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684刑初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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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波、吕思晨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某利用担任襄樊市规划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副书记和襄阳(樊)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和请托人在企业违建处置、竣工规划验收、业务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襄阳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1、郑某等45名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4678万元(其中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为2.4963万元;100克金条1根价值为3.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襄阳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1、副总经理郑某人民币10万元。
二、收受鑫福苑小区项目投资人赵某1人民币10万元。
三、收受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4.7万元。
四、收受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2.5万元。
五、收受湖北天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方某人民币8万元。
六、收受襄阳海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2人民币7.5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七、收受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装修款7.2715万元。
八、收受襄阳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1人民币7万元。
九、收受襄阳市鑫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人民币6万元。
十、收受襄阳金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人民币6万元。
十一、收受襄阳东铁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臧某港币3万元、金条1根(100克)。
十二、收受襄阳龙熙食神饮食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1均人民币5万元。
十三、收受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张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万元。
十四、收受湖北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5万元。
十五、收受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万元。
十六、收受襄阳市唐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5万元。
十七、收受襄阳市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程某人民币3万元。
十八、收受襄阳新大陆实业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张某3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万元。
十九、收受襄阳市三湘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姚某人民币2万元。
二十、收受襄阳道安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洪某人民币2万元。
二十一、收受襄州区第一中学校长曾某2人民币2万元。
二十二、收受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校长刘某1人民币2万元。
二十三、收受襄樊市永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某2人民币2万元。
二十四、收受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十五、收受湖北经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十六、收受湖北华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4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十七、收受中房襄阳公司泰鑫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某5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十八、收受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副校长韩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十九、收受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监事范某2人民币1万元。
三十、收受襄阳市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1人民币1万元。
三十一、收受襄阳市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某人民币1万元。
三十二、收受林某3人民币1万元。
三十三、收受吴某3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三十四、收受襄阳恒旺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4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三十五、收受李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三十六、收受赵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三十七、收受襄阳光彩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0元。
三十八、收受襄阳四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5人民币10万元、股东刘某3人民币1万元。
三十九、收受湖北炬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2人民币10.5万元。
四十、收受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外事部部长黄某5人民币2.9万元、武商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6万元。
四十一、收受襄阳钱塘潮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某人民币1万元。
四十二、收受襄阳市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3武商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四十三、收受襄阳市天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6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涉案赃款赃物,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赃物,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恳请法庭从宽处理。
王波律师辩护认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构成受贿罪的罪名及受贿数额没有异议,但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具有坦白情节;2、自愿认罪认罚;3、主动检举他人违法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4、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款物。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襄樊市规划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副书记和襄阳(樊)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期间,多次非法收受45名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共计人民币181.467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襄阳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1、副总经理郑某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1、副总经理郑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拉美步行街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及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2年7月,雷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1、郑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为了请雷某某在拉美步行街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及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和郑某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雷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林某1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3.星苑公司拉美步行街项目B区竣工规划验收材料,包括星苑公司“拉美步行街”B区综合楼违法建设情况报告、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批复,B楼盘规划验收遗留问题的请示,关于解决规划验收问题的报告,拉美步行街建设项目公益性拆迁和建设投入情况说明,B区违法建设认定的复函,竣工验收报告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财政资金支出拟办意见单等。
4.星苑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审批的请示及批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名单及登记表,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批复,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收受鑫福苑小区项目投资人赵某1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赵某1的请托,为其开发的樊城区人民路鑫福苑小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2年10月,雷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收受赵某1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为了让雷某某在鑫福苑小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雷某某家附近送给他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因鑫福苑小区不符合验收条件,申请了几个月都没办下来。后来,雷某某让我给鑫福苑小区办理验收的事,我就按照领导的意见落实了。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因鑫福苑小区验收不符合条件,赵某1说给市规划局的领导送了一、二十万元钱,后完成了验收。
