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1324刑初15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8)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钦、谭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舒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市房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南阳市房管中心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执法、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承揽工程等方面,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11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雷某现金共计20万元,为其在公司改制、房地产项目开发中提供帮助。
2.2004年至2017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现金22万元、价值10万元的宅基地一宗、由王某1承担其门面装修费用2万元,共计34万元,为王某1在企业改制、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
3.2004年至2016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张某1现金共计10万元,帮助张某1之子张某2安排工作、解决编制、晋升职务。
4.2004年5、6月份,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1现金5万元,承诺在其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
5.2004年年底,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2现金1万元,承诺为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6.2005年、2008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石某现金共计10万元,帮助承包市房管局张衡路办公楼主楼外墙玻璃幕墙工程和协调支付工程款。期间由石某出资4万元帮其装修卧龙路广厦都市家园小区的住宅。
7.2004年和2005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党某现金共计15万元,为该公司承揽房管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提供帮助。
8.2006年至2011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3、职工邱某现金共计8万元,协调市房管局产权处处长白光聚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房产证提供帮助。
9.2006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高中同学吴某1现金5万元,将吴某1之子吴某2安排至市房管局下属的南阳市室内装饰业协会工作,并承诺协调办理事业编制。2008年前后,因吴某2编制问题未解决,退还吴某1现金1.5万元。
10.2006年10月份,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具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下属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方某现金5万元。
11.2008年上半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港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1现金5万元,协调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该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予以关照。
12.2008年、2009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南阳市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现金共计12万元,为该公司房办理地产项目测绘手续提供帮助。
13.2009年至2011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南阳市肉联厂企业改制中,多次收受南阳市众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陈某1现金共计5万元,为其收购改制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提供帮助。
14.2009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2现金共计3万元,并承诺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15.2009年、2010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林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现金共计8万元,并承诺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16.2009年至2010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南阳市荣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现金共计15万元,帮助该公司推动原汽车厂生活区安置拆迁工作。
17.2010年下半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现金2万元,承诺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18.2010年至2012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某现金共计8万元,并安排南阳市房管局产权产籍处处长张某4为冯某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19.2011年,刘某某利用担职务之便,两次收受河南恩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现金共计8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查处该公司违规行为过程中予以关照、承诺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20.2011年至2014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现金共计10万元,并为其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21.2011年下半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天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2现金10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查处违规售房行为过程中予以关照。
22.2011年初,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河南省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现金20万元,承诺为其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23.2012年下半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振杰房地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3现金5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查处该公司违规行为过程中予以关照。
24.2013年5月份,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百利全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现金5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该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予以关照。
