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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7刑初16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2827刑初16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来检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粟良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及其辩护人欧兴红、胡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自2018年3月担任来凤县人防办专职副主任以来,利用分管来凤县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审批等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万元。

(一)收受龙某1财物5万元

1、2018年11月16日,为顺利提取华龙集团来凤置业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龙某1在向某某家中给其送4万元人民币后,华龙集团来凤置业拿到向某某签批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当日晚上,向某某通过县自来水公司楼下的农业银亍ATM机,将这4万元存入其账号为62×××79的个人账户。

2、2019年1月的一天,为继续和向某某搞好关系,龙某1以拜年的名义,在湖北省帅丰建材集团来凤家居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给向某某1万元。向某某将该笔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二)收受宋某财物4万元

1、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宋某为尽快办理来凤县海玉未来城1期8、9、1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给其送2万元。

2、2018年底的一天,宋某为尽快办理来凤县海玉未来城1期6、7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给其送2万元。

(三)收受李某1财物10万元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尽快提取来凤县家和花园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县城家和花园旁华龙城大门牌××万元后,李某1拿到了向某某签批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向某某将该笔5万元部分存入其银行账户,用于日常开支。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1为尽快提取来凤县家和花园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湘鄂情大桥处送给向某某5万元后,李某1拿到向某某签批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向某某将该笔5万元部分存入其银行账户,其余用于日常开支。

(四)收受刘某财物2万元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刘某为尽快办理中华山·壹号院E栋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向某某家中送给其2万元后,刘某拿到向某某签字审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向某某将该笔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五)收受谢某1财物3万元

1、2018年7月的一天,谢某1为尽快提取来凤县同利·星都汇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后,谢某1拿到向某某签批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向某某将该笔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某1为让向某某尽快在来凤县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上签字,以尽快办理来凤同利·星都汇房产门面在农商行的按揭准入手续,在来凤华龙城外面沿河路送给其2万元。之后,向某某在来凤县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上签字。向某某将该笔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六)收受李某2财物3万元

2018年9月左右,李某2为尽快提取帅丰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给其送2万元。一个星期后的一天,李某2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又送给向某某1万元。李某2两次给向某某送钱时,递交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向某某均予以签批。

(七)收受谢某2财物10万元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向某某给名人家园老板谢某2打招呼,给其特定关系人恩施港来芳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胡某(以下简称芳圆石材公司)介绍名人家园青石板材工程项目。同年12月7日,谢某2给芳圆石材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10万元。芳圆石材公司开具了10万元的发票。该工程完工后,验收实际工程造价62381.75元。

2018年12月,谢某2申请办理名人家园l、2、3号楼预售许可,但向某某提出:名人家园不能自建人防工程,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并且名人家园所打“买房送车位”广告需要整改。经过多次协商,向某某同意名人家园自建人防工程,同时要求名人家园以公司的名义提交关于人防工程的情况说明,并承诺赠送的车位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不影响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才能办理名人家园l、2、3号楼的预售许可证。

2018年12月19日,谢某2在来凤县城步行街吃早餐遇到向某某,在向某某的车中对其说:“我们公司原定2018年12月15日的开盘时间已经错过了,还是争取2019年元旦开盘,我再给胡某搞10万元工程材料款(意为通过胡某再给向某某送10万元好处费),你帮忙尽快把预售许可办下来,我们公司好尽快开盘,如果哪里查起来了,就把这10万元转成工程款”,向某某未明示。当天上午,谢某2联系胡某,按照胡某的要求将10万元(分两笔5万元)转入其个人在来凤农商行的账户(账号62×××28),胡某收到这10万元后立即给向某某讲了。12月19日下午,谢某2拿到了向某某签批的名人家园预售许可。

2019年2月19日向某某被来凤县监察委留置,谢某2为掩盖转给胡某这笔10万元钱的真实目的,联系胡某到其售楼部补写了一张10万元收据,并将落款时间提前至2019年1月12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

被告人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也表示认罪,但辩称,1、收取李某1的10万元实际上是他找李某1借的钱,因为没有借条证明,所以就按李某1说的说了,但实际上这10万元钱是他的贷款到期后为还贷款找李某1借的,李某1当时在华龙城大门牌坊那里一次性给他的,在湘鄂情大桥李某1只给他送两条烟、两瓶酒,没有给钱。2、对于谢某2的10万元,他表示不清楚,他只是给谢某2提供了胡某的电话号码,其他事情均不清楚。胡某也没有给他说过这10万元的事情,他与胡某通话只是想看一下女儿,没有提到其他的事情。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是被动收受他人钱财,没有主动开口要钱,其收受钱财没有直接利用职权,只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影响,并未违规为他人办理相关业务,被告人没有为行贿人所在公司实际谋取利益,签批行为都是正常履职且都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任何损失,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故除数额外,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轻微;2、被告人具有自首、全部退赃,并真诚悔罪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3、对于谢某2支付给胡某的10万元,到目前为止,行贿人谢某2、中间人胡某和被告人向某某均是猜测或者估计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支付给胡某10万元,谢某2估计胡某会给向某某,但实际上至今胡某也未给向某某,后来这10万元由胡某交给了纪委。故这10万元对向某某来说有点不明不白。结合被告人向某某全部退赃、自首、认罪悔罪的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某自2018年3月担任湖北省来凤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以来,利用分管来凤县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审批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龙某1财物5万元

1、2018年11月16日,为顺利提取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该公司相关工程负责人龙某1在向某某家中给其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后该公司拿到向某某签批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2、2019年1月的一天,为继续和向某某搞好关系,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龙某1以拜年的名义,在湖北省帅丰建材集团来凤家居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给向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二)收受宋某财物4万元

1、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来凤县海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为尽快办理来凤县海玉未来城1期8、9、1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给其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8年底的一天,来凤县海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为尽快办理来凤县海玉未来城1期6、7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给其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三)收受李某1财物10万元

2018年下半年,来凤县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为尽快提取来凤县家和花园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送给向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该公司拿到了向某某签批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四)收受刘某财物2万元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来凤县锦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尽快办理中华山·壹号院E栋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向某某家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该公司拿到向某某签字审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收受谢某1财物3万元

1、2018年7月的一天,湖北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1为尽快提取来凤县同利·星都汇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该公司拿到向某某签批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湖北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1为让向某某尽快在来凤县商品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上签字,以尽快办理来凤同利·星都汇房产门面在农商行的按揭准入手续,在来凤华龙城外面沿河路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之后,向某某在该公司的来凤县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上签字。

(六)收受李某2财物3万元

2018年9月左右,湖北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为尽快提取该公司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给其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一个星期后的一天,湖北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在向某某单位办公室又送给向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2先后两次给向某某送钱时,递交的该公司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向某某均予以签批。