4.鑫福苑住宅楼竣工规划验收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承诺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证证明:鑫福苑竣工验收相关情况。
5.鑫品公司记账凭证、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
6.鑫福苑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书证证明:赵某1为鑫福苑小区项目投资人。
7.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收受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4.7万元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民发商业广场、民发天地等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三十一次收受张某1给予的武商购物卡三十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4.7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8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前以及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二十一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1给予的面值3000元武商购物卡四张、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十七张,共计价值人民币9.7万元。
(二)2012年4月至2017年7月,在民发天地、民发世界城一期、民发半山逸品别墅等十个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十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1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十张,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从2008年至2018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我都会给雷某某送武商购物卡,共计送了四张面值3000元的,十七张面值5000元的,共计9.7万元。2012年4月至2017年7月,我们公司开发的十个项目竣工验收找雷某某帮忙,给他送了十张5000元面值的武商购物卡,共计5万元。
2.民发公司11个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验收合格证、承诺书等书证。
3.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人事任命通知证明:张某1为民发实业集团副总裁。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收受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2.5万元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1的请托,为上述两家公司开发的左岸春天、上东郡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二十五次收受姜某1给予的武商购物卡二十五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2.5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9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十八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1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十八张,共计价值人民币9万元。
(二)2008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左岸春天、上东郡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七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1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七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明:从2009年至2017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我都会给雷某某送武商购物卡,共送了十八张面值5000元的,共计9万元。2008年至2016年期间,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左岸春天、上东郡项目共验收了七次,每次验收前,我都会到雷某某的办公室请他帮忙,并送给他一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送了3.5万元的武商购物卡。
2.左岸春天、上东郡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材料,包括验收审批处理笺、竣工验收报告单等书证。
3.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等书证证明:姜某1为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收受湖北天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方某人民币8万元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湖北天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天润大市场、天润未来城、天润万象城等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方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7年上半年至2016年9月,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五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方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2014年,被告人雷某某在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方某的车上收受方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4、5月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天润大市场颐景园商住楼规划竣工验收中帮忙,我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2008年2月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天润大市场颐景园五号楼规划竣工验收中帮忙,我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2008年10月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天润汽车城规划竣工验收中帮忙,我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2011年底或者2012年初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天润未来城一期F、E地块规划竣工验收中帮忙,我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2014年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天润未来城D地块超建问题上帮忙,我在雷某某居住的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我的车上送给他3万元现金。2016年9月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天润万某A、C地块规划竣工验收中帮忙,我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共计送给雷某某现金8万元。
2.天润公司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单、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阅文处理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书证。
3.湖北天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方某是湖北天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收受襄阳海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2人民币7.5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海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幸福里、国色天襄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十二次收受林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武商购物卡四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2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七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
(二)2012年幸福里一期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后,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2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三)2014年至2016年,在幸福里二期、幸福里三期、国色天襄B区、国色天襄C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林某2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四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我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3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我都会去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共计送了6万元现金。2012年幸福里一期项目因违建,短期内办不了验收合格证,我找到雷某某提供帮助,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我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表示感谢。2014年至2016年,在幸福里二期、幸福里三期、国色天襄B区、国色天襄C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我都会去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价值共计2万元。
2.幸福里一期、幸福里二期、幸福里三期、国色天襄B区、国色天襄C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处理笺、竣工验收报告单、承诺书等书证。
3.襄阳海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等书证。
4.襄阳海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等书证证明:林某2为襄阳海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七、收受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装修款人民币7.2715万元
2010年以来,被告人雷某某为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名仕家天下项目规划手续审批及竣工验收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雷某某接受该公司为其家庭位于襄阳五中的一套住房提供的装修服务,共花费人民币7.2715万元。通过上述方式,雷某某收受该公司房屋装修款人民币7.27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河西公司开发了名仕家天下项目,考虑到项目上的很多事情需要雷某某帮忙协调解决并给予关照,河西公司为雷某某装修了位于襄阳五中的房子,并支付了装修费用。证人曾某1的证言内容与王某2基本一致,另证明装修费用大概7万多元。
