的保健品,我觉得这个行业比较有前景,就留意了此事且和韩、杨二人互相留了联系方式。之后韩、杨二人以建厂房为名陆续向我借了二百三、四十万元,开始时韩某敏和我约定每个月给我2%的利息,实际上没有给过,至今还欠我30多万元。大概在2007年,因为韩某敏无法还款给我,就提出给我一部分天津宏洋公司的股份,我同意了,当时在工商局也变更了公司的股东。韩某敏是天津宏洋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光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总经理和股东,他和韩某敏一起实际控制公司运作,是公司的实际决策者。公司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工业区,生产、销售大蒜素、番茄素产品,现在已经没有生产经营了。天津宏洋公司在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产业功能区的土地和厂房抵押给银行了,但具体抵押事宜由韩某敏她们操作的,因抵押需要全体股东签名,我在签名时才知道此事。

2008年2、3月份,天津宏洋公司因资金问题无法运作,张某卿应韩某敏的要求来天津宏洋公司做了一段时间的集资,只筹到几十万元,后来就退出了,天津的集资也没有再做了。张某卿走后,韩某敏要杨某光将之前张某卿拿的天津宏洋公司的公章交给会计王某兰。2008年8月份,王某兰离开公司后,将天津宏洋公司的公章交给我保管,实际上也是韩某敏叫他们给我的。2009年7、8月份,我听说韩某敏、杨某光去了广州和深圳两次。11月中旬,韩、杨和我三个人一起去了广州,听从了湖北人陈某关于通过集资方法筹款的建议,决定为了集资在广州和深圳成立两个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由我担任负责人,深圳分公司由杨某光担任负责人。后来在广州分公司的客户来天津考察时,韩某敏告诉他们投资款有65%是给陈某这些业务员或介绍人的,广州的客户就不再投资了,广州分公司也就做不下去了。

2009年9月,韩某敏和杨某光决定成立佛山分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事务、人员、财务都由天津宏洋公司直接负责和管理。杨某光还参加过广州、佛山分公司的开业典礼。我挂名佛山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讲产品、技术等方面的事情。佛山分公司的一般日常事务开支由我决定,大金额的开支都由韩某敏同意和决定。孙某2、区某3和我是在佛山的实际运作者。开始时我的月工资是3000元或3600元,后来韩某敏将我的月工资涨到6000元,除了工资我没有收过任何提成款。孙某2是广州分公司的会计和佛山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佛山分公司的人员也是她招收的,广州和佛山两个分公司的款项具体都由她经手,这些款项的具体去向她最清楚。区某3是佛山分公司的会计,她也做发展客户、与客户签合同、收取客户的集资款并支付客户利息这些事情。其他员工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韩某敏、杨某光和我签订了一份《董事会协议》,约定“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佛山市场现行的返款条款,截止到12月15日,从2009年12月16日开始改为65个点大包年返本,月返息”,表明从2009年12月16日开始,所吸收的投资款有65%是用来还利息及支付业务员提成。集资款的65%作为提成和利息支付给了业务员和投资人,其他集资款有的作为佛山分公司的各种费用,有一小部分给了韩某敏。但投资款的具体去向孙某2和区某3最清楚。

佛山分公司的业务员和佛山投资人所签的《技术合作协议》都是以天津宏洋公司的名义签的,佛山分公司给投资者的利息也是韩某敏、杨某光定的,和客户的合同都是孙某2、区某3签的,合同上我的名章是我因签合同的需要应孙某2、区某3等人的要求刻的,韩某敏也知道。但他们使用我的名章跟客户签名、签合同的具体情况我并不了解。

在佛山分公司时,因为我是名义上的负责人,所以佛山分公司所使用的银行卡都由我本人去银行以我的名开户,但这些卡都放在会计孙某2手上保管,所以这些款项都没有经我手。佛山分公司具体集资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在广州分公司时,我就将天津宏洋公司的公章给了孙某2,后来成立佛山分公司后,孙某2又将公章给了区某3。在广州时,我在韩某敏的授意下,刻了一个“韩某敏”名字的名章,因为她是法定代表人,需要她的名章签合同。现在公司的公章和韩某敏的名章应该都在区某3或孙某2手上。佛山分公司的合同文本和账目、账册都由孙某2保管。

我在2011年2月21日就退出天津宏洋公司了,我的股份也都转给韩某敏和杨某光,我和天津宏洋公司没有关系了,所以此后的合同与我无关。此前的合同虽然盖我的名章,但我的名章也都是欧少琼她们拿去盖给客户的,而且我没有收到投资款,所以也与我无关。韩某敏还向我儿媳妇钱某莉借过80万元,后来通过银行转账还给钱某莉70万元,现尚余10万元未偿还。从2009年3、4月投产到2011年2月我离开天津宏洋公司期间,公司实际上没有赚到钱,卖了多少产品我也不清楚,只知道没有大量的销售出去。