25.2015年下半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现金5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该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资金拨付过程中予以关照。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出示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未索贿,且案发后积极退赃,极大减轻了危害结果。四、被告人认罪悔罪,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市房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南阳市房管中心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执法、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承揽工程等方面,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186.5万元,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5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雷某现金共计20万元,为其在公司改制、房地产项目开发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2年,刘某某任房管局副局长分管局下属广厦公司。2003年上半年,与雷某一起去成都学习培训,雷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工作中的支持及以后继续支持,送给刘某某5万元。2007年左右,雷某为感谢刘某某的工作支持及帮助推进广厦公司改制,在雷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5万元。2011年下半年,雷某让刘某某支持改制,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刘某某全力推进广厦公司改制,广厦公司改制成功。
2、证人雷某证言:证实2003年上半年,为取得刘某某的工作支持,在成都开会期间送给刘某某5万元现金;2007年,广厦公司改制前,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5万元现金;2011年底,在广厦公司改制期间,送给刘某某10万元现金。
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赃款的去向。
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房管局《关于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脱钩改制的请示》、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复、转让公告、房产交易凭证、广厦公司营业执照等:证实2011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广厦公司2012年6月底前完成改制,刘某某是分管责任人;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13年。2013年11月,公司改制完成,雷某等人受让广厦公司股权。
5、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收受20万元经过及赃款去向,内容与同日笔录内容一致。
(二)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现金22万元、价值10万元的宅基地一宗、由王某1承担其门面装修费用2万元,共计34万元,为王某1在企业改制、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4年6月,王某1为感谢刘某某对其本人及公司事务上的的关照,取得改制时的大力支持,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5万元。2006年左右,王某1为感谢刘某某对其公司及个人的支持、关照,为刘某某个人装修了光武路的门面房,花费2万元左右。2006年上半年,王某1为感谢刘某某对其公司改制的支持,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0万元。2006年10月,王某1为感谢刘某某对其公司及他本人的关照和支持,取得刘某某对公司业务的继续支持,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5万元。2007年左右,王某1为感谢刘某某在改制中的支持及取得刘某某对其公司业务的支持,出资10万元为刘某某购买袁庄村宅地地一块。拆迁后取得三川御锦台小区安置房,李某1补差价。2017年2月,王某1为感谢刘某某对其本人及公司业务的关照,在海南送给刘某某2万元。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04年,为取得刘某某对工作的支持,王某1借刘某某出差之机,送给刘5万元。2006年下半年,王某1为取得刘某某的关照,借刘某某出国考察之机,送给刘某某5万元。2006年,王某1为取得刘某某对住建公司改制的支持,送给刘某某10万元。2006年下半年,王某1为感谢刘某某对住宅建筑公司及其个人工作的支持,安排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某2给刘某某光武路的门面房进行了简单装修,王某1支付装修费2万元。2008年为感谢对改制前工作的支持及取得继续支持,出资10万元为刘某某购买袁庄宅地基1块。2017年2月,为感谢刘某某以前的关照并继续维持好关系,王某1在海南送给刘某某2万元。
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06年,王某1安排李某2给刘某某装修过光武路中心医院北门西边路南两间门面房,王某1支付2万元装修款。
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06年前后,刘某某购买光武路门面房,由刘某某安排人简单装修。刘某某和王某1在袁庄购买地皮,农运会拆迁安置,在三川御锦台取得一套安置房,补交差价3万余元。
5、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南阳市住宅建筑公司经刘某某介绍施工盛世龙源项目。
6、购买地皮收据:显示2008年1月18日收到刘晓园交来宅基地款壹拾万元整。
7、房管局文件、市政府会议纪要、改制批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住建公司营业执照等:证实2005年6月,南阳市房管局成立房管局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刘某某任副组长。2005年12月31日,住建公司改制。2010年10月,住建公司承建盛世龙源二标段建设。
8、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意向书、袁庄A区小南庄三川豫锦台改造项目产权调换协议书、互找差价结算单:证实2014年6月,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与李某1签订安置协议,置换面积120㎡。2016年5月,李某1应交差价69624元。
9、房管局情况说明、河南省外事侨务服务中心出团及催款通知:证实2003年4月,刘某某到成都出差;2006年11月,刘某某到南非等国考察;
10、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五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情况。
(三)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张某1现金共计10万元,帮助张某1之子张某2安排工作、解决编制、晋升职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张某1请刘某某帮忙安排张某2工作,在刘某某家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刘某某为张某2安排工作并解决编制。2014年下半年,张某1为让刘某某帮忙将张某2提拔为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在刘某某家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刘某某先后向局长肖河、王**推荐,后张某2被提拔为副主任。
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04年6月,为让刘某某帮忙给张某2安排工作,在卧龙路广厦小区刘某某家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后张某2被安排工作并解决编制。2014年7月,为让刘某某帮忙推荐张某2当副主任,在刘某某家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2016年,张某2被提拔为市房管局维修资金办公室副主任。
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经刘某某帮忙,自己于2011年到南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12年8月被调整到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2016年被提拔为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04年前后,张某1为张某2的工作安排问题找刘某某帮忙,在其家送5万元现金;2014年下半年,张某1为张某2职务提拔问题找刘某某帮忙,在其家送5万元现金。