(七)收受谢某2财物10万元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向某某给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2打招呼,给其特定关系人芳圆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介绍该公司开发的名人家园售楼部门前场坝的青石板材工程。同年12月7日,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芳圆石材公司预付工程款10万元。芳圆石材公司开具了10万元的发票。该工程完工后,验收实际工程造价62381.75元。

2018年12月,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2申请办理该公司开发的名人家园l、2、3号楼预售许可时,向某某提出:名人家园不能自建人防工程,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并且名人家园所打“买房送车位”广告需要整改。经过多次协商,向某某同意名人家园自建人防工程,同时要求名人家园以公司的名义提交关于人防工程的情况说明,并承诺赠送的车位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不影响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才能办理名人家园l、2、3号楼的预售许可证。

2018年12月19日,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2在来凤县城步行街吃早餐遇到向某某,在向某某的车中对其说:“我们公司原定2018年12月15日的开盘时间已经错过了,还是争取2019年元旦开盘,我再给胡某搞10万元工程材料款,你帮忙尽快把预售许可办下来,我们公司好尽快开盘,如果哪里查起来了,就把这10万元转成工程款”,向某某未明示。当天上午,谢某2联系胡某,按照胡某的要求将10万元(分两笔5万元)转入其个人在来凤农商行的账户(账号62×××28),胡某收到这10万元后立即给向某某讲了。12月19日下午,该公司拿到了向某某签批的名人家园预售许可。

2019年2月19日向某某被来凤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2为掩盖转给胡某这笔10万元钱的真实目的,联系胡某到其售楼部补写了一张10万元收据,并将落款时间提前至2019年1月12日。

另查明,2019年6月11日,来凤县监察委员会从胡某处扣押赃款10万元,2019年7月1日,向某某的亲属代为向来凤县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2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向某某的到案情况。

(2)被告人户籍登记证明、干部任免表及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的身份及其所任职务情况。

(3)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涉案全部赃款被扣押、退回的事实。

(4)来凤县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呈报审批意见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前述材料上签字的事实。

(5)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向某某与胡某2018年12月19日12时33分进行电话通话以及在这前后,向某某与胡某均有电话联系的事实。

(6)材料购销合同、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结算卡业务凭证。证实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某2)与恩施港来芳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胡某)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某2)于2018年12月7日向恩施港来芳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支付1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

(7)单位结算卡业务凭证、胡某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明细。证实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某2)于2018年12月19日分两次向胡某支付10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龙某1的证言。

①证人龙某12019年1月26日的证言。证实:他是恩施华龙集团负责人龙某2的兄弟,华龙集团在来凤县建设的华龙城就是由他负责工程建设,他本身只需要找华龙集团结账,按照相关政策,华龙集团的房产销售款要打到来凤县住建局的监管账户,华龙集团若要提取房屋销售款,需要住建部门审批后再报分管副县长签字才行,其他人签字审批每次都比较顺利,但一般在向某某处都会受到向某某的刁难,他为了帮龙某2的华龙集团协调和向某某之间的关系,所以从2018年下半年以来和向某某打了很多次交道。提取华龙集团的房屋销售款需要住建部门四个人的签字审批,分别是胡小毛,房管科的科长、住建局的分管领导向某某、住建局的局长,其他人签字都是按程序很顺利,但基本上每次找向某某,他都会故意拖延或者不签字,所以为了和向某某搞好关系,他在来凤经常和向某某往来,经常请向某某在外吃饭和打麻将。他为了和向某某搞好关系,还在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2019年1月18日晚上分两次送给向某某共计5万元现金。第一次送钱大概是2018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华龙集团想从来凤县住建局的监管账户提取700万元房屋销售款,向某某这次也是故意拖延着办理,华龙公司的人去找向某某之后不久的一天晚上,向某某就约他打牌,这次打牌的地点是在向某某家里,向某某打电话给他的时候,他和妻子(覃某)正在外面吃饭,他赶紧吃完了饭,让妻子取点钱给他,他和妻子来到武汉大道世纪金源酒店外面的农商行的自动取款机,妻子从银行卡取的钱,具体取了多少,不清楚,反正他说打牌钱要宽裕一点,他当天从妻子处拿了5万元现金,其中的4万元钱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包着放在另一边皮衣口袋的,其中的1万元他用来打牌了。到了向某某家里,向某某、李某2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已经到了,除了他们四人,向某某家里没有其他的人在。他们打牌的空隙,那个他不认识的人起身去上厕所,李某2起身去倒茶水,他和向某某坐在麻将机旁,他的旁边是向某某家里的沙发,趁这个空档,他将包裹4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了向某某家的沙发上,并且用一个沙发靠垫压着,做这个动作的时候,他碰了一下向某某,向某某清楚的看见了他放黑色袋子的动作,因为房间里还有那两个打牌的人,他和向某某当时都没有说话,但事后向某某肯定知道他放在沙发靠垫下的黑色口袋里面装的是4万元钱。当天打牌后他们就各自回家了。第二次是在2019年1月18日(上周五)晚上,他、向某某、李某2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来凤县打牌,这次也是向某某打电话约的他,他和向某某开车一前一后的到达帅丰集团的停车场里面,下车后,他和向某某没上楼,就在外面坝子里面聊天,他看四周无人,就拿出了一个黄色的牛皮信封(里面装的有1万元现金,都是百元票面)递给向某某,并对向某某说给他拜个年,向某某还问他这个(信封)是他送的还是他哥哥龙某2送的,如果是他哥哥送的向某某不得要,他说是他送的,向某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向某某没有将这5万元退给他。

②证人龙某12019年5月6日的证言与2019年1月26日的证言基本一致。

(2)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5日她给龙某1递5万元钱的事。2018年11月15日的那天晚上她和老公龙某1一起取过3万元现金。当天,她和老公龙某1正在县城宝石花公司斜对面的农家乐吃晚饭,县住建局向某某给她老公打电话喊他打麻将。吃完饭后,老公让她取5万元钱给他打牌,她和老公来到武汉大道世纪金源酒店外面的农商行和建行那里,她老公坐在车上等,她去银行取的钱。当天她通过ATM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上取了1万元现金,因为建行卡上钱不够,又通过ATM取款机在农商行的银行卡上取了2万元现金(分5笔取出,3笔5000元,2笔2500元),她从两家银行的ATM机一共取出了3万元现金,加上她身上的2万元现金,总共凑了5万元现金给老公,他说他去打牌,她就和他分开了。

