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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2刑初286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8)豫0322刑初286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2018年10月1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刑辖123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我院管辖被告人王某某贪污、受贿犯罪一案。2018年11月5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职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炎哲、陆江霞、梁松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尚晓辉、李孟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51.535001万元。

2010年至2011年,王某某在担任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下属工作人员虚报水利项目补贴等方式,将价值51.535001万元的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二、受贿236.5575万元。

1、受贿50万元和价值20万元汽车一辆。

2009年至2011年,新安县尚银桩基有限公司法人王尚银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共50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承揽水利工程上提供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帮助王尚银承揽到水利系统工程。2013年初,王尚银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王某某一台本田CRV越野车。

2、受贿40万元和房屋装修费13.8575万元。

2008年,建筑商范某送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承揽水利工程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帮助范某承揽市水务系统水利工程;又于2010年将范某的女儿安排进入市水务局下属二级机构洛南水利所工作。范某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2009年,范某支付费用为王某某位于洛阳市高新区牡丹名流汇2单元303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13.8575万元。

3、受贿40万元。

2010年,私人老板吕某送给王某某40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承揽水利工程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市水务局下属二级机构洛阳水利工程局中标的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转包给吕某施工。

4、受贿18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时任宜阳县水利局局长张某5先后5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5万元,希望市水利局对宜阳县水利各项工作的支持。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使宜阳县多次获得表彰和奖补资金。

2010年至2014年,张某5先后10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已退居二线的张某5调到市水利局。

5、受贿现金9万元和价值6000元购物卡。

2008年至2011年,时任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院长王某5单独或者伙同时任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副院长曹某,先后9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9万元和共计价值6000元购物卡,希望得到王某某对其二人在单位改制后的任职上提供帮助,并于事后感谢王某某的帮助。2011年1月,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5、曹某被选举为改制后公司董事长,曹某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6、受贿8.9万元和价值4000元购物卡。

2008年至2009年,时任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吴永健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共计9000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的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吴永健于2009年12月被任命为市节水办主任。吴永健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0年至2012年,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8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二张。

7、受贿8.8万元。

2008年,时任市水务局人事科科长张某3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2.3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张某3于2008年12月16日被提拔为市河渠管理处处长,解决了副县级。张某3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2年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

2010年,王某某安排张某3支付3.2万元,为其购买一部尼康D3型号相机。

8、受贿8.5万元。

2009年,时任洛阳水利工程局副局长丹建军送给王某某5000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丹建军于2009年6月被任命为水利工程局局长。丹建军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0年,先后4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2010年,丹建军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单位改制后其在公司任职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丹建军于2011年5月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丹建军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9、受贿6.5万元

2009年,时任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副院长马某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任职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马某于2009年3月被任命为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院长。马某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7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和价值1.5万元的购物卡。

10、受贿5万元

2011年,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党某送给王某某现金共5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正在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规划等环节帮助。

11、受贿5万元

2010年,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农水站站长李某1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4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李某1于2010年4月26日被任命为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1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1年送给王某某1万元。

12、受贿2万元

2009年,时任洛阳市水利工程处办公室主任段某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段某于2009年6月被提拔为市水利工程局副局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水利工程、提拔任用干部、安排就业等事项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对王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和受贿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贪污51.535001万元,其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新安县五头农兴种植场拨款5万元和向农业技术推广站拨付实验补助费10万元事实存在,但这两项拨款有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相关申报手续及批准拨款的合法手续,且均按规定修建了相关工程,工程真实存在,未挪作他用,王某某的行为属违纪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关于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为新安县五头镇河北村供水管井项目花费的36.535001万元,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洛阳水资源勘查设计院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系民营性质的企业,新安县五头镇河北村供应管井项目是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委托王争明施工的,凿井所支出的费用是由洛阳水资源勘察设计院支付的,且绝大部分款项是在公司改制后支付的,因此,此笔36.535001万元的性质为民事纠纷或违纪行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关于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王尚银价值20万元汽车一辆,该汽车在五年时间内一直由王某某使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此车的故意,故此项指控不能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其它受贿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已经向洛阳市廉政账户上交了65万元。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收受王尚银、范某、吕某、张某5、王佳会、曹某、丹建军、马某、党某、李某1、段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亦有法定的坦白情节。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15万元,受贿36.535001万元。

