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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04刑初22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804刑初229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职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予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苌韬、代理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树九、宋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政协联络组副组长、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卫生院发包、工程款结算、用地出让审批、规划建设审批、职务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索要田某某、杭某某、董某、董某某、曲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杨某某、张某某1、文某某等15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20.25万元用于投资放息、购房、买车等家庭开支。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收受的董某某现金3万元、宋某某的现金2万元,已经主动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1月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党委书记,2004年9月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2010年6月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2012年12月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2016年3月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政协联络组副组长、政法委书记,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政协联络组副组长。刘某某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卫生院发包、工程款结算、用地出让审批、规划建设审批、职务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0.25万元用于投资放息、购房、买车等家庭开支。

(一)非法收受、索取田某某所送现金41.2万元

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屈家岭分公司负责人田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承接屈家岭管理区太子路A段工程、五三中路、建设路升级改造工程、屈家岭消防站建设工程、屈家岭交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屈家岭花生酥加工厂厂房建设工程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先后7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41.2万元,其中: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0.2万元;2、2011年12月的一天,刘某某以投资做生意为名向田某某索要40万元,田某某为求得刘某某今后在工程承接方面的关照,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40万元;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刘某某家楼下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刘某某家楼下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

(二)非法收受、索取杭某某所送现金37.2万元

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杭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其调任原长滩建筑公司经理、购买原长滩建筑公司、销售预制产品、承接道路工程、移民安置点工程、小农水工程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并争取刘某某今后继续对其关照和帮助,先后10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37.2万元,其中:1、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杭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杭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杭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4、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杭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5、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杭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6、2011年9月27日,杭某某通过给刘某某妻子孙某转账的方式送给刘某某5万元;7、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杭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杭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9、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杭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10、2014年1月,刘某某以偿还银行贷款及他人欠款为由,以借为名向杭某某索要30万元,杭某某为承接屈家岭管理区2014年度小农水项目,提出送给刘某某30万元,不用还款,要求刘某某帮忙打招呼让其承接2014年度小农水项目,刘某某表示同意,同月23日,杭某某通过给刘某某妻子孙某转账的方式送给刘某某30万元。

2018年9月,在荆门市纪委调查刘某某期间,刘某某安排其妹夫陈某某1于当月4日转账10万元给杭某某,在自己家中交给杭某某5万元现金和孙某补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的30万元借条,同时要求杭某某出具了三张金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0万元,落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8日、2015年1月、2016年2月26日的假收条,伪造已于2012年3月8日还款5万元、2015年1月还款10万元、2016年2月26日还款10万元的假证据,以此规避调查。

(三)非法收受、索取董某所送的现金25万元

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长滩卫生院法人代表董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其承包长滩办事处卫生院和争取卫生院扩建增容补助款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先后3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25万元,其中:1、2011年6月,刘某某以其子刘某某买房为由以借为名向董某索要20万元,董某于2011年6月4日、9日分别转账10万元至刘某某个人账户。之后,刘某某将20万元用于在荆门欣鑫房地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放息。2012年4月1日,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退还董某10万元,剩余10万元刘某某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至今未还;2、2012年11月,刘某某以给刘某某买车为由以借为名向董某索要10万元,董某于2012年11月27日将10万元转账至刘某某银行账户,刘某某用该款购买小轿车一辆。2018年9月,刘某某得知纪委在调查其问题时,为了不牵扯到刘某某,刘某某与董某商议后,安排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退还董某5万元,并要董某另外出具一张5万元的收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证明此前买车所借的10万元已经退还给董某,以此规避调查;3、2018年4月,董某到武汉协和医院看望刘某某妻子孙某时,在病房送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

(四)非法收受董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荆门屈家岭安顺达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对其在屈家岭管理区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以及该项目用地出让审批、规划审批上的关照和帮助,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3万元。2012年12月,刘某某因害怕收受董某某3万元的问题暴露,将3万元现金上缴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

(五)非法收受曲某某所送现金2.8万元

荆门市五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长滩办事处分公司总经理曲某某,为争取和感谢刘某某在其任职茶岭队队长、党支部书记、承接道路工程、黄桃基地开发工程及结算上给予的关照,先后6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2.8万元。其中:1、2006年9月的一天,曲某某在刘某某家楼下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2、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曲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曲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4、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曲某某在刘某某家送给刘某某现金8000元;5、2009年10月的一天,曲某某在其驾驶的小轿车上送给刘某某现金1万元;6、2010年6月的一天,曲某某在高速公路荆门北收费站附近一农庄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

