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鄂1381刑初27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8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381刑初27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9]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白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汪思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水市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某带队在广水市进行执行检查时,发现运输石料的车辆存在超载行为,超载车辆司机提出由牵头人黄队长(黄某,应城市公路局治超站工作人员)出面处理。后黄某找到朱某某,提出给予好处费,要求对超载行为不进行处理,朱某某同意。黄某根据双方商量的标准,在2018年9月22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先后4次通过微信转账,分别送给朱某某1000元、4000元、10000元、3000元好处费。2018年11月的一天,黄某又到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胜关中队找到朱某某,说其组织了一批运输车辆向河南运输石料,在广水市境内需要经过武胜关交警中队的管辖范围,黄某要求朱某某对其运输车辆给予放行并提供执法信息,帮助逃避检查,承诺按车次给予朱某某好处费,朱某某同意了。黄某与朱某某约定,通过妻子张某的银行账户给朱某某转账,送给朱某某好处费。当天,黄某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和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价值1200元),朱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消费。此后,朱某某利用带队在107国道执法检查之机,对黄某提供车牌号牌的超载运输车辆不检查,直接放行,并多次提供武胜关中队交警上路执法信息,使黄某的超载车辆逃避交警执法检查。黄某为履行与朱某某的约定,让朱某某提供银行卡号,朱某某向黄某提供了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号(62×××33),黄某通过其妻子张某的银行卡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12月9日和2019年1月1日、1月2日给朱某某转账20000元、20500元、16500元、25000元。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朱某某共计收受黄某财物1062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黄某的微信交易记录和公务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张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06200元人民币,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用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等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受贿,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故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胜关中队干警,负责带队执行广水市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其发现应城市往河南省信阳市运输石料的部分车辆存在超载行为,依法应予查处。超载车辆司机为逃避处罚,相互约定并推举应城市公路局治超站工作人员黄某牵头,由其出面处理。黄某找到被告人朱某某,提出按一定标准给予朱某某个人好处费,请求朱某某对该车队的超载车辆,不进行执法检查,直接予以放行。朱某某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朱某某按双方约定,对黄某提供运输石料的超载车辆放任不管。黄某则根据双方约定,分别在2018年9月22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先后4次通过微信转账,送给朱某某1000元、4000元、10000元、3000元好处费。2018年11月的一天,黄某再次到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胜关中队找到朱某某,说其组织了一批运输车辆向河南运输石料,在广水市境内需要经过武胜关交警中队的管辖范围。黄某请求朱某某对其运输车辆给予放行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帮助其逃避执法检查,并承诺按车次给予朱某某好处费,朱某某再次表示同意。双方约定,黄某支付给朱某某好处费,从黄某妻子张某的银行账户直接转账到朱某某银行账户。当天,黄某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和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价值1200元)。此后,朱某某利用负责带队在107国道执法检查之机,对凡是黄某提供车辆号牌的超载运输车辆不检查,直接放行;并多次向黄某提供武胜关中队其他交警上路执法信息,使黄某车队的超载车辆得以逃避交警执法检查。黄某按事前双方约定,通过其妻子张某的银行卡向朱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33),于2018年12月7日、12月9日和2019年1月1日、1月2日,分别转账20000元、20500元、16500元、25000元。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共计收受黄某财物106200元。

2019年黄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应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其交待了向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的事实。应城市监察委员会即向广水市监察委员会移交相关案件线索。广水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8月26日决定对朱某某受贿案立案调查,同月27日决定对其予以留置审查,同月28日传唤朱某某到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证据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主要内容:张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74)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12月9日和2019年1月1日、1月2日给朱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33)转账20000元、20500元、16500元、25000元,共计82000元。

证据二,朱某某手机信息查询,证明朱某某的手机号码是139××××****,微信账号是×××,微信昵称是冰封弦月。

证据三,黄某的微信(账号huangheping593566)交易记录,证明黄某在2018年9月22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先后4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微信账号×××)1000元、4000元、10000元、3000元,共计18000元。

证据四,朱某某的开户信息,证明朱某某用自己的在工商银行开设了一个卡号为62×××33银行账户。

证据五,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朱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33)交易明细,证据内容:张某的银行卡(卡号62×××74)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12月9日和2019年1月1日、1月2日给朱某某转账20000元、20500元、16500元、25000元,共计82000元。

证据六,朱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朱某某的身份信息。

证据七,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入党志愿书,证明朱某某的公务员身份,朱某某为中共党员,曾任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岭中队副股级侦查员,案发前为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胜关中队民警。