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左右,我在襄阳五中买了一套房子,雷某某找了一个女同志负责装修的事,我没有给装修人员结算过费用。
3.襄阳五中房产信息资料,包括房屋产权产籍查询结果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证明:襄阳五中房产系袁某所有。
4.查账说明、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发票、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襄阳五中房屋装修花费72715元。
5.名仕家天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阅文处理笺、项目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等书证。
6.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曾某1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八、收受襄阳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1人民币7万元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豪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承建的襄阳市农行西街拆旧建新项目、紫贞景苑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邹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0年12月,被告人雷某某在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邹某1的车上收受邹某1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2014年1月,被告人雷某某在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邹某1的车上收受邹某1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我的车上,我送给雷某某2万元现金,希望他对襄阳市农行西街拆旧建新项目超建、竣工验收给予关照。2014年1月前后的一天晚上,在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我的车上,我送给雷某某5万元现金,希望他对紫贞景苑项目超建、竣工验收给予关照。
2.襄阳市农行西街拆旧建新项目、紫贞景苑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建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阅文处理笺等文书。
3.湖北豪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邹某1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九、收受襄阳市鑫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人民币6万元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鑫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雷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及军分区家属院附近收受吴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为了请雷某某在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0年5至8月期间,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万元;2011年、2012年春节前,在军分区家属院附近分别送给雷某某2万元现金。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雷某某安排我去办项目的验收,竣工验收意见都是按照雷某某的指示写的。
3.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拟文处理笺、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拆除通知书、处理意见等书证。
4.襄阳市鑫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吴某1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收受襄阳金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人民币6万元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金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智慧名门、尚城名门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九次收受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0年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六次收受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二)2010年5月至2015年2月,在智慧名门、尚城名门一期、尚城名门二期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5年春节前,我都在雷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5000元的现金红包,先后送了6次,共计3万元。2010年5月左右,为了请雷某某在智慧名门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雷某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2011年5月左右,为了请雷某某在尚城名门一期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雷某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2015年2月左右,为了请雷某某在尚城名门二期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雷某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共计送给了雷某某6万元现金。
2.金华泰公司报销凭证及票据。
3.金华泰公司智慧名门、尚城名门一期、尚城名门二期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等书证。
4.襄阳金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干部任职文件等书证证明:陈某2是襄阳金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一、收受襄阳东铁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臧某港币3万元、金条1根(100克)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东铁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臧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汉水华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臧某给予的港币3万元、金条1根(100克)。具体如下:
(一)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雷某某在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臧某的车上收受臧某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2.4963万元。
(二)2016年7月,被告人雷某某在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臧某的车上收受臧某给予的金条1根(100克)。经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金条1根(100克)价值为人民币3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臧某的证言证明:为了请雷某某在汉水华城项目上给予关照和支持,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在军苑小区附近我的车上送给雷某某3万元港币,同年7月的一天,又送给雷某某一根100克的千足金金条,金条是在六福珠宝买的。
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和7月的一天下午,我按照臧某的指示将车开到了军苑小区附近,然后雷某某上车和臧某一起坐在后排聊天。
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雷某某指认笔录照片证明:雷某某指认扣押的港币、金条就是臧某送给他的。
4.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证明:涉案金条纯度为999‰,重100.03克,在2016年5月30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2000元。
5.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汇率表:证明2016年5月3日港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为0.83210,港币3万元等价人民币2.4963万元。
6.汉水华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材料,包括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记录单、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业务阅文处理笺、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等书证。
7.襄阳市东铁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臧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
8.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二、收受襄阳龙熙食神饮食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1均人民币5万元
2009年初,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龙熙食神饮食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1均的请托,为食神酒店大厅改造项目顺利完成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8年春节前,为感谢雷某某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陈某1均先后十次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1均的证言证明:为了得到和感谢雷某某在食神酒店改造装修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和关照,从2009年到2018年春节前,每年我都会到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共计送了10次。
2.中铁十一局襄阳管理中心违建处理资料,包括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拟文处理笺、情况汇报等书证。
3.襄阳龙熙食神饮食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名录、公司章程等书证。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三、收受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张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万元
2008年以来,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张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华某第一城、江某1等项目报建、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7年春节,雷某某先后十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2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十张,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为了请雷某某在华某公司项目报建、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从2008年至2017年春节前,每年我都会去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送了10次,共计价值5万元。