(六)非法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经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同意,刘某某带队到随州市天盛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考察消防车购置事宜,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某为促成该生意,在刘某某入住的随州市亚华大酒店房间里送给刘某某现金2万元。

(七)非法收受宋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4年,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鑫鹏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宋某某,为解决合作社经营场所问题,多次请求刘某某给予帮助。经刘某某出面协调,屈家岭管理区何集办事处将潘台老队部转让给宋某某。宋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对其的关照和帮助,于当年6月的一天,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万元。2015年4月,省委巡视组到屈家岭管理区巡视,刘某某害怕收受宋某某2万元的事情暴露,将2万元钱上缴屈家岭管理区纪工委。

(八)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1.6万元

2011年1月,荆门市屈家岭蓝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接了屈家岭管理区五三老客运站旧城区改造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感谢刘某某在该项目开发协议书签订以及该项目用地出让审批、规划许可审批上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先后4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1.6万元。其中:1、2010年底的一天,陈某某在屈家岭管委会大楼外刘某某的小轿车上送给刘某某现金1万元;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

(九)非法收受余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35万元

2005年3月,经时任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的刘某某同意,长滩办事处党委任命余某某担任叶坡队党支部书记、队长,余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对其职务安排上的关照和帮助,先后6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1.35万元。其中:1、2005年春节期间,余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500元;2、2006年春节期间,余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500元;3、2006年7月的一天,余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1万元;4、2007年春节期间,余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500元;5、2008年春节期间,余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6、2009年春节期间,余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

(十)非法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1.1万元

房地场开发商王某某借用荆门市五三安和置业有限公司资质,先后在屈家岭管理区开发了太子广场、金色港湾小区等项目。王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项目用地出让审批以及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土地出让的关照和帮助,先后4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1.1万元。其中: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太子广场小区售楼部门口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4、2014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

(十一)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0年,荆门市宝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屈家岭管理区开发宝岭一号小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项目用地出让审批、规划许可审批上的关照和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1万元。

(十二)非法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4000元和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

2011年,荆门恒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屈家岭管理区承建运通花园小区项目(旧城区改造项目)。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范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该项目开发协议书签订以及用地出让审批、规划许可审批上的关照和帮助,先后3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4000元、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其中:1、2011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范某某在荆门恒华置业有限公司五三项目部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2、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范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一张;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范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

(十三)非法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6000元

2011年7月,湖北金龙福药业有限公司成功竞得屈家岭管理区工业园区一块土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项目用地出让审批、规划许可审批上的关照和帮助,先后2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其中: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屈家岭管理区自来水厂旁的一家餐馆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屈家岭管理区自来水厂旁的一家餐馆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

(十四)非法收受张某某1所送现金4000元

2012年,荆门屈家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屈家岭管理区开发了屈岭人家房地产项目,该公司顾问张某某1为感谢刘某某在规划许可审批上对其的关照和帮助,先后2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4000元。其中: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

(十五)非法收受文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

2010年,文某某借用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在屈家岭管理区承建月秀新城小区项目(易家岭办事处西城区机械厂改造项目)。文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该项目开发合同签订以及用地出让审批上的关照和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

