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豫0322刑初32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7)豫0322刑初321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2017年3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刑辖4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管辖被告人景某某受贿犯罪一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某及其辩护人亓立国、周亚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景某某在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的“河南省教育厅两基工作改善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项目”、“河南省政府投入2亿元专项资金,配置教学仪器体音美图书资金项目”、“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河南省农村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专项工程项目”、“河南省特殊教育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学生课桌凳更新工程项目”、“实验操作练习册发行”等项目的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为多家企业提供便利和帮助,在此过程中多次收受贿赂共计454.1万元人民币。分别为:

一、多次收受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贿赂40万元人民币。

1.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企业入围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入围,在招标前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3万元人民币,开标后又收受现金2万元人民币。

2.2012年,河南大学附属中学招标“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项目”,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3.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教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施某1的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及施某1借用资质的北京新东方柏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先后两次收受施某1现金1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4.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濮阳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教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施某1的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及施某1借用资质的北京新东方柏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先后两次收受施某1现金5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币。

5.2013年,景某某收受其多次在招标中照顾的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价值2万元人民币。

6.2013年,新乡一中招标“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项目”,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7.2014年,长垣县组织“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小学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8.2015年,长垣县组织“2015年全面改薄小学教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招标,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借用的余姚智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9.2011年,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物理实验室项目招标,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二、多次收受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贿赂120万元人民币。

1.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学生课桌凳更新工程企业资格入围”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为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入围及中标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30万元人民币。

2.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政府投入2亿元专项资金,配置教学仪器体音美图书资金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10万元人民币。

3.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政府投入2亿元专项资金,配置教学仪器体音美图书资金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通过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送给景某某20万元人民币。

4.2010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10万元人民币。

5.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北京东方中科达公司中标,该公司通过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送给景某某20万元人民币。

6.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受委托组织“河南省特殊教育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10万元人民币。

7.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共计收受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过年过节礼金20万元人民币。

三、多次收受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贿赂84万元人民币。

1.2009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农村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专项工程”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20万元人民币。

2.2010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又组织“河南省农村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专项工程”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10万元人民币。

3.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受委托组织“河南省特殊教育建设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10万元人民币。

4.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设备更新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2万元人民币。

5.2011年,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为感谢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景某某的多次帮助,送给景某某20万元人民币。

6.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20万元人民币。

7.2014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设备更新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2万元人民币。

四、多次收受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股东施某2贿赂115万元人民币。

1.2008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发行实验操作练习册,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将此业务交由杨某与施某2经营,此二人成立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此事,并约定按销售码洋的1%给景某某好处费,从2008年至2013年,景某某共计收到好处费90万元人民币。

2.2008年至2013年,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为了与景某某搞好关系,以过春节名义共计给景某某送钱25万元人民币。

五、收受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5万元人民币。

1.2006年6月份,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收受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5万元人民币。

2.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政府投入2亿元专项资金,配置教学仪器体音美图书资金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收受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0万元人民币。

六、多次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20万元人民币。

1.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两基国检专项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10万元人民币。

2.2008年,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要回部分货款,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让其业务员石新奎送去的现金5万元人民币。

3.2009年春节前,景某某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让石新奎送去的现金3万元人民币。

4.2010年春节前,景某某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让其女婿王某3送去的现金2万元人民币。

七、多次收受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赵治安贿赂15万元人民币。

1.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安现金5万元人民币。

2.2008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安现金5万元人民币。

3.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濮阳市2010-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安现金5万元人民币。

八、多次收受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某1贿赂17万元人民币。

1.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设备更新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15万元人民币。

2.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企业资格入围”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12万元人民币。

3.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教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仪器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15万元人民币。

4.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得到景某某长期帮助,以逢年过节名义送给景某某共计5万元人民币。

九、收受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马玉林贿赂5万元人民币。

2006年以来,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多次为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玉林以过节名义共计送给景某某5万元人民币。

十、收受河南龙杰实业有限公司马崇玲贿赂15万元人民币。

2014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濮阳市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承诺让河南龙杰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收受河南龙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马崇玲15万元人民币。

