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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初5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7)鄂11刑初57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小梅、代理检察员董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邵某在担任鄂州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州市吉忠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1、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基建工程、医疗器械及办公家具采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并收受张某2、陈某1、宫某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7.7万元。分述如下:

1.2011年至2015年,鄂州市吉忠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为争取和感谢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房屋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上的支持和帮助,先后11次送邵某人民币19万元。2015年8月,因张某2被查处,邵某到张某2办公室将收受的19万元全部退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2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2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3)2012年4月的一天,张某2为感谢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感染楼活动板房主体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同时为继续获得邵某的关照,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4)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2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5)2012年7月的一天,张某2为寻求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感染楼活动板房水电附属安装工程中的支持,在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2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委托其兄张某1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2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8)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张某2委托其兄张某1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9)2014年6月的一天,张某2为承接鄂州市中心医院放疗楼加速器机房项目,委托其兄张某1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2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10)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个晚上,张某2委托其兄张某1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2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1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邵某位于鄂州市中心医院的家中送其人民币2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2.2013年至2014年,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1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等业务中的支持和帮助,先后4次送邵某人民币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1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000元,邵某予以收下。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1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000元,邵某予以收下。

(3)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陈某1到邵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000元,邵某予以收下。

(4)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陈某1在自己的车中送邵某人民币8万元,邵某予以收下。

3.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办公家具采购事项中的支持和帮助,先后3次送给邵某购物卡共6张,面值人民币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宫某为承接鄂州市中心医院办公室家具采购项目,到邵某办公室送其面值人民币1000元购物卡一张,邵某予以收下。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宫某到邵某办公室送其面值人民币1000元购物卡一张,邵某予以收下。

(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宫某到邵某办公室送其面值人民币500元购物卡四张,邵某予以收下。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鄂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鄂州市中心医院文件、情况说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文件、鄂州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情况说明、鄂州市卫生局党组文件、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情况说明、鄂州市中心医院活动板房施工及其水电安装、装修合同、鄂州市中心医院放疗楼直线加速器机房、模拟CT机房施工及装修合同、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器械合同、鄂州市中心医院家具合同、鄂州市中心医院会议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张某2、张某1、陈某1、宫某、谈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收受陈某1的8.3万元中的8万元属于误收,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0.3万元属于人情往来,不宜认定为受贿。2.被告人邵某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清赃款。请求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邵某在担任鄂州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州市吉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某2武、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陈某1波、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宫某林在鄂州市中心医院承接基建工程、销售医疗器械及办公家具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张某2武陈某1波宫某林财物共计人民币27.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1年至2015年,鄂州市吉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某2武为争取和感谢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改造、房屋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上的帮助,先后11次送给邵某人民币19万元。2015年8月,张某2武被查处,邵某将收受的19万元退还张某2武妻谈某锋。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3.2012年4月的一天张某2武为感谢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感染楼活动板房主体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同时为继续获得邵某的关照,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4.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5.2012年7月的一天张某2武为寻求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感染楼活动板房水电附属安装工程中的支持,在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委托其张某1元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8.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委托其张某1元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9.2014年6月的一天张某2武为承接鄂州市中心医院放疗楼加速器机房项目,委托其张某1元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10.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张某2武委托其张某1元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1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邵某位于鄂州市中心医院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张某2武的证言:2011年,我通过中心医周某应的介绍,认识了鄂州市中心医院当时分管后勤的副院长邵某。2011年至2015年,在我承建鄂州市中心医院相关项目启动前后,我先后以过年过节的名义送过12万元给邵某。除此之处,我还安排哥张某1元代表我给邵某送过7万元。

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邵某办公室看望他,说了一些过节祝福的话,临走时将一个装有现金2万元的黄色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邵某的办公室,说快过年了,提前给他拜年,随后就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黄色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2年4月的一天,我得知中心医院有个活动板房施工项目后,到邵某的办公室,说感谢他多年对我的支持,并希望他继续给我关照,临走时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到邵某办公室,跟他说了一些过节祝福的话后,将一个装有现金2万元的牛皮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2年7月的一天,鄂州市中心医院感染楼活动板房准备水电附属安装工程,我得知后到邵某办公室,说希望他继续支持之类的话后,将一个装有现金1万元的牛皮信封放在邵某的办公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邵某办公室看望他,见面后说了一些过节祝福的话,感谢他给予我的照顾。临走时将一个装有现金2万元的牛皮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邵某中心医院的家中,给他拜年,当时只有邵某一人在家。见面后,我说了一些拜年祝福的话并寒暄了一会儿,临走时我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现金2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递给邵某,说一点心意,感谢多年的照顾,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3年春节前后,我忙于吉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事,医院这边的事交给我张某1元全权负责,并嘱咐他过春节、端午、中秋、承接工程前去看望邵某,每次送2万元左右就可以。2014年6月,我听说中心医院直线加速器机房维修改造工程快开始了,我专门通张某1元,让他去拜访邵某张某1元按照我的安排先后由他自己做主一共送给邵某7万元。

