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受贿 行贿
案号 (2018)豫1702刑初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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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8〕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受贿、行贿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李浩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李山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1、臧某某三人预谋由臧某某提供土地,由刘某1出资,由刘某某负责协调关系,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臧某某钙粉厂院内建两层活动板房,以套取拆迁补偿款。后因经拆迁丈量按一层赔偿,刘某某、刘某1认为不赚钱,二人又预谋把臧某某剔除合伙,刘某某送给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拆迁(下称拆迁事务处)五科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7万元,用张某在原始丈量图板房507.6平方米的基础上虚列的334.4平方米砖木房屋,骗取房屋拆迁补偿19.3952万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臧某经预谋,借用严某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由刘某某准备相关资料,利用刘某1所建板房,骗取老乐山景观大道拆迁停产停业补助6.688万元后据为己有。后刘某某给严某感谢费3000元,臧某给刘某1感谢费5000元。
3.2016年秋,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张某虚造房主为刘某2的《房屋征收丈量书》,欲虚构房屋和变压器等附属物意图骗取房屋拆迁补偿3.725万元。后刘某某担心被发现,将房主更改为李某。案发时该款尚未拨付。
二、受贿罪
1.李某1、李某2分别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砖厂均处于老乐山景观大道拆迁范围内。2017年5月份,李某1、李某2分别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10万元,请托刘某某协调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的工作人员帮忙,以多获取拆迁补偿款。刘某某将收受二人贿赂款情况告知拆迁组成员张某2(另案处理),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等手段,帮助李某1砖厂算得补偿款129万余元,帮助李某2砖厂算得补偿款116万余元(截止案发,该款尚未拨付)。张某2、刘某某二人将贿赂款20万元予以私分。
2.2017年7月份,李某3与杨某1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10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市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帮忙,要求为二人砖厂房屋多补偿20万元。刘某某将受贿情况告知张某2。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造面积、虚构结构、提高标准等手段,帮助李某3砖厂算得补偿款97万余元(截止案发,尚未拨付)。张某2、刘某某二人将贿款10万元予以私分。
3.2017年7月,陈某1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送给刘某某现金9万元,请求刘某某找张某2帮忙,要求多获得补偿款20万元。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提高补偿标准等手段,帮助陈某1获得房屋补偿款54万余元。张某2、刘某某二人将贿款9万元私分。
4.2017年7月份,何某某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10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帮忙。刘某某将受贿情况告知张某2。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房屋面积等手段,帮助何某某获得补偿91万余元。张某2、刘某某二人将贿款10万元予以私分。
5.2017年8月份,陈某2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送给刘某某现金2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帮忙。刘某某将受贿情况分别告知张某2和刘某2(另案处理)。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某2骗取停产停业补偿款16万余元。张某2、刘某某和刘某2三人将贿款2万元予以私分。
6.2017年,杨某1为多获取拆迁补偿分两次送给张某2现金6万元,张某2分给被告人刘某某2000元。
7.2016年10月份左右,杨某1为使违章建房不被强制拆除,送给刘某某现金2万元,刘某某虽承诺帮忙协调但杨某1的房屋最终被强制拆除。杨某1为获取被强制拆除房屋的补偿款,又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刘某某再次承诺帮忙。
8.2017年4月份左右,杨某2为了其兄杨某2的房屋多获取拆迁补偿,送给刘某某现金6万元。经刘某某协调,杨某2获得补偿款58万余元。刘某某与张某2将贿款6万元予以私分。
9.2017年1月份左右,苏某某为在回迁中多划拨一处临路宅基地,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1万元。刘某某与刘某2等人将该款私分。
三、行贿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1等人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以刘某1名义在拆迁范围内臧某某的钙粉厂土地上建造一处复合板房。为多获取补偿款,刘某某分两次向张某行贿现金7万元。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某谋取利益。
2.2016年9月,杨某1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向张某行贿1.5万元;2016年下半年,杨某1再次通过刘某某向张某行贿7万元。张某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附属物的手段,帮助杨某1砖厂多获取补偿款。
3.2017年下半年,高某某为顺利获得拆迁补偿款,找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刘某某通过刘某2送给张某等7人现金1.4万元,张某在高某某的《房屋征收丈量书》上虚增部分附属物。案发时,补偿款尚未拨付。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辩称,指控受贿第三起不成立,他虽以李某的名义虚报拆迁补偿,但未将该拆迁补偿项目上报;第七起受贿他仅收杨某12万元,并非12万元;指控受贿第八起不存在,他未收杨某26万元;指控第三起行贿不存在,他未向刘某2行贿1.4万元。之前在监察机关的认罪供述系受诱导所致。