十一、收受信阳思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经理高某贿赂1万元人民币。

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信阳思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1万元人民币。

十二、收受河南宏博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亮0.6万元人民币。

2014年至2016年,河南宏博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亮为了能得到时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景某某的关照,分三次送给景某某丹尼斯购物卡,价值共计0.6万元人民币。

十三、收受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下属新乡市教学仪器厂厂长王艳中现金6.5万元、软中华烟6条。

2014年至2015年,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宿膳服务中心主任兼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下属新乡市教学仪器厂厂长王艳中(另案处理)为了让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在王燕中评高级职称、帮朋友孩子上学等事情上提供帮忙,向景某某送现金6.5万元、软中华烟6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454.1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景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九次收受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贿赂38万元和手表一块,其中第三项指控其收受施某1的10万元和5万元、第四项指控收受施某15万元和3万元、第五项指控收受施某1手表一块事实存在,其它被指控的事实均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七次贿赂120万元,其中第五项受贿事实存在,但数额是2万元而不是20万元;第六项指控自己收到丁某所送10万元属实,但此款是其儿子结婚丁某送来的贺礼;第七项指控过节收到丁某礼金20万元与事实有出入,应当是礼金10万元左右,另有礼品10万元左右,其余被指控的受贿事实均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其七次收受开封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贿赂84万元,第五项指控其收到王某1所送20万元属实,但不是王某1因公司业务所送,而是王某1因其儿子上学和其亲戚打架被拘留让其活动关系所送,其余被指控的事实均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其二次收受杨某和施某2贿赂115万元,第一项指控其收到好处费90万元事实不存在,第二项指控其收到杨某所送过节礼金25万元与事实有出入,其中礼金只有15万元,另外10万元是礼品。公诉机关指控其二次收受施某215万元的事实均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其多次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20万元,第一项指控受贿10万元和第二项收受5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第三项和第四项指控其收受3万元和2万元的事实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其多次收受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赵治安贿赂15万元,第三项指控收受赵治安5万元事实存在,另两项指控事实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多次收受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某1贿赂17万元人民币,第一项和第二项指控共计7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第三项和第四项指控受贿10万元的事实属实。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马玉林贿赂5万元人民币属实,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河南龙杰实业有限公司马崇玲贿赂15万元人民币事实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信阳思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经理高某贿赂1万元人民币事实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河南宏博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亮0.6万元人民币购物卡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人景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某受贿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景某某帮助相关企业中标没有证据支持,行贿人用来行贿的钱财来源不明。景某某没有索贿情节,主动退还赃款,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景某某在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的“河南省教育厅两基工作改善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项目”、“河南省政府投入2亿元专项资金,配置教学仪器体音美图书资金项目”、“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河南省农村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专项工程项目”、“河南省特殊教育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学生课桌凳更新工程项目”、“实验操作练习册发行”等项目的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为多家企业提供便利和帮助,在此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90万元人民币,分别为:

一、多次收受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共计38万元人民币和价值2万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块。

1.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企业入围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入围,在招标前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3万元人民币,开标后又收受现金2万元人民币。

2.2012年,河南大学附属中学招标“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项目”,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3.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教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施某1的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及施某1借用资质的北京新东方柏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先后两次收受施某1现金1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4.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濮阳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教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施某1的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及施某1借用资质的北京新东方柏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先后两次收受施某1现金5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币。

5.2013年,景某某收受其多次在招标中照顾的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价值2万元人民币。

6.2013年,新乡一中招标“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项目”,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7.2014年,长垣县组织“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小学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8.2015年,长垣县组织“2015年全面改薄小学教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招标,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借用的余姚智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9.2011年,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物理实验室项目招标,景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1现金2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物证。

施某1送给景某某的OMEGA手表一块,机身号为:H366275921

2、证人施某1的证言。

证明施某1系郑州中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为了使自己的企业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的教学设备招标过程中能够入围、中标或者中标后为了表示感谢,自2011年以来,先后多次给该中心主任景某某送钱,共计38万元。另外2013年自己去香港旅游时买了一块OMEGA手表,回来时也送给了景某某。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景某某系河南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证明该中心负责全省教学器材的招投标工作。施某1为了让其控制的郑州中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请求给予关照,自己对施某1的公司提供了帮助,自2011年以来,施某1多次给自己送钱,共计38万元和一块手表。

