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281刑初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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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9]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施福、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闵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揽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唐金华等人贿赂的人民币、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闵卫华提出: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收受张某1、吴某1的贿赂中各应扣减5000元,且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揽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2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城建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发城镇综合体、鄂王城生态文化园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八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46000元。
1、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两个星期后,胡某某以拜年的名义还给唐金华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两个星期后,胡某某以拜年的名义还给唐金华人民币2000元。
3、2013年某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汉某医院旁的宾馆,收受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4、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5、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6、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7、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8、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唐金华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二、2013年IO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城建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发贵星生态农业项目协调工农关系、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1贿赂的人民币18000元。
1、2013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汉住院期间,收受张某1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2、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中学门口,收受张某1贿赂的人民币4000元。
3、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社区某商务宾馆收受张某1贿赂的人民币4000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汉某茶楼,收受张某1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三、2013年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城建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湖北夏某3服装有限公司在工地审批、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夏某1贿赂的人民币34000元
1、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夏某1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次日,胡某某以拜年的名义还给夏某13000元。
2、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夏某1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次日,胡某某以拜年的名义还给夏某12000元。
3、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夏某1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次日,胡某某以拜年的名义还给夏某12000元。
4、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夏某1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次日,胡某某以拜年的名义还给夏某11000元。
5、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夏某1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
四、2014年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党委副书记、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城建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个体工商户余某在承揽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余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1、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余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2、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余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3、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余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4、2017年春节期间,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余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5、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老家,收受余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五、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金牛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城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未对外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将金牛大道原供电所的拆迁还建工程交由湖北光环置业有限公司施工。事后,胡某某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2贿赂的人民5000元。
六、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城建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武汉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金桥世家小区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3贿赂的面值1000元购物卡二张,折合人民币2000元。
1、2015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政府办公室,收受张某3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一张。
2、2016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金牛镇政府办公室,收受张某3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一张。
七,2015年春节,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分管金牛镇城建办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下属夏某2在城建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夏某2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
八、2016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金牛镇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城建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个体工商户吴某1开发的鄂州市太和镇金太小区排污管道接入大冶市金牛镇排污管网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吴某1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同年春节期间,胡某某以拜年名义还给吴某1人民币10000元。
九、2013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大冶市金牛镇党委副书记,负责城建工作期间,因病在武汉住院,时任大冶市金牛镇城建办主任程某及个体工商户吴某2、刘某等三人为在工作上或工程建设中得到胡某某的关照,分别送给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
十,2016年春节,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金牛镇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分管城建办及蹲点金牛社区的职务之便,为时任大冶市金牛镇金牛社区党支部书记殷某在拨付扶贫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殷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大冶市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企业信息,档案材料,金太小区缴纳的相关规费票据,《还建协议书》及施工图纸,道路改造工程协议书、工程结算拨款申请表,开发金桥世家项目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唐金华、张某1、夏某1、宋某、余某、殷某、夏某2、张某2、吴某1、程某、吴某2、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闵卫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计1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亲属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闵卫华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至于其辩护人闵卫华提出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收受张某1、吴某1的贿赂中各应扣减5000元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涉案赃款人民币12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旭华
人民陪审员 张远发
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