2.证人闫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湖北华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2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某2参与过华某第一城、江某1、丽江柏林、襄阳天下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3.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拟文处理笺、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单等。
4.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张某2是该公司的员工,2006年至2013年先后参与华某第一城、江某1、襄阳天下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协调工作,2014年开始任公司投资开发的“襄阳天下”项目总负责人。
5.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四、收受湖北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湖北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樊城职工街商铺、市药监局住宅小区、大庆西路清河园等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九次收受赵某2给予的武商购物卡九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5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2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六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
(二)2008年至2011年,在樊城职工街商铺、市清河园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2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三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到2011年春节、中秋节前,我都会去雷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面值5000年的武商购物卡,送了6次共计3万元。2008年6月樊城职工街商铺未批先建办理竣工验收前、2011年7月市药监局住宅小区超面积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前、2011年8月大庆西路清河园超建项目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前,我都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1.5万元。
2.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至2012年期间,我安排赵某2办理职工街、药监小区、清河园等项目的规划手续,因这些项目有超建等情况,为了加快办理进度,我安排赵某2给雷某某送过武商购物卡,有时候是验收之前送,有时候是年前送。
3.湖北志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查账说明、记账凭证及相关发票。
4.湖北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明、工资表证明:1995年至2012年,赵某2在该公司上班,任业务部经理。
5.樊城职工街商铺、市清河园项目规划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拟文处理笺、竣工验收报告单、申请表、验收合格证等。
6.湖北志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等书证证明:姜某2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五、收受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万元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古治街、汉江明珠城、武商综合体、城馨嘉园等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徐某给予的武商购物卡六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9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六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
(二)2014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左右,公司开发的襄城古治街项目竣工,为了请雷某某安排进行规划验收并给予关照,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3年2月左右,为了请雷某某在汉江某2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3年6月,为了请雷某某在武商综合体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4年6月左右,为了请雷某某在城馨家园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
2.古治街、汉江某2城、武商综合体、城馨嘉园等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书等书证。
3.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等书证证明:徐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六、收受襄阳市唐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5万元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唐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大庆西路商住楼、盛世唐朝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七次收受韩某1给予的武商购物卡七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韩某1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四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2010年至2014年,在大庆西路商住楼、盛世唐朝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韩某1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三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为了请雷某某在公司开发的大庆西路商住楼、盛世唐朝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2010年7月、2013年6月、2014年5月,我三次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我都会去雷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一共送了四次共计2万元。
2.襄阳唐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查账说明及相关凭证、票据。
3.大庆西路商住楼、盛世唐朝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承诺书等书证。
4.襄阳市唐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等书证证明:韩某1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七、收受襄阳市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程某人民币3万元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中原领寓项目建设指标的制定、项目推进及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雷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为了得到雷某某在公司开发的中原领寓项目建设指标的制定、项目推进及竣工验收中的关照,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前,我都会到雷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1万元现金,共计3万元。
2.证人闫某2的证言证明:雷某某找到我,让我在中原领寓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上搞快一点。
3.中原领寓项目资料,包括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办理中原路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请示、襄阳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处理笺、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拟文处理笺、项目审批材料等文书。
4.襄阳市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书证证明:程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八、收受襄阳新大陆实业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张某3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万元
2007年11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新大陆实业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张某3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群利广场、璟江花园、国瑞大厦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3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六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公司开发的群利广场项目竣工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到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1年7月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璟江花园项目竣工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到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1年11月的一天,为了请雷某某在公司开发的国瑞大厦项目竣工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到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送了6张购物卡价值3万元。
2.群利广场、璟江花园、国瑞大厦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申请表、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阅文处理笺、会议纪要、竣工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单等书证。
