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8)鄂09刑初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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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检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如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安国、丁飞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受贿罪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项目争取、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工作协调等方面,为宋某、胡某1、聂某等28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70.2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二)滥用职权罪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决定减免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水资源费263.5万元;违法安排随州市水利局套取专项资金80.55万元,其中违规用于吃请、送礼等费用50.55万元,共计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314.0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共70.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规决定减免随州市玉龙供水公司水资源费263.5万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套取专项资金50.5万余元,违规用于吃请、送礼等账外支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能主动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积极全额退赃并缴纳罚金,其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项目争取、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工作协调等方面,为宋某、胡某1、聂某等28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70.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收受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下简称曾广中心)主任宋某所送现金计18.5万元
2009年,随州市水利设计院原院长被随州市纪委“两规”后,被告人黄某某安排时任水利设计院副院长宋某临时负责曾广中心的工作。2010年,被告人黄某某将曾广中心作为随州市水利局的二级单位管理,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帮助下宋某任曾广中心主任。
2012年,宋某多次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解决正科级的请托,被告人黄某某答应帮忙。由于曾广中心是水利设计院所属企业,其负责人不能按照随州市水利局二级单位享受正科级待遇。为了解决宋某的正科级,被告人黄某某事先和局党组成员进行沟通,征得同意后在党组会议上通过任命宋某为水利设计院院长的决定,并明确宋某只享受正科级,不参与水利设计院的管理工作,一年试用期满后免除院长职务。
另查明,2010年宋某任曾广中心主任后,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支持该单位承接水利工程监理项目,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经被告人黄某某向随州市水利局二级单位和所辖区县的水利局长打招呼,曾广中心中标取得随州市水利局二级单位和曾都区、随县、广水市水利工程的监理项目110个。
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在个人职务晋升以及曾广中心承接工程项目上给予的支持与帮助,2010年至2017年,宋某分27次送给黄某某共计19万元。具体为:
(1)2010年春节前,宋某在黄某某位于随州市文峰都市花园小区的家里送给黄某某1万元;
(2)2010年5、6月的一天,宋某在随州一家餐馆送给黄某某5000元;
(3)2011年至2013年,宋某每年春节前在黄某某办公室给黄某某拜年,分别送给黄某某5000元、1万元、1万元,3次共计2.5万元;
(4)2012年7月,宋某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万元;
(5)2014年春节前,宋某在黄家里送给黄某某3万元;
(6)2014年下半年,宋某在随州碧桂园凤凰酒店送给黄某某5000元;
(7)2015年春节前,宋某在黄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8)2012年至2015年,宋某每年春节后邀请被告人黄某某及随州市水利局班子成员到宋某家中聚会,宋某每次送给黄某某5000元,4次共计2万元;
(9)2011年至2014年,宋某每年“五一”前后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5次共计2.5万元;
(10)2016年春节后和2017年春节前,宋兵两次在黄某某审计局办公室给黄某某拜年,每次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11)2012年初、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宋某分别在随州市白云湖拦河闸整险加固工程、随中灌区续建配套工程、随县72座小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合同签订后请业主单位吃饭,每次均在饭前送给黄某某5000元,3次共计1.5万元;
(12)2014年,为请黄某某帮助曾广中心中标随州广水市水利局新建小水库的监理项目,宋某在武汉送给黄某某5000元;
(13)2014年至2015年,为请黄某某帮助曾广中心中标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监理项目,宋某3次在武汉中南花园酒店送给黄某某5000元,共计1.5万元。
以上宋某所送19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5年春节后其上交给水利局财务(春节前收宋某送给他的5000元)外,其他18.5万元用于日常开支。2017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得知随州市委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发现其相关违纪违法问题,安排黄某(被告人黄某某任随州市水利局局长期间的司机)退给宋某3万元。
2.收受白云湖水库管理局(下简称白云湖管理局)局长曹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2008年1月,随州市水利局对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整,被告人黄某某提拔曹某为白云湖管理局局长。此后,曹某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解决副处级别,黄某某答应帮忙,但未果。2008年曹某任白云湖管理局局长后,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支持该单位申报水利建设项目,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帮助下,该局争取到白云湖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
为感谢和进一步争取被告人黄某某在个人职务晋升以及白云湖管理局申报项目给予的支持与帮助,2008年至2015年,曹某分11次送钱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6.5万元。具体为:
