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受贿
案号 (2019)鄂1125刑初230号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浠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8年4月、6月,与涉黑犯罪嫌疑人杨某有关联的罗某、邵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丁某某多次找相关办案人员打听案件消息,将打听到的情况告知杨某。同年7月2日,丁某某从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王松敏处得知公安机关要调查杨某等人的情况,遂打电话杨某。杨某叫丁某某和王某请专案组办案人员吃饭并继续打听案情。7月3日下午,丁某某与杨某电话联系时,杨某叫丁某某每天在公安网上查询他和周某1的网上追逃情况。当日18时许,丁某某在新港路派出所值班室电脑上查询到杨某、周某1没有被网上通缉,即将该情况告知杨某。7月4日上午,杨某带领同伙周某2、余某、周某3从武汉逃往澳门,购买了7月6日从澳门到柬埔寨的机票,准备出逃柬埔寨。7月6日14时许,杨某等人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澳门警方扣留。在杨某出逃期间,丁某某于7月5日2次在公安网上查询杨某等人的通缉信息,并多次与杨某电话联系告知情况。(二)受贿罪。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担任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民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集众赌博提供关照,谋取利益,收受杨某、周某1、秦某等人人民币3.6万元、港币6.6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2018年4至6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与涉黑犯罪嫌疑人杨某有关联的罗某、邵某先后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丁某某多次找相关办案人员打听案件消息,将打听到的情况告知杨某。同年7月2日,丁某某从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王松敏处得知公安机关要调查杨某等人的情况,遂打电话杨某。杨某叫丁某某和王某请“专案组”办案人员吃饭并继续打听案情。之后,在丁某某的安排下,由王某宴请了“专案组”的部分人员。7月3日下午,丁某某与杨某电话联系时,杨某叫丁某某每天在公安网上查询他和周某1的网上追逃情况。当日18时许,丁某某在新港路派出所值班室电脑上查询到杨某、周某1没有被网上通缉,即将该情况告知杨某。7月5日,丁某某2次在公安网上查询杨某等人的通缉信息,并多次与杨某电话联系告知网上查询的信息和案件情况。7月6日14时许,杨某等人准备从澳门潜逃柬埔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澳门警方扣留。(二)受贿。2013年11月,杨某、周某1等人在武汉市武昌区百草堂洗脚店连续多日进行赌博,丁某某在旁边观看。杨某、周某1为感谢丁某某以前对他们的帮助和关照,分别给予丁某某港币4万元、2.6万元。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杨亮等人在黄冈市开发区益民路杨亮家四楼聚众赌博,丁某某根据杨某的安排,在一楼帮助照看。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杨某给予丁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7年11月份,秦某(另案处理)找到丁某某,提出其朋友王星(另案处理)想在丁某某所在的新港路派出所辖区的黄冈师范学院后面的一处民房内开设赌场,要求丁某某给予关照,丁某某表示同意。后通过秦某介绍,丁某某与王星见面,还与秦某一同察看赌博地点。在王星赌博前,丁某某将公安机关的有关行动情况告知秦某。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王星通过秦某8次送给丁某某人民币1.6万元。综上,丁某某共计收受杨某、周某1、王星等人人民币3.6万元、港币6.6万元(按当时牌价约合人民币5.13348万元)。
同时查明,2018年9月16日,丁某某向浠水县纪委监委除交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问题外,还主动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受贿事实。2018年10月29日,丁某某向纪委监委部门检举了杨某、周某1、徐某、夏某、陈某等人在武汉市武昌区百草堂洗脚店聚众赌博的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并对陈某、夏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在纪委监委调查期间,丁某某向浠水县纪委监委退赃(暂扣资金)34.99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被告人质证无意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2)人事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浠水县监察委员会扣押丁某某港币6.3万元及其他物品。(4)到案经过,浠水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张浩洋、李剑、冯骏证实,2018年9月16日纪委监委将丁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指定浠水县纪委监委管辖。同日,丁某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丁某某交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问题,并主动如实供述未掌握的本人涉嫌受贿的问题。