2015年8月,我因为其他事情被鄂州市华容区检察院调查,邵某通张某1元找到我妻谈某锋,退给我妻谈某锋19万元,我妻子后来告诉我这件事。

邵某是中心医院的副院长,我希望与他保持好关系,另外我希望邵某在承接工程上给我支持和帮助。我所承接的医院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和放疗科直线加速器、模拟CT机房新建装修增补工程的中标价都没有超过50万元,按照医院的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标,只需要议标。议标通过后,要邵某签字同意,他没有为难我,在合同上签字同意了。中心医院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工程我是借用鄂州昌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的。中心医院放疗楼直线加速器、模拟CT机房新建装修增补工程我是借用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的。

(2)证张某1元的证言:我家在鄂州市中心医院后面,医院里的人大部分我认识。2011年我在医院帮我弟张某2武负责医院的工程现场管理。

2013年春节期间张某2武因为忙于湖北吉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事,鄂州市中心医院这边的工程项目交给我全权负责,在这期间张某2武安排我要给邵某送礼,保持好关系。但是2013年没有接到什么大工程,就没有给邵某送礼。2014年春节至中秋节期间张某2武签下了中心医院的几个工程,并安排我分4次送给邵某7万元。

2014年春节前,我到邵某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放在邵某的办公桌上,并说春节到了,没有准备什么,这是一点意思,让他去买点年货。随后,我就离开了。

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准备了1万元现金,用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好,我到邵某办公室后,把信封放在邵某的办公桌上,并说快过节了,没有买什么礼物,这是一点心意。邵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我就离开了。

2014年6月的一天张某2武告诉我中心医院加速器机房维修改造工程快要开始了,让我去拜访邵某,让他关照我们。于是,我提前准备2万元现金,用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好后到邵某办公室去拜访他。见面后,我把准备好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打个招呼就走了。

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准备了2万元现金,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好后,到邵某办公室,见面互相寒暄了一下,没聊一会我就起身走了,走之前我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他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3)证谈某锋张某2武妻子)的证言:2015年8月的一天张某2武的二张某1元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飞鹅建材城5楼办公室。没过多久张某1元和邵某一起来了,到办公室后,邵某拿出一个蓝色包递给我,说里面装着19万元,是之前我丈张某2武送给他的12万元张某1元送给他的7万元,现在要退给我们,他张某2武没找到,只好退给我,我当时也没多问,邵某把钱交给我之后就走了。

2.书证

(1)鄂州市吉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昌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鄂州市中心医院鄂州中心医院发[2007]8号《鄂州市中心医院招议标工作实施办法》、鄂州市中心医院与湖昌某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活动板房施工合同》、鄂州市中心医院2012年第13、23次会议记录、鄂州市中心医院与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鄂州市中心医院与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鄂州市中心医院2014年第16、30次会议记录、鄂州市中心医院与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放疗楼机房等装修补充合同》、鄂州市中心医院基建工程汇总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证实:湖昌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鄂州市中心医院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工程,中标价格496068.45元,结算价格761954.37元;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鄂州市中心医院活动板房水电安装、吊顶及PVC塑胶地板铺设工程,中标价格48.2万元;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鄂州市中心医院放疗楼新建直线加速器机房、模拟CT机房工程,中标价488379.51元,结算价格682462.4元;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鄂州市中心医院放疗楼新建直线加速器机房装修、模拟CT机房装修工程,以及该项目的增补工程,中标价格474779.90元,结算价格491899.73元;增补工程中标价87000元,结算价格45121.2元。

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在担任鄂州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期间,分管相关基建项目张某2武是鄂州市吉忠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他通过我们医院后勤保障科科周某应认识了我张某2武为了和我保持良好关系,以及感谢我在相关项目上给他们的关照张某2武及其哥张某1元共送给我19万元。