4、教学设备购买合同、中标通知书。

证明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先后中标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长垣县教育局、新乡市第一中学、台前县教育局、南乐县教育局、范县教育局、河南大学附属中学、河南省实验中学、封丘县教育局等单位的教育设备。

二、多次收受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共计15万元人民币。

2010年,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收受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所送现金10万元,2005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丁某过年过节礼金5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证人丁某的证言。

丁某系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2010年,其送给景某某10万元现金,此外,过年过节时都给景某某送物送钱,一共有5万元左右。

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证明丁某为了使自己的企业在河南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负责的招投标项目中入围,多次给自己送钱的事实。

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采购合同。

证明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组织的有关科教设备采购中中标的事实。

三、多次收受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共计84万元人民币。

1.2009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农村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专项工程”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20万元人民币。

2.2010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又组织“河南省农村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专项工程”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10万元人民币。

3.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受委托组织“河南省特殊教育建设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10万元人民币。

4.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设备更新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2万元人民币。

5.2011年,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为感谢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景某某的多次帮助,送给景某某20万元人民币。

6.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20万元人民币。

7.2014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设备更新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2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1)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的2009年的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工程采购合同,证实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2009年的体育器材项目招投标中中标。

(2)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的2010年的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工程采购合同,证实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2010年的体育器材项目招投标上中标。

(3)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第二批特殊教育教学、医疗康复设备配备项目采购合同,证实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此项目中中标。

(4)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改项目中的中标合同,证实开封博奥公司在此项目上中标。

(5)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2011年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上的中标合同,证实开封博奥公司在此项目上中标。

(6)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2014年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上的中标合同,证实开封博奥公司在此项目上中标。

(7)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2011年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上的中标合同,证实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此项目上中标。

(8)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2014年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上的中标合同,证实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此项目上中标。

(9)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改项目的中标合同,证实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此项目上中标。

2、证人王某1的证言。

证明其系开封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经理,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河南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负责全省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体育器材项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为了能使自己的公司在招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从2009年到2014年,在招投标前后的不同时间段,其多次向时任河南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景某某行贿,共计送给景某某现金84万元。其中包括另一家中标公司郑州俊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付的10万元钱。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景某某系河南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证明河南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教学器材设备的招投标工作。王某1为了让其控制的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和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请求给予关照,自己即对王某1的公司提供了帮助,一般采取向评标小组组长打招呼的方法让王某1的公司中标。从2009年到2014年,王某1多次向自己送钱共计84万元。

4、2009年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工程采购合同。

证明开封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的2009年和2014年的体育器材项目招投标项目。

5、河南省第二批特殊教育教学、医疗康复设备配备项目采购合同。

证明开封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中中标。

6、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采购合同。

证明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此项目上中标。

7、2011年和2014年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中标合同。

证明开封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此采购项目上中标。

8、2011年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中标合同。

证明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此采购项目上中标。

9、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采购合同。

证明河南江山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此采购项目上中标。

四、多次收受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股东施某2共计115万元人民币。

1.2008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发行实验操作练习册,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将此业务交由杨某与施某2经营,此二人成立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此事,并约定按销售码洋的1%给景某某好处费,从2008年至2013年,景某某共计收到好处费90万元人民币。

2.2008年至2013年,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为了与景某某搞好关系,以过春节名义共计给景某某送钱25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景某某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证明:2008年,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合作发行物理、化学、生物、小学科学实验操作练习册,省装备中心负责编写、审定,苏豫公司负责印刷、发行等。双方约定按销售码洋的5%付给装备中心著作权费。苏豫公司为了与其保持合作关系,2008年以来,杨某代表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多次向自己行贿共计115万元,其中包括过节时杨某给自己所送的25万元。