9月26日,浠水县纪委监委对丁某某采取留置措施。(5)浠水县纪委监委请求协查报告、黄冈市监察委员会协查函及其情况说明、黄冈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申请协助查询函、追逃信息查询记录,证实丁某某在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值班室电脑上查询杨某、周某1的追逃信息。(6)通话记录,证实丁某某2018年7月2日至6日与杨某、周某2、王某之间手机通话的事实。(7)黄冈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说明及陈某、李某、夏某开设赌场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丁某某检举陈某、李某、夏某、杨某等人赌博的事实。(8)黄冈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证实黄冈市公安局2019年1月8日对杨某、周某1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并对杨某、周某1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等事实。(9)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实丁某某向调查机关退缴34.992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1)杨某证实,2001年左右,他周某1友开赌场,丁某某跟他“放风”,与丁某某认识。因丁某某在他这里得了好处,所以丁某某愿意帮助他。在他被刑事拘留前,丁某某主要帮他有,在他不知道公安局调查他的时候,私下跟他说了公安局调查他的事情;在公安局调查他期间,多次帮他在公安局内网查询他周某1友的通缉情况;多次王某敏询问案情,将案件情况告诉他;为他的案件找人打招呼,请专案组吃饭等。他或者他的司周某2平在2018年7月2日至7月6日与丁某某的电话联系都是说的这些事。(2)王松敏(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证实,他杨某亮九几年认识。2018年上半年杨某亮因其朋友被刑事拘留,曾托他了解情况。市公安局“6.26”专案组成立后,他打过电话丁某某,叫丁某某联杨某亮。第二天,丁某某找到他,杨某亮让过来问一下杨某亮有没有事,叫他打听一下。他和丁某某说,准备请专案组的商远辉吃饭,再打听一下。后由丁某某安排吃饭的地方,他请商远辉等几个人吃饭,但没有打听案情。7月2日至5日他与丁某某的电话主要就是联系这些事。(3周某2平杨某亮司机)证实,2018年7月1日至6日,他杨某亮在一起。期间,他的手机与丁某某有4次通话。其中3次是丁某某打电话他杨某亮,1杨某亮用他的手机打电话丁某某,具体谈话内容不清楚。另,2018年6月底,他从朋友李斌处要了一个手机152××××01666杨某亮用这个号码打过电话。(4)方梦证实,2018年6月30日杨某亮让她办理一张手机卡。后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152××××41277手机号,交杨某亮,她没有用这个号码打过电话。(5)李斌证实杨某亮的司周某2平叫他办理一个移动电话。2018年6月27日,他在黄州区移动办理152××××*****电话,交给周某2平。2018年年底,他将该号码注销。(6余某锋周某3伟证实,2018年7月4日,他们杨某亮周某2平从武汉去澳门。杨某亮提出去柬埔寨,7月6日晚,他们杨某亮去澳门机场,进人安检被澳门海关扣住并移交当地警局。(7)翟学军(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政委)证实,2018年5月份左右,他牵头负责办理秦三保邵某明串通投标案件。6月的一天晚上,丁某某找他,杨某亮让其问一邵某明的事,丁某某还问杨某亮有么事没。之后,他让丁某某杨某亮讲,邵某明尽早投案。(8杨某亮周某1友秦某超余某锋柳某俊共同或者分别证实,因丁某某平时或者在他们赌博过程中帮忙、关照,也为继续得到丁某某的关照,2013年11月,在武汉百草堂洗脚店赌博杨某亮送给丁某某4万元港币周某1友送给丁某某2.6万元港币。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的赌博时杨某亮安余某锋送给丁某某2万元。2017年11月份,王星通秦某超送给丁某某1.6万元。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丁某某对帮杨某亮打听案情、招呼专案组人员吃饭、查询网上追逃信息、收杨某亮等人的财物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4、视听资料,光盘证实侦查人员对丁某某的讯问,录制了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系公安民警,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却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分子打听案情、查询网上追逃信息、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丁某某在调查机关调查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时,主动交代了组织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受贿罪构成自首;检举了他人的赌博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有坦白情节;已退清了赃款。综上,丁某某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港币6.6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宗典
人民陪审员 何启明
人民陪审员 郭 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闻思红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