2010年至2011年,王某某在担任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下属工作人员虚报水利项目补贴等方式,将价值15万元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另收受他人财物36.53500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安县五头镇租赁土地,注册成立了新安县五头农兴种植场,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为其兄王某1。2010年底,王某某隐瞒了五头农兴种植场系其个人所有的事实,以修建蓄水池为由,利用职权给五头农兴种植场拨付5万元的水利设施补助资金,通过新安县水利局专项资金账户转入王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修建蓄水池的费用。

2、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权,以洛阳市水务局向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拨付专项资金为条件,指示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为其农兴种植场凿一口井,安排由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通过有关程序向洛阳市水务局申报凿井资金,用于支付凿井费用。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与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凿井合同后,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又与王争明签订了施工合同,王争明完成了凿井施工,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支出凿井费用共计36.535001万元。当年7月,王某某不再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职务,洛阳市水务局未向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拨付工程费用,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因此未向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付款。

3、2011年,王某某利用职权,指示洛阳市水务局下属单位农村水利技术推广站有关人员为其农兴种植场修建两个集蓄雨水的水池,并安排施工人员按照洛阳市农村水利技术推广站的要求完成了施工,当年底,王某某指示洛阳市水务局有关人员给农村水利技术推广站拨付10万元资金,2012年3月,洛阳市水务局下发了向洛阳市农村水利技术推广站拨付10万元集雨灌溉试验补助经费的通知,通过洛阳市农村水利技术推广站将10万元拨付到施工人员的账户上,用于支付修建雨水集蓄池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①杨青松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2012年12月,王某某的果园缺一名看门人,介绍高某到王某某果园打工的事实。

②王某12015年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2016年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评定表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王某1因患有严重的脑梗等多种疾病,现卧床不起,无法正常行动、无自主意识,不能正常进行语言表达,无法进行取证。

③王某1承包科研站土地合同复印件、五头镇政府科研站土地承包金收据复印件、农兴种植场承包3个村土地租地协议书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王某1在新安县五头镇承包土地共47.6亩,租金每年每亩200元,期限30年。

④新安县五头镇农兴种植场工商登记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新安县五头镇农兴种植场为个体经营,2010年10月18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王某1,注册号:4103236000016283。

⑤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与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凿井合同书复印件、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与王争明凿井合同书复印件、记账凭证、报销单等。

该证据证明洛阳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与五头镇政府签订的新安县五头镇河北村供水管井项目合同,洛阳水资源勘察设计院又将该项目发包给王争明施工,该项目费用共计365350.01元,由洛阳水资源勘察设计院支付。

⑥张某2情况说明。

张某2时任洛阳市水务局副局长。该证据证明2011年11月份,按照王某某的要求从市水务局年底结余资金里给农水站安排了10万元的集蓄雨水项目水利经费,用于农兴种植场建个集蓄雨水工程。2010年的10月份,按照王某某交代,张某2安排局财务科从单位的结余经费中间给农兴种植场拨付了5万元的水利设施补助资金。

⑦王某2情况说明。

王某2系洛阳市水利局财务科工作人员。该证据证明2010年11月9日王某2为五头农兴种植厂办理水利设施补助款五万元拨款手续的事实。

⑧洛阳市水务局记账凭证、支付凭证、收据等,新安县水利局专项资金记账凭证等,新安县五头镇记账凭证、报账单等。

该证据证明2010年的10月,洛阳市水利局拨付新安县水利设施补助款5万元,转入新安县水利局专项资金,用于五头镇农兴种植场水利工程,最终转入王某1个人账户。

⑨任某情况说明。

任某系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财会工作人员。该证据证明2012年范某承揽了《新安县山丘区雨水集蓄抗旱试点工程》,挂靠河南华盛公司资质,由任某代表河南华盛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农水站将10万元工程款拨付到了河南华盛建设集团账户,转入任某个人账户,再转入到范某的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

⑩洛阳市新安县山丘区雨水集蓄抗旱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复印件、工程施工协议书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洛阳市农村水利技术推广站将新安县山丘区雨水集蓄抗旱试点工程,发包给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水务局下达10万元水利经费。

?银行进账单、取款单、存款凭条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洛阳市农村水利技术推广站将10万元工程款转入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任某扣除一个点的管理费1000元,将剩余的9.9万元转入到了范某的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信息复印件、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决定等。

该证据证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注册号:4100001008680,任某为公司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4月5日注销。