3.襄阳新大陆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等书证。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九、收受襄阳市三湘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姚某人民币2万元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三湘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姚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九悦天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的一天,我为九悦天城项目规划验收找雷某某帮忙,在其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的现金。
2.九悦天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验收合格证等书证。
3.襄阳市三湘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表、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议等书证证明:姚某为该公司的股东。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收受襄阳道安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洪某人民币2万元
2013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道安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洪某的请托,为道安老年公寓项目局部改变规划建设的处理及临时接待中心的建设事项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洪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为了感谢雷某某在道安老年公寓项目建设上提供的帮助,我曾两次到其办公室分别送给他1万元现金,共计2万元。
2.道安老年公寓项目资料,包括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意见、阅文处理笺、襄阳市民政局关于减免临时接待中心配套费用的函等。
3.襄阳道安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定等书证证明:洪长春曾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一、收受襄州区第一中学校长曾某2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州区第一中学校长曾某2的请托,为该中学在建教学楼和教师公寓出现违建情形的认定和处理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曾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因在建教学楼和教师公寓出现违建情形,为了找雷某某提供帮助,景德华建议给雷某某送2万元钱,然后我就按照我们商量的,将准备好的2万元钱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了他。不久后,学校超建的事情就处理好了。
2.中共襄樊市襄阳区委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曾某2为襄州区第一中学校长。
3.襄州一中项目建设资料,包括襄阳市城乡规划局拟文处理笺、关于对襄阳一中教学楼及教师公寓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予以认定的复函等书证。
4.襄阳市襄州区第一高级中学出具的证明、病历资料证明:景德华于2005年12月至2017年8月担任襄州区一中党委委员、副校长,现患病。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二、收受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校长刘某1人民币2万元
2008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校长刘某1的请托,为该中学教师团购房紫荆小区无规划手续建设被责令停工、补办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1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我校教师团购房紫金小区超规划施工被停工,开发商卢达初让学校出面给规划局做工作补办规划手续,并给了我2万元人民币,我和卢达初一起到了雷某某的办公室,请他从中帮忙,并将钱送给了雷某某。亦有卢达初的证言相印证。
2.襄阳市襄城区教育局文件证明:刘某1为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校长。
3.紫荆苑小区项目审批材料,包括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阅文处理笺、业务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书。
4.襄阳浙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卢达初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三、收受襄阳市永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某2人民币2万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永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长虹盛景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为了请雷某某在长虹盛景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现金。
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0年,长虹盛景项目在办理规划验收时,经我同意,杨某2送给了雷某某人民币2万元。
3.襄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账说明、记账说明及相关发票。
4.长虹盛景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等。
5.襄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名录、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书证证明:杨某2为该公司的股东。
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四、收受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09年底至2010年初,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丽江泊林项目超规划面积建设的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0年初,雷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闫某1给予的武商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闫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2010年初,华某公司丽江泊林项目存在超建的问题,为了请雷某某在超建处理、竣工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价值2万元的武商购物卡。
2.丽江泊林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关于补办华某丽江泊林小区超面积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
3.湖北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名录、企业法人登记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决议等书证证明:闫某1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五、收受湖北经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湖北经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红星城市花园、经晨时代广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2年4月、2013年12月,雷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2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四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的一天,为了红星城市花园项目能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我到雷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价值1万元(2张5000元面值)的武商购物卡,希望得到他的关照。2013年12月,为了经晨时代项目能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我到雷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价值1万元(2张5000元面值)的武商购物卡,请他给予关照。共给雷某某送了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
2.经晨投资公司红星城市花园项目、经晨时代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承诺书、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书证。
3.湖北今晨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股东信息、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书证证明:刘某2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六、收受湖北华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4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湖北华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东湖国际花园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1年8月、2013年12月,雷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4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四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左右,东湖国际花园二期竣工,为了请雷某某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上帮忙,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3年12月左右,东湖国际花园三期项目竣工,为了请雷某某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上帮忙,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2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送给雷某某2万元的购物卡。
2.华人置业公司东湖国际花园二期、三期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等书证。
3.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书证证明:王某4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七、收受中房襄阳公司泰鑫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某5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中房襄阳公司泰鑫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泰然鑫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2年8月,雷某某在其办公室接受王某5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四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为了感谢雷某某在公司开发的泰然鑫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的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4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价值2万元。亦有查账说明、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相印证。