(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检察机关调取的是他们公司办理海玉未来城1期项目8、9、10号楼预售许可证的申报手续,其中第一份他们9月1号就申报了的,但是拖延了接近1个月,9月底向某某才签字审批下来;出示的第二份是他们公司办理的海玉未来城1期项目6、7号楼预售许可证的申报手续,这次他们是11月20日申请的,但是向某某拖延到12月14日才审批签字。因为预售许可证办理了,他们公司才能够销售房屋,这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回笼,关系到公司的正常发展,他安排了公司的工作人员去办理,但工作人员给他反馈说,主要是向某某那里卡着不签字,他也找到向某某,面对面沟通过,向某某一直说工作比较忙,这个事情需要班子开会研究等等,反正就是卡着不签字审批。预售许可一直没有批下来,这样就导致公司不敢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极大的影响了公司房子的销售。第一次他们公司在2018年9月1日申请预售许可,但是向某某一直卡着不办,公司基本上是预计在10月1日正式开盘的,但是到了2018年9月二十几号向某某还卡着不批,公司就比较着急了,几个高管就开会研究这个事情,认为向某某一直卡着不批肯定是想从公司索要一定的好处,他们开会决定还是要“打点”一下向某某,所以在2018年9月27、28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早上,他就拿2万元现金(用一个信封装着的,百元票面,钱是装在手提包里面的)去住建局向某某的办公室找到了向某某,他先对向某某说了一下企业的困难,请他尽快审签预售许可,向某某还是在说各种理由,他见到这种情况,就从手包里面拿出了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向某某的办公桌上,对向某某说请他帮忙,向某某说局班子还要开会讨论等等,他们又聊了一会,他就离开了。他给向某某送钱之后,2018年9月30日下午,向某某才审签了他们公司的预售许可,公司在下午5点半才拿到预售许可证,导致公司准备不足,在2018年10月1日只能举行一个简单的开房仪式,没有举行大型的开盘庆典,影响了公司楼盘的销售。他们公司是在2018年11月20日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的,但是也是卡在向某某那里,这次办理审批过程中,还有一个情况,向某某要求他们公司楼盘的开盘价不能超过5000元,他问向某某限价有无政策依据,向某某说是县政府决定的,为了这句话,他还专门找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熊庆,熊县长说政府没有出台限价的政策,后来他又找到向某某,向某某说是恩施州的规定,他就明白了向某某是故意在找理由不批他们公司的预售许可。因为有了第一次的经验,他就明白向某某肯定是要拿到好处才会审批他们的许可,所以在2018年12月11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反正是在向某某审批前一两天)的一天早上,他又拿了2万元钱用信封装着放在他的手包里面去住建局找到了向某某,在向某某办公室里面,他还是请求向某某多多支持他们公司的工作,然后将装着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向某某的办公桌上,然后他们闲聊了几句他就先走了,送钱之后没两天,也就是2018年12月14日,向某某就将他们公司的预售许可审批下来了。他为了公司办理预售证,分两次一共给向某某送了4万元现金,向某某都没有退还给他。

(4)证人李某12019年6月3日的证言。证实:他与向某某之间存在10万元不正当经济往来,并给他分两次送过4条和天下的烟和4瓶国窖1573的酒。2018年大概7月下旬,他们公司当时正在办理家和花园二期的预售许可证。有一天,向某某一个人开红色奔驰车到他工地上看家和花园二期工程进度,向某某将车子停在县城家和花园旁华龙城大门牌坊处给他打的电话,他就带着2条和天下的烟和2瓶1573的酒(2条烟放在2瓶1573酒袋子里面的)上了向某某的车,说希望向某某尽快帮忙办理家和花园二期的预售许可证,向某某说叫他把消防那些手续加紧办好了就去办预售许可证,8月上旬,家和花园二期的预售许可证向某某签字后就顺利办下来了。2018年9月份初,也就是家和花园二期开盘后的一天,向某某一个人开红色奔驰车过来找他,向某某车子停在县城家和花园旁华龙城大门牌坊处给他打的电话,当时他刚刚买到家和荣城项目的土地,上了向某某的车后,向某某说想让他把家和荣城的监理工程给向某某姐姐、姐夫做,当时他知道向某某介绍的工程价格会高于市场价很多,就忽悠向某某说监理已经有人在搞了,向某某就说他吃肉让向某某也喝碗汤(意思就说向某某也想从他的工程中赚点钱),他就说把家和花园二期5栋5-1和5-2的粉刷工程给向某某做,每栋的利润差不多4万多元,当时向某某就说他找不到施工的人,也不懂这行,让他帮忙找人施工,他当时正为提取监管资金的事需要找向某某签字,迫于无奈就答应了(实际上当时5栋5-1和5-2的粉刷工程已经答应给别人做了的,为了不得罪向某某没有办法就把答应别人的事推了)。当时他心里也明白,向某某就是想在他这搞点钱。实际上这2栋粉刷工程最后从头到尾就是他自己找人在施工,材料是他买的,他自己监工,向某某没出钱,也没和他签合同,整个工程中向某某根本就没到工地来过,只是在中途打过几次电话问过他粉刷工程进度(言外之意工程搞完了早点把赚的钱给向某某)。5栋5-1和5-2的粉刷工程2018年底就完工了的,到现在施工人员的账还没结,但他给向某某送了10万元钱。送这10万元的具体过程如下:第一次是2018年大概10月份,也就是家和花园二期其中一栋的粉刷工程完工后的一天中午,他因为提取监管账户资金电话联系向某某,向某某就问粉刷工程搞得怎么样了,他说已经搞完了一栋,向某某就说见下面(他知道向某某的意思就是要来拿钱),之后向某某就一个人开红色的奔驰车到县城家和花园旁华龙城大门牌坊处,他就带着5万元现金(黑色塑料口袋包装,1扎1万,橡皮筋捆着)上了向某某的车,上车后跟向某某说粉刷工程搞完了一栋,顺手把这5万元钱放到向某某车子后排座椅上,向某某说了些客套话,他就下车走了。送这5万元钱的当天下午还是第二天上午,他提取监管资金的手续向某某就签字办好了。第二次大概是2018年11月、12份,也就是家和花园二期另外一栋的粉刷工程完工后的一天,他还是因为提取监管账户资金电话联系向某某,向某某顺便问粉刷工程搞得怎么样了,他说另外一栋也搞完了,向某某就说到湘鄂情大桥桥头见下面,之后他和向某某各自开车来到湘鄂情大桥桥上碰头(来凤往龙山方向,过牌楼大概20米处),他就带着5万元现金(黑色塑料口袋包装,1扎1万,橡皮筋捆着)、2条和天下的烟和2瓶1573的酒(2条烟放在2瓶1573酒袋子里面的)上了向某某的车,上车后跟向某某说粉刷工程搞完了,也提前给他拜个早年,之后就把这5万元钱、2条烟和2瓶酒放到向某某车子后排座椅上,向某某当时说了些客套话,还说家和荣城项目也要按这个模式操作,他迫于无奈也只有答应(但今年正月份向某某就被你们查处了,家和荣城的粉刷工程向某某也没做成)。没过两天,他提取监管资金的手续向某某就签字办好了。向某某名义上在他公司做粉刷工程,但是向某某没出钱没出人也没签合同,整个工程中向某某根本就没到工地来过,纯粹是向某某通过搞工程的名义找他要的。送这10万元钱时他心里明白,他给向某某送钱后提取监管资金的手续向某某才签字,那几次提取监管资金数额都非常大,都是一千多万或者几千万的提取,如果向某某耽误一天,他背的利息都不止这点钱。这10万元钱是分2次,每次5万元钱送给向某某的。他一般都会在公司办公室放几万元备用金,每次送给向某某的5万元钱都是他直接在从办公室拿了送给向某某的,这10万元钱没有通过公司财务,他也没有给任何人说过这件事。

