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2827刑初196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来检刑诉[2019]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绪燕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绪燕及其辩护人王永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向绪燕在担任建始县公安局政委期间,收受龙某平等8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0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至2011年期间,向绪燕为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老板龙某平在承揽工程、资金结算上提供帮助,先后十余次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66.9万元,以及抵扣20万元工程款,合计86.9万元。具体情况为:
(1)、2001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0.2万元;
(2)、2002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0.2万元;
(3)、2003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0.5万元,在龙克平承建的建始县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上给予关和支持;
(4)、2004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的私房里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7万元,在龙某平结算高坪派出所建设工程项目的欠款上给予帮助;
(5)、2005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4万,在龙某平结算武警中队营房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上给予关照和支持;
(6)、2006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l万元;
(7)、2007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2万元,在龙某平承建的景阳派出所项目上给予关照和支持;
(8)、2008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2万元;
(9)、2009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5万元,在龙某平结算景阳派出所建设项目工程款上给予帮助;
(10)、2010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5万元,在龙克平承建建始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项目上给予支持;
(11)、2011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龙某平家门前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40万元,为此龙克平感谢向绪燕多年来在承建建始县公安局工程项目上的帮助以及对其在中标承建建始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项目上的支持;
(12)、另查明,在2008年,龙某平为感谢向绪燕多年来在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拨款中的支持和帮助,给向绪燕承诺,待年底景阳派出所办公楼建设工程结算到位后,出资20万元为向绪燕购买一辆生活用车,之后龙某平多次提出要将20万元现金送给向绪燕。2009年初,龙某平再次给向绪燕提出,要将20万元人民币送交给向绪燕。向绪燕表示,将该20万元用作抵扣其妻毛某所欠龙某平在建阳坝矿石加工厂整修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龙某平表示同意。
2、2007年至2011年期间,向绪燕为建始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刘某在职务调整和工作时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五次收受刘某所送人民币现金2万元:
(1)2007年上半年,向绪燕担任建始县公安局政委时,在建始县公安局看守所处置野韭池外劳基地资产过程中,同刘某辉提议的处置方案,之后刘某辉从中获利8万元。2007年5月刘某辉为感谢向绪燕在处置野韭池外劳基地资产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收受刘某以感谢的名义所送现金l万元人民币;
(2)2009年春节前,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0.2万元人民币;
(3)201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每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0.3万元人民币,2次共计0.6万元;
(4)2011年6月,向绪燕在武汉普爱医院住院治疗时,收受刘某所送现金0.2万元人民币。
向绪燕将收受的上述款项用于个人的日常消费开支,其中,在2018年底,建始县监委在调查刘某违法案时,向绪燕向建始县监委主动上交在2007年5月收受刘某所送的1万元现金,其余资金未上交。
3.2008年,向绪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形式收受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所送8万元。
2006年上半年,因吴某小女儿吴明芳高考失利,想报考湖北警官学院成教班学习,吴清立请求时任建始县公安局政委向绪燕帮忙,向绪燕答应帮忙。后来,建始县公安局政治处在向湖北警官学院成教处推荐学生时,向绪燕将吴明芳纳入推荐中,但吴明芳因其他原因未选择到湖北警官学院学习,后进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就读。
2007年下半年,向绪燕位于建始县草子坝的私房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向绪燕及妻毛某在吴某开发的建始长兴世纪新城看房时,定购了该项目中的第3栋2单元603号房,并交纳3万元定金。2008年2月29日,毛某与建始县阳光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计249.0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份为每平方米1454.23元,购房总价为36.2176万元;其中,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9.7294万元的购房款,并约定剩余购房款在2008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其后,向绪燕请求吴某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吴某表示同意。
2008年7月,向绪燕在支付购房款尾款时,再次请求吴某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吴某同意在原购房总价基础上,给向绪燕减免8万元的购房价款。之后,向绪燕实际向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计28.2176万元的购房款,获得该套商品房的产权。经恩施州振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套商品房在2008年2月29日的市场价值为36.29万元,评估单价为1457元每平方米。
4.2009年初,工程老板史祖全请托向绪燕帮忙撮合购买建始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资产,向绪燕在建始县八景山庄院子里收受史某以此为由所送人民币现金3万元。