2、上诉人孙某2的供述与辩解:韩某敏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的经营者,她来过佛山公司几次;杨某光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总经理。宏洋佛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杜某1,该公司由杜某1管理,生产、销售大蒜素、番茄素保健品。办公地点在富荣大厦910室,租约到期后韩某敏通知我去办理宏洋佛山公司的注销,同时登记成立“宏洋食品店”,经营者的名字是杨某光,杜某1就退出了,后搬到新荣大厦6楼。“宏洋食品店”成立后没有再接受过投资者的投资,有些以前的合同到期了,因为没有钱付给投资者,杨某光就提供一份补充协议通知书,说明将合同延续半年。宏洋食品店在新荣大厦B座606房的办公场所现在已经被我退租了。

我入职宏洋佛山公司后,差不多每个月都会去天津总公司交账目,天津宏洋公司的总部和生产车间在一起,有70多亩土地的自建厂房、一个综合楼,工厂有两条生产线,证照都挂在办公室里。2011年9月天津宏洋公司还在生产,2011年10月3日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

天津宏洋公司股东韩某敏、杨某光、杜某1三人决定吸收到客户的存款的65%大包给佛山分公司,即吸收到客户的存款,可以用65%的比例支付客户的利息、业务员的提成、工作人员工资、客户旅游、购买礼品及房租、水电等费用。所有费用的支出都要经韩某敏同意,并要杜某1确认。有的客户投资后公司按照约定利息,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返还给投资者;有的客户投资后公司不支付利息,但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保健品,一年后返还全部本金。公司有以宏洋佛山公司的名义和投资者签《技术合作协议》,约定每年的利息是24%至32%不等,其中一个客户的利息高达34%,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给投资者保管,一份是区某3和投资者签完后交给我,我再拿到天津宏洋公司统一交给韩某敏保管。投资者缴款方面,有的是交现金给区某3,区某3去银行将钱存到杜某1的账号(宏洋佛山公司使用的用“杜某1”名开户的银行卡共13张),然后将存款凭证交给我;有的是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汇到杜某1的账号上,投资者再通过区某3将汇款凭证交给我。客户投资后,区某3有开收据给客户。开始时每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后来改为每个季度支付一次利息给投资者。投资款的去向大概是:一部分支付客户的利息;一部分支付我们工作人员的工资;一部分支付房租水电费用;一部分用来搞活动,购买奖品等;一部分请投资者省内游,剩下的钱放在以杜某1名开户的银行账户里,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四个账号,其中工商银行的存款最多。有时韩某敏还会通知我将钱打到天津去,我就通过网上转账汇到韩某敏的农行和工行的账户。

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宏洋佛山公司通过签合同共吸收投资款77309000元,到期应还款为98194340元,合同的期限有三个月、半年和一年三种期限,利息分为三个月为7%,半年为12%、15%,一年为24%、30%、32%共6种利率。清单上显示已还完款的合同都已交到天津宏洋公司,没有还完款的合同在我这里保管。宏洋佛山分公司有两本账,一本假账,一本真账。假账是公帐,在办理注销的代办人那里,现在无法联系;真账是私帐,在韩某敏那里。宏洋佛山公司成立运作两年时间,费用支出有2800多万元的原因在于主要是给业务员的回扣费用、搞活动、送礼品、旅游费用、到天津总公司考察的这几项费用支出比较大。宏洋佛山公司只有500多万元汇给天津宏洋公司,因为每个月返还客户本金和利息的数额都比较多。这500多万元是按韩某敏的指示,主要用杜某1的农行、工行账号转到天津的账号的,其中向韩某敏本人的账号汇了300多万元,向杜某1的儿媳妇钱某莉名开户的账号汇了70万元左右,向“天津市康宝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汇了约50万元,向青海西宁一个生产胶囊的工厂(好像是西宁明杏胶囊厂)汇了8万多元,向一个卖电脑的档口汇了28000元左右。