(2)证人证言

①证人王某1的证言。

王某1系王某某之妻。该证言证明:2010年,王某某提出想要在老家承一个果园,果园注册工商资料是用王某1的名字,但实际是王某某投资建设的。

②证人邓某的证言。

邓朝辉时任新安县五头镇党委书记。该证言证明:农兴种植场名义上是王某1的,实际上是王某某的,所有投资都是王某某提供的。五头镇政府与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签订合同开凿的井,是王某某安排专门为农兴种植场打的井,五头镇河北村集体和群众并没有使用这口井。2011年,洛阳市水利局通过五头镇政府账拨付给农兴种植场5万元建了一个蓄水池。

③证人游某证言。

游某时任新安县五头镇镇长。该证言证明:五头镇政府与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签订凿井合同是为了配合王某某给新安县五头农兴种植场凿井使用,不是五头镇政府让凿的井,该井是新安县五头农兴种植场在使用,附近的群众和村集体没有使用。五头农兴种植场多次从上级部门申请有政府专项资金,需要五头镇政府出具有关证明。五头镇政府没有支付凿井的钱。

④证人陈某证言。

陈某时任新安县五头镇政府副镇长。该证言证明:2010年,时任镇党委书记邓某安排陈某收回了镇政府的农业科研站的26亩土地,后将这块土地承包给了王某1。

⑤证人张某1的证言。

张某1时任新安县五头镇财政所所长。该证言证明:2010年秋天,张某1按照镇长游某的安排,收取了王某1承包农研站26亩土地的租金,并替游某和王某1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1年1月份,按照镇长游某的要求,与王某1签订了水利实施配套工程合同书,为王某1的农兴种植场拨付有5万元资金修建一个蓄水池

⑥证人王某2证言。

该证言证明:2010年的10月,为王某1租河北村下河一组岭后4.5亩和亮坪村15亩土地提供帮助。

⑦证人王某3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1五头镇河北村下河承包了果园,该果园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

⑧证人高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2012年12月,高某经人介绍到王某某果园打工,工资由王某某以现金形式月结。

⑨证人马某的证言。

马某时任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院长。该证言证明: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是洛阳市水务局下属二级机构,2011年7月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公司,2011年上半年,王某某交待马某为其老家亲戚的果园旁边凿口井。马某指示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为王某某的果园凿井,并与五头镇政府签订凿井合同,花费了30多万元,但勘察设计院没有收到钱。当时情况是按王某某的指示,由勘察设计院与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凿井合同,勘察设计院当时与王争明签了施工合同,由王争明施工完成。由五头镇政府申请水利专项资金,五头镇政府得到钱后给勘察设计院支付费用,但2011年7月王某某不再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了,没有给五头镇拨钱,因此勘察设计院没有得到钱。

⑩证人周某1的证言。

周海涛时任水利勘察设计院副院长。该证言证明:2011年10月,时任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院长马某交待周某1为王某某新安县老家的果园旁边凿口井。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与五头镇政府签订了凿井合同,又与王争明施工队签订了合同,由于王争明完成了施工,当时王某某是打算由市水务局给五头镇政府拨款,五头镇政府再把钱付给勘察设计院。井打好后,其向五头镇政府要钱,五头镇政府说没有收到市水务局的项目款,因此拒绝付款。

?证人张某2的证言。

张某2时任洛阳市水务局副局长。该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从市水务局年底结余资金里给农水站安排了10万元的集蓄雨水项目水利经费,用于农兴种植场建个集蓄雨水工程。2010年的10月份,按照王某某交代,张某2安排局财务科从单位的结余经费中间给农兴种植场拨付了5万元的水利设施补助资金。

?证人王某4的证言。

王某4时任洛阳市水务局财务科长。该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按照领导的交待给农水站拨付了1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农兴种植场建个集蓄雨水工程。2010年的10月份,按照王某某交代,张某2安排王某4从单位的结余经费中间给农兴种植场拨付了5万元的水利设施补助资金。

?证人徐某1的证言。

徐某1时任洛阳市水务局农村水务科科长。该证言证明:洛阳市水务局财务科在2012年3月6日以集雨灌溉实验补助名义给农水站10万元水利经费,后农水站将这10万元支付给了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于王某某的果园建设雨水集蓄工程。

?证人金某的证言。

金某时任洛阳市水务局农村水利水电发展中心工程师。该证言证明:洛阳市水务局财务科在2012年3月6日以集雨灌溉实验补助名义给农水站10万元水利经费。后农水站将这10万元支付给了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于王某某的果园建设雨水集蓄工程。