5.2009年春节前,向绪燕在建始县城长兴世纪新城的家中收受工程老板贺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为贺某在结算官店派出所办公楼的工程欠款上给予其帮助。
6.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绪燕为建筑老板徐爱国在承建建始县公安局拘留所工程项目上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四次收受建始县建筑老板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3.5万元。
(1)2009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长兴世纪新城的家中收受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
(2)2010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长兴世纪新城的家中收受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
(3)2011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长兴世纪新城的家中收受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
(4)2013年7月,向绪燕在中百超市好食汇餐馆收受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0.5万元。
7.2006年春节前,向绪燕在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的私房里收受工程老板刘开进所送人民币现金l万元,在刘开进承接茅田派出所办公楼建设工程项目上给予其支持和关照。
8.2005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的私房里收受工程老板陈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在陈某建设长梁派出所和红岩派出所办公楼工程项目上给予其支持和关照。
2019年7月20日,向绪燕主动提出将违纪违法所得赃教共计128.16万元上缴,8月15日,毛某向恩施州纪委监委上缴赃款人民币128.16万元(其中违纪所得22,76万元,违法所得105.4万元),向绪燕所有违纪违法赃款已上缴完毕。
针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任职文件,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龙某平、刘某、毛某、吴某、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绪燕的供述和辩解;4.商品房买卖合同,“恩施振业评字(2019)第A19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5.龙克平、徐爱国、刘开进等人与建始县公安局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具备从轻、减轻情节。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并且已经全部退赃106.4万元,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当庭认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虽然收受了贿赂,但未滥用职权,并且其受贿的时间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向绪燕在担任建始县公安局政委期间,收受龙某平等8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0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至2011年期间,向绪燕为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老板龙某平在承揽工程、资金结算上提供帮助,先后十余次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66.9万元,以及抵扣20万元工程款,合计86.9万元。具体情况为:
(1)、2001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0.2万元;
(2)、2002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0.2万元;
(3)、2003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0.5万元,在龙克平承建的建始县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上给予关和支持;
(4)、2004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的私房里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7万元,在龙某平结算高坪派出所建设工程项目的欠款上给予帮助;
(5)、2005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4万,在龙某平结算武警中队营房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上给予关照和支持;
(6)、2006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l万元;
(7)、2007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2万元,在龙某平承建的景阳派出所项目上给予关照和支持;
(8)、2008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2万元;
(9)、2009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5万元,在龙某平结算景阳派出所建设项目工程款上给予帮助;
(10)、2010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5万元,在龙克平承建建始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项目上给予支持;
(11)、2011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龙某平家门前收受龙某平所送人民币现金40万元,为此龙克平感谢向绪燕多年来在承建建始县公安局工程项目上的帮助以及对其在中标承建建始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项目上的支持;
(12)、另查明,在2008年,龙某平为感谢向绪燕多年来在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拨款中的支持和帮助,给向绪燕承诺,待年底景阳派出所办公楼建设工程结算到位后,出资20万元为向绪燕购买一辆生活用车,之后龙某平多次提出要将20万元现金送给向绪燕。2009年初,龙某平再次给向绪燕提出,要将20万元人民币送交给向绪燕。向绪燕表示,将该20万元用作抵扣其妻毛某所欠龙某平在建阳坝矿石加工厂整修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龙某平表示同意。
2、2007年至2011年期间,向绪燕为建始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刘某在职务调整和工作时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五次收受刘某所送人民币现金2万元:
(1)2007年上半年,向绪燕担任建始县公安局政委时,在建始县公安局看守所处置野韭池外劳基地资产过程中,同意刘某提议的处置方案,之后,刘某从中获利8万元。2007年5月,刘某为感谢向绪燕在处置野韭池外劳基地资产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收受刘某以感谢的名义所送现金l万元人民币;
(2)2009年春节前,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0.2万元人民币;