(1)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曹某每年在黄某某办公室给黄某某拜年,分别送给黄某某1万元、5000元、5000元、1万元,4次共计3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曹某每年在白云湖拦河闸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3次共计1.5万元;
(3)2015年春节前,曹永亮在随州市水利局防汛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4)2011年上半年,曹某陪同黄某某赴北京出差期间,在黄某某住宿的酒店送给黄某某5000元;
(5)2013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曹某两次陪同黄某某在武汉出差,每次均在武汉中南花园酒店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以上曹某所送6.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5年春节后其上交给水利局财务(春节前收曹某送给他的5000元)外,其他6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3.收受玉龙供水公司董事长李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2010年,随州市西游记漂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玉龙水库。该项目需经随州市水利局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批准。该公司控股公司玉龙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请托被告人黄某某予以关照。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并带分管副局长郑某去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做工作,后该工程得以顺利立项并开工建设。
2012年,玉龙供水公司欲启动供水复线(封江水源)工程,需经随州市水利局报随州市政府审批并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李某1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忙协调。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帮忙,并签批同意了向随州市政府的行文,后该工程顺利开工并得到了市政府在资金方面的支持。
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帮助,2011年至2015年,李某1分5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3.5万元。具体为:
(1)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李某1请黄某某在玉龙供水公司食堂吃年饭,每次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2)2012年下半年,2013年春节后,李某1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5000元,2次共计1.5万元;
(3)2014年春节前,李某1请黄某某在玉龙供水公司食堂吃年饭,送给黄某某5000元。
以上李某1所送3.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5年3月其上交给随州市水利局财务(春节前收李某1送给他的5000元)外,其他3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4.收受湖北水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杨某1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
2008年12月,湖北水总公司工程二处(后更名为湖北水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接随中灌区新街渡槽工程项目。因施工方案变化、设计上存在漏项等问题,导致该公司在该项目上亏损严重。2012年4月,杨某1担任湖北水总公司工程二处处长后,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助弥补亏损。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在2012至2014年随中灌区年度项目招标中,被告人黄某某安排随中灌区管理局给予湖北水总公司工程二处照顾,使该公司中标上述工程。
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支持,2012年至2015年,杨某1分8次送给黄共计5.5万元。具体为:
(1)2012年10月、2013年10月、2013年12月,杨某1在武汉中南花园饭店分别送给黄某某5000元、1万元、5000元,3次共计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杨某1在黄某某所住的随州市文峰都市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黄某某5000元;
(3)2013年4月,杨某1在武汉雄楚大道亢龙太子酒店送给黄某某5000元;
(4)2014年春节前,杨兴阶在随州市水利局防汛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
(5)2014年10月,杨某1邀请黄某某、刘某1等四人到四川旅游,在成都黄某某所住的酒店房间送给黄1万元;
(6)2015年下半年,杨某1在湖北水总公司第二分公司随州办事处食堂送给黄某某5000元。
以上杨某1所送5.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4年2月其上交给随州市水利局财务1万元(2014年春节前收杨某1送给他的1万元)、2015年3月上交给随州市水利局财务1万元(2014年10月收杨某1送给他的1万元)外,其他3.5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5.收受随州市水利局总工程师邹某所送现金共计2.8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时任随州市水利局水库科科长邹某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关心其个人进步,黄答应帮忙。2013年,被告人黄某某主持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会推荐邹某担任随州市水利局总工程师。后经市委组织部考核等程序,邹某被提拔为随州市水利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为争取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10年至2012年,邹某分3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2.8万元。具体为:
(1)2010年春节前,邹某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2)2011年春节前,邹某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3000元;
(3)2012年春节前,邹某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万元。
以上邹某所送2.8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6.收受水利设计院副院长刘某2所送现金共计2.4万元
2009年9月,时任水利设计院院长刘某2因涉嫌严重违纪被随州市纪委立案调查。2009年底,刘被解除“两规”措施,等待组织调查处理。2010年春节前,刘某2到黄某某家中,请黄某某帮其争取从轻处理。黄某某答应帮忙。201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主持召开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会议讨论后,以水利局党组名义书面向市纪委请求对刘双伍等人从轻处理。2010年4月,刘某2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继续留在水利设计院负责技术工作。