辩护人提出:1.关于贪污罪中,第二起指控刘某某与臧某合谋骗取停产停业补助的证据不足;第三起指控刘某某意图骗取拆迁补助3.725万元的证据不充分。2.关于受贿犯罪中,指控第七起的证据不足。3.关于行贿罪中,指控行贿第二起系杨某1让刘某某陪同前往,刘某某无行贿故意;指控行贿第三起,认定刘某某向刘某2行贿1.4万元的证据不充分。4.刘某某在与张某、张某2等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5.刘某某已退出部分犯罪所得,有自首、重大立功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决定对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景观大道(老乐山风景区至白桥路)道路工程进行改造,并成立了由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市房屋征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朱古洞乡政府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拆迁工作小组,到朱古洞乡负责拆迁摸底丈量、计算清偿标准等工作。驿城区朱古洞乡秦庄村委部分村民房产属拆迁登记范围,被告人刘某某系秦庄村委会主任,协助拆迁领导小组从事秦庄段征地拆迁工作。刘某某在协助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报拆迁项目、虚列拆迁房屋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26.0832万元,另有3.725万元未遂;同时,刘某某接受被拆迁户的请托,单独或伙同拆迁工作组成员张某2、刘某2等人收受被拆迁户贿赂款九次,计款70.2万元;刘某某为个人或他人谋取非法拆迁补偿款,还向拆迁工作组成员张某行贿三次,计款16.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事实
(一)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堂弟刘某1及臧某某三人预谋在朱古洞乡秦庄街臧某某钙粉厂院内建造两层活动板房,以套取拆迁补偿款。三人商定由臧某某提供建房用地,刘某1出资建房,刘某某负责协调关系,所套取钱款三人分配。后因所建板房高度不够,张某等人经测量拟按一层赔偿。刘某某、刘某1得知后,决定将臧某某剔除合伙,由刘某某向张某行贿7万元。张某收受贿赂后,在原始丈量图板房507.6平方米的基础上又虚列了334.4平方米的砖木房屋,刘某某、刘某1由此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9.3952万元,刘某某分得赃款5.8152万元,刘某1分得赃款13.58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10万元,刘某1退出赃款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是朱古洞乡秦庄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2016年9月任老乐山景观大道秦庄段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协助政府负责初审、参与摸底调查、房屋丈量确权和附属物清点工作。
2016年10月份,景观大道秦庄段拆迁工作开始,刘某1与他商量在臧某某的钙粉厂盖个简易板房骗取补偿款。他联系臧某某与刘某1一起商定臧某某兑地皮,刘某1出资建房,他负责协调关系,得款三人平分。后刘某1找施工队建成了两层纯复合板材质的板房。盖好后,张某带人丈量时说高度不够算一层,张某绘图时把刘某1和臧某某的房子绘在一张丈量表。后他担心臧某某对外说,与臧某某、刘某1商量退出,但之后仍帮忙协调关系。
2016年11月份,刘某1让他与拆迁办协调想法多弄补偿款,他将刘某1的意思告诉张某,让其帮忙操作,张某同意。2016年12月左右,张某2给刘某1算了24万多元,他给张某7万元。
2017年4月10日,他替刘某1写了一份委托书并出具一份村委会同意将刘某1拆迁补偿款打到他账户的证明,当天24万多元补偿款打到他的银行账户。得到补偿款后,他借给前妻臧某姐臧海燕10万元钱,给刘某1妻子岳某某转款12万元,刘某1以买车为名向其要现金5800元,余款个人日常花销。
2.证人证言
⑴刘某1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他和刘某某商量合伙建房骗取补偿款。刘某某联系臧某某后,三人商量臧某某兑地,他出资建房,刘某某负责协调关系,所骗补偿款三人分。后他联系承包商三天建成两层板房,共计800平米左右,第二层非常低。建房期间他向刘某某要了3.5万元,其余费用自己出,2017年他通过弟刘建辉还给刘某某2万元。
板房建好后,乡里组织人丈量房屋,刘某某告诉他想要多赔偿,需给拆迁办的人送六、七万元协调关系。为了不给臧某某分钱,他和刘某某合伙骗臧某某说建房赔钱。不久,刘某某通知他到与拆迁小组一名女子算账,清算单按照砖木标准补偿计款24.4712万元,赔偿款打到了刘某某的卡上,他共得补偿款15.58万元。
⑵臧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份,刘某某、刘某1与他商量,由他出地,刘某1出资建房,刘某某入干股,共同建房骗取拆迁补偿款。后刘某1在他钙粉厂建了两层活动板房,总面积约700平方米。后刘某某、刘某1称建活动板房花了5万多元,赔偿3.6万多元,加上卖活动板房的7000多元倒赔了1.5万元。
⑶张某证言,证明他是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拆迁五科科长。2016年底,拆迁组在丈量刘某1和臧某某的房子后,刘某某给他和戚某、王某某商量能否在刘某1丈量书上多画些房子,多弄些辛苦钱,戚某、王某某让他具体办。刘某某为便于领取补偿款,让他将刘某1、臧某某的丈量书分开,他通过覆盖、复印,将臧某某和刘某1的房屋分成两张丈量单子,在刘某1丈量书上板房的南边重新画一片砖木结构房子,面积有300多平方米。他把两张单子整理好后,告诉了戚某、王某某。后刘某某给他7万元,戚某、王某某每人分2万元,他分3万元。
⑷戚某、王某某证言,证明戚某在驻马店市房屋征收办工作,王某某在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二人均系拆迁组成员。臧某某的院子在拆迁范围,刘某某、刘某1的板房建在臧某某院内。他们将刘某1房屋按照一层丈量,与臧某某的房子绘制一张丈量书后,刘某某找到张某、王某某、戚某,称刘某1的板房没弄住钱,让多弄些面积得些补偿款,到时给他们弄点辛苦钱。三人表示同意。张某通过覆盖后复印,把刘某1和臧某某分成了两张丈量书,并在刘某1的丈量书上虚构了一个300多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子。后刘某某给张某7万元,张某给戚某、王某某各2万元。
⑸张某2证言,证明刘某1在臧某某的钙粉厂内建了2层复合板房,不符合两层的认定标准,拆迁组认定一层,但张某提供的刘某1《房屋征收丈量书》上却多出了长15.2米、宽22米的砖木结构。2017年1月份,她根据该《房屋征收丈量书》进行算账。
⑹臧某1、黄某某、范某某证言,证明他们均是乐山景观大道拆迁工作组成员,参与了刘某1在臧某某钙粉厂所建板房的拆迁丈量工作。该房系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临时搭建的简易活动板房,无法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居住。
⑺岳某某证言,证明她是刘某1前妻,她家房子不在乐山景观大道拆迁范围。2017年4月14日、5月5日刘某某给她两次转款共计13万元。
3.书证
⑴刘某1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证明张某等人在刘某1复合板房旁伪造一处面积为334.4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580元每平方米,共计款19.3952万元。刘某某在初审人栏处签字。
⑵老乐山景观大道补偿款银行转账清单、朱古洞乡国土资源所证明、收条、刘某1委托书、秦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2017年4月10日刘某某以刘某1名义接受委托领款,4月13日该款由铜山大道征地拆迁驿城区朱古洞乡段工程安置工作指挥部打到刘某某银行账户,后由刘某某账户打入岳某某账户13万元。
⑶朱古洞乡人民政府关于刘某1在原钙粉厂所建活动板房的情况说明,证明刘某1所建板房无任何建房手续,属违法建筑。
⑷驿城区监察委暂扣涉案款物清单,证明2018年5月16日刘某某退虚构砖木房屋补偿款10万元、刘某1退赃款13万元。
(二)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臧某预谋后,借用严某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伪造刘某1与严某的租房协议、严某同意将补偿款打入臧某账户的委托书、村委会证明等文件,利用张某等人伪造的刘某1在臧某某钙粉厂砖木结构房屋的丈量表,骗取乐山景观大道拆迁停产停业补助款6.688万元。案发后,刘某某、臧某退出违法所得6.68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7年初,他通过董某借用严某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后伪造一份严某租用刘某1房屋的《租房协议》,以村委名义出具严某租用刘某1房屋的证明,连同严某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张某2。张某2根据刘某1房屋丈量表上砖木结构面积计算营业面积补偿款,制作补偿费用清单,共算出补偿款6.6万多元。2017年4月份,他以村委名义出具了严某本人同意将补偿款打到臧某账户的证明及严某的委托书,将补偿款打入臧某的兴业银行账户。得到补偿款后,他通过董某给严某感谢费3000元。
2.证人证言