据我所知,天津宏洋公司只在佛山、广州和深圳三个地方有分公司,其中广州和深圳的分公司大概是2009年8月份开始领取营业执照运作,2010年1月份左右就注销了。宏洋佛山公司筹的投资款有一部分汇去广州和深圳返还客户的本息,我曾根据韩某敏的指示汇给深圳分公司58万多元。电脑记录方面,两台手提电脑已被杨某光拿走,电脑上的记录按照韩某敏、杨某光、杜某1的指示全部删除,韩某敏当时说删除这些记录,以免留下证据。所有支出的单据基本上都有,但不规范,我可以将这些款项的支出单据提供给公安机关。经我和区某3统计,我公司共吸存了473人的资金,签订技术合作协议1318份,合作协议金额本金总额46919640元,已付利息4208255元。

关于保健品的收益情况,韩某敏曾告诉我大蒜素、番茄素保健品的成本只有十几元钱,利润很高。我们在佛山有卖出几十箱,每箱96瓶,最高时卖到每瓶486元,最低时每瓶248元,销售额有几十万元。韩某敏、杜某1和杨某光都告诉过我这样的收益情况是可以支付高利息的,我也去天津宏洋公司的厂区看到过生产线有生产出产品。

区某3每个月在公司领取的工资是3000元。她吸收到客户后的提成是15%,别的业务员吸收到客户后,区某3也有提成5%。刚开始客户交投资款时,就直接将提成款按照比例支付给业务员,每天结账;从2010年3月份开始公司没有现金了,就发合同给业务员作为工资。我按照业务员提成的比例统计出了业务员的提成清单,提成款有19024550元,但因为我们没有制作提成签收表,所以数据不是很精确。

我每个月的工资开始时是3600元,大概从2010年9月份起调整到6000元。宏洋佛山公司的业务员吸收客户投资后,我有1%的提成款,我的提成款共80万元左右。我曾借给韩某敏60多万元,还曾替韩某敏还客户18万元,到现在都没还给我。

大约2010年下半年我曾用我儿子叶浚彬的钱投资了10万元,约定的利息是每季度32%,一年合作期满退还本金。从2011年5月份开始公司就没有付利息给我了,韩某敏说迟一些会给我利息,应该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了。

3、上诉人区某3的供述与辩解:宏洋佛山公司是天津宏洋公司的分公司,2009年11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杜某1,我负责财务和仓库,孙某2是管理公司投资款项的实际掌控人,陈某妹、李某早、张某是业务员。办公地点在富荣大厦910室,租约到期后搬到普澜路新荣大厦B座606。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大蒜素、大蒜多糖、大蒜纤维、番茄素等四种保健品,经营操作方案都由天津总公司做具体指导,资金也要受总公司调配。

我在入职宏洋佛山公司之前,去过天津总公司,天津宏洋公司的总部和生产车间在一起,有70多亩土地的自建厂房、一个综合楼,工厂有两条生产线,大概20到30个人,证照齐全,有很多成品,我觉得比较正规。2011年9月份开始停产,主要是要销售回笼资金,很多产品没有卖出去。天津宏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是韩某敏,她很少在佛山公司。韩某敏和杜某1在佛山搞活动时候跟客户和我们业务员说过公司产品出口欧美还有韩国等,销售量很大,但总公司应该是没有真正的出口,韩某敏总是说出口手续还没有办好,公司很难维持下去。2010年11月份左右,她曾将出口订单传真给我们,主要想让佛山客户放心投资。我去过天津四到五次,孙某2每两个月要去一次,杨某4去过五、六次,我们去那里,每次都由韩某敏接待和布置工作,因此她对我们在佛山分公司的情况很清楚。我们在佛山办理营业执照的所有资料都是由总公司提供给杜某1去工商部门办理的。我不知道深圳、广州分公司的情况,孙某2是财务总监应该比较清楚。

我公司客户都是中老年群体,据我估计,约有40人签约投资,多的40多万元,少的1、2万元,估计总额800万元左右。公司发展客户通常都是业务员介绍亲戚朋友或熟人来购买保健品,然后介绍公司的情况,希望他们投资收利息。客户大多是购买保健品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即客户有闲散资金可与公司合作,每季度收取24%至32%的利息,合作期满退还本息。签订的协议一般都是一年期,可以续签。工作人员或介绍人可以收到客户投资款的10%的回扣。这些投资款一部分支付客户的利息;一部分支付我们员工的工资;一部分支付房租水电费用;一部分用来搞活动,购买奖品等;一部分请投资者省内游,剩下的钱放在杜某1的银行账户,再汇到天津市总公司韩某敏的账户。客户的所有投资款由财务总监孙某2管理,投资者有的交现金,有的转到杜某1的银行账户,银行卡由孙某2保管和支配。宏洋佛山公司没有账册,公司只有合同书及收据在孙某2处,孙某2的电脑登记有客户的一些资料。宏洋佛山公司收到的投资款由孙某2根据宏洋佛山公司所有客户的合同支配,由孙某2将投资款通过我个人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到客户的银行账户支付利息,还有的由我当面发现金给客户。根据孙某2统计的结果,宏洋佛山公司所签的所有合同共吸收投资款83589640元,到期应还款为106371684.8元,合同的期限有三个月、半年和一年的三种期限,利息分为三个月为7%,半年期为12%、15%,一年期为24%、30%、32%、34%共7种利率。我收取提成款开始是收取现金的,后来没有现金了,就收取投资合同。我自己投资了20万元,至今约收了1万多元的利息。

