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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刑初2860号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APP的外挂软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7   阅读:

案号:(2020)粤0306刑初2860号

案由: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易**让被告人赖**制作、开发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APP的外挂软件,通过该软件可实现自行设置车辆、距离、金额优先、快速抢单等功能。随后,被告人赖**通过网络联系到李某2(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符合要求的软件,并发给被告人易**,由易**负责向外售卖,获得好处后再分给赖**。现查明,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易**、赖**售卖上述软件56次、违法所得人民币2952元,其中赖**分得人民币954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方**向被告人易**购买上述外挂软件后再向他人售卖,共计售卖26次、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述外挂软件严重干扰了货拉拉软件系统的运行,扰乱了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给该公司带了极大的经济损失。2020年6月3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抓获被告人赖**;2020年6月11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易**;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抓获被告人方**。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易**、赖**、方**的行为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赖**、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方答辩

被告人易**承认控罪,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易**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请求对易**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承认控罪,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赖**系从犯;2、赖**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赖**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承认控罪,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请求对方**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易**让被告人赖**制作、开发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APP的外挂软件,通过该软件可实现自行设置车辆、距离、金额优先、快速抢单等功能。随后,被告人赖**通过网络联系到李某2(已起诉),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符合要求的软件,并发给被告人易**,由易**负责向外售卖,获得好处后再分给赖**。现查明,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易**、赖**售卖上述软件56次、违法所得人民币2952元,其中赖**分得人民币954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方**向被告人易**购买上述外挂软件后再向他人售卖,共计售卖26次、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述外挂软件严重干扰了货拉拉软件系统的运行,扰乱了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给该公司带了极大的经济损失。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抓获被告人赖**;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易**;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南海区抓获被告人方**。上述事实,被告人易**、赖**、方**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被告人易**、赖**、方**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赖**、方**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与易**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辩护人关于赖**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易**、赖**、方**认罪态度较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易**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赖**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种类和数量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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