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我的办公室,说了一些客气话后,临走时将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张某2武走后,我打开信封,里面装了现金2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我的办公室,说春节快到了,给我拜年,后将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发现信封里装了现金2万元。

2012年4月的一天,我们医院的感染楼活动板房主体工程即将准备建设张某2武在这个时候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多年来对他的支持,并希望我继续给他关照,临走时将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

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我的办公室,跟我寒暄了一下后,将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发现信封里装了现金2万元。

2012年7月,鄂州市中心医院感染楼活动板房准备开始水电附属安装工程张某2武得知这个消息后到我办公室,说了一些希望我继续支持之类的话,将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发现信封里装了现金1万元。张某2武承接活动板房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中,通过议标张某2武顺利获得这两个工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院长授权,我代表医院张某2武所借资质的鄂州昌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我的办公室,说了一些过节祝福之类的话后,将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里面装了现金2万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安排其哥张某1元到我办公室拜年,见面后张某1元简单介绍了自己,说了一些问候的话,临走时,将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说春节快要到了,没有给我买东西,让我收下买点年货,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了现金2万元。

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张某1元到我办公室看我,见面后,他将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说快过节了,没买东西,这是一点心意,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发现信封里装了现金1万元。

2014年6月的一天,医院即将启动放疗楼直线加速器机房项目张某2武得知后安张某1元到我办公室,见面张某1元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后,将一个黄色牛皮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就离开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通过议标张某2武承接到了放疗楼直线加速器、模拟CT机房新建、装修、增补三个工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我代表医院张某2武所借资质的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张某1元到我办公室,说了一些问候的话,将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我推了推就收下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里面装了现金2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武到我鄂州市中心医院的家中给我辞年,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家。他说了一些拜年祝福的话并寒暄了一会,临走时,将一个黄色信封递给我,说是他的一点心意,感谢这么多年来对他的关照,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里面装了现金2万元。

2015年6月,我听张某2武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我就和老婆商量准备张某2武张某1元所送19万元退还给他们。8月,我将筹集的19万元用一个蓝色包包好,就打电话周某应,让他帮助联张某2武老谈某锋。不一会儿张某1元就打电话给我,我说谈某锋有事张某1元就开车将我送到飞鹅建材城5张某2武的办公室见到谈某锋。我将装有19万元的包给她,并张某2武张某1元送给我的19万元,我应该退还谈某锋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张某2武的办公室。

(二)2013年至2014年,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陈某1波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等业务中的帮助,先后4次送邵某人民币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1波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1波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

3.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陈某1波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

4.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陈某1波在自己的车中送给邵某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陈某1波的证言:2013年1月,我受聘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业务员。2013年6月,我到鄂州市中心医院后,看到中心医院外科大楼正在施工建设,就想接下这单生意。2014年初,我以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参与了中心医院不锈钢耗材的投标,并中标了,中标价143.7万元。2015年3月,我代表公司与鄂州市中心医院签订了合同,之后我公司就向中心医院进行不锈钢耗材的配货。目前货已供完,但还有约10%的尾款没有结清。

2013年6月,我到鄂州中心医院跑业务,打听到邵某是分管后勤保障的副院长后,我多次去找他,向他介绍我公司的情况。次数跑多了,就渐渐熟悉了。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邵某的办公室找他,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说快过中秋节了,过来看看你。随后,我将事先准备的装有1000元的黄色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邵某的办公室,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说快过年了,提前给领导拜年,临走时,我将事先准备的装有1000元的黄色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到邵某的办公室,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说快过节了,过来看看领导,同时将装有1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4年6月,我公司通过招投标竞得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用车配送业务后的一天,我给邵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武汉水果湖附近开会。我就约他在湖北省博物馆门口见面,他上了我的车以后,我递给他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深色提包,说公司不锈钢推车中标,感谢他的关心,这是一些小礼品,希望他能收下。邵某收下后就下了车。当天晚上,邵某打电话给我,叫我第二天到他办公室去。第二天我到他办公室后,邵某将我给他的10万元递给我,说我不该骗他说是一些小礼品,严历批评了我。他说如果不将10万元拿回去,以后医院的项目就不用做了。我就将10万元拿走了。2014年11月,我请邵某在鄂州市玉龙锦酒店吃饭。饭后,我开车送他回家。邵某下车前,我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黑色袋子递给他,对他说里面装了些土特产,请他收下。他收下后,我就开车离开了。过了一会,邵某就打电话给我,让我马上回去将钱拿走。我说我已经上高速了,我说我给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宫总提供信息,宫总中标后给我20万元信息费,这8万元就在里面,不是为我公司项目赚的钱,没事的。邵某仍然坚持让我回鄂州把钱拿回去。我假装说好的就挂断了电话。