5、证人王**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8月,房管中心要调整干部,刘某某让王**关照张某2。2016年10月,张某2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6、调配录(聘)用通知单、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任职通知、党委会记录、关于成立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批复、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调动介绍信等:证实2012年8月,张某2从第一房地产开发中心调至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2016年11月,张某2任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四)2004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1现金5万元,承诺在其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4年5、6月份,刘某某收受赵某15万元现金,承诺为其以后提供帮助。
2、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04年6月,刘某某在龙泉阁吃饭后向赵某1提出急用钱。赵某1为与刘某某搞好关系,以后开发项目了好找刘某某帮忙,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后赵某1开发项目还未走到房管局办理手续阶段,未找刘某某帮忙。
3、南阳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证:证实锦润公司于2011年开发锦润富邸项目。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五)2004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2现金1万元,承诺为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4年,刘某某在明知王某2有求于自己的情况下,收受王现金1万元。
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04年底,中州花园项目没有土地证无法办理房产证,为让刘某某帮忙房产证,送给刘某某现金1万元。后刘某某说协调了,因种种原因未办成。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金广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证实金广源公司开发五小教师安置楼,于2005年上半年入住。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六)2005年、2008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石某现金共计10万元,帮助承包市房管局张衡路办公楼主楼外墙玻璃幕墙工程和协调支付工程款。期间由石某出资4万元帮其装修卧龙路广厦都市家园小区的住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5上半年,石某为承揽南阳市房管局新办公大楼主楼玻璃幕墙工程,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5万元现金。刘某某给住宅建筑公司经理王某1、局生产技术科科长白某打招呼,后石某的中建七局装饰公司中标。2008年12月,石某为让刘某某帮忙拨付工程尾款,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5万元现金。2005年前后,石某为感谢刘某某帮其承揽到局交易大厦主楼玻璃幕墙工程,为刘某某装修卧龙路广厦都市家园小区房子,花费4万余元。
2、证人石某证言:证实2005年石某为获取办公楼主楼外墙装饰工程项目送给刘某某5万元现金,后顺利中标。2008年12月,为让房管局拨付工程款尾款,石某又送刘某某5万元现金。2006年上半年,石某为刘某某装修房子花费4万元。
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05年前后,购买卧龙路广厦都市花园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刘某某安排石某装修房子。
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05年4月,南阳市房管局组织临时性工程招标委员对房产交易大厦主楼玻璃幕墙、室内装修等工程进行招标,王某1是评委,在招标前,刘某某让给石某的中建七局装饰公司投票、党大勇的大华公司投票。后中建七局装饰公司、大华公司分别中标。
5、证人白某证言:证实刘某某在招标过程中向白某暗示大华装饰及中建七局。
6、评标意见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拨款申请表等:证实2005年4月,南阳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厦主楼玻璃幕墙工程评标,中建七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得7票。2005年6月,中建七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玻璃幕墙工程。石某为该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2009年1月4日,经刘某某审批,房管局支付中建七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8万余元。
7、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七)2004年和2005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党某现金共计15万元,为南阳市大华装饰建筑工程公司(党某借用的投标公司)承揽房管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初,党某为承揽房管局新办公大楼室内装修工程,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0万元现金。刘某某向负责招标工作的白某及王某1打招呼表达对党某大华公司的倾向性意见。经评委会一致推荐大华公司中标。2005年9、10月份,党某为表示感谢及在工程款拨付上继续取得刘某某关照,在中州东路市医院向东的一家餐馆送给刘某某5万元现金。
2、证人党某证言:证实2004年左右,为承揽房管局内部装修工程请刘某某帮忙,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现金10万元。中标后,为感谢刘某某,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
3、工程开标评标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05年4月30日,南阳市大华装饰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南阳市房产交易大厦室内装饰工程A标段;双方于6月签订施工合同。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八)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3、职工邱某现金共计8万元,协调市房管局产权处处长白光聚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房产证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王某3为办理其公司开发的白河龙祥小区房产证,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前,王某3安排公司员工邱某三次到刘某某办公室,每次送1万元现金,共3万元现金。
2、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为让刘某某帮助办理龙祥小区房产证,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为让刘某某协调催办房产证,王某3安排员工邱某三次共送给刘某某3万元。
3、证人邱某证言:证实为让刘某某推进龙祥小区房产证办理,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邱某分别送给刘某某1万元现金,三年一共3万元。
