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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刑初4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1727刑初41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1在担任汝南县韩庄镇西肖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实施西肖屯村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邱某某2将项目所需二元母猪交由徐某提供,收取徐某现金6万元,为徐某谋取利益,其中王某某1分得2.3万元,邱某某2分得3.7万元。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邱某某2又单独向徐某索要现金2万元。

另查明,2018年9月24日,汝南县纪委、监察委收到市纪委等有关部门转来群众实名反映王某某1侵占扶贫款的问题线索,同年9月29日,汝南县纪委、监察委成立核查组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后发现王某某1伙同邱某某2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10月28日主动将受贿所得款23000元、57000元退交至汝南县纪委、监察委。2018年11月26日,汝南县纪委、监察委对王某某1、邱某某2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立案调查。2018年12月7日,汝南县纪委、监察委办案人员依法对王某某1、邱某某2进行讯问,二人对其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单某、彭某、王某1、李某、尹某、赵某、任某、侯某、田某、王某2、刘某、丁某的证言、河南省扶贫开发增收项目申报汇总表、汝南县扶贫办、汝南县财政局关于汝南县2014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文件、汝南县韩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呈报西肖屯村2014年到户增收项目函、汝南县扶贫办、汝南县财政局于2014年4月20日出具的汝南县韩庄镇西肖屯村的到户增收项目申报审批表、韩庄镇西肖屯村(委托方)与汝南县保金生猪养殖场(被委托方)于2014年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内容:被委托方繁育的母猪必须是二元母猪且经过检疫合格体重达到50公斤以上,委托方负责将繁育好的优良二元母猪仔发放给贫困户养殖。)、汝南县韩庄镇西肖屯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20日向汝南县扶贫办出具的验收申请、汝南县财政局于2014年5月15日出具的汝南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汝南县韩庄镇西肖屯村2014优良母猪繁育项目发放清单、汝南县韩庄镇西肖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201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汝南县韩庄镇西肖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201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质量复验报告单以及2014年母猪繁育和推广养殖项目复验清单、2014年优良母猪繁育项目一卡通账号分户明细表、汝南县监察委于2018年12月10日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归案经过,二被告人退赃款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王某某1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邱某某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不予区分,按一般共同犯罪论处。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本案情况,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1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邱某某2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海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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