?证人范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2011年的下半年,范某为王某某果园里面建造两个集雨池,2012年的11月,王某某让范某到市水务局农水站办理集雨池工程的拨款手续,通过农水站将10万元拨付到了河南华盛建设集团账户,再转入到范某的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证明2010年至2011年,王某某在担任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哥王某1的名义承包土地,开办五头镇农兴种植场,2010年秋天,其指示市水务局副局长张某2给农兴种植场下达了5万元补助资金,通过五头镇财政账户拨付到其兄王某1的个人账户上,用于修建了一个蓄水池。2011年2月,其指示水利勘察设计院院长马某为其农兴种植场凿口井,并让五头镇政府申报,由市水务局给五头镇政府拨付资金,由五头镇政府给勘察设计院付款。井打好后,2011年7月自己不在担任市水务局局长了,因此没能给五头镇政府拨付资金,勘察设计院支付了打井费用。2011年下半年,其指示农水科科长徐某1为其种植场建一个收集雨水的池子,2012年3月,市水务局以实施山区雨水集蓄抗旱工程为名给农水站拨付10万元经费,农水站将这10万元用于支付建雨水收集池的费用。

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5575万元。

2008年至2014年,王某某在担任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水利工程、提拔任用干部、安排就业等事项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236.5575万元。

1、受贿50万元和价值20万元汽车一辆。

2009年至2011年,新安县尚银桩基有限公司法人王尚银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共50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承揽水利工程上提供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帮助王尚银承揽到水利系统工程。2013年初,王尚银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王某某一台价值20万元的本田CRV越野车。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①申书贤的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2012年左右肖某用申书贤的身份证办理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用于工作转账,具体转账往来情况申书贤不知情。

②银行查询明细、取款凭条、洛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证明、电汇凭证、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等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王尚银为了给王某某行贿,到银行取款行贿的事实。

③孟津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3日从新安县兴华文物勘探队调取的记账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鉴定评估报告单、调帐说明等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王尚银送给王某某的本田CRV越野车系王尚银花费20万元从新安县新华文物勘探队抵账获取的,登记在田某名下。

④孟津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3日从洛阳市水务局调取的伊河市区段综合治理一期工程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标报告及评分表、工程付款凭证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王尚银中标了伊河市区段综合治理一期工程。

⑤孟津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3日从洛阳市引黄入洛工程建设管理局调取的洛阳市引黄入洛工程二期工程招标文件、开标及预算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评标报告、专家名单及评分表、工程付款凭证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王尚银中标了洛阳市引黄入洛工程二期工程。

⑥孟津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3日从洛阳市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调取的洛河洛阳市区西延伸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北堤)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施工协议书、评标报告及评分表、工程付款凭证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王尚银中标了洛河洛阳市区西延伸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北堤)。

(2)证人证言:

①证人田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田某在王尚银的新安县尚银桩基有限公司上班,王尚银行贿给王某某所使用的豫C×××**本田CRV越野车系王尚银从新安县文物局购买后入户到田某名下,田某同宋某去办完过户手续后就没有再见过这辆车,也没见王尚银开过。

②证人肖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洛阳市水务局付给舜禹公司洛河洛阳市区西延伸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北堤)工程款450万元,赵某让肖某将其中的102万元转给王尚银。

③证人赵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尚银利用王某某的关系承揽到三个工程后,将工程给赵某,并从赵某处得到提成款130万元的事实。

④证人李某1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让时任洛阳水投公司董事长的李某1在招标过程中给予王尚银帮助,让王尚银提供的标的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洛河洛阳市区西延伸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北堤)”的事实。

⑤证人梁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让时任洛阳市引黄入洛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的梁某在招标过程中为王尚银提供帮助,让王尚银提供的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洛阳市银黄入洛工程二期2标段。

⑥证人李某2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让时任洛阳水投公司董事长的李某1在招标过程中给予王尚银帮助,让王尚银提供的标的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李某1将此事交给副总经理的李某2办理,后来在李某2的操作下王尚银提供的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洛河洛阳市区西延伸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北堤)第一标段。

⑦证人宋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尚银行贿给王某某所使用的车辆事实。

⑧证人刘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让时任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建设局综合科科长的刘宏伟在招标过程中为王尚银提供帮助,让王尚银提供的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中标了伊河市区段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第七标段。

⑨王尚银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尚银为在投标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局长王某某先后行贿50万元和一辆价值20万元的越野车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证明王某某帮助王尚银中标三个工程,先后从王尚银处受贿50万元和一辆价值20万元的越野车的事实。

