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202刑初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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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补充侦查。同年7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慧、高洪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叶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先后担任黄石市中心医院保障部主任、鄂东医疗集团后勤保障部主任、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黄石市中心医院(市普爱医院)保障部主任、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市普爱医院)副院长等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销售医疗器械、结算货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提供帮助,收受武汉天利华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二十六家单位、十九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53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天利华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顺文科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7年2月,**先后十八次在其办公室收受付某给予的人民币22万元,价值人民币2.6万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4.6万元。
2.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销售总监仇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采购、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3.2011年春节至2017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黄石市天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朗域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刘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采购、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7年1月,**先后九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1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价值人民币0.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3.8万元。
4.2011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黄石飘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石市锦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崔某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
5.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东鹏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福义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闵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闵某1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6.2010年春节至2016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华泰康盛科贸有限公司、武汉煦成科技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陆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至2016年6月,**先后九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元。
7.2011年春节至2017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国展慧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7年7月,**先后十二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价值人民币2.2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359元的金项链一条,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9元。
8.2011年5月至2015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爱博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陈某3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5月至2015年春节,**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3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8.5万元。
9.2011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黄石市全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石慧科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3月至2016年6月,**先后七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6.2万元。
10.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人福医药黄石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11.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上善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朱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12.2011年春节至2013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鼎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朗琦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3年12月,**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价值人民币0.3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3万元。
13.2017年2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上善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鄂东医疗集团妇幼保健院彩超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毛某送的人民币2万元。
14.2016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源浦涌济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鄂东医疗集团中心医院彩超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王某送的人民币2万元。
15.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济南美迪宇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代理商郭某云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郭某云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16.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德高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原销售经理汪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汪某2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17.2012年5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总经理刘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器械供应过程中提供帮助。2012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2送的人民币1万元。
18.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明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2给予的人民币0.4万元。
19.2012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鑫智畅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陈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器械供应、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4送的价值人民币0.1万元的购物卡。
案发后,黄石市监察委员会追缴**人民币650500元。被告人**在接受黄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向监察委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53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监察委员会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一、本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办公室收受贿赂,而**在2016年6月之前并没有独立的办公室,即使**在2016年7月以后有独立的办公室,但医院办公室及另一位员工也有**办公室的钥匙,如果行贿人在办公室对**大肆送钱送物,不可能逃过他人的眼睛;2、付某、仇某、刘某1、崔某、闵某2、陆某、陈某2、陈某3、吴某、杨某1、郭某云、刘某2等12人陈述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与**的供述内容无法一一印证,且行贿款项来源未查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当不予认定;3、赃款的去向未查清。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根据黄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后不仅供述了组织已掌握的受贿事实,还如实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因此,**属于部分自首,亦属于坦白;2、**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且已被立案调查,被检举人的案件属于黄石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而且**在被羁押期间,主动救治突然发病的在押人员,亦应当认定为立功;3、**系初犯、偶犯,案发之后已主动退赃650500元,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希望法院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的职称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银行流水以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现实表现等证据,证明**热爱工作,成绩突出,多次受到嘉奖和表彰,为所在单位作出了重大贡献;根据**的工资收入,其有能力承担住房及日常消费支出。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先后担任黄石市中心医院保障部主任、鄂东医疗集团后勤保障部主任、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黄石市中心医院(市普爱医院)保障部主任、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市普爱医院)副院长等职务。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向黄石市中心医院、鄂东医疗集团下属各单位销售医疗设备、耗材、结算货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53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7年2月期间,**接受武汉天利华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顺文科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十八次在其办公室收受付某给予的现金22万元、2.6万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4.6万元。
2.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接受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销售总监仇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3.2011年春节至2017年1月期间,**接受黄石市天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朗域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刘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九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13万元、0.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3.8万元。
4.2011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接受黄石飘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石市锦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及耗材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崔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3万元。
5.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接受湖北东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福义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闵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闵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
6.2010年春节至2016年6月期间,**接受武汉华泰康盛科贸有限公司、武汉煦成科技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陆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九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给予的现金9万元、1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元。
7.2011年春节至2017年7月期间,**接受湖北国展慧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十二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2给予的现金6万元、2.2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359元的金项链(含金挂坠)一条,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9元。
8.2011年5月至2015年春节期间,**接受武汉爱博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陈某3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3给予的现金8万元、0.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8.5万元。
9.2011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接受黄石市全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石慧科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七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1.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6.2万元。
10.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接受人福医药黄石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11.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接受武汉上善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朱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12.2011年春节至2013年12月期间,**接受武汉鼎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朗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杨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1给予的现金3万元、0.3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3万元。
13.2017年2月,**接受武汉上善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鄂东医疗集团妇幼保健院彩超项目销售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毛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4.2016年3月,**接受武汉源浦涌济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鄂东医疗集团中心医院彩超项目销售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5.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接受济南美迪宇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代理商郭某云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郭某云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16.2011年9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接受武汉德高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原销售经理汪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汪某2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17.2012年5月,**接受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总经理刘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黄石市中心医院磁共振设备销售过程中提供帮助。同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2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8.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接受湖北明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接黄石市中心医院招标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4万元。
19.2012年春节前,**接受武汉鑫智畅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陈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接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耗材业务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4送的价值人民币0.1万元的购物卡。
另查明,黄石市中心医院、鄂东医疗集团下属各单位均系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被告人**在接受黄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坦白了监察部门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向监察部门检举了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2018年5月10日,黄石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价值4359元金项链一条(周生生牌,含金挂坠共计12.23克)。同年10月9日、10月29日,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共计650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缴款收据、任职文件、岗位职责、入党志愿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设备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检举材料、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付某、仇某、刘某1、吴某、毛某、杜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行贿人在**办公室行贿不可能逃过**同事的眼睛,部分行贿人供述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赃款未查清去向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九起受贿犯罪事实,均有行贿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互相印证,即使在部分时间、地点上略有差异,但行贿的事由及数额能够互相印证,部分行贿人陈述的行贿数额与**供述的受贿数额有出入,本院均以行贿人与被告人可以互相印证的受贿时间、数额、行贿原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而受贿款项的去向,被告人**交待均与其正常工资收入混同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953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系部分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不能认定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检举的他人犯罪案件属于黄石地区有重大影响案件,属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属重大案件,故本院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五月十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650500元、价值4359元的金项链一条(含金挂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40500元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晓冬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人民陪审员 高洪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笃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