关于宏洋佛山公司的盈利方面,我们主要靠出售大蒜素、大蒜纤维、番茄素等四种保健品,天津总公司给我们的大蒜素和番茄素是143元一瓶,大蒜纤维是49元一瓶,我们卖给顾客的是486元一瓶,番茄素268元一瓶,大蒜纤维98元一瓶。销售这些产品利润应该是50%,但销售情况一般,从公司开业至今,销售额每个月有1万多元,利润大概5000元。而佛山公司每个月要支付90万元利息给客户,所以无法以赚的钱支付这么高的利息,但是韩某敏和杜某1在佛山跟我们业务员说天津宏洋公司主要是靠出口,可以还客户的钱。韩某敏、杨某光、杜某1知道我们的经营模式,是他们让我们业务员这样操作的,就是直接使用客户的投资款发还利息,即给客户32%的高利息,还有业务员15%到28%的回扣,还有其他费用加起来共65%的支出。

宏洋佛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杜某1,我负责财务和仓库、与客户签合同以及销售产品给客户,孙某2是财务总监,杨某4是业务经理,也要管理业务员,陈某妹、李某早、张某、黄某5是业务员,还有李某6、李某7、巫某8、叶某秀、项某妹、周某爱、李某、丁某女、黄某香这些人自己是公司客户,也介绍客户到我们公司的,也算公司员工。我在宏洋佛山公司先后大概介绍了20个客户,共吸收投资300万元左右,收取提成款100万元许。我介绍的客户有阮某良、杨某旺夫妇(40万元左右),郭某文、邹某金夫妇(40万元左右),谭某章(20万元多),黄某英、易某华母女(八、九十万元),陈某兰、李某常夫妇(20多万元),其他的客户我记不得了。这些钱我也投到公司里,也就是跟其他客户一样跟公司签了合同拿利息。韩某敏、杜某1、杨某光在公司收益情况我不清楚。

2011年之后,佛山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利息给客户,韩某敏和杨某光于5月份一起来佛山,向客户保证说要推迟三个月发利息,半年发本金,还当着客户的面承诺假如还不了钱,就卖了工厂来还。当时还邀请客户去天津参观,于是6月29日我和孙某2带了8个客户去到天津总公司工厂参观了一天。我和孙某2想看公司是否有能力还钱就留了下来,韩某敏安排我们在工厂多功能电脑室内做接待工作及其他一些杂事。韩某敏和杨某光说不能按时发放利息是因为出口要等一些手续,办好手续才能出口,资金才能回收。

4、上诉人杨某4的供述及辩解:我以前做保健品时认识了区某3,之后和几个朋友去天津宏洋公司考察后觉得这个公司比较有前途,就到宏洋佛山公司工作了。宏洋佛山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销售。我不知道这些保健品实际上是否有这么高的利润以支付这么高的投资利息,韩某敏每次都说天津宏洋公司的保健品在外省有销售,很快就可以赚到钱拿回来还佛山的投资款,但没有一次兑现。宏洋佛山公司吸收客户投资所许诺的利息有几种,分别是一年期24%、30%,32%和半年期12%、15%这几种利息,都是公司定的,杜某1要求的。杜某1说公司所有的业务员吸收到客户的投资后有5%是作为提成支付给业务员,剩余的95%交给公司财务区某3,但我不清楚她们具体如何支配。公司的客户以老年人为主,但没有特别说明要专门针对老年人。我介绍的客户多数都是我派发传单的老人,我向他们介绍宏洋佛山公司的大蒜素等保健品的利润很高,投资会有高额利息,他们贪高利息就投资了。客户投资,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就都转到杜某1的账号上,如果交现金就直接交给区某3,然后由区某3和客户签合同,并将合同交给客户。客户收取利息有些是通过银行转账,有些是给客户现金,都由区某3经手处理。我听杜某1讲过天津宏洋公司以前在广州有分公司,佛山公司成立后广州公司就没有了。