(5)证人刘某2019年5月5日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也就是他公司E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办下来前几天的一个晚上,他开车到向某某家(县城老一中广场附近向某某私房,记得他住在4楼)楼下,给向某某打电话说找他有点事,向某某就叫他上楼到向某某屋里坐坐。他当时带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2万元钱(百元票面,橡皮筋捆着,一扎1万,共2扎)和2条峡谷情的烟上楼,进屋后看到向某某一个人在家里,他就带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2万元钱和2条峡谷情的烟坐到向某某客厅的沙发上,跟向某某扯了下白,顺便说了他公司楼盘现在遇到的困难,还有三分的集资,并说请向某某帮忙在年前将E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下来,趁打工的回来到正月十五之前卖房子,不然的话楼盘就要出问题,然后寒暄了几句,走的时候给向某某说买了2条烟,并把黑色塑料袋包装的2万元钱和2条峡谷情的烟留在沙发上,然后就一个人下楼走了。他给向某某送2万元钱和2条烟之后,在2018年农历年前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还是星期二,E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某某就签字办下来了,他们公司E栋楼盘才顺利开盘。这2万元钱和2条烟向某某没有通过任何方式或者任何人退还给他。他和向某某之间没有合伙经商、借贷关系及人情往来。

(6)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向某某到住建局工作之后,因为他们公司办理预售监管资金要找向某某签字审批,所以他才认识向某某。他分两次一共给向某某送过3万元钱。第一次是因为他们公司申请监管资金拨付的时候,向某某经常找理由拖延或者按预留监管资金的高比例卡他们公司,导致公司办事非常困难。为了能够顺利申请拨付监管资金,2018年大概6、7月份的一天,他到向某某办公室给向某某送了1万元现金(百元票面,信封包装),这1万元钱他当时放在向某某办公桌的抽屉里,向某某看到了的,当时只有他们两个在场。送了这1万元钱之后,他们公司找向某某申请预售监管资金签字才好办些了。第二次2018年年底的时候,他们公司商铺开盘需要到农商行做按揭,要住建局向某某审批,但向某某以一个公司在当地做按揭不能超过3家银行为由不给他们公司签字,据他所知向某某说这个话没有任何文件依据。为了尽快把农商行按揭事情办好,2019年春节之前的一天,他白天打电话给向某某说想见他一面,向某某当时说他在村里,回城后给他打电话,当天晚上向某某就给他打电话约他在华龙城外面沿河路见面,他记得当时向某某是一个人开的红色的奔驰车过来的,他开车过去后就上了向某某的车,并给向某某说他现在身体也病了,在来凤也没赚到什么钱,农商行的事情希望向某某支持关照下,年底了给他拜个年,最后他走的时候在向某某车档位那里放了2万元钱现金(百元票面,信封包装),向某某当时也没说什么就开车走了。过了大概十天左右,他回重庆治病后,听他们公司的人说农商行按揭的事情向某某签字办好了。这3万元钱是他从公司财务上领的,但财务上也不知道他拿着3万元钱用于干什么,他后来叫财务上通过其他方式把这3万元钱报账了的。向某某没有通过任何方式退还给他。

(7)证人李某2的证言。

①证人李某22019年3月9日的证言。证实:他因为帅丰·时代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事,分4次一共给向某某送了5万元钱。4次送钱的时间在2018年7月-11月份期间,具体每一次送钱的具体时间他记不清楚了,前三次每次送钱1万元,第四次送2万元,总共5万元,每次送钱的地点都是在向某某办公室,每次送钱都没有包装,都是一扎1万元有银行封条,每次送钱只有他们两个在场,送钱了向某某才会在他要办理的手续上签字。因为2018年7月至11月是他们帅丰公司资金最困难的时候,卖房的资金没有大量回笼,按照行业管理规范,他们一期预售监管资金账户上要留460万,一、二期总共要留1100万,这样就大量滞留了公司的流动资金,预售监管资金账目是被住建局监管着的,在公司资金不够运转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想办法去动用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的钱,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的钱如果没有住建局房产股股长傅某和分管领导向某某的签字、县住建局的印章,上面的钱就无法周转出来,公司就会陷入困境;一开始他因为想调用监管资金用于周转找向某某在手续上签字,向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他无法调用监管资金账户的钱,所以他只有给向某某送钱,向某某签字、住建局盖章后他才能动用公司监管资金账目的钱出来周转。所以他每次给向某某送钱的时候,都是带着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手续去找的,钱给向某某了,向某某就会签字。最后一次给2万元一是因为最后一次动用预售监管资金的额度比较大,二是前三次送钱后,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的钱都如他所愿周转出来了,细算下来,相比他在外面借钱的利息,这样给向某某送钱,向某某帮他违规周转预售监管资金还划得来些,所以相比之下他还算是感激向某某的,所以这次给了向某某2万。