4、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南阳市委办公室文件等:证实2004年,黄河公司开发龙祥小区;2010年,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5、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九)2006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高中同学吴某1现金5万元,将吴某1之子吴某2安排至市房管局下属的南阳市室内装饰业协会工作,并承诺协调办理事业编制。2008年前后,因吴某2编制问题未解决,退还吴某1现金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吴某1为让刘某某帮助解决吴某2编制,在刘某某家送给其5万元。因编制无法解决,刘某某退还吴某11.5万元。
2、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06年为让刘某某帮助安排儿子吴某2的正式工作,到刘某某家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2008年前后,因未安排退还1.5万元。
3、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2006年春天,刘某某让吴某2给房管局装饰办主任袁祖怀联系,后吴某2在装饰协会开车一直开到2014年。2014年协会脱钩改制成立独立的社会团体,2017年12月,吴某2被选举为协会秘书长。
4、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南阳市室内装饰业协会证明、领款单:证实2006年3月,吴某2到南阳市室内装饰业协会工作。
5、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200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具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下属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方某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10月,方某为感谢刘某某对其公司及个人的支持、关照,让刘某某支持二开发公司改制,在刘某某出国去南非考察前,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
2、证人方某证言:证实2006年10月,为让刘某某支持二开发公司改制,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
3、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一)2008年上半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港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1现金5万元,协调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该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杨某1为办理其开发的盘龙阁房产项目预售证,请刘某某帮忙。刘某某让市房管局市场处处长张某3尽快办理。2008年上半年,预售证办出后,杨某1为表示感谢,在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
2、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托刘某某给有关人员打过招呼办理其开发的盘龙阁项目预售证。2008年上半年,预售证办出后,杨某1为表示感谢,送给刘某某5万元现金。
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刘某某打电话让关照一下南阳市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北花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的事,张某3安排人员抓紧予以办理。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证、施工证、营业执照等:证实2007年11月,港岛公司取得中北花园2、3、4号楼预售证。
5、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二)2008年、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南阳市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现金共计12万元,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测绘手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蔡某为让刘某某催办其开发的都市兰庭项目测绘手续,送给刘现金10万元。刘某某让测绘队队长安排办理。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蔡某为了和刘某某联络感情搞好关系,以后他公司项目有事需要办手续好找刘某某协调帮忙,分两次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2万元人民币。
2、证人蔡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蔡某让刘某某帮忙协调解决都市兰庭项目测绘问题,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现金10万元。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蔡某为都市兰亭项目以后需要办理测绘、抵押手续时想让刘某某给帮忙,分两次给刘某某送了共计2万元现金。
3、房产测绘合同书、营业执照等:证实2009年11月,明伦公司与南阳市房地产测绘队签订测绘合同。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三)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南阳市肉联厂企业改制中,多次收受南阳市众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陈某1现金共计5万元,为其收购改制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刘某某受房管局委派到南阳市肉联厂参与该企业改制,积极推荐涉及房产评估工作,陈某1收购了肉联厂。陈某1为感谢刘某某在肉联产改制中对其公司帮助,于2009年中秋节前送给刘某某5000元现金,2010年的春节前送给刘某某20000元现金,2010年中秋节前送给刘某某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送给刘某某20000元现金。
2、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为感谢刘某某在肉联厂改制过程中的支持帮助,于2009年中秋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先后5次共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
3、南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营业执照等:证实2006年10月,南阳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肉联厂等企业改制问题,决定由众龙公司开发肉联厂的102亩土地。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四)2009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2现金共计3万元,并承诺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杨某2为取得刘某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的帮助,于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三次到刘某某办公室,每次送1万元现金,共3万元现金。
2、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为让刘某某打招呼帮助办理同乐新城预售手续,送给刘1万元;为使该手续尽快办理,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两次分别送给刘1万元。
3、同乐新城项目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证实2012年12月,广宇公司取得同乐新城A栋(3-15层)住宅部分预售许可证。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五)2009年、2010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南阳市林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现金共计8万元,并承诺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曹某为其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能得到刘某某的帮助,于2009年下半年送给刘3万元,2010年下半年送给刘某某5万元。
2、证人曹某证言:证实为取得刘某某对其开发的尚座花园项目的支持,于2009年下半年、2010年下半年,两次共送给刘某某8万元。