2.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证明:王某5为该公司的泰鑫分公司副经理。
3.中房泰鑫公司泰然鑫诚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等书证。
4.中房泰鑫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录、股东会决议等书证。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八、收受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副校长韩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11年2月,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副校长韩某2的请托,为该中学科技综合楼项目违建处理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韩某2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四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的一天,校科技综合楼因违建停工,为了得到雷某某在违建处理上的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4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
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城关中队发现25中综合楼有超建现场,当时就依法强制停工了,市城管局也给市规划局送去了违法行为和违法性质认定函。2011年3月,我中队接到通知去25中开现场会,雷某某也去了,他表示要支持教育事业。之后,我们收到复函,让学校现场复工了。
3.证人管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我校科技综合楼施工工地因违建被停工,为了解决这个事情,副校长韩某2给雷某某送过2万元的购物卡。
4.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18日,韩某2从学校以支出过年费的名义领了3万元现金。
5.襄阳市襄城区教育局文件证明:韩某2为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副校长。
6.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综合楼项目资料,包括襄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25中学综合楼予以认定的函、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复函、文件处理笺、承诺书、情况汇报等书证。
7.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九、收受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监事范某2人民币1万元
2009年9月,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监事范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广益量贩店三楼加层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范某2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为了请雷某某在公司广益量贩店三楼加层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
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我安排范某1负责办理广益量贩店三楼规划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并给了她1万元现金。
3.广益量贩店三楼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襄阳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书证证明:吴某2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1为该公司的监事。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收受襄阳市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1人民币1万元
2007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东风春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1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天,为了得到雷某某在公司开发的东风春城项目规划竣工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
2.东风春城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违建处理相关材料、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拟文处理笺、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
3.襄阳市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等书证证明:杨某1为该分公司负责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一、收受襄阳市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某人民币1万元
2009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铁佛寺小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在秦某请其吃饭时收受秦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的一天,公司开发的铁佛寺小区项目竣工,为了在验收时得到雷某某的帮助,我请他一起吃饭,饭前给雷某某送了1万元现金。
2.鄂发房地产公司铁佛寺小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等。
3.襄阳市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申请书等书证证明:秦某曾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二、收受林某3人民币1万元
2013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林某3的请托,为其子林某4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北汇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汇隆嘉源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在襄城区军苑小区附近林某3的车上收受林某3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后因汇隆嘉源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未能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我儿子林某4开发的汇隆嘉源项目办理规划手续,为了得到雷某某的帮助,我在军苑小区附近我的车上送给雷某某现金1万元。
2.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汇隆公司取得余家湖工业园办公住宅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规划手续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我就请父亲林某3出面帮忙协调。
3.汇隆嘉源项目资料,包括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4.湖北汇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信息等书证证明:林某4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三、收受吴某3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2015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吴某3的请托,为湖北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乐福天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3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二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为了请雷某某在乐福天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送给他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二张,共计1万元。
2.乐福天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实记录、核实证明、违建处理承诺书等书证。
3.湖北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四、收受襄阳恒旺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4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恒旺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语港旺府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4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二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2015年底,为了感谢雷某某在公司开发的语港旺府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的帮助,我两次到其办公室给他送了两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价值1万元。亦有恒旺公司相关报销票据相印证。
2.襄阳恒旺集团文件证明:张某4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
3.恒旺公司语港旺府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违建处理意见、承诺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实记录、核实证明等书证。
4.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等书证。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五、收受李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2007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李某1的请托,为其承建的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培训办公楼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9月、2008年1月,雷某某先后两次收受李某1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二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为了请雷某某在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培训办公楼项目违建处理、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我分别于2007年9月、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两次请雷某某吃饭,并在饭后送给了他两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价值1万元。
2.再就业培训办公楼审批材料,包括项目处理意见处理笺、关于项目规划处理意见的请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等书证。