②李某22019年6月14日的证言。证实:因为帅丰·时代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取的事,2018年8月-10月份期间(主要在9月份),他分4次一共给向某某送了5万元钱(前两次每次送的1万元,第三次送2万元,第四次1万元,总共5万元),每次送钱的地点都是在向某某办公室,每次送钱了向某某才会在他要办理的预售监管资金审批手续上签字,这些都是准确的。第一次是2018年大概8、9月份的一天,他因为监管资金提取的事情到县住建局向某某办公室去找他审批,向某某在监管资金审批表上签字后,他离开向某某办公室的时候,给向某某送了1万元钱(一扎1万元,有银行封条,无包装),当时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第二次是2018年9月份的一天,他因为监管资金提取的事情到县住建局向某某办公室去找他审批,向某某在监管资金审批表上签字了,离开向某某办公室的时候,给向某某送了1万元钱(一扎1万元,有银行封条,无包装),当时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第三次是2018年9月份的一天,他因为监管资金提取的事情到县住建局向某某办公室去找向某某审批,向某某在监管资金审批表上签字了,因为那次调取监管资金幅度比较大,他离开办公室的时候,给向某某送了2万元钱(一扎1万元,共2扎,有银行封条,无包装),当时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第四次是2018年大概9、10月份的一天,他因为监管资金提取的事情到县住建局向某某办公室去找他审批,向某某在监管资金审批表上签字了,他离开向某某办公室的时候,给他送了1万元钱(一扎1万元,有银行封条,无包装),当时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给向某某4次送钱主要集中在2018年9月份,因为那段时间是他们公司资金运转最困难的时候。因为2018年8月至10月是帅丰公司资金最困难的时候,卖房的资金没有大量回笼,在公司资金不够运转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想办法去动用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的钱,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的钱如果没有住建局房产股股长傅某和分管领导向某某的签字、县住建局的印章,上面的钱就无法周转出来,公司就会陷入困境;一开始他因为想调用监管资金用于周转找向某某在手续上签字,向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他无法调用监管资金账户的钱,所以他只有给向某某送钱,向某某签字、住建局盖章后他才能动用公司监管资金账目的钱出来周转。所以他每次给向某某送钱的时候,都是带着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手续去的,送钱给向某某了,向某某才会签字。

(8)证人谢某2的证言。

①证人谢某22019年3月8日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开发的名人家园项目在2018年11月底向县住建部门申请预售许可,但是县住建局未及时的审批下来,因为预售许可能否办理下来,牵涉到他们楼盘能否准时开盘,对公司来说是一件头等大事,他虽然安排下面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但也在随时关注进展情况,他也知道是县住建局人防办的负责人向某某在负责预售证的审批工作,在办理预售证的过程中,向某某再三的找一些理由来拖延办理时间。向某某是县住建局人防办的主任,向某某的前任是张永红,向某某从2018年开始任人防办主任,他主要分管项目开工审批、施工许可审批、人防工程许可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监管账户等工作。向某某对他们公司说名人家园项目需要交纳人防费,因为其他的楼盘都是缴纳了这笔人防费用,但是因为他们的规划设计已经做好了,并且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了的,他们公司是准备自己做人防工程的,做规划设计之前,他们还专门咨询了县住建局的分管领导张永红副局长,张局长当时对他们明确答复说按照现在的政策都需要做人防工程,不能以缴纳人防费的形式来代替,所以他们在一开始做项目规划设计的时候,就决定要自己做人防工程了,并且公司自己做了一个预算,按照缴费标准大概要缴纳600万左右的人防费用,但是公司自己做人防工程的投入大概只需要500万左右,这样还可以节省大约100万左右的费用,所以他们公司是决定自己做人防工程的,做了人防工程就不需要再去交人防费了,所以他认为向某某的要求没有道理,后来经过和向某某的几次沟通,向某某也不再要求他们公司缴纳人防费了。但是后来向某某又对他们说,他们对外宣传“买房送车位”也不合适,向某某说人防工程的车位是不能赠送的,后来他们公司也是经过了几次沟通,还给住建部门写了情况说明,提供了相关图纸,他们对向某某说明了他们赠送的车位并不包含这108个人防车位。经过沟通,向某某也没有再对他们的宣传提出异议。在沟通以上事情的时候,向某某又对他们说政府要回购他们的4号楼,用于安置征地拆迁户,政府委托住建部门和他们公司协商回购事宜,所以住建部门要求他们公司写一个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就是公司的4号楼不对外销售,但是他认为政府回购4号楼与公司的1、2、3号楼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根本没有必然的关联,他们现在是在办理1、2、3号楼的预售许可,又不是在办理4号楼的预售许可,并且龙凤新区指挥部在这之前已经和公司商谈过回购的事情,他们已经达成了初步协议。经过以上这几件事情的沟通,他们公司名人家园1、2、3号楼的预售许可在12月初仍没有审批下来,算起来被向某某延误了半个月的时间。他就比较着急了,他认为审批的关键就在向某某那里,向某某一直没有给公司签字审批肯定是没有得到他们公司的好处,他也想和向某某协调好关系,让预售许可证尽快的办理下来。恰好那个时间内,他想将售楼部门前的场坝打整一下迎接开盘,一开始考虑了几套方案,一是直接铺红地毯,二是直接铺彩色行道砖,三是铺瓷砖,但这三套方案所需的材料都需要从外地发货,因为时间比较仓促都来不及,公司的总工程师聂某1就提议直接铺来凤生产的青石板,聂某1并且对他说向某某可以提供青石板材,他一开始还以为聂某1说的“向某某”是做商品混凝土的向某某,但聂某1说这个“向某某”是县住建局人防办的向某某,恰好他们公司的预售许可卡在向某某这里办不下来,他听聂某1这么一说,就联系了向某某说想要他给他们公司提供青石板材,向某某就提供了一个电话给他,向某某让他打那个电话直接联系,他拨打了向某某给的电话,接听电话的人就是胡某,胡某接到电话之后,当天或者第二天就来了他们公司谈购买青石板材的合同,他们一起看了售楼部门前的场坝,量了尺寸,达成了初步协议,大概第三天他们公司就和胡某签订了购买青石板的合同,因为他知道胡某是向某某介绍来的,所以在和胡某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条款都是胡某拟定的,青石板的价格也都是按照胡某的报价,他没有砍价,也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在签订合同之前,他还主动的对胡某说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预付10万元的货款。本来他的想法就是向某某既然推荐了胡某所在的公司给他们公司提供青石板,他也想通过胡某来搞好和向某某的关系,所以对胡某提出的青石板价格他也没有必要还价,即使胡某提出明显高出市场价的价格,他也会答应的,并且是他主动提出可以先支付预付款10万元,这方方面面都是想通过胡某来搞好和向某某的关系。青石板的合同是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里面的“谢某2”签名是他所签。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他就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公司财务给胡某所在的公司账户打款10万元。有打款记录,这次付的是1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之后,胡某当时并没有给他们公司出具什么手续,胡某后来才给他补的税务发票。他们公司和胡某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之后,胡某迅速的组织材料和组织人员施工,大概10天左右,她公司就把青石板铺设好了,经过验收,这次的工程总价大概是7万余元。他的想法是尽管只做了大概7万元的工程,但他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多出来的大约3万元钱,就当做送给胡某和向某某的好处了,但是在这期间,向某某仍旧没有将他们公司的预售许可审批下来,他认为向某某肯定是对送给胡某的好处不满意,他就决定加大一点力度,再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给胡某支付10万元。胡某接到他的电话来到他们公司后,他就对胡某说愿意再支付给她10万元的工程款,胡某听了后就要求将这笔10万元的工程款打到她的私人账户,而不是打款到她的公司账户,对他们公司而言,打款到哪儿都无所谓,既然胡某提出了要求,他就安排公司财务打款到胡某的私人账户。这个要求是胡某提出来的。之前给胡某公司账户打了10万元预付款后,向某某还是没有审批名人家园的预售许可,他就明白是好处没达到向某某的预期,于是就又以打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胡某10万元,这笔钱他和胡某都明白是什么意思(实际上是以付工程款名义给胡某和向某某的好处),所以她才要求这笔10万元直接打到她的私人账户。胡某给他们公司售楼部门前的场坝铺设好青石板之后,他安排公司财务给胡某私人账户打款10万元的凭证,打款时间是2018年12月19日,打款之后,胡某没有给他们公司出具什么手续。2019年春节过后,他听说向某某正在被调查,他变相通过这种方式给胡某和向某某好处的事情怕说不清楚,大概在2019年农历正月十六左右,他就通知胡某到他们公司来补一张收条,收条上的时间是随意写的,写在了春节前。因为在和胡某签订合同之前,他们公司名人家园1、2、3号楼的预售许可一直卡在向某某那里没有审批下来,他也是希望通过胡某来搞好和向某某的关系,他将售楼部门前的青石板铺设工程交给胡某之后,向某某还是没有审批下来,他就认为是不是他给胡某和向某某的好处力度不够,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向某某才没有签字审批,所以售楼部门前的工程做好之后,他就主动给胡某打电话说给她支付工程款,他付了这笔10万元后,也得到了想要的结果,他公司在12月19日支付给胡某10万元之后,向某某当天下午就签字同意了他们的预售许可(名人家园1、2、3号楼)。他认为12月19日付款给胡某之后,胡某肯定是对向某某说相关情况了的,所以向某某才会在当天给他们签字审批。除了1、2、3号楼,他们公司还在春节前即2019年1月24日申报了4、5号楼的预售许可,这次也许是因为给了向某某和胡某10万元左右的好处,与向某某的关系处理的比较好,也许是春节将近,向某某没有时间刁难他们,所以这次的审批很快就下来了,大约是在2019年2月1日向某某审批下来的。如果公司还需要继续使用青石板,并且还是胡某的公司在供货,胡某如果主动提出认账,可以抵扣货款,他也是愿意的,但是如果胡某不主动提出来,或者如果政府规划调整,他们公司以后不需要使用青石板了,这个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及货款他也不会再去找胡某要了,就当是送给胡某或者向某某了。本身因为他公司在办理预售许可的时候受到了向某某的故意刁难,他才以这种变相的方式给胡某和向某某好处,而且他公司以后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向某某的支持,比如预售许可证的审批、房屋销售款监管资金的审批都需要向某某签字,他也想和向某某搞好关系,如果胡某不主动说可以抵扣货款,他是肯定不会找她要的,就当作变相送给他们了。他共支付了胡某20万元(包括12月7日支付的10万元预付款和12月19日支付的工程款),减去实际工程量大约7万元左右(这个实际工程量以公司的验收单为准),他送给胡某和向某某的好处一共是13万元左右。