2、受贿40万元和房屋装修费13.8575万元。

2008年,建筑商范某送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承揽水利工程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帮助范某承揽市水务系统水利工程;又于2010年将范某的女儿安排进入市水务局下属二级机构洛南水利所工作。范某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2009年,范某支付费用为王某某位于洛阳市高新区牡丹名流汇2单元303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13.857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①洛阳市人事局、市编办推行人才派遣服务有关问题会议纪要、范元元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范某的女儿范元元与洛阳市洛南水利所签订了劳动合同。

②洛阳市水利局出具的2008年-2011年水利工程招标项目情况统计表。

该证据证明:范某在2008年至2011年在洛阳市水利局承揽的水利工程。

③洛阳市河渠管理处出具的伊洛河二广高速桥上下游段滩地整治工程书证材料、洛阳市直灌区抗旱应急工程(一期)洛南灌区IV标工程书证材料、洛阳市直灌区抗旱应急工程(二期)洛南灌区IV标工程书证材料、伊河市区段综合治理一期工程I标段工程书证材料(证据材料卷八P1-P132、证据材料卷九P1-P20);洛阳市洛河华林园橡胶坝消力池修复工程书证材料、洛阳市新区水系疏浚续建工程书证材料、邙山渠一期治理工程书证材料、洛龙区洛河白村险工应急加固工程书证材料、洛阳市中州渠014中心段渠岸坍塌加固工程书证材料、中州渠014中心段暗渠坍塌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情况说明(证据材料卷九P21-P171、证据材料卷十P1-P40);洛阳市漯河市区东西两端防洪工程东段导流工程I标段书证材料。

该证据证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范某承揽了上述工程。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洛阳市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交代洛阳市水利局河渠管理处处长张某3在范某承揽工程过程中给予帮助。

②证人黄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黄某听张某3说范某和王某某关系不一般,因其王某某的关系,黄某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给予范某照顾。

③证人杨某1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洛阳市水利局局长的职务必变交代水利局副局长杨某1让不符合条件的范某女儿范元元报名参加为解决洛阳市水利局系统内人员亲属、子弟的招录考试,后范元元被安排进入洛南水利所工作。

④范某的证言。

该证据证明:2009年至2011年,范某为了承揽水利工程先后给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局长的王某某送40万元现金和免费为王某某位于洛阳市高新区牡丹名流汇西单元3楼303室装修(经鉴定价值138575元)。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范某顺利承揽了洛阳市伊洛河二广高速桥上下游段滩地整治工程、洛河洛阳市东西两端防洪工程东段导流工程、洛阳市中州渠014中心段渠岸坍塌加固工程、伊河市区段综合治理一期工程一标段、洛阳市洛河华林园橡胶坝消力池修复工程、洛阳市新区水系疏浚续建工程、邙山渠一期治理工程、洛龙区洛河白村险工应急加固工程、洛阳市直灌区抗旱应急工程(一)洛南灌区、洛阳市直灌区抗旱应急工程(二)洛南灌区工程。王某某还将范某的女儿安排到洛阳市水务局下属的洛南水利所工作。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该证据证明:范某为了承揽水利工程,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给王某某送40万元现金,并免费为王某某购买的洛阳市高新区牡丹名流汇西单元3楼303室的住房进行装修。另外,王某某将范某的女儿范元元安排到洛阳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上班。

(4)鉴定意见。

洛阳市价格认定中心洛价认纪(2018)3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范某为王某某装修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4号1栋2-303号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4号1栋302号两套房屋室内装修等物品价值138575元。

3、受贿40万元。

2010年,私人老板吕某送给王某某40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承揽水利工程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将市水务局下属二级机构洛阳水利工程局中标的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转包给吕某施工。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①吕某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吕某向王某某行贿40万元,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吕某承包了洛阳水利工程局中标的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的事实。

②丹建军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王某某交待丹建军将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转包给吕某的事实。

③杨运中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吕某是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现场负责人的事实。

④李埠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吕某是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现场负责人的事实。

⑤郭兴堂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吕某是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现场负责人的事实。

⑥交通银行洛阳分行个人(存款)凭条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王某某让徐某2用自己的身份证给晋某银行账户上存款40万元。

⑦洛阳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30日调取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承诺书、证明等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晋某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13号华林广场A栋522的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的儿子王一博的事实。

⑧洛阳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28日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王某某的妻子王某1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13号华林广场A栋522的房产出租的事实。

⑨洛阳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20日调取的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洛伊河洛阳市区段第三级水面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成交通知书、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吕某承包了洛阳水利工程局中标的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

(2)证人证言:

①证人丹建军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某交待丹建军将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转包给吕某的事实。