3.谷城县襄和缘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明:李某1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六、收受赵某2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2012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赵某2的请托,为湖北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长虹首府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2年8月和9月,雷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2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二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雷某某在长虹首府项目竣工验收中提供的帮助,我于2012年8月、9月的一天,两次到其办公室送给他两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价值1万元。卡是志强公司姜某2安排我送的,在公司财务那领的。亦有湖北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账说明、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相印证。
2.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明:赵某2在志强公司工作期间任业务部经理,负责办理公司开发项目的相关手续。2007年至2012年期间,公司开发的四个项目在办理规划验收时有些不顺利,为了加快办理进度,我安排赵某2给雷某某送过武商购物卡,卡是公司财务准备好,让赵某2去领的。
3.湖北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明、记账凭证、工资表等书证证明:赵某2系该公司员工。
4.长虹首府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停办长虹首府项目相关手续的函、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处理笺、竣工规划验收单及合格证等书证。
5.湖北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七、收受襄阳光彩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某1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14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光彩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某1的请托,承诺为光彩工业园三期规划评审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1给予的武商购物卡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光彩工业园三期规划因故未能通过评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倪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为了得到雷某某在光彩工业园三期规划评审上提供帮助,我在其办公室送给他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一张。
2.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公司变更信息等。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八、收受襄阳四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5人民币10万元、股东刘某3人民币1万元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四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5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御龙湾小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2010年10月,雷某某的妻子袁某在襄阳五中襄城校区门口收受林某5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御龙湾小区车库。事后,袁某将收受林某51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车库的事实告知了雷某某,雷某某予以接受。
2013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四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某3的请托,为其参与投资的大汉光武酒厂项目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提供帮助,收受刘某3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我在御龙湾小区为儿子雷袁飞购买了一套房子,共计支付房款46.0492万元。2019年10月,林某5给我打电话说在学校门口等我,我见到他后,他交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让我拿着明天去交车库钱,我回到办公室后,打开一看是10万元人民币。第二天,我就将钱拿到御龙湾售楼部去交购买车库款,售楼人员给我了一张12万元的缴款单,当时我就不想要了,正准备走时遇到了林某5,他把10万元钱接过去了,过了一会,林某5交给我了一张10万元的车库收款单。
2.证人林某5的证言证明:2009年,公司开发的御龙湾小区即将要验收,为了得到雷某某的关照,我在襄阳五中襄城校区门口送给雷某某妻子袁某1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车库。袁某在交付车库款时遇到了我,我帮忙她办理了相关手续,将收据交给了袁某。之后,我就将10万元钱存在了我建行卡上。
3.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09年,雷某某为其子在公司开发的御龙湾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之后又购买了一个车库。听林某5说,雷某某购买车库前,他在襄城老五中门口送给了雷某某妻子袁某10万元钱用于购买车库。袁某去买车库时,又将钱存入了林某5的银行卡中。林某5给雷某某送钱,是为了获得雷某某在御龙湾小区规划和施工建设验收中的关照。2013年,我在襄州开发大汉光武酒厂项目时,为感谢雷某某帮忙协调襄州区规划局,督促他们尽快办理酒厂的规划审批手续,饭后我送给了雷某某现金1万元。
4.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我是襄阳四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纳,主要负责公司的现金收付,2018年10月18日,林某5在售楼部财务室交给我10万元现金,说是交购车库款,我收下现金后,按照他的要求开了收据,最后我将这10万元现金存入了公司以林某5名义开的个人建行账户里。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购房发票、购买车库协议书及收据等书证证明:雷某某为其子在御龙湾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和车库,车库花费人民币10万元。
6.御龙湾小区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证等书证。
7.襄阳四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书证证明:林某5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修正案、襄阳广荣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刘某3参与投资大汉光武酒厂项目。
9.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十九、收受湖北炬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2人民币10.5万元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某多次接受湖北钜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2的请托,为其代理的电梯承揽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位于襄城区军苑小区的家中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的妻子袁某在其家中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事后,袁某将此事告知雷某某,雷某某予以接受。
(四)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五)2017年春节前,雷某某的妻子袁某在其家中一楼车库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事后,袁某将此事告知雷某某,雷某某予以接受。
(六)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雷某某的妻子袁某在其家中一楼的车库收受邹某2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事后,袁某将此事告知雷某某,雷某某予以接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邹某2的证言证明:为了请雷某某帮忙联络、介绍电梯工程业务,2012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去雷某某家送了两瓶茅台酒、两条黄鹤楼香烟和2万元现金;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到雷某某家送了两瓶五粮液酒和2万元现金;201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到雷某某家送了一盒国台酒和2万元现金,是雷某某的妻子袁某收的;201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到雷某某家送了些水果和2万元现金;201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在雷某某家的一楼车库送给其妻子袁某两箱水果和2万元现金;201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在雷某某家的一楼车库送给其妻子袁某一些水果和5000元现金。共计送给雷某某及其家属人民币10.5万元。
2.证人袁某的证言,与邹某2陈述基本一致。
3.证人臧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6、7月份,邹某2到东铁公司推销日立电梯,过了不久,雷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考虑一下。后来,东铁公司和日立电梯签订了购买、安装合同。亦有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相印证。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8、9月份,我请雷某某吃饭,他带了一个做电梯的女老板邹某2过来了,希望我们开发的项目能考虑用她代理的日立电梯。
5.湖北斯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人员信息、公司章程等书证证明:邹某2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襄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7.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收受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外事部部长黄某5人民币2.9万元、武商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6万元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外事部部长黄某5的请托,为溪苑公司檀溪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十八次收受黄某5给予的人民币2.9万元、武商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9年春节、中秋节前至2012年春节、端午节前,雷某某先后八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5给予的面值2000元武商购物卡八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元。
(二)2013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雷某某先后三次在某酒店或其办公室收受黄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000元。