②证人谢某22019年5月7日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份,他们公司1、2、3号楼的预售许可申请递到住建局后迟迟没有审批下来,他们公司原定的是2019年12月15日开盘,但12月15日过后他们公司还是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他就比较着急了,再耽误,可能2019年元旦都无法开盘,他认为审批的关键就在住建局向某某那里,向某某一直没有给他们公司签字审批肯定是没有得到他们公司的好处。刚好当时他们售楼部门前的场坝需要施工,公司的总工程师聂某1提议铺来凤生产的青石板,并对他说县住建局向某某可以提供青石板材,他联系了向某某后,向某某给他提供了胡某的电话,叫他直接与胡某联系。他和胡某见面并实地勘察售楼部门前场坝后,并对胡某草拟合同中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修改,经过与胡某的沟通,最终双方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他还主动对胡某说可以在签订合同后预付10万元的工程材料款。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他们公司就给胡某公司账户打了10万元预付款,打款后大概过了两三天胡某公司就组织材料施工,一个多星期就施工完成了,最后工程经过验收实际工程价款大概6万多元(具体工程价款以验收丈量的实际工程量为准),这6万多元工程款从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的。本身按照胡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预付的10万元工程材料款扣除实际工程款6万多元,还结余3万多元钱,他当时想这3万多元钱就当送给胡某和向某某的好处了,希望顺利把1、2、3栋的预售许可办下来,但是向某某仍旧没有将公司的预售许可审批下来,他认为向某某肯定是对他公司给的好处还不满意,所以他就决定以支付工程材料款的名义再给胡某支付10万元。2018年12月下旬,已经过了他们公司原定的2018年12月15日开盘时间,公司的预售许可还没有办下来,他当时想如果再不把预售许可办下来,到2019年元旦都无法开盘。12月二十几的一天上午,他去找向某某,到底是去的向某某办公室,还是在步行街老包面餐馆吃早餐碰到向某某的,他记不清楚了,当天他找到向某某说的大概内容就是:他们公司原定2018年12月15日的开盘时间已经错过了,还是争取2019年元旦开盘,他再给胡某搞10万元工程材料款,向某某帮忙把预售许可办下来,他们公司好尽快开盘,如果哪里查起来了,就把这个转成工程款。向某某当时什么都没说,也没有表态。当天他找向某某之后,就联系胡某说要银行账号,他再给她转10万元工程款,胡某当时说将这笔10万元钱打入她私人账户,所以这10万元钱(分两笔5万元)就打入胡某私人账户了。本身他是想将这笔10万元打入胡某公司账户,但胡某坚持要将这笔10万元钱打入她私人账户,至于为什么打入她私人账户他也没多问,胡某和向某某之间怎么商量的他也不知道,他只想向某某快点把他们公司预售许可证办下来。当天他找向某某之后,就安排公司财务给胡某私人账户打了10万元钱,打了这10万元钱的当天下午,他们公司1、2、3号后的预售许可证向某某就签字同意办下来了。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2019年春节过后,他听说向某某被查后,怕出问题牵连他自己。2019年大概在农历正月十六左右,他就通知胡某到他们公司来补一张收条,这张收条落的时间不是写收据当天的时间,是他说的把时间提前到年前随便写一天,所以胡某就把收据落款时间写到2019年1月12日。