(二)证人证言

证据一,证人黄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9月22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其先后4次通过微信(账号huangheping593566)分别转账给广水武胜关中队的交警朱警官(朱某某)(微信账号×××)1000元、4000元、10000元、3000元,共计18000元。其安排爱人张某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12月9日和2019年1月1日、1月2日给朱某某转账20000元、20500元、16500元、25000元,共计82000元。2018年送给朱某某2条黄鹤楼香烟(每条600元)和8000元现金。

证据二,证人张某证言,主要内容为:黄某通过微信转款给朱某某保证货车在武胜关能安全通过,黄某叫她通过农业银行账户从2018年12月开始陆续转账82000元给了朱某某。

(三)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1.朱某某2019年9月3日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被组织采取留置前两天,个人感觉思想压力比较大,吸食过冰毒。在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我利用职务便利,为应城市公路局超限站干部黄某的超载车辆放行和提供上路执法信息,多次收受财物87000元和价值1200元黄鹤楼香烟的事实。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一个叫黄某的人来到武胜关中队找到我,他自我介绍是应城市公路局超限站的干部,他的一个哥哥在跑运输,有点事情想和我谈谈,于是我把他引到我的宿舍。在宿舍里,只有我们两个人,黄某告诉我应城有一批车辆往河南信阳华新水泥厂运输石料,进入广水境内需要经过武胜关交警中队,黄某说他牵头负责把应城方面需要过境的车辆统计一下,按每辆车每个月1500元的价格交钱给我。我想到按黄某说的这样做,把其中的一部分钱开罚款,能减轻自己带队小组的工作压力,另外民也可以从这里面得一些钱,于是我就答应了,我们还约定,黄某把需要过境的车辆车牌号提供给我,如果是我带队上路执法,我就对他提供车牌号的车辆超限情况不予检查,如果我没有上路执法,他提供牌号的车辆需要过境,我就把武胜关中队其他人员有没有在路上执法的情况告诉他,让他组织的这些车辆停止躲避一下。我们还商量好,为了不让别人发现我们之间的事情,不给我们带来麻烦,车辆过境后,黄某以他妻子张某的名义给我转钱。黄某临走时候还送给我5000元现金和两条软(珍)黄鹤楼香烟,价值1200元,我收下了。随后,黄某先后多次用信息的方式告诉了我运输石料需要过境的(车辆)车牌号,我都根据约定,我带队在107国道上执法时都对这些超载车辆予以放行,我没有在107国道上执勤时也及时把其他人员是否在道路上执法的情况告诉了黄某,黄某根据我提供给他的信息,也让运输石料车辆在中途暂停前行,躲避了执法人员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检查。

2018年12月的一天,黄某让我给他提供一个银行卡号,给他提供了自己工行的62×××33卡号后,他也按照约定,根据过往车辆的情况,他用妻子张某的银行卡号先后给我转了两次钱,一次是20000元,一次是20500元,我收下了。在2019年1月,黄某根据车辆过境的情况,还是用他妻子张某的银行卡号给我转了两笔钱,一次是16500元,一次是25000元,我收下了。我收受黄某的87000元钱和价值1200元香烟,我没有上交给有关单位,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退还给黄某和张某。这件事情我没有向中队领导报告过,也没有其他人知情。

2.2019年9月5日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号码是我的手机号139××××****,微信昵称叫冰封弦月,微信账号是×××,通过该微信账号我也用于收付款。我在2018年9月、10月带队上路执法时的时候,查获了超载的货车,我要对这些货车作出处罚前,这些司机告诉我他们是黄队(黄某)的车子,向我说情,提出给我个人一些钱,让我对他们司机超载的违章行为不作处罚。当时我同意后,这些司机的牵头人黄队就司机违章的情况和我进行了具体商量,双方还添加了微信号,牵头人黄队按我们每次商量的金额,通过微信给我转账了这四笔共18000元钱,对司机的超载声违章行为也没有处罚,对超载的车辆作了放行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公安干警的职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应当查处的不法超载车辆,任意放行;或为不法超载车辆车主通风报信,提供交警部门执法信息,使其得以逃避执法监督检查。被告人朱某某为不法超载车主谋取了不法利益,并收受其财物合计价值106200元人民币,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监察机关已经掌握朱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才通知朱某某到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其并不是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朱某某违法所得十万零六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石泽著

审判员  秦 立

审判员  胡爱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阳 雯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