我去过六次天津的厂区,其中四次是带客户坐飞机去的,两次是我们业务员自己组织去的。我第一次去看时,工厂在装机器,还没有生产。第二次去的时候,工厂就有生产了。在那里,韩某敏和杨某光向我们介绍过宏洋公司的产品和生产过程。

我刚开始是做组长之类的工作,主要就是通知业务员开会,后来做业务员的工作,公司给我名片上印的职位是“业务经理”,但我实际上就是个业务员。我的具体工作就包括到祖庙路派发传单给老人家,介绍他们到公司了解保健品的情况,一方面向客户销售保健品,一方面通过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吸引客户投资给公司。我介绍的客户投资后,所有投资款都交给区某3,但不清楚他们之间如何分配。宏洋佛山公司加上我共有10个业务员,分别是李某7、陈某妹、叶某秀、项某妹、巫某8、李某6、黄某5、张某、李某早。我们各自做业务,每人吸收的投资款和提成款我不清楚。我的收入分底薪和提成两部分,当时杜某1和我约定给我价值3000元的保健品,这些保健品销售后得的款项作为底薪支付给我,提成的部分是靠销售产品和吸收客户投资赚取的。我和李某7一起做业务,我们两个总共介绍了大概二十几个客户投资给宏洋佛山公司,总投资额大概600多万元,我和李某7每人300万元左右,我获得的提成款有27万元左右。我介绍的客户有张某、谭某、杨某、杨某、曾某燕、陈某根、何某江、庞某、林某初等人,还有些人记不得了,他们每人的投资额我不记得。我拿到这些提成款后,因为觉得宏洋佛山公司的投资利息高,就又将这27万元的提成款投资给公司了,共收取过2万元多的利息。我的亲属共投资了33万元,其中我哥哥杨某投资了4万元,杨某投资了9万元,我婆婆杨某投资了20万元,我本人投资了36.52万元。

韩某敏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她来过佛山公司几次,给我们业务员和客户开会,宣传天津宏洋公司具有支付客户投资利息的能力。杨某光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总经理和股东之一,他也多次来过佛山公司做宣传,鼓励客户投资。杜某1是宏洋佛山公司的负责人,在佛山、天津两地跑。杜某1说公司1元钱的产品可以卖到100元,利润很高。区某3是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负责合同及收取客户的投资款、给客户发放利息。孙某22010年春节后才来宏洋佛山公司的,我听杜某1说她是总公司派来的。区某3、孙某2一般在公司就是做和客户签合同、核对账目这些事情。2011年1月份,韩某敏来过佛山向我们业务员和客户宣传宏洋公司产品办好出口后能获得很高利润。我们每次向韩某敏追钱时,她基本上都这样说。2011年4月份韩某敏和杨某光一起来佛山时,因被我们追问还钱的事,她写了一份60万元的欠条给我们所有业务员,这份欠条上区某3、孙某2、李某7、李某6、叶某秀、巫某8、项某妹和我都有签名,其中我出了6万元,我和李某7曾经各拿出2.5万元现金给公司用作支付客户岑某妹的到期本金,但这5万元后来没有还给我们。

5、上诉人李某6的供述及辩解:我2008年认识了区某3,经她介绍于2009年11月到宏洋佛山公司做业务员。我入职时办公地点在禅城区祖庙路富荣中心9楼的一间写字楼,2011年5月份公司就搬去了禅城区普澜路的新荣大厦6楼的一间写字楼,但搬过去两个月后,公司就不再经营了。

宏洋佛山公司的经营业务是销售大蒜素、番茄素、纤维素等保健品,同时吸收客户的投资发展公司的业务,区某3和孙某2说吸收的投资款具体是用于公司购买机器设备、购置厂房等。客户投资给公司后,公司会按时支付利息。我们业务员就负责开拓客户,销售大蒜素等保健品,也通过宣传公司的高利息来吸收客户投资。宏洋佛山公司吸收客户投资所许诺的利息有几种,分别是一年期24%、30%、32%,和半年期12%、15%这几种利息,都是区某3、孙某2等人定下来后告诉我们执行的。区某3和孙某2告诉我们,吸收到客户的投资后有15%是作为业务员的提成支付给我们,剩余85%由区某3和孙某2具体支配。我听孙某2说天津宏洋公司还有广州和深圳两个分公司,我没有去过,后来佛山公司无力支付利息给客户后,孙某2讲过佛山公司的投资款之前有拿去给广州、深圳分公司还钱。我去过三次天津的厂区,第一次是杜某1带我们去的,后两次是区某3带我们去的,当时区某3告诉我们这个厂的产品正在办理出口手续,每投资1元钱可以有50元的利润产出。

