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豫1729刑初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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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8)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保华、杨红梅、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志清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及开发区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刘某1、孙某、周某、逯某某等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29.0176万元。
一、收受刘某1人民币73.6万元贿赂。武某某在金山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任职期间,为程庄村委支书刘某1在选任支书、介绍辖区内企业与其合伙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刘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73.6万元。分别是:1、2008年底刘某1在翟庄辖区内购买一块宅基地,交款16569元;2009年刘某1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两层带院楼房。2013年10月,刘某1将上述楼房出售,将售房款50万元现金送给武某某。2、2009年下半年,武某某让刘某1送其儿子到南阳上学报道,刘某1为武某某之子武某甲支付1.6万元学费。3、2010年初、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武某某三次以个人办事为由,先后从刘某1处拿走现金1万元、3万元、3万元。4、2016年下半年,武某某以其个人有事需要协调为由,让刘某1准备20万元,刘某1准备15万元现金送给武某某。
二、收受李某2人民币3万元贿赂。2010年春节前,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2为感谢武某某对该公司顺利建厂、生产提供的帮助,送给武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三、要求并接受驻马店市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妻子王某2提供购房优惠14.6961万元。2011年上半年,驻马店市瀚宇置业有限公司在金山办事处程庄村坐庄组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武某某为该公司在项目申报、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武某某要求该公司总经理蔡某为其妻子王某2在天中豪园小区购房提供优惠。蔡某安排销售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王某2销售5套商品房,共计优惠14.6961万元。
四、收受周某人民币5万元贿赂。2012年4、5月份,驻马店市中石化石油公司工作人员周某负责其公司位于金山办事处辖区内的成品油豫南调度中心项目,为加快拆迁进度,周某送给武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收受孙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5月,驻马店市恒大置业有眼公司董事长孙某为使该公司在金山办事处大界牌村进行的项目能够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送给武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该公司在大界牌村第六、七、十居民组进行的城中改造项目经金山办事处审核上报后获批。
六、收受置地公司价值12.7215万元的凯美瑞轿车一辆。2013年5月,武某某向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提出其妻子王某2没有车开,想要该公司的一辆凯美瑞轿车(车牌号为豫A×××**,挂靠在河南省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由于武某某为该公司在置地清河苑等项目的进场、施工等方面提供过帮助,李某1决定将该车送给武某某,后该车过户到王某2名下,车牌号变更为豫A×××**。2016年8月,武某某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问题后,将该车退回河南置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担任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及开发区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刘某1、孙某、周某、逯某某等人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129.017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武某某认罪态度好,有全部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被告人武某某未提出辩解与辩护意见,表示真心悔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武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开庭前全部退赔受贿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武某某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及开发区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刘某1、孙某、周某、逯某某等人贿赂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129.0176万元。
一、收受刘某1人民币73.6万元贿赂(其中22万元系索贿)。武某某在金山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任职期间,为程庄村委支书刘某1在选任支书、介绍辖区内企业与其合伙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刘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73.6万元。分别是:1、2008年底刘某1在翟庄辖区内购买一处宅基地,交款16569元。2009年刘某1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两层带院楼房。2013年10月,刘某1将上述楼房出售,将售房款50万元现金送给武某某。2、2009年下半年,武某某让刘某1送其子武某甲到南阳上学报道,刘某1为武某甲支付1.6万元学费。3、2010年初、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武某某以个人办事为由,先后三次向刘某1索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3万元、3万元。4、2016年下半年,武某某以其个人有事需要协调为由,向刘某1索要现金20万元,刘某1将15万元现金送给武某某。
二、收受李某2人民币3万元贿赂。2010年春节前,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2为感谢武某某对该公司顺利建厂、生产提供的帮助,送给武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三、索要并接受驻马店市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妻子王某2提供购房优惠14.6961万元。2011年上半年,驻马店市瀚宇置业有限公司在金山办事处程庄村坐庄组运作城中村改造项目,武某某为该公司在项目申报、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此期间,武某某要求该公司总经理蔡某为其妻子王某2在天中豪园小区购房提供优惠。蔡某安排销售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王某2销售5套商品房,共计优惠14.6961万元。
四、收受周某人民币5万元贿赂。2012年四五月份,驻马店市中石化石油公司工作人员周某负责其公司位于金山办事处辖区内的成品油豫南调度中心项目,为加快拆迁进度,周某送给武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收受孙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5月,驻马店市恒大置业有眼公司董事长孙某为使该公司在金山办事处大界牌村进行的项目能够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送给武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该公司在大界牌村第六、七、十居民组进行的城中改造项目经金山办事处审核上报后获批。
六、索要置地公司价值12.7215万元的凯美瑞轿车一辆。2013年5月,武某某向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提出其妻子王某2没有车开,想要该公司的一辆凯美瑞轿车(车牌号为豫A×××**,挂靠在河南省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由于武某某为该公司在置地清河苑等项目的进场、施工等方面提供过帮助,李某1决定将该车送给武某某,后该车过户到王某2名下,车牌号变更为豫A×××**。2016年8月,武某某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问题后,将该车退回河南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另查明,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接到武某某涉嫌受贿线索,于2018年4月29日对武某某涉嫌受贿进行初核。2018年8月2日,武某某被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驻马店市纪检监察宣教中心。武某某在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员会已经掌握的收受驻马店市置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轿车一辆、收受刘某1、孙某等人贿赂及索要瀚宇公司开发的天中豪园购房优惠的事实,主动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收受周某、李某2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在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主动退出受贿款48万元,违纪款22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出受贿款28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受贿款40.296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武某某受贿房屋照片,书证留置决定书、中共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暂扣(扣押)决定书与暂扣清单、凯美瑞汽车的购买以及过户发票、银行流水清单、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大界牌村城中村改造材料、武某某受贿房屋买卖手续、天中豪园住宅买卖票据、合同、交易记录、土地置换及补偿协议、调度中心项目建设文件、李某2商混厂项目审批书、入股协议书、翟庄居委会党支部换届文件、银行票据、退款凭证等,证人李某1、逯某某、杨某、郭某、孙某、肖某、欧某、张某、刘某1、刘某2、王某1、蔡某、任某、王某2、王某3、周某、李某2、刘某1等人证言,鉴定意见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及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物129.017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武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武某某收受贿赂中有49.4176万元现金及财物系索贿所得,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武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违法所得受贿款1162961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三、在案扣押的豫A×××**号(变更后为豫A×××**号)凯美瑞轿车一辆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春伟
审判员 时明生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