⑴臧某证言,证明她与刘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居住。2016年,乐山景观大道拆迁过程中,她给刘某某说想弄一份停产停业补助,刘某某答应。后刘某某拿回一份严某经营电动车的营业执照,她找到刘某1准备套用刘某1的两层活动板房的房屋面积,弄一份营业面积补偿,并许诺给刘某16000元好处费。后刘某某虚构一份严某与刘某1的假租房协议,连同严某的营业执照一起交给拆迁小组。2017年4月份补偿款打到她的兴业银行卡,共计6.688万元,她购买了5万元理财产品,余款取出。事后,她给刘某15000元好处费,刘某某给严某3000元好处费。
⑵刘某1证言,证明2017年上半年臧某与他商量用他在臧某某厂内的板房领取停产停业补助,到时给他6000元钱。后刘某某出面以严某的名义弄了6万多元,臧某给他5000元。
⑶严某证言,证明他在朱古洞乡秦庄街上卖电动车,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电动车及配件零售。2016年下半年或者是2017年初,董某称用他的营业执照弄些停产停业补助,到时给他3000元好处费。他同意后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交给董某。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董某给他3000元。他未与刘某1签订租房协议,委托书、收条不是他写的。
⑷董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或者2017年初,刘某某让他找一份他人的营业执照,并承诺给营业执照所有人2000元或者3000元的好处费。后他将借用严某卖电动车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交给刘某某。2017年下半年,刘某某给他3000元,他交给严某。
⑸张某2证言,证明2017年1月份,刘某某拿着严某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严某与刘某1的租房协议,让她算停产停业补助。她就把刘某1的房屋丈量表上砖木结构的面积算了停产停业面积,并在严某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经办人一栏中签名。
3.书证
⑴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严某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委托书、收条、租房协议,证明刘某某、臧某为骗取停产停业补偿款,使用刘某1的板房丈量图上虚列的一栋334.4平米砖混结构房屋以及严某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通过伪造刘某1与严某的租房协议,伪造严某出委托书和收条的方式,骗取停产停业补偿费用6.688万的事实。
⑵臧某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4月13日,铜山大道征地拆迁驿城区朱古洞乡段工程安置工作指挥部打到臧某兴业银行卡现金6.688万元及臧某取款和理财情况。
⑶驿城区监察委暂扣决定书,证明2018年5月15日,臧某代刘某某退赃款共计6.688万元。
(三)2016年秋,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张某虚造房主为刘某2(刘某某之子)的《房屋征收丈量书》,虚造房屋和变压器等附属物意图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刘某某担心被发现,将房主更改为村民李某。《房屋补偿费用清单》显示补偿款为3.725万元。后因案发该款未能拨付。
针对指控,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7年9月份左右,他对张某及其他拆迁组成员说想弄台变压器的拆迁补偿。张某同意后,他领着张某等拆迁办人员一起到钙粉厂,称钙粉厂的变压器是村委的。张某看了后绘制了增加这台变压器的房屋征收丈量书,拆迁办的有关人员签字。几天后张某提议在丈量书抬头写他儿子刘某2的名字,后他感觉不合适,让张某换成李某的名字。张某将名字更改为李某后把该丈量书转给张某2。张某2算账时,他以李某名义在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签名。
2.证人证言
⑴张某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拆迁组到朱古洞乡进行乐山景观大道清点遗漏附属物工作,刘某某称有一个变压器未登记并带领他们去现场察看,他画丈量书时刘某某要求写成儿子刘某2的名字,后又感觉不合适,要求改成秦庄李某的名字。
⑵李某证言,证明2017年9月份,刘某某对他说村委漏登一个变压器,并要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为李某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征收丈量书》、《乐山景观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已方(被征收户)一栏中被征收人签名“李某”三个字不是他本人签的,他没有见过这些表。漏登变压器的补偿款还没有拨下来。
3.书证
⑴李某房屋和变压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明户主为李某的砖混结构房屋、变压器的补偿金额共计3.725万元,其中房屋征收丈量书上的户主一栏由“刘某2”改为“李某”。
⑵老乐山景观大道征地拆迁驿城区朱古洞乡段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2018年3月初刘某某将其拆迁档案送到乡财政,后因驿城区监察委对秦庄村拆迁补偿事项调查,暂停对该村补偿款打款。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事实
(一)驿城区朱古洞乡秦庄村民李某1、李某2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两个砖厂在乐山景观大道拆迁范围。2017年5月份,李某1、李某2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分别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各10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拆迁工作组人员帮忙提高补偿标准。刘某某收受二人贿赂款后将受贿数额及请托事项告诉市拆迁事务处的张某2,张某2同意帮忙。后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等手段,帮助李某1砖厂算得补偿款129万余元,帮助李某2砖厂算得补偿款116万余元。张某2、刘某某二人将贿款20万元予以私分。截止案发,该补偿款尚未拨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李某1、李某2、李新年三人合伙在朱古洞乡秦庄村瓦屋村民组村前、景观大道北侧开办砖厂,李某2与陈某1合伙开办的砖厂在李某1砖厂对面,两个砖厂均在征地拆迁范围。2017年10月份,李某1、李某2分别找到他,各自表示愿意花10万元让他找张某2帮忙多算补偿款。他将该情况告诉张某2后,张某2同意帮忙。后李某1、李某2分别送给他10万元。在李某2算帐后当天下午,他和张某2分赃20万元。
2.证人证言
⑴张某2证言,证明李某2与李某1合伙开一个砖厂,李某2单独又开了一个砖厂。在对二人砖厂前期算账时,二人对算账结果都很不满意。后刘某某对她说李某1和李某2的砖厂每家拿10万元,算账时给他们每家多算个一二十万元。她把李某1、李某2的砖厂按照最高标准算一次账,每家多算十八九万元。李某1和李某2在补偿清单上签字后,刘某某给她10万元。
⑵李某1证言,证明他和李某2、刘春雷合伙在乐山景观大道北面建一所砖厂,该砖厂在乐山景观大道拆迁范围。2016年底拆迁办丈量砖厂后,张某2给他算的补偿款为80多万,他表示不同意。后他与李某2商量如要多补偿,需给拆迁办的人送钱,请刘某某提供帮助。2017年四五月份,他请刘某某、张某2吃饭后,送给刘某某10万元请求帮忙。送钱后,张某2给他算了129万多。
⑶李某2证言,证明他和李某1、李新年等人在乐山景观大道北边经营一砖厂,同时他与陈某1在乐山景观大道南边也有一个砖厂,两个砖厂均在拆迁范围。他与陈某1对张某2第一次算出的赔偿数额不满意,为多得到补偿,他和陈某1商量花钱送礼,并请刘某某帮忙,后他给刘某某10万元。2017年10月份,张某2给他们砖厂算出116万多元补偿款,比第一次多补偿17万左右。
⑷陈某1证言,证明她和李某2、李霞三人的合伙砖厂为多得拆迁补偿款,通过李某2给别人送10万元钱。
⑸董某某证言,证明她是李某2妻子,李某2或李某1从砖厂的流动资金中拿过10万元,不知道具体用途。
3.书证,李某2、李某1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李某3、李某2、李某1三户遗漏石渣地坪丈量书等,证明拆迁户李某2、李某1的砖厂获得拆迁补偿情况。刘某某系补偿费用清单初审人员。