之后,刘某2请求被告人黄某某关心其个人进步,黄某某答应帮忙。2011年6月,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帮助下,随州市水利局任命刘某2担任水利设计院副院长。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帮助,2010年至2013年,刘某2分4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2.4万元。具体为:
(1)2010年春节前,刘某2和其妻李宏丽在黄某某家中送给黄某某1万元;
(2)2011年6月,刘某2在黄某某家中送给黄某某3000元;
(3)2012年春节前,刘某2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3000元;
(4)2013年春节前,刘某2在广水黄某某父亲家中送给黄某某8000元。
以上刘某2所送2.4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7.收受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局原局长陈某1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
2009年7月,陈某1任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局局长,后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对其工作给予支持,黄某某答应帮忙。在黄某某的帮助下,曾都区水利局向省水利厅争取到了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帮助,2010年至2013年,陈某1分5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2.2万元,黄某某均收下,并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具体为:
(1)2010年春节前,陈某1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000元;
(2)2011年9月,陈某1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澳大利亚考察期间,陈某1在黄某某所住的房间送给黄某某5000元;
(3)2011至2013年,陈某1每年春节前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3次共计1.5万元。
以上陈某1所送2.2万元,黄某某均收下,并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8.收受随县水利局原局长沈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2009年12月,沈某任随县水利局局长后,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对其工作给予支持。在黄某某的帮助下,随县吴山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立项及资金争取等方面得到随州市水利局支持。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10年至2012年,沈某分5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2.5万元。具体为:
(1)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沈义春和随县水利局副局长宋绍平每年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3次共计1.5万元;
(2)2011年9月,沈某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澳大利亚考察期间,沈某在黄某某所住的房间送给黄5000元。
以上沈某所送2.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3年2月其上交给随州市水利局财务5000元(2013年春节前收沈某送给他的5000元)外,其他2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9.收受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局总工程师潘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2009年下半年,潘斌任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局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下简称水利工程处)处长,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将其调入随州市水利局,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后因潘某不是公务员编制,调动有困难,被告人黄某某就没有将其调上来。潘某请求被告人黄某某支持水利工程处承接项目,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下,2009年至2015年,随州市水利局在水利项目上对水利工程处予以倾斜,水利工程处在随州市范围内承接了大量水利工程项目。
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在个人工作调动和工作给予的支持,潘某在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每年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5次共计2.5万元。黄某某收下后,除2014年2月上交给随州市水利局财务5000元(2014年春节前收潘某送给他的5000元)外,其他2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10.收受水利设计院副院长石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2009年,时任水利设计院副院长石某因涉嫌违纪被随州市纪委立案调查。2010年春节前,石某到黄某某家中,请黄某某帮其争取从轻处理,黄某某答应帮忙。2010年3月,在黄某某的帮助下,随州市水利局党组向市纪委递交关于减轻石新明等同志纪律处分的报告,请求市纪委对石新明等人从轻处理。2010年4月,石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之后,石某多次请求被告人黄某某关心其个人进步,黄某某答应予以考虑。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10年至2013年,石某分4次给被告人黄某某送钱共计2万元。具体情况为:
(1)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石某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2)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石某在黄某某家中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以上石某所送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11.收受湖北水总公司第二分公司项目经理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1.9万元
2007年和2012年,湖北水总公司在随州分别承建了白云湖水库溢流坝段水工建筑物续建工程第一标段项目和白云湖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土建、金结制安及设备安装项目,时任该公司工程二处副处长张某1担任上述项目负责人。为争取被告人黄某某的支持,张某1找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被告人黄某某安排白云湖管理局局长曹某在招标等事项上对湖北水总公司给予关照,后湖北水总公司顺利中标并建设上述项目。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项目建设的支持,2008年至2013年,张某1分6次送给黄共计2.4万元,具体为:
(1)2008年春节前、2012年9月、2013年中秋节前,张某1在白云湖项目办公室分别送给黄某某5000元、3000元、3000元,3次共计1.1万元;