②证人杨某2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吕某在干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遇到困难时,杨某2与吕某合伙承揽该工程。

③证人徐某2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王某某让徐某2用自己的身份证给晋某银行账户上存款40万元。

④证人晋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晋某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13号华林广场A栋522的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的儿子王一博的事实。

⑤证人吕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吕某送给王某某40万元现金,王某某将市水务局下属二级机构洛阳水利工程局中标的伊洛河洛阳市区第三极水面工程转包给吕某施工。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证明:吕某为在承揽工程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局长王某某行贿40万元的事实。

4、受贿18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时任宜阳县水利局局长张某5先后5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5万元,希望市水利局对宜阳县水利各项工作的支持。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使宜阳县多次获得表彰和奖补资金。

2010年至2014年,张某5先后10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已退居二线的张某5调到市水利局。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①王某某交待材料

该证据证明:王某某接受张某5行贿18万元,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张某5担任宜阳县水利局局长期间,使宜阳县多次获得表彰和奖补资金,并将已退居二线的张某5调到市水利局。

②张某5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张某5先后向王某某行贿18万元的事实。

③张某4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2011年6月张某5向张某4借款5万元现金的事实。

④周某2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2008年至2010年,时任宜阳县水利局局长张某5分五次给周某2共计五万元票据,让其报销成现金的事实。

⑤洛阳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调取的宜阳县水利局财务凭证、公务员(参照)转任审批表、任职通知、宜阳县水利局获奖文件等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张某5多次通过宜阳县水利局财务股报销个人费用,通过王某某使宜阳县水利局多次获得表彰和奖补资金,并将张某5调到市水利局的事实。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某4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2011年6月张某5向张某4借款5万元现金的事实。

(1)证人周某2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0年,时任宜阳县水利局局长张某5分五次给周某2共计五万元票据,让其报销成现金的事实。

(1)证人张某5的证言

该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0年,时任宜阳县水利局局长张某5分五次给周某2共计五万元票据,让其报销成现金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证明:张某5先后向王某某行贿18万元,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张某5担任宜阳县水利局局长期间,使宜阳县多次获得表彰和奖补资金,并将已退居二线的张某5调到市水利局。

5、受贿现金9万元和价值6000元购物卡。

2008年至2011年,时任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院长王某5单独或者伙同时任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副院长曹某,先后9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9万元和共计价值6000元购物卡,希望得到王某某对其二人在单位改制后的任职上提供帮助,并于事后感谢王某某的帮助。2011年1月,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5、曹某被选举为改制后公司董事长,曹某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王某5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1年,时任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院长王某5单独或者伙同时任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副院长曹某,先后9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9万元和共计价值6000元购物卡,希望得到王某某对其二人在单位改制后的任职上提供帮助,并于事后感谢王某某的帮助。2011年1月,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5、曹某被选举为改制后公司董事长,曹某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②证人曹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要改制为有限公司,该为了能够成为公司第一任总经理,和王某5一起给王某某送了5万元现金,另为了感谢王某某对设计院改制工作的帮助和今后能继续给予帮助,该和王某5又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后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王某5、曹某被选举为改制后公司董事长,曹某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③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8年至2011年,时任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院长王某5单独或者伙同时任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副院长曹某,先后9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9万元和共计价值6000元购物卡,希望得到王某某对其二人在单位改制后的任职上提供帮助,并于事后感谢王某某的帮助。2011年1月,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5、曹某被选举为改制后公司董事长,曹某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④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等8份

证明:王某某收受王某5、曹某9万元现金和价值6000元购物卡的账目情况。

⑤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洛阳市水务局文件

证明: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王某5、曹某被选举为改制后公司董事长,曹某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⑥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

证明:王某某收受王某5、曹某9万元现金和价值6000元购物卡的账目情况。

⑦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

证明:王某某收受王某5、曹某9万元现金和价值6000元购物卡的账目情况。

⑧洛阳市工商局档案室出具的企业改制登记审核表、市政府对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企业名称变更审核表等

证明: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具体流程。

6、受贿8.9万元和价值4000元购物卡

2008年至2009年,时任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吴永健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共计9000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的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吴永健于2009年12月被任命为市节水办主任。吴永健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0年至2012年,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8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二张。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吴某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时任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吴某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共计9000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的帮助。后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吴某于2009年12月被任命为市节水办主任。吴某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0年至2012年,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8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二张。

②证人申某的证言

证人申某的证言证明:洛阳弘丰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也叫龙飞温泉大酒店)是租用洛阳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两层门面房为营业场所,该酒店董事长申某曾于2011年8月份左右借给吴某5万元钱,当时是节水办的司机将钱取走的。