我向我认识的客户介绍宏洋佛山公司的大蒜素等保健品时,让他们把多余的钱投资给宏洋佛山公司,有些客户贪图高利息就投资了。客户投资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就都转到杜某1的账号上,如果交现金,就直接交给区某3,然后由区某3和客户签合同,并将合同交给客户。客户收取利息有些是通过银行转账,有些是给客户现金,都由区某3经手。我介绍的客户有黄某朗夫妇、梁某明夫妇、李某凤、卢某珍、刘某婵、罗某、李某好、梁某菊、欧霜金、吕某芳、冯某、黄某卿、张某珠、罗某新、梁某弟、麦某全、张某兴、李某嫦等人,但他们的具体投资额我记不得了。这些人投资的数额有一部分是没有实际出资的,由于宏洋佛山公司后来无力支付利息,区某3、孙某2等人就直接以合同的方式作为支付利息给客户的手段,所以客户的合同投资额要多于实际的投资额,但具体情况只有区某3和孙某2最清楚。

韩某敏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她来佛山都是向我们业务员和客户宣传公司有实力支付客户的投资利息,要客户放心投资。杨某光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总经理和股东之一。杜某1是宏洋佛山公司的负责人。孙某2是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总监,也是佛山分公司实际的管理人,所有款项的出入都由她经手,是佛山分公司实际上的领导。孙某2之前在宏洋的广州分公司做,后来才来宏洋佛山公司。区某3是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也是宏洋佛山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之一。杨某4在孙某2来宏洋佛山公司之前是实际的管理者,客户都称她为“杨总”,孙某2来了之后,所有的钱款由孙某2经手,杨某4管不到什么事情了,到2011年春节之后,杨某4就只做业务员的工作了。宏洋佛山公司有十几个业务员,包括李某7、陈某妹、叶某秀、项某妹、巫某8、黄某5、李某早等人。

杜某1、区某3、孙某2和杨某4都有收取提成,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每个月的工资是2000元和提成(提成根据吸收客户投资款的业绩而定),有些以现金方式给我,有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我,都由区某3发放。从2009年11月开始,我大概介绍了20个客户,总投资额200多万左右,按公司规定的提成额是15%,提成款应该有30万元左右,但只获得提成款大概10多万元,因为其余的提成款都是孙某2、区某3等人以开出投资合同的方式给我的,没有给我实际的款项,从2010年8月份开始我就没有领到提成款了,都是用合同抵给我的。我也有投资给宏洋佛山公司34万元,这是公司应该给我的提成款,但是孙某2、区某3只给了三份合同(共计34万元)给我。我姐姐李某贞投资了10万元,我母亲周某兰投资了21万元,我和我姐姐、我妈妈只收回利息2万元。

2011年5月份,韩某敏和杨某光一起来佛山时,告诉我们业务员和客户说因为要买原料、办出口证等,利息要推迟三个月支付,本金要推迟6个月支付。我当时介绍客户投资时,也认为可以收回这些投资款,并不知道后来会无法收回。

6、上诉人黄某5的供述及辩解:我之前是做其他保健品的,我的客户有在宏洋佛山公司买过产品的告诉我这个公司不错,我就过来看了宏洋公司的文件、影像资料,还由区某3带到天津实地看过宏洋公司的厂房,天津公司的老板韩某敏也极力宣传宏洋公司产品的利润很高。之后我向宏洋佛山分公司的负责人杜某1表示想来做业务员,杜某1就安排我介绍并接待客户来公司,吸收客户给公司投资,每个月给我3000元的工资,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的业务就是吸收客户的投资和销售大蒜素等保健品的,刚开始主要就是吸收客户投资,工厂建起来后才开始有保健品销售给客户。我2009年12月来宏洋佛山公司工作,当时办公地点在禅城区祖庙路富荣中心9楼的一间写字楼,到2011年5月份,公司就搬去了禅城区普澜路的新荣大厦6楼的一间写字楼,但不久就关门了。

我去过三次天津的厂区,都是杜某1等人安排的车票和机票。第一次去时工厂还没有生产,后两次去工厂就有生产了。在那里,韩某敏和杨某光都有向我们介绍宏洋公司的产品和生产过程。韩某敏和杨某光来过佛山很多次,我记得2011年1月份,韩某敏来过佛山向我们业务员和客户宣传宏洋公司的产品的利润很高,办好出口就可以赚到很多钱。

宏洋佛山公司吸收客户投资所许诺的利息有几种,分别是一年期24%、30%,半年期12%、15%这几种利息,这些都是公司制定的,区某3交代给我的。刚开始是执行30%的利率,后来就执行24%的利率了。