(2)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张某1分别在随州市餐馆和太子酒店,送给黄某某3000元、5000元,2次共计8000元;
(3)2013年春节前,张某1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以上张某1所送2.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1年3月上交给随州市水利局财务(2011年春节前收张某1送给他的5000元)外,其他1.9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12.收受随州市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局长张某2所送现金共计2.6万元
2008年,随中灌区管理局划归随州市水利局管理后,时任随中灌区管理局副局长张某2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关心其个人进步,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2月,随州市水利局新组建二级单位随州市河道提防建设管理局,被告人黄某某提拔张某2为随州市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局长。此后,张某2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对其工作给予支持,黄某某答应并帮助该局解决了人员配置及办公经费缺口等问题。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09年至2015年,张某2分7次送给黄某某共计2.6万元,具体为:
(1)2009年上半年,张某2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8000元;
(2)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张某2每年在黄某某办公室给黄某某拜年,分别送给黄某某4000元、2000元、4000元、2000元、2000元,5次共计1.4万元。
(3)2015年底,张某2在黄某某办公室给黄某某拜年,送给黄某某4000元。
以上张某2所送2.6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3.收受随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原支队长肖立国所送现金共计1.7万元
2008年,被告人黄某某接受肖立国的请托,给时任曾都区公安局局长刘建明打招呼,帮助肖的女婿李稳从曾都区小林镇派出所调到曾都区公安局刑警队工作。此外,肖立国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解决其副处级待遇及对水政监察支队工作给予支持,黄某某答应帮忙。为解决肖的副处级待遇,被告人黄某某专门向随州市委组织部时任副部长张某3汇报,后因肖的年龄等原因未能解决副县级。在被告人黄某某的争取下,随州市政府批准水政监察支队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解决了肖立国的公务员身份。被告人黄某某还为水政监察大队解决了经费问题及十岗至厉山项目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08年至2013年,肖立国分7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3.1万元,具体为:
(1)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肖立国每年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000元,3次共计6000元;
(2)2008年的一天,肖立国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
(3)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肖立国每年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3次共计1.5万元。
以上肖立国所送3.1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09年2月将肖立国2008年下半年所送1万元与2009年春节前所送2000元,2010年4月将肖立国2010年春节前所送2000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财务外,其他1.7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4.收受随州市先觉庙水库工程管理局(下称先觉庙管理局)副局长胡某2所送现金共计1.6万元
2007年,随州市鱼种场(当时系随州市水利局下属二级单位)启动改制,时任鱼种场场长胡某2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其解决个人工作安排问题,黄某某答应帮忙。2010年改制结束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胡某2安排到随州市水利局下属二级单位先觉庙管理局担任副局长,解决了胡某2的工作问题和副科级别。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07年至2010年,胡某2分4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1.6万元,具体为:
(1)2007年春节前,胡某2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胡某2每年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000元,3次共计6000元。
以上胡某2所送1.6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5.收受随州广水市水利局原局长马某所送现金共计1.6万元
2007年4月,马某任随州广水市水利局局长后,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对其工作给予支持,黄某某答应并安排随州市水利局在水库除险加固、农村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方面对随县水利局给予支持。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09年至2012年,马某分5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1.6万元,具体为:
(1)2009年春节前,马某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000元;
(2)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马某每年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3000元,3次共计9000元;
(3)2011年9月,马某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澳大利亚考察期间,马某在黄某某所住的房间送给黄某某5000元。
以上马某所送1.6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6.收受随中灌区管理局原局长孙某所送现金共计1.6万元
孙某原任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局局长,2009年调任随州市水利局副局长,兼任随中灌区管理局局长。孙某任曾都区水利局、随中灌区管理局局长期间,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对其工作给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经被告人黄某某签署同意,随州市水利局多次为曾都区水利局向省水利厅申请项目。为随中灌区管理局人员定编事项,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找时任随州市编办主任夏某汇报,并多次向市编办打报告,请求市编办解决上述问题。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07年至2010年,孙某分5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1.6万元,具体为:
(1)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孙某每年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000元,3次共计6000元;
(2)2009年下半年,孙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商量,邀请夏某赴云南旅游,期间,孙某在昆明七彩云南景点送给黄某某5000元;
(3)2010年春节前,孙某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以上孙某所送1.6万元黄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7.收受随县水利局原副局长鄢维东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2011年的一天,鄢维东在随州市曾都区玉明饭店请被告人黄某某吃饭,请黄某某就其儿媳聂娥到水利设计院工作的事予以关照,并在饭前和饭后分别送给黄某某1万元和5000元,共计1.5万元。2013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主持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点名将聂娥等人招进水利设计院工作。鄢维东所送1.5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8.收受湖北水总公司副总经理甘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2008年,湖北水总公司承接随中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工程(即新街渡槽工程)。因施工方案变化、设计上存在漏项及概算过低等问题,该公司亏损严重。为弥补亏损,2011年,时任湖北水总公司工程二处处长甘某多次请黄某某提供帮助。黄某某答应并安排随州市水利局书面向省水利厅汇报新街渡槽项目亏损事项,希望省水利厅给予适当的补偿。此外,2011年12月,甘某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湖北水总公司中标白云湖拦河闸除险加固项目,后在黄某某的支持下,湖北水总公司顺利承接该项目。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08年至2011年,甘某分5次送给黄某某共计2.5万元,具体为:
(1)2008年和2009年春节前,甘某在随州市餐馆均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甘维忠在随州市水利局被告人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3)2010年12月和2011年12月,甘某在武汉中南花园酒店分别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以上甘某所送2.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其2008年1月将甘某2008年春节前所送5000元、2012年3月将2011年12月甘某所送5000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财务外,其他1.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9.收受湖北水总公司第二分公司项目经理聂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2008年,湖北水总公司在随州市承接随中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工程(即新街渡槽工程),因施工方案变化、设计上存在漏项及概算过低等问题,该公司亏损严重。为弥补亏损,时任湖北水总公司工程二处副处长、随中灌区项目负责人聂某多次请黄某某提供帮助。黄某某答应并安排随州市水利局书面向省水利厅汇报新街渡槽项目亏损事项,希望省水利厅给予适当的补偿。因省水利厅未同意给予补偿,被告人黄某某支持湖北水总公司中标随中灌区2012年度至2014年度项目,并安排随州市水利局相关处室及随中灌区管理局在湖北水总公司随中灌区年度项目建设中给予支持。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支持,2012年至2014年,聂某分5次送给黄某某共计3万元,具体为:
(1)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前,聂某均在黄某某所住的随州市文峰都市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2)2013年春节前,聂某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
(3)2014年春节前,聂红峡在随州市水利局防汛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4)2014年下半年,聂某在武汉市一餐馆送给黄某某5000元。
以上聂某所送3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其2013年2月将聂某2013年春节前所送1万元、2014年2月将聂某2014年春节前所送5000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财务外,其他1.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0.收受随州市水利科学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吴某1所送现金计1.5万元
2008年,吴某1被提拔为水利设计院党支部书记。因与时任水利设计院院长刘某2产生矛盾,工作难以开展,且其2008年年底绩效考核奖金也未完全兑现,吴某1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其解决上述问题,黄某某答应帮忙,责成刘某2兑现发放了吴某1绩效考核奖金,并将吴某1安排在随州市水利科学技术推广中心任主任。为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吴某1每年在黄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3次共计1.5万元。以上吴某1所送1.5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1.收受水利设计院党支部书记胡某1所送现金共计1.4万
2006年被告人黄某某任随州市水利局局长后,时任随州市先觉庙水库工程管理局局长胡某1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其调至随州市城区工作,黄某某答应帮忙。2010年,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帮助下,胡某1调任水利设计院党支部书记。之后,胡某1为解决其女儿卢格格工作问题,多次向黄某某提出请托,黄某某答应并于2013年帮助卢格格招录到水利设计院工作。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08年至2013年,胡某1分6次送给黄某某共计2.1万元,具体为:
(1)2008至2010年春节前,胡某1均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000元,3次共计6000元;
(2)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胡某1均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3次共计1.5万元。
以上胡某1所送2.1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其2010年4月将胡某12010年春节前所送2000元、2014年2月将胡某12014年春节前所送5000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财务外,其他1.4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2.收受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北大禹公司)第三分公司原副经理武某所送现金计1万元
2008年湖北大禹公司为承建随州市马鞍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请时任先觉庙水库工程管理局局长胡某1帮忙。胡某1向被告人黄某某报告了湖北大禹公司的请托,被告人黄某某让先觉庙水库工程管理局在招标评审时向湖北大禹公司倾斜。