2、证人杨某的证言。

杨某系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2008年以来,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利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的职权便利取得了由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编审的物理、化学、生物、小学科学实验操作练习册的发行权,杨某与省装备中心协议约定,按销售码洋的5%向省装备中心上交著作权使用费。杨某在与景某某协议时暗示每年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按销售码洋的1%给景某某送好处费。杨某将此条件告诉了施某2,施某2同意。2008年以来,杨某代表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行贿共计115万元,其中提成90万元,春节送礼25万元。

3、证人施某2的证言。

施某2系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股东。证明2008年以来,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利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的职权便利取得了由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编审的物理、化学、生物、小学科学实验操作练习册的发行权,杨某与省装备中心协议约定,按销售码洋的5%向省装备中心上交著作权使用费。杨某在与景某某协议时暗示给予景某某好处费,杨某将此条件告诉了施某2,施某2同意。每年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按销售码洋的1%给景某某送好处费。2008年以来,杨某代表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行贿共计115万元,其中提成90万元,春节送礼25万元。

《中小学实验操作练习册》出版发行合作协议、《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中小学实验操作练习册实验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实验操作练习册实验工作的通知》。

证明省装备中心和苏豫公司于2008年和2012年两次签订了《中小学实验操作练习册》出版发行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08年至2016年。约定省装备中心负责练习册的编写、审定和向全省各市、县下文推荐,苏豫公司负责出版、印刷等,并按发行码洋的5%向省装备中心上交著作权使用费。此后,省装备中心利用职权,向全省各市、县教育机构下发通知或文件,要求作好练习册的征订发行工作,并把此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五、收受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5万元人民币。

1.2006年6月份,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收受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5万元人民币。

2.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政府投入2亿元专项资金,配置教学仪器体音美图书资金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收受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0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施某2的证言。

施某2系河南苏豫图书有限公司股东、江苏奇智奇才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2006年,其为了能使自己的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发展业务,送给景某某现金5万元,2007年,河南省课桌凳项目是由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入围的,其送给景某某现金10万元,在景某某的关照下,自己的公司得以入围中标。

2.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收受江苏爱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5万元人民币。

六、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5万元人民币。

在河南省教育家属装备管理中心组织的“两基国检专项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景某某帮助偃师兆飞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财物。

1.2009年春节前,景某某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执帮让石新奎送去的现金3万元人民币。

2.2010年春节前,景某某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执帮让其女婿王某3送去的现金2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提供的2007年“两基”国检专项设备项目采购合同。

证明2007年河南省“两基”国检专项设备项目采购中偃师市兆飞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

2.证人王某2的证言。

王某2系偃师市兆飞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证明2007年,河南省“两基”国检采购项目是省教育装备中心组织招投标的,由于自己的企业业绩不好,为了能够中标,就请景某某帮忙,景某某同意,后来中标后,为了感谢河南省教育装备中心主任景某某提供的帮助,给景某某送了10万元,在2008年王让公司的业务员石新奎给景某某送过两次钱,一次是5万元,一次是3万元,共计8万元,目的分别是感谢景某某帮助自己要回了贷款和过年了去看望景某某。在2010年王让其女婿王某3给景某某送过2万元。

3.证人王某3的证言。

王某3系偃师市兆飞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2010年左右,快该过年时,王某3岳父王某2让王某3去郑州看望景某某,并给景某某带了2万元现金和2条中华烟。

4.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7年,王某2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在“两基”国检专项仪器设备项目中中标,让其帮忙,景某某向有关人员作了指示,帮助王某2的公司中标,事后为了表示感谢,送给景某某10万元现金。2008年,被告人景某某帮助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要回部分货款,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现金5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景某某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让石新奎送去的现金3万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前,景某某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让其女婿王某3送去的现金2万元人民币。

七、收受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赵治安5万元人民币。

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濮阳市2010-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安现金5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提供的2007年以来教育装备中心开展实施的项目及中标单位名称及金额、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证实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情况:2013年薄改项目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采购合同。