(二)李某3、杨某1等人在朱古洞乡秦庄村合伙经营驻马店市隆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乐山景观大道拆迁范围。2017年7月3日,李某3与杨某1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送给被告人刘某某10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市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帮忙。刘某某将收受贿赂情况告知张某2,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造石渣地坪面积、虚构砖木结构房屋、提高补偿标准等方式,帮助该砖厂算得补偿款97万余元。张某2、刘某某二人将贿赂款10万元予以私分。截止案发,该补偿款尚未拨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杨某1、李某3、杨某2和杨某某合伙建的砖厂在乐山景观大道的征地拆迁范围内。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1称愿花钱让他想办法给砖厂多算些补偿。他将该情况告知张某2后,张某2同意帮忙。后杨某1、李某3一起送给他10万元现金。他告知张某2已收到杨某1、李某310万元钱,张某2遂让他通知杨某1等人算帐。当日下午,他和张某2将10万元分赃。张某2分6万元,他分得4万元。
2.证人证言
⑴张某2证言,证明2017年7月份,拆迁组开始对秦庄村拆迁的群众算账时,李某3等人合伙的砖厂内简易棚按违章建筑计算,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李某3不同意。后刘某某称李某3送10万元钱,让她给李某3多补偿一二十万,并建议把李某3砖厂内的简易棚按照每平米300元的标准补偿,还虚增石渣地坪面积、虚造一砖木结构的房屋面积,重新给李某3算账。李某3算账的当天中午,她和刘某某分赃10万元。
⑵李某3证言,证明他和杨某2、杨某1、杨某某等四人合伙开办的砖厂即驻马店市隆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于拆迁范围之内。政府通知拆迁时,他们合伙人商量给刘某某送些钱,让其在拆迁补偿中帮忙。杨某1找刘某某具体商谈如何造假,刘某某称“掏一买俩”,意思是送多少钱,造假双倍返还。他们四个都同意给刘某某送10万元。2017年7月份,他和杨某1凑够10万元送给刘某某。几天后,杨某1让他到乡政府算账,张某2算账结果是补偿砖厂98万多元。他们送钱后,多补偿将近20万元。
⑶杨某1证言,证明他和李某3等人合伙建的砖厂为多获得补偿,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后经张某2算账,他们砖厂补偿90多万元,张某2称已给他们照顾。
⑷杨某某、杨某2证言,证明他们与李某3、杨某1的合伙砖厂为多获取拆迁补偿,共同商量送10万元找人帮忙,具体由李某3、杨某1操作。
3.书证
⑴李某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李某3、李某2、李某1三户遗漏石渣地坪丈量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拆迁户李某3、杨某1等人的砖厂即驻马店市隆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情况,其中刘某某系补偿初审人。
⑵李某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证明李某3于2017年7月3日取款9.99万元,与李某3的证言能够印证。
(三)2017年7月,陈某1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送给被告人刘某某9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张某2帮忙,刘某某将受贿情况告知张某2。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板房按照砖混结构补偿、提高补偿标准等手段,帮助陈某1获得房屋补偿54万余元。张某2、刘某某二人将贿款9万元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陈某1家在拆迁范围内有两间门面,2017年6月份的一天,陈某1到他住处送给他9万元现金,让他送给张某2多算些补偿。第二天,他将陈某1送9万元之事告诉张某2,张某2给陈某1算账后的当天下午他将5万元给张某2。
2.证人证言
⑴张某2证言,证明秦庄组村民陈某1房屋在拆迁范围,2017年六七月份,她给陈某1家的门面房算过几次账,陈某1都不满意,后刘某某称陈某1送10万元,让她给陈某1多补偿些。她通过虚增砖混结构房屋面积的方式,给陈某1虚增14万元补偿款。陈某1签字后,刘某某给她5万元。
⑵陈某1证言,证明2017年六七月份,她为多获得拆迁补偿款,送给刘某某9万元。过一段时间,刘某某通知她到乡政府找张某2算账,算账结果是54万多元,后她在补偿单上签字。
3.书证,即陈某1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打款凭证(54.160340万元)、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拆迁户陈某1家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情况。
(四)2017年7月份,何某某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10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市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帮忙。刘某某将受贿情况告知张某2。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砖混结构房屋面积等手段,帮助何某某获得补偿91万余元。张某2、刘某某二人将贿款10万元予以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何某某的房屋在乐山景观大道拆迁范围内,何某某对之前的两次拆迁补偿算账均不满意。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何某某称愿意花钱找张某2多得些补偿。几天后的一天上午,何某某到他住处送10万元,让他把钱转给张某2。第二天上午,他把何某某拿钱的事告知张某2。张某2给何某某算账当天,他和张某2将10万元分赃。
2.证人证言
⑴张某2证言,证明何某某家临街两层门面房在拆迁范围,她曾给何某某算过一次账,因何某某对算账结果不满未签字。2017年7月份,刘某某称何某某拿了10万元,让给何某某多算二十万补偿。她给何某某算账时,虚添一层面积为224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多给何某某补偿18.368万元。算账当天,她与刘某某分赃。
⑵何某某证言,证明她被拆迁的房子第一次算账时补偿金额为70多万元,她未签字认可。她与周某某商量给刘某某拿10万元,让多给些补偿。后她和周五到刘某某住处将10万元送给刘某某。同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通知她到乡政府算账,张某2给她计算补偿91万多元,她签字认可。
⑶周某某证言,证明何某某为能多获得拆迁补偿款,与他一起送给刘某某10万元。
3.书证,即何某某补偿费用清单、补偿协议书、房屋丈量书、评估明细表、土管所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证明拆迁户何某某家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情况。
(五)2017年7月份,陈某2为多获取鸡场的拆迁补偿款,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2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市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帮忙。刘某某将受贿情况分别告知张某2和刘某2。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某2骗取停产停业补偿16万余元。张某2、刘某某和刘某2三人将贿赂款2万元予以私分,张某2分得1万元、刘某2分得6000元、刘某某分得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陈某2和苏某1在乐山景观大道拆迁范围内有一合伙养鸡场。2017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2给他2万元让送给张某2,他到张某2办公室将2万元钱交给张某2,并说是陈某2送的钱,想让养鸡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计算上,张某2让分给刘某2一些。他给张某21万元,给刘某26000元,剩余4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证人证言