3、林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营业执照等:证实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情况及曹某的身份。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六)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南阳市荣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现金共计15万元,帮助该公司推动原汽车厂生活区安置拆迁工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徐某为让刘某某推进工作,送给刘5万元。刘某某多次向政府汇报,最后市政府里也形成了会议纪要。2010年下半年,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刘10万元。
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07年,徐某公司开发南阳市原汽车厂地块厂区及生活区,为让刘某某推进生活区的安置拆迁工作,于2009年10月送给刘某某5万元。2010年10月,刘某某以给儿子在北京购房为名向徐某借款300万元。鉴于刘某某管着安置拆迁,徐某送给刘某某10万元。
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荣和公司证明、营业执照等:证实2010年5月,市政府办公会研究原汽车制造厂生活区改造问题,决定该生活区危房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有市房管中心牵头负责,抓紧推进实施工作。刘某某等房管局6名工作人员与会。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现金2万元,承诺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下半年,高某为让刘某某为其公司开发的城中村改造地产项目手办理许可证、测绘等手续时提供帮助,送给刘某某2万元。
2、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0年,恒顺达公司开发南阳市曾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10年下半年,高某为让刘某某为项目房产手续提供帮助,送给刘某某2万元。
3、卧龙区人民政府文件、营业执照等:证实2010年,卧龙区成立曾楼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指挥部。2014年12月,恒顺达公司曾楼村棚户区改造“金汇城”项目被批准。
4、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十八)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某现金共计8万元,并安排南阳市房管局产权产籍处处长张某4为冯某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下半年,冯某让刘某某帮忙催促产权处办理其公司抵押贷款手续,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刘某某让房管局产权产籍处处长张林关照办理此事。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前,冯某为让刘某某支持其公司有关房产手续办理,三次在刘某某办公室各送给刘某某1万元。
2、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0年,为让刘某某帮忙协调办理淯龙苑项目房管局贷款手续,送给刘某某5万元。2010年-2012年春节前,为取得刘某某关照,三次各送给刘某某1万元。
3、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2010年,刘某某让张某4关照办理冯某开发楼盘的抵押贷款手续。
4、南阳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审核表、预售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实相关楼盘手续办理情况。
5、南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张某4任职情况说明:证实张某4任职情况。
(十九)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职务之便,两次收受河南恩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现金共计8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查处该公司违规行为过程中予以关照、承诺为该公司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范某公司的华恩大厦项目因违规销售被房管局监察大队查处,范某让刘某某关照,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刘某某让市场处处长张某3关照此事。2011年下半年,范某为感谢刘某某的关照,及刘某某能协调其公司卧龙城市广场项目房管局相关手续,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3万元。
2、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范某为华恩世纪商贸城无证销售被查处一事请求刘某某帮忙,后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2011年下半年,为表示感谢及提供帮助送给刘某某现金3万元。
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1年,刘某某打电话让关照“华恩世纪商贸城”违规销售问题,张某3安排人员办理。
4、华恩公司违规销售查处材料:证实2011年5月,南阳市房地产市场监察处发现华恩公司有违规销售情况,于12月立案查处。2012年5月20日对该公司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售房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9月,华恩公司交罚款6万元。
(二十)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现金共计10万元,并为其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陈某2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让刘某某关照其公司。2014年底,陈某2公司开发的盛世城项目因使用瘦身钢筋被曝光,陈某2让刘某某催办该项目房产证,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
2、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陈某2为取得刘某某对其公司的关照,2011年下半年,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2014年使用瘦身钢筋被曝光后,为让刘某某催办房产证,送给刘某某5万元。
3、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决定、借款单、房权证、营业执照等:证实2014年12月,陈某2向公司借款10万元,印证陈某2第二次送5万元的资金来源。
(二十一)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天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2现金10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查处违规售房行为过程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赵某2让刘某某催办“翰林苑”项目预售证,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刘某某介绍房管中心市场处张某3认识赵某2,让张某3关照赵某2的项目。
2、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让刘某某催办“翰林苑”项目预售证,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刘某某介绍赵某2认识张某3,让给予关照。
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刘某某介绍张某3认识赵某2,让关照办理农科所专家公寓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后张某3指导赵某2完善手续,该项目于2017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南阳市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违规售房立案查处材料、营业执照等:证实2011年11月,南阳市农业科学院取得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年2月,天威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刘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经过。