我向我认识的客户介绍宏洋佛山公司的大蒜素等保健品和投资有很高的利息,他们贪图高利息就投资了。客户投资,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就转到杜某1的账号上,如果交现金就直接交给区某3,然后由区某3和客户签合同,并将合同交给客户。客户收取利息有些通过银行转账,有些给客户现金,都由区某3经手。我介绍的客户有邓某生、陈某国、谭某好、林某铿、林某恺和陈某明、陈某带姐妹等人,没有记录他们的具体投资情况,但后来我都有叫他们来公安机关报案。这些人投资的数额有一部分没有实际出资,是因为公司后来无力支付利息,区某3等人就直接以合同的方式作为支付利息给客户的手段,所以他们的合同投资额要多于实际的投资额,但具体情况只有区某3和孙某2最清楚,因为合同都是区某3负责的。

我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和提成(提成根据吸收客户投资款的业绩而定)。杜某1说过吸收到客户的投资后,15%是作为提成支付给我们业务员,剩余的85%交给公司,我不清楚她们如何支配。我大概介绍了五、六个客户,有谭某好、陈某带、周某莹、周某然等,总投资额大概300多万元,获得提成款60万元。我的工资都是区某3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我的。因为觉得宏洋公司的利息比较高,就投资了13万元给宏洋公司,后收取过1万多元的利息。

韩某敏是天津宏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她来过佛山公司几次给我们业务员和客户开会,宣传天津宏洋公司有厂房和土地,有实力支付客户的投资利息,要客户放心投资。杨某光是宏洋天津总公司的总经理和股东之一,也来过佛山公司几次做宣传,鼓励客户投资。杜某1是宏洋佛山公司的负责人,佛山、天津两地跑。孙某2是宏洋佛山公司的出纳,经手所有的款项出入。区某3是宏洋佛山公司的财务,负责公司的合同。杨某4在我刚入职时做过一段时间的负责人,开始时公司的日常运营都是杨某4管理的,后来她就没有做了,也没有谁具体管理了。宏洋佛山公司一共8个业务员,除了我还有李某7、陈某妹、叶某秀、项某妹、巫某8、李某6、杨某4。我不清楚别人的收益情况。

2011年4月份韩某敏和杨某光一起来佛山时,因为被我们追着还钱,就写了一份60万元的欠条给我们所有业务员,区某3、孙某2、李某7、李某6、叶某秀、巫某8、项某妹和我都有签名。我当时介绍客户投资时,是认为可以收回这些投资款的,并不知道后来会无法归还,不然我不会参与。

7、原审被告人巫某8的供述及辩解:我和区某3、杨某4之前是明骏公司的同事,我通过她们的介绍于2009年12月来宏洋佛山公司做业务员。我入职时办公地点在禅城区祖庙路富荣中心9楼的一间写字楼,业务就是吸收客户的投资和销售大蒜素、番茄素等保健品。当时杨某4在宏洋佛山公司工作,自称是宏洋佛山公司总经理。

我的工作是介绍并接待客户来公司,给客户看公司的宣传资料,同时吸收客户给公司投资。宏洋佛山公司刚开始时主要就是吸收客户投资,工厂建起来之后才开始有保健品销售给客户。宏洋佛山公司吸收客户投资所许诺的利息有几种,分别是一年期24%、30%,和半年期12%、15%这几种利率,都是公司老板定的,区某3等人让我们执行的,刚开始时是执行30%的利率,后来就执行24%的利率了。

我每个月没有基本工资,薪水就是介绍客户收取的提成(根据吸收客户投资款的业绩而定)。杨某4告诉过我吸收到客户的投资后有15%作为业务员的提成支付给我们,剩余的85%交给公司财务区某3,我不清楚她们如何支配。

我总共介绍了大概二十来个客户,有吕某、黄某丽、廖某枝、杨某女、庞某梅、陈某兰、黄霜裘、梁某要等人,总投资额300多万元,获得提成款45万元左右,我收取提成款有的是现金,有的是通过工商银行转账,都由区某3给我。这些提成款分三部分支出了:1、有20万元左右作为客户的利息支付给客户了,因为有些客户要求的利息高于公司的规定,高出部分都是我自己出的;2、有20万左右是我拿到这些提成款后,觉得宏洋佛山公司的投资利息高,就又主动将提成款投资给公司了,现在只有合同,共计18.18万元;3、我自己的日常消费。