⑴张某2证言,证明2017年七八月份,刘某某在她办公室给她2万元钱称是陈某2送的,想让算上停产停业补助费,她提出给刘某2分些,刘某某给她留下1万元,将另1万元拿走。她事后按比正常稍高标准给陈某2计算鸡场停产停业补助费。
⑵陈某2证言,证明2016年底她和杜爱军、苏某1利用苏某1的养殖营业执照,合建一养鸡场,目的在拆迁时多获得补偿。2017年下半年,她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让她拿2万元钱。她让丈夫王建从信用社取2万元并将准备送礼之事告知杜爱军、苏某1。后她到乡政府将2万元钱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拿着钱到张某2的办公室,出来后让她进去算账,张某2将停产停业补助计算上,共30多万元,她满意并签字,之前没算停产停业补助仅赔偿20多万元。
⑶刘某2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某到他办公室称陈某2拿2万元钱,想在营业面积补偿方面给予照顾,并称给张某21万元,剩余1万元给他多分些,刘某某将五六千元钱放在他抽屉里后离开。
3.书证
⑴陈某2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丈量书、补偿协议、营业执照、朱古洞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陈某2经营的养鸡场获得补偿情况。
⑵陈某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证明陈某2于2017年7月3日在ATM机上分四次取款2万元,与陈某2的证言能够印证。
(六)2017年,杨某1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分两次送给张某2现金6万元。张某2通过虚构房屋面积等方式帮助杨某1虚造补偿款11.7180万元、虚报停产停业补助款4.1912万元。张某2将贿款分给被告人刘某某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7年夏或秋季,张某2在朱古洞乡办公室,给他2000元钱,称是杨某1为多得补偿款送的钱。他需对杨某1的补偿进行初审、签字,他不知杨某1具体送多少钱。
2.证人证言
⑴张某2证言,证明拆迁涉及到杨某1家房屋,2017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杨某1给她送2万元,让其在拆迁中关照。几天后,杨某1又送给她4万元。后她在房屋丈量表中给杨某1虚构209.5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还给杨某1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款,并在杨某1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中签字确认。因杨某1的拆迁补偿表需要刘某某初审签字,故她在杨某1在补偿费用清单上签字的当天,送给刘某某1万元,并称杨某1让给予照顾,刘某某表示同意。
⑵杨某1证言,证明2017年六七月份,他为能多获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分两次共送给张某26万元。后他还在张某2的指点下虚造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停产停业补助款4.1912万元。
3.书证,杨某1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打款凭证(20万元)等,证明杨某1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拆迁停产停业补助及房屋补偿款的事实。
(七)2016年10月份左右,杨某1为获取拆迁补偿款,伙同他人建房发生事故被乡政府发现后,杨某1为使违建房屋不被强制拆除送给刘某某现金2万元,让刘某某帮忙协调,刘某某虽承诺帮忙,但杨某1的房屋最终被强制拆除。2016年12月份,杨某1为获取被强制拆除房屋的补偿款,又将10万元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再次承诺提供帮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6年10月份左右,乐山景观大道正在丈量时,杨某1砖厂建的房子楼板掉下来砸到人,杨某1让他帮忙找人说说,让等所建房子丈量后再扒掉。他答应帮忙。杨某1给他2万元钱、几条烟。最终因乡领导坚决,他未敢说情,杨某1房子被扒掉。后杨某1又让他帮忙把扒掉的房子给予补偿,他俩并商量说花二三十万能得五六十万。隔一段时间,杨某1给他10万元,让给拆迁办的说说,把拆掉的房子补偿上。后他和杨某1、秦某某等人商量在刘某5的一块菜园地内建房骗补偿款,他从杨某1给他的10万元中拿出9万元给杨某1用于购料建房,50名工人连夜施工,后因雨雪太大停止施工。他得到杨某1的另3万元已日常花销。
2.证人证言
⑴杨某1证言,证明2016年7月份,乐山景观大道拆迁时,他和杨国华为多得补偿合伙盖一处房子。盖房过程中发生事故,砸伤7个人,房子停工。他让刘某某帮忙做工作,多少给点补偿。他当天给刘某某2万元。12月份,他又找刘某某询问,刘某某称他盖的房子上下600平方,按每平方赔偿800元,可赔60万,但需送30万。他拿不出30万,后找李某3借10万元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嫌少,说如果事后补偿款下来够60万,再扣他20万。因他一直未得到补偿,多次找刘某某要12万元,刘某某称钱已它用,想办法给他补偿。
2016年底,刘某某称其找了方庄刘某5的菜地,让他和李某、秦某某、唐某某等人合伙盖个两层房等待拆迁赔偿,挣钱大家平分。次日他按照刘某某的安排找黄某某盖房,刘某某给他9万元,他给黄某某7万元工钱,之后黄某某开始带人建房,原计划当晚建好,因雨雪太大,害怕继续施工危险,房子盖了近一层停工,黄某某退他5万多元,他又将之前保管的2万元合计7万元给刘某某,希望刘某某继续找关系,把他之前坍塌的房子补偿出来。
另证明,他借李某3的10万元,系李某3从朱古洞农信社取款9.99万元,李某3又兑100元凑成整数。
⑵李某3证言,证明2016年12月份,杨某1向他借用10万元,他到朱古洞乡农村信用社取款9.99万元,另外又添了100元凑够10万元,交给杨某1。
⑶刘某4证言,证明刘某某、杨某1与他儿子刘某5商量租用他家的菜地建房,后黄某某带领人员施工,建院墙后因天气原因停止施工。经刘某5多次催要,刘某某让秦某某支付5000元。
⑷唐某某、秦某某、李某书写的证言,证明刘某某曾与他们协商一起建房,但三人未同意出资。
3.书证,李某3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12月20日李某3取款9.99万元,与李某3、杨某1证言相互印证。
(八)2017年4月份左右,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老乐山景观大道秦庄段征地拆迁过程中,杨某2为了其兄杨某2的房屋多获取拆迁补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6万元,请求刘某某协调市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帮忙。刘某某将该款个人占有。后杨某2与杨某2妻子徐某某又单独送给张某21万元,张某2为杨某2算得补偿款5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杨某2家的房子在拆迁范围。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某2让他在拆迁补偿时予以照顾,他答应找张某2说说,后杨某2掏出6万元送给他。几天后,他将杨某2送钱请托之事告诉张某2。后杨某2和杨某2之妻徐某某到乡政府拆迁办找张某2算账,因徐某某对算账结果不满意与张某2发生争执,杨某2到办公室给张某2送约1万元,张某2将徐某某的停产停业补助算上,杨某2代杨某2在算账清单上签字。
2.证人证言
⑴张某2证言,证明2017年5月份左右,杨某2领着一个女的到她办公室送给她1万元,要求她多算停产停业补助,当时刘某某在场。她给对方按正常标准少高些算账后那名女子对结果仍不满意但也签字。两人离开后,刘某某将1万元装她包内。
⑵杨某2证言,证明杨某2家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2017年上半年,他为了杨某2被拆迁房屋多得补偿,到刘某某住处送6万元。2017年4月30日中午杨某2房子被拆除。次日,他和嫂子徐某某一起到朱古乡政府找张某2去算账,刘某某也在,徐某某不同意算账结果,没签字。当晚,他劝徐某某给张某2送钱。同年5月2日上午,他拿1万元和徐某某一起到乡政府三楼,徐某某没进屋,他到办公室将1万元钱交给张某2让给予关照。
