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豫1024刑初4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1024刑初41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发科、郑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镇长和广武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上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1经营的徐庄煤矿协调厂群关系和迎接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提供帮助。徐某1为表示感谢,于2002年12月为王某某购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花园小区房屋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8.616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郑州市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徐庄煤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海龙实业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郑州海龙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人徐某1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2、徐某1为感谢王某某以往对其企业的帮助和希望继续获得照顾,于2005年6月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一辆价值42万元的进口本田牌轿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证人徐某1、吕某、董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3、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荥阳市总工会主席兼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1在荥阳市东区开发香槟大道住宅小区、海龙大酒店等地产项目的征地、拆迁、规划和建设中提供帮助,徐某1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在后续项目建设过程中继续得到王某某帮助,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9月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1.6196万元、人民币120万元用于为王某某购买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又叫御水园)小区房屋。后王某某将该房屋出售,所得赃款自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契税凭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中国银行票据存根复印件、贺秀花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3×××00交易明细、石宝贞中国农业银行卡95×××13交易明细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4、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郑州市煤炭局副局长期间,徐某1为表示感谢王某某以往对其企业的帮助,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70万元,王某某用于投资购买郑州土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合作开发协议书复印件、海龙实业公司现金账复印件、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王某1卡号为55×××99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徐某1、徐某2、王某1、郑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5、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荥阳市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2的郑州市中森置业公司在荥阳东区开发意墅蓝山小区的征地事项中提供帮助,王某2为表示感谢于2006年下半年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因该征地项目进展不顺利,王某某于2007年底将该30万元退还给王某2。2008年4月,王某2的郑州市中森置业公司在取得该项目土地后,被告人王某某为王某2协调该项目施工期间与当地村组关系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2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宗地图复印件,证人王某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6、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期间,承诺为魏某1购买优质煤矿并在煤矿企业经营过程中给予帮助,魏某1为表示感谢将北京市密云县溪水花园小区的一套价值人民币277.3255万元别墅送给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联复印件、记账联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收款单复印件、北京金水银胜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证书领证凭证复印件、税收缴款书、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郑州众晶鑫贸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金水银胜投资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郑州众晶鑫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情况说明、北京华成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证人魏某1、韩某、魏某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7、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魏某1企业提供帮助,分别2016年11月、2017年8月收受魏某1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该款已退还魏某1。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收受魏某1款物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徐某1、王某2款物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在提起公诉前向监察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4956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魏某1中国银行卡号62×××85交易明细、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某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复印件、党委会议纪要复印件、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出资协议书复印件、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秦某装修工程合同复印件、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河南国控集团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劳动合同书,证人魏某1、魏某3、魏某2、田某、王某3、秦某、平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另有综合证据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复印件、中国共产党郑州市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复印件、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文件复印件、郑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复印件、驻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分办处置呈批表、举报材料、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查封决定书、解封决定书、许昌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经举证、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鄢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案发后其家属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人民币7495612元,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495612元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时退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建议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7495612元,依法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马克瑛

审 判 员  王红卫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贝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