③证人朱某的证言

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洛阳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吴某曾让其到龙飞洗浴中心申某处取了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后其将该档案袋交予吴某。

④证人薛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其曾借给吴某1万元现金,该1万元钱是吴某亲自去薛某家里取的,一段时间后吴某将该1万元偿还给薛某。

⑤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8年至2009年,时任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吴永健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共计9000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的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吴永健于2009年12月被任命为市节水办主任。吴永健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0年至2012年,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8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二张。

⑥洛阳市水务局人事科出具的吴某任免通知书

证明:吴某于2009年12月12日被任命为洛阳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

⑦洛阳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出具的租赁合同书、补充合同书

证明:洛阳弘丰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租用洛阳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两层门面房为营业场所的租赁有关情况。

⑧王某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证明:王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前往泰国,于2015年7月18日返回;王某某于2011年7月26日前往台湾,于2011年8月2日返回。

7、受贿8.8万元。

2008年,时任市水务局人事科科长张某3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2.3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张某3于2008年12月16日被提拔为市河渠管理处处长,解决了副县级。张某3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2年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

2010年,王某某安排张某3支付3.2万元,为其购买一部尼康D3型号相机。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08年,时任市水务局人事科科长张某3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2.3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张某3于2008年12月16日被提拔为市河渠管理处处长,解决了副县级。张某3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2年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

2010年,王某某安排张某3支付3.2万元,为其购买一部尼康D3型号相机。

②证人李某3的证言

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在其负责洛阳市河渠管理处财务工作期间,河渠处处长张某3曾给我一些餐票、烟酒票、办公用品等发票报销,之后其将报销款以现金方式交给张某3。

③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8年,时任市水务局人事科科长张某3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2.3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张某3于2008年12月16日被提拔为市河渠管理处处长,解决了副县级。张某3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2年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

2010年,王某某安排张某3支付3.2万元,为其购买一部尼康D3型号相机。

④洛阳市河渠管理处出具的记账凭证、公务消费会签单等书证

证明:张某3于2009年至2010年任河渠管理处处长时的公务消费报销情况。

(1)洛阳市第二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1份

证明:王某某于2008年6月17日至6月21日住院的事实。

⑥洛阳市河渠管理处出具的关于2010-2011年经费增加的情况说明、洛阳市水利局文件、洛阳市财政局文件

证明:经王某某多方沟通协调,市财政局将洛阳市河渠管理处经费增加的事实。

⑦王某某的辨认照片

证明:经辨认,照片中的相机是2010年其在西工区工贸商厦看中后由张某3支付约3.2万元购买的尼康D3相机。

⑧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出具的任职通知及会议记录等书证

证明:张某3于2008年12月16日被任命为洛阳市河渠管理处处长。

8、受贿8.5万元

2009年,时任洛阳水利工程局副局长丹建军送给王某某5000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丹建军于2009年6月被任命为水利工程局局长。丹建军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0年,先后4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2010年,丹建军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单位改制后其在公司任职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丹建军于2011年5月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丹建军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丹建军的证言

证人丹建军的证言证明:2009年,时任洛阳水利工程局副局长丹建军送给王某某5000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丹建军于2009年6月被任命为水利工程局局长。丹建军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0年,先后4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2010年,丹建军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单位改制后其在公司任职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丹建军于2011年5月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丹建军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②证人李某4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丹建军提拔为工程局局长,李某4被市水务局任命为支部书记。同年7月份,王某某在北京3**医院住院的时候,李某4也为了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得到王某某的支持,就和丹建军给一同送去1万元现金给王某某。

③证人梁某的证言1份

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梁某听说要成立洛阳市前坪水库筹建处,便多次找王某某汇报其想调动到前坪水库筹建处工作,但是王某某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直到2009年6月底,市水务局才下文件将其调动到前坪水库筹建处上班。

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9年,时任洛阳水利工程局副局长丹建军送给王某某5000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丹建军于2009年6月被任命为水利工程局局长。丹建军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0年,先后4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2010年,丹建军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单位改制后其在公司任职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丹建军于2011年5月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丹建军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⑤中共洛阳市水利局党组的任免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水务局下属水利勘测设计院等三家单位改制方案的批复等书证

证明:梁某、丹建军、李某4的任职情况及洛阳市水务局下属水利勘测设计院等三家单位改制实施具体方案。

⑥洛阳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公务消费会签单、发票等书证

证明:丹建军公务消费报销情况。

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的病案及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证明:王某某于2009年7月23日因病住院的事实。