⑶徐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初,她家的门面房在拆迁范围内,她拿着手续到乡政府算账时,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称她家的国有土地使证不符合赔偿标准。2017年4月30日中午,她家的房子被拆除。同年5月1日,她和杨某2一起到乡政府拆迁办算账,张某2称她的营业执照太假,要扣除停产停业补助,她没签字离开。当晚,杨某2劝她给张某2送钱。5月2日上午,刘某某又给她打电话让去算账,杨某2拿1万元和她一起到乡政府,她没进办公室。杨某2从办公室出来后称送给张某21万元,停产停业补助没扣,已替她签字。
3.书证,即杨某2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丈量书、补偿协议、营业执照、朱古洞国土所出具的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拆迁户杨某2共获房屋拆迁补偿费58.4003万元。
(九)2017年1月份左右,朱古洞乡秦庄村民苏某某为在回迁中多划拨一处临路宅基地,送给刘某某现金1万元。刘某某与刘某2等人将该款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6年11月、12月份的一天下午,苏某某在乡政府门口的白色轿车上送给他1万元,让他对苏某1处在拆迁范围的大仓多关照。他回到乡政府西配楼1楼南头第一间算账的屋里,当时有刘某2、臧某1、范某某、黄某某在场,他把这1万元钱放到桌子上,并说这是苏某1的妹子送的。刘某2直接给在场的5人每人分2000元钱。他分的2000元个人日常花销。苏某某给他送1万元钱的前一个月,找他说要个宅基地。但苏某某不符合划宅场的情况,他们也没有给苏某某分配宅基地。苏某某给他送1万元时未提划分宅基地之事。
2.证人证言
⑴刘某2证言,2017年1月份过小年的当天上午,他和刘某某、黄某某、范某某、臧某1在朱古洞乡政府西配楼1楼南头拆迁办公室里商量说快过年了,发点补助,最后商量的结果是每人2000元,总共1万元,这个钱先让刘某某垫着,以后拆迁补偿经费下来了再给刘某某。当天下午,刘某某拿了1万元钱,给他们每人发2000元。没多久,刘某某说给他们每人发的2000元是苏某某送的,好像是苏某某因为想划宅基地给刘某某送的钱。
⑵范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刘某某给他和刘某2、黄某某、臧某1每人2000元,刘某某本人也得2000元。当时刘某某说,大家辛苦了,没有说给钱的具体事项。
⑶黄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或2017年初快过年时,刘某某给他2000元,并说刘某2、范某某、臧某1都有。
⑷臧某1证言,证明大概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刘某某给他和刘某2、范某某、黄某某每人2000元,称是拆迁补助。
⑸苏某某证言,证明乐山景观大道开发拆迁时,她家是拆迁户,她想在老家多要个临路的宅场。她对刘某某说了想法,当时刘某某没有同意,约刘某某吃饭也不去。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她带了1万元现金开车找刘某某。在朱古洞乡政府大门口她的车上,她把1万元现金递给刘某某,刘某某推辞一会收下。她哥苏某1所建大仓拆迁补偿时,她遇到刘某某时曾说过让刘某某算账时给予照顾。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三、行贿事实
(一)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1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以刘某1名义在拆迁范围内臧某某钙粉厂土地上建造一处复合板房,为多获取补偿款,刘某某分两次向张某行贿现金7万元。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刘某1房屋丈量书中虚构334.4平方米的砖木房屋,后刘某某利用假的租房协议、借用的营业执照申报停产停业补助。刘某某共计骗取砖木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停产停业补偿款合计26.083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6年12月份左右,他和刘某1为骗取拆迁补偿款,在臧某某的钙粉厂建一处两层结构的板房,并让张某在制作丈量表、制图时提供帮助;后他和臧某又准备骗取停产停业补助,通过董某借用严某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与刘某1的租房协议,通过张某帮助,骗取停产停业补助。他共计向张某行贿7万元。
2.证人证言
⑴严某、刘某1证言,证明刘某某借用严某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采取与刘某1签订虚假租房合同的方式,骗取乐山景观大道拆迁停产停业补偿。刘某1另证明,2016年10月份,他和刘某某商量建房骗取拆迁补偿款后,在臧某某钙粉厂内建了一处板房,刘某某称需给拆迁办的人送六、七万元协调关系,板房可以按照砖木结构赔偿。后所建板房清算单按照砖木标准补偿计款24.4712万元。
⑵臧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份,刘某某、刘某1与他商量他的钙粉厂建活动板房,骗取补偿款。三人商定,他出地,刘某1出资建房,刘某某入干股。后刘某1在他钙粉厂建了两层活动板房。
⑶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拆迁组在丈量刘某1和臧某某的房子后,刘某某让他和戚某、王某某给刘某1丈量书上多画些房子,多弄些辛苦钱。经他操作,将刘某1的房屋单独制表虚造一片砖木结构的房子。刘某某先后给他7万元,戚某、王某某每人分2万元,他分3万元。
⑷戚某、王某某证言,证明经刘某某协调,戚某、王某某伙同张某将刘某1的板房虚增为砖木结构,并按此标准审批、赔偿,刘某某送给张某7万元。
⑸张某2证言,证明刘某1在臧某某的钙粉厂内建了2层复合板房,没有砖木结构,不符合两层的认定标准,拆迁组认定是1层。2017年1月份,她根据张某提供的刘某1《房屋征收丈量书》对该房进行算账。刘某1的房屋实际上只有复合板房,没有砖木结构的房子,但是在刘某1的《房屋征收丈量书》上却多出了长15.2米、宽22米的砖木结构。
⑹臧某1、黄某某、范某某证言,证明他们均是乐山景观大道拆迁工作组成员,参与了刘某1在臧某某的钙粉厂建的板房的拆迁丈量。丈量时刘某1的房子就是板房,没有砖木结构。该房系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临时搭建的简易活动板房,无法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居住。
⑺臧某证言,证明她和刘某某通过虚假的营业执照、租房合同骗取停产停业补偿的事实,与刘某某供述内容一致。
3.书证
⑴刘某1、严某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证明张某等人在刘某1复合板房旁伪造一处面积为334.4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580元每平方米,共计款19.3952万元,停产停业补助6.688万元。
⑵老乐山景观大道补偿款银行转账清单、朱古洞乡国土资源所证明、收条、刘某1委托书、秦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明刘某某所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及停产停业补助已打入刘某某、臧某账户。
⑶朱古洞乡人民政府关于刘某1在原钙粉厂所建活动板房的情况说明,证明刘某1所建板房无任何建房手续,属违法建筑。
(二)2016年9月,杨某1为在砖厂拆迁中多获取补偿款,通过被告人刘某某送给张某现金1.5万元。张某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附属物的手段,帮助杨某1砖厂多获取补偿款。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张某,要求虚增拆迁户张某(刘某某外甥)的房屋面积为杨某1骗取拆迁补偿款,并送给张某现金7万元。张某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房屋面积的手段,帮助杨某1套取补偿款18.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6年底的一天下午,杨某1为其在丈量前被拆迁的房子获得补偿,让他约拆迁办的人员吃饭。他与张某约好到市区吃饭后,与杨某1、秦某某一起乘出租车去,杨某1在车上给他1.5万元让给拆迁办三个人每人5000元。到饭店后,他趁杨某1和秦明不在场时,把1.5万元给张某,张某与戚某、黄某每人5000元钱。