(三)2013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中秋节前,雷某某先后五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四)2016年、2017年春节前,雷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居住的军苑小区楼下收受黄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明:为了寻求雷某某对檀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关照和支持,2009年至2017年期间,我分18次在雷某某的办公室、居住小区楼下或者酒店送给他购物卡和现金共计4.5万元,具体是:2009年春节前,送给雷某某价值2000元的武商购物卡,中秋节前也送了价值2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端午节前,各送给雷某某价值2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6次;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都各送给雷某某现金3000元,2013年、2014年中秋节前各送现金2000元,2015年端午节前送现金2000元;2016年、2017年春节前各送现金5000元,2016年端午节前送现金2000元,2017年中秋节前送现金2000元。送钱之前,我和余某、喻某、杨某3都会在一起商量。
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为了寻求对檀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关照和支持,从2009年至2017年,我、杨某4、喻某、黄某5一起多次商量给雷某某送现金或者购物卡,一般是每年送2次,金额都是2000元、3000元、5000元。黄志成是檀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外事部部长,每次都是由他去送的。
3.证人喻某、杨某3的证言,与余某证言基本一致。
4.湖北志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目情况说明、费用报销单及相关票据。
5.檀溪改造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等书证。
6.襄阳市檀溪村民房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该项目是襄阳市檀溪实业总公司和襄阳久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
7.襄阳檀溪实业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
8.襄阳久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等书证证明:余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一、收受襄阳钱塘潮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某人民币1万元
2010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钱塘潮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钱塘100二期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收受郭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我为钱塘100二期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找雷某某帮忙,在一家酒店的一楼送给雷某某现金1万元。
2.钱塘100二期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合格证等。
3.襄阳钱塘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书证证明:郭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二、收受襄阳市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3武商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3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阳光水岸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3给予的面值5000元武商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为了得到雷某某在公司开发阳光水岸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提供帮助,2009年2月,我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一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2010年10月,又送给他一张面值5000元的武商购物卡。
2.阳光水岸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申请表、违建处理函、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验收合格证等。
3.襄阳市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书证证明:陈某3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三、收受襄阳市天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6人民币3000元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襄阳市天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6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陶然居小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6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2007年至2009年期间,我为天源公司陶然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找雷某某帮忙,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共给他3000元现金,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送了1000元现金,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送了2000元现金。
2.襄阳市天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公司股东王某6负责陶然居项目对外协调联络工作。
3.襄阳市天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陶然居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及验收合格证等。
4.襄阳市天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股东会决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书证。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在监察机关已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并在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物。并于2019年10月30日在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襄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雷某某到案后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林某1、郑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又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其它个人和单位171.4678万元贿赂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物。
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襄阳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涉案款物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雷某某两次分别退缴现金147.4715万元和28.3万元,扣押在案3万元港币和100克金条,金条经鉴定价值为3.2万元。
3.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还有以下综合性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雷某某身份信息,包括户籍资料,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干部任免表,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关于雷某某的职务任免文件,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关于党组成员分工的文件等证据证明:雷某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担任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曾分管局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规划法规监督检查、测绘信息、保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稳定、政务网站建设、离退休干部、机关党务、扶贫工作、工会、妇委会、共青团、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工作。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竣工验收是政策法规科的主要职责。
3.中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党组文件证明:黄某1于2005年6月8日任法规监督管理科科长。
4.工作章程、制度相关文件,包括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襄樊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划验收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等。
5.涉案财物去向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袁某、张某2、洪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风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料等证明:雷某某家庭正常收入和受贿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小孩上学和开办公司、借贷等方面。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襄樊市规划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副书记和襄阳(樊)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81.4678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中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上述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雷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某某提供的相关案件线索,之前已被监察机关掌握,不属立功,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人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某在监察机关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75.7715万元,由监察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本院依法扣押在案的3万元港币和100克金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何伟丽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