2009年1月,湖北大禹公司中标随州市马鞍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该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经理武某担任该项目负责人。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项目评标、中标中给予关照,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武某分别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黄某某3000元、5000元、5000元,3次计1.3万元。
以上武某所送1.3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09年2月其将武某2009年春节前所送3000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财务外,其他1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3.收受随州市水利局副局长李某2所送现金共计1.3万元
2007年,被告人黄某某向随州市委组织部提出启用工会主任职数的申请,并推荐李某2任该职务。2007年2月,李某2提拔为随州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后,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调整分工的想法,要求分管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水政监察工作,黄某某答应并于2008年2月安排李某2分管上述工作。在被告人黄某某的推荐下,2009年4月,李某2转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为寻求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在其职务晋升、分工调整方面的关照,2008年至2013年,李某2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1.8万元,具体为:
(1)2008至2011年春节前,李某2每年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000元,4次共计8000元;
(2)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李某2均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以上李某2所送1.8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3年2月其将李某22013年春节前所送5000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财务外,其他1.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4.收受湖北大禹公司张某4所送现金计1.1万元
2012年,为承接白云湖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闸门喷锌处理项目,湖北大禹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4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黄某某给随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曹某打招呼,要求其在招标时对湖北大禹公司给予关照,后湖北大禹公司顺利中标。为寻求和继续得到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项目招标、建设中的关照,2012年至2013年,张某4分3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1.1万元。具体为:
(1)2012年春节前,张某4在被告人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2)2013年春节前,张某4在被告人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3000元;
(3)2013年6月,张某4在被告人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3000元。
以上张某4所送1.1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5.收受随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长陈某2所送现金计1万元
2010年,时任随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陈某2请求被告人黄某某支持其兼任随中灌区管理局局长,黄某某答应。2011年初,经黄某某同意,随州市水利局调整局领导分工,陈某2作为随州市水利局副局长主持随中灌区管理局工作。之后陈某2多次请求被告人黄某某支持其工作,黄某某答应并积极协调解决了随中灌区编制核定。2013年下半年,陈某2不再主持随中灌区管理局工作,向黄某某提出分管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请求,黄某某答应并于2014年初调整陈某2分管上述工作。为寻求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11年至2013年,陈某2分3次送给黄某某共计2万元,具体为:
(1)2011年春节后,陈某2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2)2012年春节前,陈纯国带随中灌区财务科长王君及湖北水总公司项目负责人聂红峡到黄某某办公室给黄某某拜年,陈送给黄某某5000元;
(3)2013年春节前,陈某2在随州市水利局吃完年饭后,送给黄某某1万元。
以上陈某2所送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3年2月其将陈某22013年春节前所送1万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财务外,其他1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6.收受先觉庙水库管理局局长周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
2009年,时任先觉庙管理局副局长周某得知局长胡某1将调离后,请求被告人黄某某支持其接任局长职务,黄某某答应帮忙。2010年5月,周某被提拔为先觉庙水库管理局局长。此后,周某多次请被告人黄某某对其工作给予支持,黄某某答应并帮助该局解决了先觉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金等问题。为寻求和感谢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周某均在黄家中送给黄1万元,2次共计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均收下。除2011年3月其将周某2011年春节前所送1万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财务外,其他1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7.收受随州市水文局局长李秋菊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
2015年初,省水文水资源局(下称省水文局,省水文系统由省水文局垂直管理)局长杨某2请被告人黄某某从随州市水利系统干部中推荐一人担任随州市水文局局长,黄某某向杨推荐了时任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副局长李秋菊。后经过考核程序,省水文局正式任命李秋菊担任随州市水文局局长。为感谢被告人黄某某推荐其任随州市水文局局长,2016年和2017年春节前,李秋菊均在黄某某所住文峰都市花园小区送给黄某某5000元,2次共计1万元。
以上李秋菊所送1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8.收受随中灌区管理局灌溉科科长程某所送现金共1万元