2.证人赵治安的证言。

赵治安是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为了感谢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主任景某某在该企业招投标中提供的帮助,2007年、2008年和2013年给景某某送给三次钱,每次5万元,一共15万元,都是自己在投标前找景某某要求帮忙,中标后为了感谢景某某去送的钱。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7年,赵治安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的教学设备招投标中入围中标,请求自己帮忙。在自己的帮助下,赵治安的公司得以中标,中标后赵治安送给自己5万元。2008年,自己又帮忙使赵治安的公司中标,赵治安又送给自己5万元。2013年,赵治安的公司在自己的帮助下中标濮阳教育局的项目,又送给自己5万元。

八、收受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某1贿赂10万元人民币。

1.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教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仪器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15万元人民币。

2.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得到景某某长期帮助,以逢年过节名义送给景某某共计5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提供的河南科教仪器设备中标通知书。

证明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和2012年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的招投标中中标的事实。

2.证人任某1的证言。

任某1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为了使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能够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组织的“河南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设备更新项目”、“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企业资格入围”、“新乡市2010、2011年度弄粗年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实验仪器项目”招标中中标,分三次送给景某某5万元、2万元和5万元现金,此外,为了感谢景某某对自己企业的帮助,多年来逢年过节时送给景某某约5万元左右。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在招投标过程中,任某1为了使河南天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能够中标,就找自己让帮忙。自己通过向有关评委和专家打招呼的方式,帮助任某1的公司入围中标。事后,任某1分三次送过5万元、2万元和5万元。另外多年来逢年过节,任某1都给自己送钱,大约有5万元左右。

九、收受信阳思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经理高某1万元人民币。

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被告人景某某作为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帮助信阳思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1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高某的证言。

高某系信阳思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监事、郑州中兴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证明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自己的公司中了一个标,在第一次中标和自己公司第二次参加招投标前的一个节假日里,自己送给景某某1万元现金,但自己的公司在第二次投标中没有中标。

2.证人任某2的证言。

任某2系高某之妻,信阳思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高某给其说过,2011年以前给景某某送过酒或1万元钱。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新乡市2010年度、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高某找其帮忙,自己表示尽量帮忙,在自己的帮助下,高某的两个公司都中标了,中标后一天,高某去到其办公室,交给其一个袋子,里面有烟和10万元现金,高某将袋子放下就走了。

综合证据:

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证明景某某受贿赃款去向及用途的事实。

2、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缴款凭证。

证明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景某某现金270万元、手表一块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景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各一份。

证明景某某系成年人、无前科。

4、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证明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的性质为事业单位法人,景某某于2006年12月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2016年3月2日被免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综上所述,被告人景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0万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某受贿的第二起事实即2007年至2016年收受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贿赂款共计120万元,其中2010年收受丁某现金10万元和2005年至2015年期间收受丁某所送过年过节礼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它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景某某的受贿的第六起事实即收受偃师市兆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20万元,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指控景某某受贿15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指控景某某受贿的第九起事实即收受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马玉林5万元;指控景某某受贿的第十起犯罪事实即收受河南龙杰实业有限公司马崇玲15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景某某受贿的第七起事实即收受偃师市正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赵治安15万元的犯罪事实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共计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景某某受贿的第八起事实即收受河南天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任某117万元的犯罪事实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共计7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某受贿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实即收受河南宏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亮0.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为王有亮称分三次送给景某某0.6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目的是考虑到双方系南阳市老乡,与景某某搞好关系以便以后遇到困难时请景某某帮忙,但自己公司的业务实际上没有请景某某帮过忙。景某某辩称对是否收到过王有亮购物卡“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对此认可”,别无其它任何证据证明,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某受贿的第十三起犯罪事实即收受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宿膳服务中心主任兼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下属新乡市教育仪器厂厂长王艳中以评高级职称和帮助朋友孩子上学为由所送现金6.5万元、软中华烟6条的事实,王艳中称,自己没有在评高级职称和帮朋友孩子上学等方面请求过景某某帮忙,也没有给景某某送过钱。被告人景某某供认“收受新乡教学仪器厂王艳中多次送给我20万元”,别无任何对送钱目的和过程的供述材料,也无其它证据证明,故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景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二、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景某某的违法所得现金270万元、“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18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