到案及退赃

2018年10月26日上午11时许,荆门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在武汉洪山区邮科院路烽火科技大厦将正在参加会议的被告人刘某某带回反腐倡廉教育中心采取留置措施审查调查。在调查中,监察机关扣押了刘某某退还给杭某某的赃款15万元,扣押了刘某某退还给董某的赃款5万元。案发后,刘某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95.25万元,并预交罚金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田某某、刘某某、孙某、阳某、李某某、刘某某1、李某某1、赵某某、喻某某、杭某某、李某某2、雷某某、余某某、王某、周某、严某某、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1、刘某、董某、杜某某、杨某某1、黄某某、刘某某2、董某某、崔某、曲某某、叶某、周某某、宋某某、王某某1、吴某某、李某、陈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杨某某、张某某1、文某某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提供的田某某尾号为8117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荆门市工商局屈家岭管理区分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负责人信息、荆门市工商局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提供的田某某尾号为6776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沙洋县监察委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发票及pos单据、屈办通报[2015]第3期、第2期、荆门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党委会议纪要、公函来文阅处笺、荆门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纪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招标条件备案书、报建登记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公告及评标资料、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件、中标通知书、荆门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审计报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屈家岭分局提供的审批呈报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金、土地出让金票据、土地挂牌资料等土地资料、屈家岭管理区招商局提供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提供的太子路A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审计报告、记账凭证、发票等资料、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工程款结算资料、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五三中路、建设路升级改造工程的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结算凭据等资料、荆门市屈家岭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消防大队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纪要、评审报告、设计合同、中共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委员会提供的杭某某任职情况说明、国营五三农场长滩分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机构改革的文件、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提供的职工代表会议记录、长滩办事处建筑队企改实施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记账凭证等资料、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提供的记账凭证、青岭至松岭水泥路施工合同、叶坡至青岭队水泥路施工合同、通队水泥路施工合同、分场至龙潭路通村公路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屈家岭管理区移民局提供的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程居民点项目施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审核报告、记账凭证、领款单、招投标文书、竣工验收报告、领款单据等资料、沙洋县监察委员会提供的孙某、杭某某的账户取款凭证、沙洋县监察委员会提供的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领款单、屈家岭管理区农水局提供的现代农业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3年度、2014年度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审计报告、付款凭证、报告文件等、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提供的财政支付凭证、发票等资料、沙洋县监察委员会提供的工程付款等资料、沙洋县监察委员会提供的杭某某、刘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沙价认刑[2019]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杭某某提供的借条一张、农业银行卡取款回单、交易明细清单、孙某提供的收条三张、刘某某、杭某某确认的华西村牛像图片、董某提供的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卫生院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提供的经营合同、屈家岭管理区移民局提供的长滩医院增容扩建拨款的文件资料、长滩办事处提供的请示文件及拨付款资料、屈家岭管理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供的武汉协和医院住院资料及收费单据、刘某某提供的收条、武汉车管所提供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资料、刘某某、刘某某、刘志国、董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荆门市纪委监察室提供的购房付款交易凭证和发票资料、中铁大桥局武汉地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付款交易凭证和发票资料、武汉市房产档案馆提供的房产信息、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等资料、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经济发展局文件、屈家岭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协议书、屈家岭管理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屈家岭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屈家岭管理区2011年度第16批次建设用地的函、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提供的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现金缴款单、沙洋县监察委委员会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联网核查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现金缴款单、屈家岭长滩办事处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五三农场长滩分场委员会长发[2001]01、12号文件,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委员会屈长发[2005]10号、[2007]07号、[2010]36号、[2011]26号、[2012]3号、[2013]20号、[2014]6号文件、屈家岭长滩办事处提供的沥青路底基层施工合同、长滩分场街道主路扩宽工程施工合同、黄桃开发施工合同、月宝山黄桃基地开发建园施工合同、长滩办事处土地长期租赁承包合同书、记账凭证、验收报告、领款单、发票等资料、屈家岭管理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提供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情况一览表、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屈家岭管理区工委政法委提供的办公室下级机关上报公文处理笺、关于购买消防车的请示、商品汽车销售合同、湖北江南东风专用特种汽车性能参数、记账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何集办事处提供的情况说明、何政文[2014]19号文件、党委扩大会议议事事项(2014.4.21)、记账凭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孙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屈家岭管理区工委办公室出具的屈办通报[2015]第3、4期、屈家岭管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五三老客运站旧城区改造项目开发协议书、项目立项批复、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屈家岭分局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立项批复文件、土地委托收购储备协议书、土地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长滩办事处提供的中共湖北省五三农场长滩分场委员会任职文件资料、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屈家岭分局提供的五三安和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竞买资格证、湖北省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通用网络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等资料、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提供的关于转让土地的请示、关于借款的报告、土地转让协议、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专题会议纪要、记账凭证、结算票据、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对外借款协议、关于划拨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等资料、屈家岭管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批资料、金色港湾项目申请棚改等资料、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提供的付款资料、屈家岭管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荆门恒华置业有限公司旧城区改造协议书、用地规划审批资料、荆门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提供的收据一份、荆门屈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付款资料、屈家岭管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易家岭西城区机械厂改造项目开发资料、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屈家岭分局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资料、荆门市检查委员出具的刘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票据、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扣押财物清单、银行凭证、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事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工作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索取贿赂共计120.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收受董某某、宋某某的现金是否构成受贿的问题。经查,刘某某收受该两起款项时主观上存在受贿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完成了请托事项,受贿行为已经既遂,且不存在不能退还的客观障碍,因此刘某某上交该两起款项的行为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但可以作为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自首的认定问题。经查,刘某某未主动向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其系被办案人员找到并控制后到案,不构成主动投案,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两点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有多次索取他人贿赂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二、对荆门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杭某某的现金15万元、董某的现金5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95.25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金华

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

人民陪审员  解达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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