宏洋佛山公司加上我有十多个业务员,包括张江、陈三妹、黄某5、李某6等。我不清楚其他业务员的情况,也不清楚韩某敏、杨某光、杜某1、区某3、孙某2、杨某4等人是否收取提成。韩某敏和杨某光来过佛山很多次,每次都宣传公司的产品和高利润,要求我们多开拓客户,多吸收客户投资,支持公司早日建起来,早日生产等。我自己大概销售了2万元左右的产品给客户,不清楚其他人的销售情况。

8、原审被告人李某7的供述及辩解:我于2010年10月由杨某4和区某3介绍到宏洋佛山公司做业务员。我曾经去过天津总公司的厂区,韩某敏和杨某光向我们介绍过公司产品的生产过程,告诉我们大蒜素成本低,利润高,前景好。她们答应我做业务员是1200元月工资和提成,提成是吸收到的客户投资款的15%,剩余款项公司如何支配我不清楚。我总共介绍了大约11至12个客户,投资款总额大约是100多万元,收取了十八、十九万元提成款。我通过现金方式收取的提成款共有1万元左右,其余的部分是区某3等人以合同的形式给我的,这30多万元的合同中,包括我收取的十几万的提成款部分,还有一部分是我和我老公的积蓄大概有十一、二万。因为当时我也到天津公司的厂区参观过,认为公司有盈利能力,公司的几个负责人也是佛山本地人,利息又高,我也想多赚些钱,才会将提成款都投资给公司。

对于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李某6、黄某5的上诉理由及孙某2、区某3、杨某4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对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宏洋佛山公司是为了非法集资而设立,设立后也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且集资款的绝大部分用于支付投资客户的利息、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业务提成、宏洋佛山公司的日常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活动,故本案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2、对于上诉人孙某2、区某3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上诉人杜某1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主犯的上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的供述及侦查机关调取的《董事会决议》、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均证实宏洋佛山公司本身即为筹集资金而设立,并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客户的利息和业务员的工资、提成款等非生产经营活动,仅有小部分款项划给了天津宏洋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如此直接以集资款支付客户高额利息的运营模式也必将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2)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技术合作协议》及收据等书证证实宏洋佛山公司以投资扩建为名,以高息回报向各被害人募集资金;上诉人杨某4、李某6、黄某5、原审被告人李某7、巫某8的供述亦证实宏洋佛山公司要求她们以高额利息回报引诱客户投资的事实。(3)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的供述及证人韩某敏、杨某光的证言均证明杜某1作为宏洋佛山公司的负责人,孙某2、区某3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明知公司资金的募集方式和分配比例、运营模式和资金去向。且上诉人孙某2供述,其与上诉人区某3对公司其他业务员非法吸收的投资款亦有一定比例的提成。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回报引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行为依法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杜某1作为宏洋佛山公司的负责人,负责设立宏洋佛山公司、决定投资款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公司员工、协调公司内部事务,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是主犯。

3、关于上诉人杨某4、李某6、黄某5及杨某4的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各上诉人募集的款项数额有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原判根据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各被害人提供的《技术合作协议》和宏洋佛山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等书证认定各上诉人募集的款项数额,其中并未包含利息在内,证据确实、充分。(2)对于上述三人所提部分募集的款项不应认定的理由,经查,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均明确指认了集资的介绍人,证言真实可信。经核实,被害人罗某珍、张某、钟某辉、钟某桃、谭某、陈某云、吴某泉投资的共计64万元不应计入上诉人杨某4募集的款项,被害人林某胜经杨某4介绍投资的26万元计算为14万元有误,杨某4募集的款项应为1114.4万元;原判将上诉人李某6本人及其家人投资的64万元、被害人余某其、张某弟投资的4万元计入李某6募集的款项有误,李某6募集的款项应为417万元;原判将被害人谭某好、林某铿投资的共43.5万元计入上诉人黄某5募集的款项有误,黄某5募集的款项应为169.5万元。

4、关于上诉人杨某4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全案区分主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结合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认定上诉人杨某4、李某6、黄某5、原审被告人巫某8、李某7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杨某4、李某6、黄某5、巫某8、李某7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相对独立,故对上述人员未区分主从犯,依照各人的犯罪数额进行量刑适当。

5、关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各上诉人有自首及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的理由,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各上诉人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并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各上诉人的量刑适当,且各上诉人是否实际获利并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各上诉人及上诉人孙某2、区某3、杨某4的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杜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孙某2、区某3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杨某4、李某6、黄某5、原审被告人巫某8、李某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上诉人杨某4、李某6、黄某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李某6、黄某5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巫某8、李某7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某1、孙某2、区某3、杨某4、李某6、黄某5所提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孙某2、区某3、杨某4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凌云

代理审判员林恒春

代理审判员刘晓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松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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