因杨某1在砖厂的房子被乡政府拆掉未补偿上,他和杨某1在刘某5菜地里建房也没有盖成,花钱越来越多,感觉有点不甘心。2017年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杨某1开车带着他到良子足浴店找张某,杨某1在下车前给他7万元。在足浴店大厅西侧的沙发上,他趁杨某1离开时将7万元给张某,让张某操作杨某1砖厂房子。张某收钱后对他说杨某1的户头已有几个,让找别人的户头。他提议用张某的户头,张某表示同意并计算出杨某1的补偿款总钱数应该是17.5万元。他将杨某1通过熟人多得补偿款,并借用张某户头之事告诉张某。张某得到补偿款后,转给杨某117.5万元。
2.证人证言
⑴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杨某1在景观大道路南的砖厂建房时砸到人被乡政府强拆,因不符合补偿规定,拆迁组未进行丈量。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刘某某约他和黄某、戚某吃饭,刘某某在饭桌上提出希望对杨某1的房子予以照顾,弥补一下损失。他们答应帮忙。饭后刘某某给他和黄某、戚某每人5000元。
又过一段时间,工作组丈量到张某诊所的房屋时,刘某某找到他和王某某、戚某商量说张某是自家亲戚,让在张某的单子上扩大些面积,好多给杨某1照顾些。他把张某房屋尺寸9米多的前面加了个“1”变成19米多,尺寸6米多前面加了个“1”变成16米多。后他和戚某、王某某在戚某的车上,让他俩重新用手机拍了面积扩大后的单子进行留存,并将原来真实的照片删除掉,他当场算出了面积和应多补偿的金额。出于安全考虑,他们得小头,基本接近虚增数额的一半7万元,剩下的由刘某某他们要。他告诉刘某某后,刘某某同意给他们7万元。后在良子洗脚店,刘某某和杨某1给他7万元。几天后他给王某某、戚某每人2万元,剩下的1万元他和王某某、戚某每人分3000元,另1000元以拆迁补助形式给赵某。
⑵戚某证言,2016年底的一天,刘某某因砖厂老板杨某1房子拆迁补偿之事请他和张某、黄某吃饭,在吃饭前张某给他和黄某各5000元,说是刘某某、杨某1给的辛苦费。之后不久,张某说刘某某送了7万元,给他和王某某各2万元,并说帮忙将替杨某1弄的补偿款增加到张某诊所面积,该款是刘某某、杨某1给的好处费。
⑶黄某证言,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一个砖厂老板请他和张某、戚某时,砖厂老板给他们每人一个信封。张某拿出来该老板的丈量书增加了一部分地坪和围墙。他回家后看到信封里面有5000元现金。
⑷王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到2017年上半年,他和张某、戚某一起洗脚后,张某拿出来一张丈量书,称刘某某让给这一户多弄点补偿款,三人商量后同意在原丈量图尺寸上加个1,后张某给他和戚某每人2万元。
⑸杨某1证言,证明2016年底的一天下午,他为了砖厂能够多得到拆迁补偿款,让刘某某约拆迁补偿办人员吃饭时,通过刘某某送给拆迁办张某1.5万元,当时拆迁办三人受邀吃饭。
2017年初,刘某某自己准备7万元钱,和他一起到良子足浴店一楼大厅给张某,后来刘某某让他找张某要钱,才知道送钱给张某是为了让张某的房子多补偿些,并且刘某某让张某把多补偿的17.5万元给他。
⑹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他在秦庄村的卫生所拆迁补偿时,刘某某对他说杨某1的砖厂盖房子砸着人,房子未赔偿损失很大,给他的房子多赔偿17.5万元,让他将多算的钱取出给杨某1。2017年上半年,刘某某说17.5万元已经打到他卡上,他将该款取出给杨某1后,杨某1给其出具收条。
3.书证
⑴张某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征收丈量书、建设用地类型、打款凭证等书证,证明张某在朱古洞村秦庄的诊所被拆迁得到补偿款共计39.289万元,其中房屋丈量表上显示复合板房分别长16.1米、18.8米、19.1米,与张某、刘某某、杨某1、王某某关于增加房屋丈量面积的证言能够印证。
⑵张某银行交易明细、杨某1给张某出具的收条、转款凭证,证明张某收到补偿款39.289万元后分两次给杨某117.5万元。
(三)2017年下半年,被拆迁户高某某为了顺利获得拆迁补偿款,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让高某某给拆迁组工作人员送礼。因高某某无钱送礼,刘某某借刘某21.4万元送给张某,张某与其他拆迁组成员分赃后,当场在高某某的《房屋征收丈量书》上虚增部分附属物,以便弥补刘某某的行贿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刘某某供述,2017年10月份,高某某的板厂丈量时,制板架台19**多平米因为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一直没法算账。他和刘某2、张某在一起吃饭时,张某提出把高某某丈量表上制板架台改成其他名称进行补偿。刘某2提议大家辛苦了,在高某某应得的补偿数额外多造点儿,每人2000元,并让他给高某某打电话说先拿钱,因高某某称没有钱,刘某2自己先把钱垫上。后刘某2一直向他要钱,他让村委委员李某还给刘某2。
高某某的制板架台应该补偿5万多,后来更改名称时补了6万多。丈量书上除了他还有7个人签字。
2.证人证言
⑴刘某2证言,2017年11-12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和刘某某、张某、戚某、王某某、丁某某、赵某、周某某、李某在一起吃饭,刘某某谈到解决漏登遗留问题时,称高某某的板厂和李某的变压器没有补偿,拆迁快结束了,给大家发点补助,每人2000元钱。当时刘某某和张某商量给大家发的补助1.4万元从高某某的丈量表上增加附属物。张某做好高某某的丈量表和李某的变压器后,大家在饭桌上在丈量表上签了字。因李某未带钱,饭后刘某某向他借1.2万或1.4万元,在场人员每人分了2000元。几天后,刘某某将该款归还。
⑵张某证言,证明大约2017年下半年,老乐山景观大道拆迁工作清点遗漏附属物时,刘某2请他和拆迁工作组的刘某某、戚某、王某某、丁某某、赵某、周某某、张某2或者李某吃饭。开始吃饭前,刘某某说在一个人的单子上增加些附属物,给他们拆迁组的每人弄2000元。在场人员在该拆迁户的丈量书当场签字。饭后,刘某2或者刘某某给他们每人2000元。
⑶丁某某、赵某、王某某、周某某、戚某证言,均证明在2017年上半年,他们和张某、刘某某到朱古洞乡秦庄处理附属物遗留问题后,一起吃饭时,刘某2提议给每人发2000元。
⑷李某证言,证明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刘某某让他准备1.4万元送到刘某2办公室,当时没有说用钱理由,送钱时刘某某在场。
⑸高某某证言,证明他在朱古洞秦庄街上的木材加工厂属拆迁范围内。大概2016年9月份,拆迁办到他的木材厂进行了丈量,在丈量书上显示的是石渣地坪和制板台架,画的也有图,他在上面签字确认。2017年下半年,他找刘某某要补偿款时,刘某某说他的制板台架没有这个补偿项目,回头想想办法。后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准备把制板台架变成其它的项目名称进行补偿,让他准备1.4万元辛苦费给弟兄们。他说没有钱。刘某某说如没有钱,在对他补偿时多弄1.4万元。2017年12月的一天,刘某某给他一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让签字,该清单上把制板台架变成了围墙186.25平方米、生产桥1座、机井52米。补偿款总共6.9万多元,包含刘某某要的1.4万元。
3.书证,即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房屋征收丈量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了高某某被征地拆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对象及金额的事实,与刘某某供述、张某、高某某等人证言能够印证。
上述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接驻马店市驿城区监察委员会通知接受调查,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贪污拆迁补偿款26.0832万元的事实,并且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及向他人行贿的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主动揭发了刘秀停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事实,刘秀停因犯诈骗罪已被本院判处缓刑。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同伙退出全部贪污所得26.0832万元,另退受贿赃款3.6048万元;张某2退出与刘某某共同受贿赃款30万元,刘某2等人退出共同受贿赃款1.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驿城区监察委出具的归案经过、刘秀停诈骗案线索移送呈批表、本院刑事判决书、罚没款统一票据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又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视听资料,即被告人刘某某在驿城区监察委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刘某某在接受讯问时未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