⑧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工商资料

证明:洛阳市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改制实施具体情况。

9、受贿6.5万元。

2009年,时任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副院长马某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任职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马某于2009年3月被任命为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院长。马某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7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和价值1.5万元的购物卡。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马某的证言

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时任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副院长马某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任职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马某于2009年3月被任命为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院长。马某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7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和价值1.5万元的购物卡。

②证人李某5的证言

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2009年、2010年、2011年中秋节前,李某5按照马某的要求,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给马某购买面值5000元大张购物卡2张、王府井购物卡1张的事实。

③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9年,时任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副院长马某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任职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马某于2009年3月被任命为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院长。马某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7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和价值1.5万元的购物卡。

④洛阳水资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报销单、发票等书证

证明:马某涉嫌行贿的财物报销情况。

⑤洛阳市水利局出具的任免文件及会议记录

证明:马某于2009年3月16日被任命为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院长的任免通知。

⑥洛阳市水利局出具的任职文件及会议记录

证明:马某于2011年10月24日被任命为洛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通知。

10、受贿5万元。

2011年,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党某送给王某某现金共5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正在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规划等环节的帮助。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党某的证言

证人党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党某送给王某某现金共5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正在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规划等环节的帮助。

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1年,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党某送给王某某现金共5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正在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规划等环节的帮助。

③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洛阳市河洛西段北岸治理及开发合同书等书证

证明:王某某对党某所在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规划等环节给予了帮助。

11、受贿5万元。

2010年,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农水站站长李某1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4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李某1于2010年4月26日被任命为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1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1年送给王某某1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李某1的证言

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农水站站长李某1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4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李某1于2010年4月26日被任命为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1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1年送给王某某1万元。

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0年,时任洛阳市水利局农水站站长李某1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4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李某1于2010年4月26日被任命为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1为了表示感谢,又于2011年送给王某某1万元。

③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

证明:洛阳水投公司的具体组建方案。

(1)阳水务局出具的任职通知及会议记录

证明:李某1于2010年4月16日任洛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通知。

⑤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伊滨分局出具的工商档案材料

证明: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

12、受贿2万元。

2009年,时任洛阳市水利工程处办公室主任段某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段某于2009年6月被提拔为市水利工程局副局长。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段某的证言

证人段某证言证明:2009年,时任洛阳市水利工程处办公室主任段某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段某于2009年6月被提拔为市水利工程局副局长。

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9年,时任洛阳市水利工程处办公室主任段某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希望得到王某某在其职务提拔上帮助。王某某利用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段某于2009年6月被提拔为市水利工程局副局长。

本案的综合证据

(1)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证明王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无犯罪前科。

(2)中共洛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洛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审查调查决定书1份

该证据证明:中共洛阳市纪委、监委于2018年7月9日对该案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

(3)洛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留置决定书1份

该证据证明:洛阳市监委于2018年7月9日对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另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向洛阳市廉政自律账户缴款65万元,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00万元。

缴款凭证

证明王某某于2014年9月至10月间向洛阳市廉洁自律账户缴款65万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退缴赃款71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赃款129万元。

还查明,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供述了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洛阳市监察委员会起诉意见书载明,王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共计15万元;在承揽水利工程、安排就业等事项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0.392501万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7万元。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前,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洛阳市廉政自律账户缴款65万元。受贿实际非法所得208.092501万元。

针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权两次向自己经营的农兴种植场拨付共计15万元补贴经费因相关手续合法且工程真实存在而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洛阳市水务局当时没有对此类农村水利建设工程进行资金帮扶的计划,拨付的15万元资金不是政府针对水利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向洛阳市水务局隐瞒了农兴种植场系其个人所有的事实,履行相关申报和拨款手续是其骗取国家资金的手段,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针对辩护人关于凿井费用36.535001万元系民营企业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所支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洛阳市水务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洛阳市水务局拨付专款为条件,指示其下属机构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为其个人所有的农兴种植场凿井,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为此支出费用36.535001万元,但事后洛阳市水务局并未拨付专款予以补偿其凿井支出的费用,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取的36.535001万元凿井费用构成贪污罪不当,对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的此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收受他人价值20万元汽车一辆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承揽工程方面多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长期使用占有该车辆,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水利工程、安排就业、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08.09250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能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现金199.892501万元,本田CRV汽车一辆,Nikon尼康D3型照相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人民陪审员  杜万寿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仝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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