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1221刑初10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职务犯罪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后,于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卿、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阴高松、张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春节前,灵宝宏源农牧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宏坡为了加强与张某之间的联系,取得张某对其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在三门峡市区六峰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干休所家属院中送给时任灵宝市政协主席张某现金5万元。
2.张某在担任灵宝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刘宏坡办理林权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在2008年6、7月份、2009年春节前两次收受刘宏坡现金150万元,共计300万元。
3.2014年5月,刘尚国为了感谢张某协调灵宝市电业局为其企业架设、拆移高压线路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为张某支付海南省澄迈县富力红树湾的购房款24.35万元。
4.2008年前后,刘尚国为了感谢张某协调灵宝市电业局为其企业架设、拆移高压线路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提供其开发的清馨园小区房屋一套给张某,张某未支付房款,也未办理交接手续。2011年6月,刘尚国和张某商议后,刘尚国将该房屋出售,并告知张某卖房挣了20万元,张某让把钱先放在刘尚国处。2016年10月,张某让刘尚国将上述20万元支付给徐某2,用于张某购买郑州碧桂园的一套房产。
5.2009年后半年,张某4为了让张某帮忙向灵宝市阳平镇政府催要自己的工程款,在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一张金额为3万元人民币的农业银行卡。
综上,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2.3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行贿人刘宏坡、刘尚国、张某4的证言和证人王建波、徐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归案经过,刘宏坡办理林权证相关资料,购房合同、发票,张某4、刘宏坡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任三门峡市灵宝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5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352.35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第2起事实中300万元行贿款来源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受贿300万元;第5起事实中张某4与张某是堂兄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交全部赃款,建议对张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春节前,灵宝宏源农牧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宏坡为了取得张某对其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在三门峡市区六峰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干休所家属院中送给时任灵宝市政协主席张某现金5万元。
2.2008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灵宝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刘宏坡办理林权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后分别于2008年6、7月份和2009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刘宏坡现金150万元,共计300万元。
3.2008年,刘尚国为了感谢张某在协调灵宝市电业局为其企业架设、拆移高压线路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将其开发的清馨园小区一套房屋送给张某,张某未支付房款。2011年6月,张某让刘尚国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20万元放于刘尚国处。2016年10月,张某让刘尚国将上述20万元转给亲家徐某2,用于张某购买郑州碧桂园的一套房产。
4.2014年5月,刘尚国为了感谢张某协调灵宝市电业局为企业架设、拆移高压线路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为张某支付海南省澄迈县富力红树湾的购房款24.35万元。
5.2009年后半年,张某4为了让张某帮忙向灵宝市阳平镇政府催要自己的工程款,在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一张金额为3万元人民币的农业银行卡。
另查明:1.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7月13日决定对张某立案审查,被告人张某让妻子于同年7月16日向纪检部门说明其收受他人钱财的相关情况,并于当日下午向纪检部门账户退交赃款20万元。同年7月25日张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羊虎山村委会迎接扶贫工作检查时,得知纪检部门正在找自己,就在羊虎山村委会等候纪检部门,直至被纪检部门带走审查。
2.被告人张某在被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刘尚国20万元的事实,并主动写信给其家属要求退交全部赃款,9月17日其家属向办案机关退交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贿人刘宏坡、刘尚国、张某4的证言和证人王建波、徐某1、张某1、孔某、宁某、张某2、张某3、徐某2等人的证言,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归案经过,刘宏坡办理林权证相关资料,灵宝市政府和朱阳镇政府关于变更林地性质有关文件,刘宏坡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材料,张某2涛富力红树湾购房合同、发票,刘尚国提供卖房收据及原始凭证,许小玲郑州碧桂园购房合同,宁某、张会民、刘尚国、张某4、刘宏坡、王海芳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罚没款票据以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52.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被留置前委托他人向纪检部门代为投案并当日退交赃款20万元,后在明知纪检部门调查其相关问题时,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调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并主动写信要求家属退交全部赃款,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第2起事实不能认定、第5起事实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供述先后两次收受刘宏坡共计300万元的时间、地点、数额、贿金特征等细节,均与行贿人刘宏坡的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受贿300万元的事实,且庭审中张某对该事实亦供认不讳,该点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认为收受张某43万元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证人张某4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张某4在工程款400多万元得不到结算的情况下,找到张某让其帮忙结算工程款,并以此为由给张某3万元,该部分事实中被告人张某明知张某4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4结算了部分工程款,系为他人谋取利益,该部分事实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点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交的赃款人民币352.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楚豪杰
审 判 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单梦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卢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