2.书证

(1)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2)鄂州市中心医院2014年第9次会议记录,证实鄂州市中心医院院长办公讨论家具、医疗车等设施采购需求情况。

(3)鄂州市中心医院采购医疗病床及附属设备招标相关资料、中标资料,以及相关合同,证实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公司中标鄂州市医疗用车。

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

波是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他多次到办公室找我推销医疗器械,就逐渐熟悉了。我当时是分管后勤保障科的副院长。

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1波到我办公室,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给我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我收下了。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1波到我办公室,以过年看望的名义送给我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我收下了。

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陈某1波到我办公室,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给我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我收下了。

2014年6月陈某1波代表的南昌市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我们医院140多万元的项目。中标后陈某1波约我见面,我当时在武汉开会陈某1波约我在湖北省博物馆门口见面。我上了他的车后,他递给我一个深色布提包,他说感谢我的关心,他公司的不锈钢推车中标,这是一点小礼品,请我收下。我到家后,发现包里是10万元现金。当晚,我就打电陈某1波,叫他第二天上午到我办公室,我将10万元退给了他。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陈某1波在鄂州市玉龙锦酒店请我吃饭,饭后送我回家,我下车前,他将一个黑色布袋递给我,说是一些土特产,我收下后,他就开车走了。我回家后,发现袋子里有8万元现金,我马上打电陈某1波,叫他将钱拿回去陈某1波说他已经上了高速,并说是他给武汉美高公司宫总提供了信息,宫总中标后给了他20万元信息费,这8万元就是这里面的,不是他公司赚的钱,叫我放心收着,没事的。我仍然坚持让他回鄂州将钱拿回去,他说好的就挂断了电话。之后我多次打电话陈某1波,要把8万元退给他,但是他再没来鄂州,我也没有见到他。

(三)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宫某林为争取和感谢被告人邵某在鄂州市中心医院办公家具采购事项中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邵某购物卡共6张,面值人民币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宫某林为承接鄂州市中心医院办公室家具采购项目,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面值人民币1000元购物卡一张。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宫某林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面值人民币1000元购物卡一张。

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宫某林到邵某办公室送给其面值人民币500元购物卡四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宫某林的证言:我是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地板及五金件销售。2014年上半年,我在网上看到鄂州市中心医院急诊外科大楼家具采购对外公开招投标信息后,我就组织人员进行该工程的投标,后来我公司顺利中标,目前家具已配置到位。

2013年下半年陈某1波找我说,他可以提供鄂州市中心医院在建大楼的信息,并且说分管家具采购的领导是邵某。我就到邵某办公室找他,向他介绍了我公司的情况。临走时,我将一个内装有1000元购物卡的小红包放在他办公桌上。邵某收下后,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考虑到相关家具业务仍有对接事项及春节拜年礼节,我再次到邵某的办公室。见面后我说了一些拜年祝福之类的话。临走时将一个内装面值1000元购物卡的红色小袋子放在邵某的桌子上。他收下后,我就走了。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到鄂州市中心医院看工程进展,顺道到邵某的办公室去看他。我们闲聊一会后,临走时我将一个内装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的红色小袋子放在他办公桌上,邵某收下后,我就走了。

波是江西一个医疗配件业务员,他提供鄂州市中心医院的信息后,我和他商定信息费是20万元。2014年9月,我通陈某1波到我办公室,我将20万元信息费给他了。

2.书证

(1)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鄂州市中心医院采购办公家具项目招标相关资料、中标资料,以及相关合同。证实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鄂州市中心医院家具项目。

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

林是武汉美高家具有限公司法人。2013年下半年宫某林到我办公室,她介绍了自己公司的业绩、公司产品品质及公司规模等情况后,提出非常想和我们医院合作。临走时,她将一个红包放在我桌上。她走后,我看见红包里面是一张面值1000元的武商购物卡。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宫某林到我办公室,见面后说了一些拜年祝福的话,临走时她将一个红包放在我桌上。她走后,我看见红包里面是一张面值1000元的武商购物卡。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宫某林到我办公室,我们闲聊了一会,临走时她将一个红包放在我桌上。她走后,我看见红包里面是四张面值500元的武商购物卡,面值共计2000元。