(二十二)2011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河南省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现金20万元,承诺为其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初,郑某为让刘某某帮助办理其公司项目的房地产手续,送给刘某某现金20万元。
2、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1年元月,郑某为能让其房项目房管局手续审批时得到刘某某的帮助,送给刘某某现金20万元。
3、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实中达公司开发有中达天润梅地亚酒店、中达天润城市广场等项目。
(二十三)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振杰房地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3现金5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查处该公司违规行为过程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下半年,杨某3让刘某某帮忙协调其公司上河苑项目违规销售事情,送给刘现金5万元。刘某某给市场处处长张某3打电话,让给予关照,后未再追究杨某3公司。
2、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杨某3公司在滨河路盐业局旁建展示中心违规宣传房产项目,市房管中心稽查队要求停止宣传展示。杨某3为不让查处继续展示,及办理后续房产手续得刘某某的帮助,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5万元。
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市场处执法队查处河南振杰置业公司“上河苑”项目违规销售,刘某某给张某3打电话让协调此事。张某3安排执法队予以关照。后对上河苑项目罚款5万元。上河苑展示中心未拆除,张某3也未敦促检查该项目。
4、房管局查处振杰置业公司违规销售案件材料:证实2012年7月-9月,房管局发现振杰公司在滨河路建上河苑展示中心,有宣传活动,收取客户意向金,遂立案查处。2012年11月7日,对振杰公司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售房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百利全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现金5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该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周某让刘某某帮忙催办其开发的财富公馆项目预售证,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现金5万元。刘某某让张某3尽快办理预售证。
2、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周某让刘某某协调尽快办理相关项目预售证,送给刘现金5万元。2017年元月,预售证才补办下来。
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刘某某让张某3关照办理财富公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时财富公馆土地规划等手续还不完善,不具备办证条件,没有办理预售证。2017年,项目手续完善后才办理的预售证。
4、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2017年1月,百利全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五)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现金5万元,并安排市场处处长张某3在该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资金拨付过程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上半年,魏某让刘某某打招呼协调其开发的万世华庭项目监管资金拨付事宜,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刘某某让张某3关照此事。
2、证人魏某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魏某让刘某某打招呼尽快拨付万世华庭房产项目监管资金,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刘某某给相关人员打过电话,监管资金按正常程序尽快拨付了。
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刘某某让张某3尽快照顾办理魏某万世华庭项目的监管资金拨付。张某3安排资金监管科科长唐某尽快办理此事。后资金很快拨付。
4、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张某3打电话让唐某尽块办理万世华庭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后资金很快拨付。
5、南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操作规程、万世华项目预售款用款意见书核实意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实2015年7-9月,经唐某等人审核,中信银行多次支付嘉合公司监管资金。其中,2015年7月,支付2698万余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调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南阳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与20日决定对刘某某立案调查,次日决定对刘某某留置,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被留置。
2、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由南阳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受贿一案。
3、刘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男,1959年4月14日,河南省方城县,住南阳市卧龙区。
4、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前无前科。
5、刘某某简历、职务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任职情况。
6、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文件、工作分工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分工情况。
7、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退赃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坦白、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审理查明,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其中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已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符合受贿罪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0余次,数额200余万元,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受贿数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的为“数额巨大”,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受贿数额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对其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应当判处二十万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
二、违法所得由收缴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常 亮
代理审判员 毕祺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