(3)201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向绪燕在建始县公安局老办公大楼的办公室每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0.3万元人民币,2次共计0.6万元;
(4)2011年6月,向绪燕在武汉普爱医院住院治疗时,收受刘某所送现金0.2万元人民币。
向绪燕将收受的上述款项用于个人的日常消费开支,其中,在2018年底,建始县监委在调查刘某违法案时,向绪燕向建始县监委主动上交在2007年5月收受刘某所送的1万元现金,其余资金未上交。
3.2008年,向绪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形式收受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所送8万元。
2006年上半年,因吴某小女儿吴明芳高考失利,想报考湖北警官学院成教班学习,吴清立请求时任建始县公安局政委向绪燕帮忙,向绪燕答应帮忙。后来,建始县公安局政治处在向湖北警官学院成教处推荐学生时,向绪燕将吴明芳纳入推荐中,但吴明芳因其他原因未选择到湖北警官学院学习,后进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就读。
2007年下半年,向绪燕位于建始县草子坝的私房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向绪燕及妻毛某在吴某开发的建始长兴世纪新城看房时,定购了该项目中的第3栋2单元603号房,并交纳3万元定金。2008年2月29日,毛某与建始县阳光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计249.0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份为每平方米1454.23元,购房总价为36.2176万元;其中,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9.7294万元的购房款,并约定剩余购房款在2008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其后,向绪燕请求吴某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吴某表示同意。
2008年7月,向绪燕在支付购房款尾款时,再次请求吴某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吴某同意在原购房总价基础上,给向绪燕减免8万元的购房价款。之后,向绪燕实际向建始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计28.2176万元的购房款,获得该套商品房的产权。经恩施州振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套商品房在2008年2月29日的市场价值为36.29万元,评估单价为1457元每平方米。
4.2009年初,工程老板史祖全请托向绪燕帮忙撮合购买建始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资产,向绪燕在建始县八景山庄院子里收受史某以此为由所送人民币现金3万元。
5,2009年春节前,向绪燕在建始县城长兴世纪新城的家中收受工程老板贺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为贺某在结算官店派出所办公楼的工程欠款上给予其帮助。
6.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绪燕为建筑老板徐爱国在承建建始县公安局拘留所工程项目上提供支持和关照,先后四次收受建始县建筑老板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3.5万元。
(1)2009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长兴世纪新城的家中收受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
(2)2010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长兴世纪新城的家中收受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
(3)2011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长兴世纪新城的家中收受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
(4)2013年7月,向绪燕在中百超市好食汇餐馆收受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0.5万元。
7.2006年春节前,向绪燕在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的私房里收受工程老板刘开进所送人民币现金l万元,在刘开进承接茅田派出所办公楼建设工程项目上给予其支持和关照。
8.2005年底腊月期间,向绪燕在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的私房里收受工程老板陈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万元,在陈某建设长梁派出所和红岩派出所办公楼工程项目上给予其支持和关照。
2019年7月20日,向绪燕主动提出将违纪违法所得赃教共计128.16万元上缴,8月15日,毛某向恩施州纪委监委上缴赃款人民币128.16万元(其中违纪所得22,76万元,违法所得105.4万元),向绪燕所有违纪违法赃款已上缴完毕。
2019年7月20日,向绪燕主动提出将违纪违法所得赃教共计128.16万元上缴,8月15日,毛某向恩施州纪委监委上缴赃款人民币128.16万元(其中违纪所得22.76万元,违法所得105.4万元),2018年底,建始县监委在调查刘某违法案时,向绪燕向建始县监委主动上交在2007年收受刘某所送的1万元现金,至此向绪燕所有违纪违法赃款已上缴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向绪燕于2019年5月24日被恩施州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任职文件,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龙某平、刘某、毛某、吴某、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绪燕的供述和辩解;4.商品房买卖合同,“恩施振业评字(2019)第A19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5.龙克平、徐爱国、刘开进等人与建始县公安局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绪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的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辩护的应当判处缓刑的观点,应被告人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绪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绪燕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绪燕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向绪燕到案后,其家属积极退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绪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留置之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向绪燕违法所得106.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105.4万元已由被告人家属上缴恩施州纪委监委,1万元由被告人向绪燕上缴建始县纪委监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向世贵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