③证人谢某22019年6月12日的证言。证实:签合同时他就知道售楼部门前场坝的青石板工程实际价款是不会超过10万元预付款的,10万预付款扣除实际工程价款后剩下的钱他心想就当送给胡某和向某某的好处了,而且向某某介绍胡某到他这儿搞工程也搞成了,向某某应该会帮忙把名人家园1、2、3栋的预售许可办下来,但一直到他们公司原定的2018年12月15日开盘时间,向某某仍旧没有将他们公司的预售许可审批下来。他当时认为他给向某某的好处力度不够,没有达到向某某的预期,向某某才没有签字审批,为了争取2019年元旦顺利开盘,2018年12月19日的上午,也就是他们公司给胡某私人账户打款10万元的当天,他又找到向某某说:他们公司原定2018年12月15日的开盘时间已经错过了,还是争取2019年元旦开盘,他再给胡某搞10万元工程材料款(意思说通过胡某再给他搞10万元好处费),要向某某帮忙尽快把预售许可办下来,他们公司好尽快开盘,如果哪里查起来了,就把这10万元转成工程款,向某某当时也没说什么话,他认为他就是默许了。当天中午他就联系胡某,按照胡某的意思安排公司财务将10万元(分成两笔5万元,也就是出示的资料3)打入了胡某私人账户,12月19日当天下午向某某就签字同意发放了公司1、2、3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他们公司是2018年11月22日申报,原定2018年12月15日开盘,但过了12月15日向某某仍然没将他们公司的预售许可审批下来,12月19日上午他才去找向某某说通过胡某以材料款的名义给他搞10万元,向某某当时也没说什么话,他认为他就是默许了。从向某某那里回来后,他马上安排公司财务将10万元钱打入胡某私人账户后,当天下午向某某就签字发放了他们公司的预售许可。因为他知道向某某和胡某的关系(听别人说他们是情人关系),胡某是向某某介绍给他搞青石板工程的,售楼部门前的青石板工程从10万元预付款结算后余下的钱他虽没明说送给胡某或者向某某,但是他心里是这样想的,而且心想向某某介绍胡某到他这儿搞工程他也卖了向某某面子的,但是向某某还是没有把预售许可签字办下来,肯定是没有达到向某某预期目的,所以他才给向某某说给胡某再搞10万元材料款,这10万元打入胡某私人账户后,向某某当天就把公司预售许可证办下来了,至于这10万元钱胡某和向某某是怎么处理的他不清楚,但是胡某和向某某肯定清楚他送这10万元钱的目的,而且这10万元当天到胡某私人账户后她肯定给向某某说了的,因为送钱当天下午向某某就在预售许可上签字了,不送这笔钱向某某肯定不会在预售许可上签字。因为他们公司完全具备能够发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某某仍迟迟不予办理他认为向某某就是为了要钱,他不送这10万元钱预售许可证肯定办不下来,打入胡某私人账户的10万元是为了让向某某能帮忙尽快办理预售许可证,才通过胡某送给向某某的,当时给向某某说“哪里查起来就转成工程款”,就是为了掩盖这笔钱的性质,说白了这10万元钱就是送给向某某的好处费,所以这笔10万元没有另外签合同,而且是打入胡某私人账户的,他通过胡某给向某某送了这10万元钱的当天,公司就拿到了预售许可证。

(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她与向某某是在2013年认识的,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4年生了女儿向美莲,生父是向某某。2018年大概11月份,向某某给她打电话说,介绍了名人家园的一笔石材生意,他们会联系她。没过几天,来凤名人家园的聂某2就给她打电话,说来凤名人家园需要一些石材,叫她有时间去他们单位一趟。第二天,她就和助理钟某2就到来凤名人家园去找聂某2,后谈成了这笔生意。聂某2问她和向某某是什么关系,她说是朋友关系,聂某2说要她和谢某4谈,过两天,她和谢某4联系后,就去了谢某4办公室详谈,谢某4问了她和向某某的关系,后一起看了售楼部门前的场坝,达成了初步协议。后她草拟了份合同,谢某4改了一下。合同上她报的青石板的价格谢某4没有砍价,价格她也满意,当时就签订了合同,并约定支付预付款10万元,这10万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专门打电话问她合同签订没,预付款打了没,她说合同签订了,预付款10万元也给了的,其他的什么也没说。这7万元工程做完后大概过了两天,谢某4主动给她打电话叫她去售楼部,后谢某4说再给她支付10万元工程款,前期向某某主动问过她这笔生意,她大概明白谢某4有事通过她有求于向某某,为什么支付10万元预付款验收具实结算6万余元后,剩下的3万多元钱不要她退回,并且还主动提出再付10万元的工程款,是因为向某某分管开发企业,谢某4肯定有事要求向某某,想通过她以这种预付款的方式给向某某递点好处费,当时她就让谢某4把这笔钱打入她私人账户。因为这笔生意是向某某介绍的,而且开始聂某2和谢某4都问过她是不是认识向某某,她想谢某4肯定是想通过她讨好向某某、有求于向某某才又给她打了这10万元钱,这笔钱前后共13万多元谢某4肯定是不会送给她,谢某4只是通过她给向某某的好处费。因为那段时间向美莲也跟她一起回来凤了,有时除了和向某某电话联系,向某某有时也到她屋里来,她给向某某说过的,并且是收到这笔10万元钱后跟着就跟向某某讲了的。至于谢某4和向某某之间的事办的怎么样了,或是怎么讲的她就不清楚了,也没有过问。谢某4给她这10万元钱的时候,是主动叫到售楼部讲的,她心里明白这笔钱的用意(就是给向某某的好处费),所以她也没有主动提出要任何收据,谢某4也没有要出具任何条据;今年正月十五过后,大概是正月十六还是正月十七的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谢某4打电话把她叫到售楼部补了一张收据,收据落的时间是2019年1月12日,不是写收据当天的时间,把日期提前写的。她当时还觉得比较奇怪,不知道向某某被纪委已经带走了,只是在年前听说过向某某的事,并且她问过向某某,向某某自己也跟她讲起过受调查的事。谢某4叫她把补打收据的时间提前,肯定是为了掩盖送钱给向某某的事,怕暴露给她以预付货款的形式给向某某好处费的方式,所以才叫补的这张收据。这13万元一直在她手上,因为她清楚是谢某4通过她给向某某的好处费后,她自己拿起用了的,这笔钱她没有给向某某给一分钱,但是向某某清楚这13万元钱的事情,向某某也没跟她提起过要给钱,加上向美莲一直由她抚养,向某某除了过年给点压岁钱,平时一分钱抚养费没出过,她也找向某某要过抚养费,向某某说没钱,所以向某某没向她提起要用这笔钱,她也就没主动提起把这笔钱给向某某,她就自己用了。因为这笔生意本来是向某某帮忙介绍的,加上那段时间女儿向美莲也回来凤了,向某某也经常到夏威夷家里去看女,他们无论是见面是手机联系都比较多,所以这笔生意从开始签合同、两次付钱、做工程,她都跟向某某念过这个事,向某某也清楚这个事。谢某4肯定看中向某某在住建局管开发商这个行业,有事要求向某某,谢某4不会给她好处,所以才以这种方式给向某某13万元好处费,这笔钱现在在她手上,她现在愿意主动把这13万元交给纪委。