2.刘某某本人自书材料,证明刘某某在留置审查期间,多次亲笔书写所涉案犯罪事实。
3.老乐山景观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了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措施。
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老乐山景观大道(老乐山风景区至白桥路)道路工程项目区域内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登记的通告驿政通[2016]68号(2016年9月9日),证明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工商、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停止办理上述范围内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交易、租赁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一切建筑行为,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5.驿城区朱古洞乡委员会(朱文[2015]3号)文件,证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任秦庄村委主任。
6.朱古洞乡政府出具的关于乐山景观大道项目拆迁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证明刘某某系乐山景观大道秦庄村委拆迁工作组成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事实。
7.乐山景观大道秦庄村已打款、未打款汇总表,证明高某某(6.9131万元)、李某1(129.39528万元)、李某2(116.53766万元)、李某3(97.71871万元)、李某(3.725万元)、杨某1(29.093万元)的补偿款尚未支付。
8.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证明,证实张某系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征收五科科长,张某2系该单位正式职工。
9.驿城区朱古洞乡人大主席团文件,证明2018年5月24日,乡人大同意刘某某辞去朱古洞乡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的刑事责任年龄。
针对被告人刘某某当庭所称部分有罪供述系受办案人员诱导所致的意见,本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刘某某本人自书材料及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均显示其在接受讯问时并未受到违法取证的情形,证实其所供述内容确系本人自愿。办案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刘某某之前所做有罪供述内容真实。故对其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补偿事项的手段,伙同他人骗取征地拆迁款和停产停业补助款共计26.0832万元,其还利用他人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3.725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刘某某个人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拆迁户的请托,为被拆迁户骗取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刘某某为个人或帮助被拆迁户获得拆迁补偿款,向拆迁组工作人员行贿16.9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某一人触犯数个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刘某某接到办案单位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刘某某与张某2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刘某某及其同伙已退出全部贪污款项,部分贪污系未遂,量刑时酌予从轻。刘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某某自首,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指控受贿第三起不成立的意见,经查,刘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以其子刘某2之名虚造拆迁补偿事项,因害怕事情暴露将刘某2变更为李某的事实清楚;现有证据证明其所虚造的《房屋征收丈量书》及因此而制作的《房屋补偿费用清单》等拆迁档案于2018年3月报送乡财政,因监察机关对本案进行调查,而使其犯罪未得逞,非其主动放弃犯罪。故对刘某某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刘某某及辩护人所持受贿第七起10万元及第八起6万元指控不成立的意见,经查,关于指控的受贿第七起即刘某某先后收受杨某12万元、10万元及第八起收受杨某26万元的事实,刘某某本人在办案机关的多次供述及自书材料关于接受贿赂的时间、金额、地点等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某某庭审辩解无证据支持,故对刘某某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行贿第三起不成立的意见,经查,刘某某关于向拆迁户高某某索要现金向拆迁组工作人员行贿及因高某某拒绝支付后借用刘某2现金给张某并通过李某归还刘某2的供述,与高某某、刘某2、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张某等人虚增高某某拆迁补偿款以弥补刘某某行贿款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刘某某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所持指控刘某某贪污第二起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刘某某通过董某借用严某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利用刘某1所建板房骗取拆迁停产停业补偿的事项,有证人臧某、董某、严某、刘某1的证言,与拆迁补偿档案等书证相互印证,且刘某某本人对该项指控供认不讳,该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事实成立。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所持刘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认为,刘某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但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非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二、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已退缴在案的贪污赃款26.083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刘某某受贿赃款35.1952万元(已扣除刘某某、张某2、刘杰等人退赃款35.0048万元;刘某某对其中的20.8万元与另案处理的张某2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娟
审判员 刘志杰
审判员 胡艳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