2011年,随中灌区管理局灌溉科科长程某多次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想担任随中灌区管理局副局长的请托,黄某某答应帮忙,但因随中灌区领导职数少,程某最终未得到提拔。为寻求和争取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2011年至2012年,程某先后分2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1万元,具体为:
(1)2011年春节前,程某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送给黄某某5000元;
(2)2012年春节前,程某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黄某某5000元。
以上程某所送1万元黄某某均收下,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二、滥用职权罪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决定减免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水资源费263.5万元;违法安排随州市水利局套取专项资金80.55万元,其中违规用于吃请、送礼等费用50.55万元,共计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314.05万元。
(一)违法决定减免玉龙供水公司水资源费263.5万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09年12月,省水利厅等部门联合出台《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湖北省内年取用水量在1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单位,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征收。上级水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但是水资源费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减免。经省水利厅核定,玉龙供水公司年取用水量在1100万立方米以上,本应由省水利厅直接征收,但从2010年开始,省水利厅授权随州市水利局向玉龙供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2010年初,玉龙供水公司董事长李某1向时任随州市水利局局长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请托,希望随州市水利局少收该公司水资源费。黄某某考虑到玉龙供水公司负责随州市主城区的供水,带有一定公益性质,在和时任随州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李某2、时任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该支队根据随州市水利局安排具体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支队长肖立国商量后,未经随州市水利局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违法决定不据实征收水资源费,而是按照省水利厅征收水资源费的年取用水量下限1100万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经鉴定,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某某任随州市水利局局长期间,玉龙供水公司应缴水资源费670.47184万元,实缴水资源费406.95万元,少缴水资源费263.5万元。
(二)违法同意套取姜水某治理工程项目资金60万元,并将其中30万元用于吃请、送礼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2009年初,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局报经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通过随州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申报姜水某治理工程项目。2009年7月,因行政区域变更,曾都区分设为曾都区和随县,姜水某由随县管理。2010年10月,省财政厅下发姜水某治理工程专项资金60万元于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局帐户。时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该消息后,召集时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某(当时分管机关、财务工作),时任曾都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某1,时任曾都区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靳云山开会商量该笔资金的处理事宜。陈某1表示因行政区域变更,曾都区水利局不再实施姜水某治理项目,提出将该款60万元全部留在曾都区用于弥补经费不足。被告人黄某某表态同意曾都区不再实施姜水某治理项目,但是曾都区水利局须将项目资金30万元上交随州市水利局。随后,曾都区水利局将60万元专项资金套出,将30万元上交给随州市水利局。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和郑某、李某3(随州市水利局规划科技与信息科原科长,财务工作由该科负责)商量后,未经随州市水利局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将这30万元用于冲销2012年春节期间随州市水利局违规吃请送礼等不正当支出,并销毁相关凭据。该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
(三)违法同意套取专项资金20.55万元,并用于吃请、送礼等不正当支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2013年春节前后,随州市水利局违规吃请送礼,产生不能正常报销费用20.55万元。201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召集随州市水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某2、随州市水利局规划科技与信息科原科长李某3商量后,违法决定由随州市水利局财务人员开具总额为20.55万元的虚假劳务费发票,以“三万活动”名义在随州市小型农村用水专项资金中报销,并将违规吃请送礼的凭据销毁。该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55万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主动向本院交纳罚金20万元,具有认罚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随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共7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套取专项资金50.5万余元,违规用于吃请、送礼等账外支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违规决定减免随州市玉龙供水公司水资源费263.5万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受贿、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某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黄某某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在受贿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赃款以及认罪认罚情节。在滥用职权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某某受贿所得赃款70.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庆
审判员 董 琳
审判员 李 菁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乙海
书记员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