(10)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胡某公司工作人员,还证实谢某2与胡某答合同的事,结算面积656.65平方米,给胡某打款10万元的事实及发票情况。

(11)证人聂某1的证言。证实:胡某承包谢某2工程及参与验收情况。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向某某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20日的讯问均未供述其有受贿犯罪的事实。

(2)被告人向某某2019年4月15日向来凤监察委主动交待其找帅丰李某2借款10万元,但未交待收受3万元的事实。只供述收受宋某2万元和烟一次,收受李某1烟酒,未供述收受10万元的事实,交代了谢某2认为谢某2公司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向某某故意在为难他,所以主动找到向某某说:“现在各方面刑事都比较紧,不好搞,不安全,我和胡某告诉签个合同,以工程预付定金的名义来搞,如果是纪委查下来了,就把这个转成工程款,就可以抵工程款”,但向某某一直没有到胡某那里获取任何利益,向某某和胡某从15年以后也没有发生过关系,交代了其收受龙某11万元,交待了收受刘某2万元和烟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向某某2019年4月18日向来凤监委主动交待宋某给其送2万元,李某2分两次给其送3万元。龙某1给其送4万元,谢某1给其分两次送3万元,2018年他找李某1借款10万元。

(4)被告人向某某2019年4月28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其收受龙某11万元;2、收受李某23万元;3、收受宋某4万元和香烟;4、收受刘某2万元和烟;5、收受谢某13万元;6、收受李某1烟酒,2018年向某某找李某1借款10万元;7、2018年12月名人家园谢某2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因认为向某某在故意为难他,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在早餐店遇到向某某时,坐在向某某车上给向某某说:“现在各方面形势都比较紧,不好搞,不安全,我和胡某的公司签个合同,以工程款预付定金的名义来搞,如果纪委查下来了,就把这个转成工程款,就可以抵工程款。”,还证实之前谢某2通过他问胡某的电话,他把谢某2的名人家园的一个生意介绍给了胡某。后来谢某2找到向某某说:“我和胡某的公司签个合同,以工程款预付定金的名义来搞,如果纪委查下来了,就把这个转成工程款,就可以抵工程款。”,向某某当时没有做声。工程也完工了,但到目前为止,向某某一直没有到胡某那里获取任何利益,还证实向某某和胡某2013年认识在一起的,2014年和她生育了一女向美莲,2015年以后虽然保持联系,但再也没有发生过关系。2018年12月胡某带女儿回来凤,向某某经常到胡某家里看女儿。

(5)被告人向某某2019年5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李某1给他打电话说汇报工作。他开车到来凤县家和花园旁华龙城大门牌坊处,李某1上车,将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车上,后他打开看是10万元现金,李某1在车上还讲了些要他关照楼盘之类的客气话,他当时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李某1送10万元是希望在他们公司监管账户资金提取审批的时候给他提供便利。这10万元也没有退还给李某1。

(6)被告人向某某2019年5月18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除了之前讲的以外,还收过龙某14万元,一共收取了龙某15万元。2018年大概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给龙某1打电话叫他到他家里打麻将,当时龙某1在吃饭。那天打麻将的人除了他、龙某1,还有李某2、姜某。那天晚上打麻将的间隙,姜某和李某2一个去上厕所,还有一个人背对着他和龙某1倒茶水,龙某1从麻将机旁边起身走到他家里的沙发旁,趁这个空档,将包裹4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了他家的沙发上,并用一个沙发垫压着,做这个动作的时候,他看到了的,因为房间里还有两个打牌的人,他和龙某1当时都没有说话。当天晚上打牌没超过十二点,他们三个就各自回家了。当天晚上因为有其他人在场,给4万元的时候什么都没有讲,但后来通过办事他知道,龙某1给他送钱是为了拨付华龙集团监管资金的时候多关照下,因为华龙集团龙某2欠龙某1的账。这4万元他没有退还给龙某1。

(7)被告人向某某2019年6月6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9月初,也就是家和花园二期开盘后的一天,他开着红色奔驰车去找李某1,他停车在家和花园旁华龙城大门牌坊处给李某1打电话,李某1上车后,他当时给李某1说银行有笔贷款要到期了,还差10万元钱周转,李某1当时说不要紧,只有以后工程上的事多关照下(言外之意就是给他送10万元钱),他就说现在抓得紧,这样搞怕出问题。他当时提出最好是以工程的名义搞,还说本身他妹妹和妹夫都有注册监理师证,可以通过监理合同付监理费的形式稳当些。李某1说不行,这些事他来操作,不需要向某某管,后来具体怎么操作的他不清楚,但是李某1总共给了他10万元现金。第一次是2018年大概10月份的一天,他一个人开红色奔驰车到家和花园旁华龙城大门牌坊处,李某1带着5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着放在他车上的,说了些要他关照的客套话,之后李某1就下车了。第二次是2018年12月的一天,他和李某1各自开车到湘鄂情大桥桥上碰头,李某1带着5万元现金、2条和天下的烟和2瓶1573的酒上了他的车,后李某1把这些东西放在了他的车上,跟他说提前拜个早年,并说了些要他关照的客套话,之后就下车走了。李某1送这10万元就是监管账户资金提取的时候莫卡他,希望及时拨付。这10万元现金及烟酒他都没有退还给李某1。

(8)被告人向某某2019年7月3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收受龙某15万元现金;收受李某23万元现金;3、收受宋某4万元现金;4、收受刘某2万元现金;5、收受谢某13万元现金;6、收受李某110万元现金;7、与谢某3访不正当经济往来的具体过程。

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虽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有异议,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受贿所得赃款已经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向某某有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量刑情节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向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湖北天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2支付给胡某的10万元,向某某不知情,不应当认定为其受贿数额的意见,经查,胡某曾经是被告人向某某的情妇,且二人共同孕育了一个女儿,且通过向某某与胡某之间的通话记录及证人胡某的证言可知,二人在收受该笔10万元期间仍然存在电话联系,故前述辩称向某某对其特定关系人胡某非法收受该10万元现金不知情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向某某没有违规为他人办理相关业务,即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受贿罪,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为正当利益不影响本案受贿罪的认定,故对辩护人的前述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7万元(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文

审 判 员  冉莉莉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哲

书记员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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