同时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邵某主动向单位有关负责人交待其收张某2武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刘某萍(鄂州市中心医院纪委书记)的证言:2015年7月4日,医院后勤主任兰旭阳被市纪委、检察院调查,涉嫌收受建筑张某2武贿赂,之后一两年,市纪委、市直机关纪工委就相继到我院,要求医院纪委提供基建、药品、器械、耗材等相关资料。

2016年8、9月,市直机关纪工委对我院张某2武有不正当往来的几名科长进行了查处。11月市纪委一室来我院要求提供更详尽的经济合同、财务票据等资料。12月2日省纪委六室办案人员来我院,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017年1月22日下午,邵某到我办公室主动交待了他张某2武经济往来的情况,涉及到他们一起外出旅游、过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借贷了一些钱张某2武,具体数额没有详谈。我当时问他,还向谁汇报过,邵某说还向市委书李某兵、市纪委书陈某2灵汇报了,我还让他向医院党委书记汇报。第二天,我将此情况向市纪委副书记张文友汇报了。

2017年2月9日上午,市纪委一室唐高峰副主任代表市纪委来我院,要求我和他一起带邵某到市纪委双规点去谈话。当晚10点,让医院派人派车将邵某接回,从这一天起,由医院安排监察科长和车辆,每天早送晚接邵某在双规点谈话。6月2日,黄冈市检察院把邵某带走了。

2017年1月22日下午邵某到我办公室反映以下情况:1.邵某说他通过医院的一名科长认识张某2武,在2011年至2013年张某2武逢年过节给邵某送礼,已经退给张某2武妻子6-7万元。2.邵某通过科长张某2武借了8万元,张某2武被抓后,又通过科长退还张某2武妻子8万元。3.邵某说他全家张某2武去旅游的费用是张某2武支付的。4.邵某说他和亲属借张某2武110万元用于开发。

(2)证万某尧(鄂州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的证言:邵某主动到我办公室谈过,他与其他人员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具体时间不记得,大概是在省纪委到鄂州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在家休养后。他说他张某2武有不正当经济往来,还找过市委书李某兵李某兵书记让他找市纪委书陈某2灵交待问题。去年省监察厅函询邵某时,我跟他谈话,他保证没有任何问题。邵某当时是市政协副主席,我直接将他带到市政协,让他当面向市政协党组书胡某星汇报。

2.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7年1月左右,我主动向鄂州市委书李某兵鄂州市委书陈某2灵、鄂州市政协主胡某星以及鄂州市中心医院的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谈了自己的问题。2017年2月,湖北省纪委六室鄂州市委找我谈话的时候,我向省纪委的领导交待了自己张某2武陈某1波宫某林、陈详茂、还有一个姓汤的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并且省纪委的领导也做了笔录。

公诉机关还提交了下列综合证据

1.书证

(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鄂州市第一医院文件、鄂州市中心医院文件及出具的说明、鄂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说明、第九、十、十一届湖北省政协委员会提名登记表、政协湖北省第九、十届委员会会员名单、政协湖北省委办公厅出具的情况说明、政协湖北省委文件、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任免表、中共鄂州市委文件、鄂州市人社局文件、湖北省委文件、鄂州市委组织部文件、会议记录及出具的情况说明、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邵某属国家工作人员。

(2)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华检反贪立[2015]7号立案决定书、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华某公(检刑)拘字[2015]09号拘留证、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华某公(市检)捕字[2015]16号逮捕证。证张某2武因向鄂州市中心医院后勤保障科原科长兰旭阳行贿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3)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邵某退赃款8.7万元。

(4)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邵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实施有效监管。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对于辩护人所提收陈某1波的8.3万元中的8万元属于误收,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0.3万元属于人情往来,不宜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陈某1波证实送钱给邵某,是希望与其建立好关系,希望邵某今后能介绍业务给自己做。被告人邵某亦供称其明陈某1波送钱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照顾其承接医院业务。故被告人邵某属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同时,证陈某1波证实其与邵某之间没有礼尚往来,被告人邵某亦供称其陈某1波没有亲戚关系。故辩护人前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邵某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清赃款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邵某在办案机关对其采取调查措施前,向单位纪委书记等人投案,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收受的27.7万元除退还张某2武19万元外,其余8.7万元已在审理期间退清。故辩护人前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新阶

审判员  傅文峰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杰

书记员江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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