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002刑初119号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世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调任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管所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工作,从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本地、异地审验、换证、补证等工作。2018年1月,吴某1(另案处理)为违规办理相关业务找到张某某。同年1月至11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承诺并实际帮助吴某1违规办理相关业务,收受吴某1微信转账人民币196010元。其中,利用其同事刘某2(另案处理)的职务便利,帮助吴某1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转入、注销、新证业务,微信转账分给刘某211320元;为帮助吴某1违规办理驾驶员不到场体检的换证业务,先寻求锦龙驾校校长刘某1帮助办理虚假体检证明、上传到交警业务系统平台后,再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完成换证,共计微信转账给刘某172210元。
经查,张某某每违规办理一份机动车驾驶证本地、异地审验业务收取吴某130元,每办理一份换证收取吴某1130元(包含体检费70-90元);每违规办理一份摩托车驾驶证转入收取50元,注销收取100元,新证收取500-600元。以上所述费用均为日结,根据每天办理的相应业务数量,吴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再自行转给刘某1、刘某2。其中,张某某委托刘某1办理虚假体检证明共计956份,按照每份90或70元共计72210元转给刘某1;办理摩托车业务收受吴某111320元全部转给刘某2。
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发现问题线索后,接通知自动投案接受单位调查,之后也未离开居所,直至被沙市区监察委留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赃11248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吴某1人民币196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世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且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辅警期间,利用其办理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注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吴某1(另案处理)违规办理相关业务,收受吴某1微信转账196010元(人民币,下同)。张某某收受上述款项后,将其中的11320元转送给其同事刘某2(另案处理),将其中72210元转给荆州市锦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驾校)法人刘某1。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调任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驾管服务大厅驾驶业务管理岗位工作,负责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等工作。2018年1月,吴某1为违规办理本地驾驶员审验业务及驾驶员换证业务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承诺并实际帮助吴某1违规办理本地驾驶员审验业务986笔及驾驶员换证业务956笔。张某某为帮助吴某1违规办理驾驶员不到场体检的换证业务,寻求刘某1帮助办理虚假体检证明,上传到交警业务系统后,再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完成换证。吴某1以违规办理本地驾驶员审验业务每笔30元,违规办理驾驶员换证业务每笔50元,换证业务中违规出具体检证明每笔90元或70元(2018年3月至7月,每笔为90元;2018年8月至11月,每笔为70元。)的标准,通过微信给张某某转账共计148690元,张某某将其中72210元转给为其违规出具体检证明的刘某1。
2018年1月至10月,吴某1为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新证、转入、注销业务找到张某某,张某某承诺为其违规办理,因张某某其本人没有上述权限,遂委托其具有权限的同事刘某2帮忙违规办理上述业务。吴某1以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每笔50元,新证每笔500元至600元,注销每笔100元的标准,通过微信给张某某转账11320元,后张某某将11320元全部转给刘某2。
2018年3月,驾驶员异地审验工作开放后,吴某1为违规办理驾驶员异地审验业务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承诺并实际帮助吴某1违规办理驾驶员异地审验业务1372笔。吴某1以违规办理驾驶员异地审验业务每笔30元的标准(其中172笔未收取好处费),通过微信给张某某转账共计3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接受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并将所获赃款112480元退缴于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员会。
经本院委托荆州市荆州区社区矫正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其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荆州市纪委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关于移送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辅警张某某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函》,中共荆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张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指定管辖函》,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张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关于张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员会接荆州市监察委员会案件指定管辖函后,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予以立案侦查的经过,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已将非法所得退缴于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员会。
(2)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出具的《张某某工作岗位职责及表现情况》、荆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张某某权限的情况说明》,《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至案发任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辅警,2016年11月岗位调整到该队驾管服务大厅驾驶人业务管理岗工作,经批准授权从事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等工作;其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3)证人吴某1的证词,证实:2013年至今我挂靠驾校自己进行招生工作,2018年1月至11月,我找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一大队一中队辅警张某某违规办理了本地、异地的驾驶员审验、换证业务;2018年3月至10月找张某某帮我请人出具了假的体检报告;2018年1月至10月找张某某请人帮我违规办理了摩托车的新证、转入和注销业务。办理驾驶证异地审验业务的驾驶证绝大多数都是周某给我的,周某俗称“兔子”。2018年1月至11月间,我分多次、多笔给张某某微信转账了200544.88元,其中196010元全部是张某某帮我办理业务后,我转给她和她朋友的好处费。张某某违规帮我办理本地、异地审验业务我给她每笔30元好处费;2018年3月出具假的体检报告每笔给张某某朋友90元,到7月底改为70元;张某某违规帮我办理换证业务我给她每笔50元好处费;张某某帮我办理摩托车转入、新证和注销业务,摩托车转入业务每笔我给她50元,新证每笔给500元至600元,注销每笔给100元。
(4)证人刘某1、张某1、刘某2、王某、吴某2、周某、张某2、杨某、李某的证词,其中①刘某1、张某1证实:刘某1任荆州市锦龙驾校法人、校长。2018年3月份,刘某1同意帮张某某违法操作,即在驾驶员不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体检报告。其不是按照正常程序出具的体检报告,省略了驾驶员到场接受体检的环节,由公司员工张某1直接在电脑上使用荆州市中心医院驾驶员体检站吴某2的U盾填制电子版体检表后,上传到交警平台,之后就是张某某操作办理。刘某1帮张某某出具了956份假体检报告,2018年8月1日以前张某某每个体检报告给刘某190元作为好处费,2018年8月1日以后每个体检报告给刘某170元好处费,都是张某某通过微信(饼干宝宝)转账方式给刘某1微信(锦龙驾校)好处费,金额共计72210元。②刘某2证实:我自2000年11月至今在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工作,主要负责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新证的受理,摩托车驾驶证的转入、注销工作,也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换证工作。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张某某直接将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新证、转入、注销业务所需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驾驶员照片,驾驶证原件和体检报告给我,我就直接帮她办理,我没有看到摩托车驾驶员本人,不确定驾驶员当时是否在场。我帮张某某办理完业务后,张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按照每笔转入业务50元,每笔新证业务500至600元,每笔注销业务100元,将钱转给我,合计11320元均是我帮张某某办理完摩托车的转入、新证、注销业务后,张某某用微信转钱给我的好处费。③王某、吴某2证实:王某任荆州市中心医院对口援建办公室主任兼荆州市中心医院驾驶员体检站负责人,大概于2018年1月,王某同意将吴某2的U盾外借给锦龙驾校校长刘某1,刘某1答应王某每份体检报告按20元给医院,且不会办违法乱纪的事情。王某将U盾借给锦龙驾校后,吴某2U盾所办理的体检报告都是锦龙驾校的工作人员自己进行操作将医生的名字填上去的。④周某证实:2017年元月份至今,我请“吴某3”找人帮忙办理驾驶员本地审验工作;2018年10月至今,我联系“吴某3”找人帮忙办理异地的驾驶员审验工作。异地和本地驾驶员审验总数共100多个。正常流程是需要驾驶员自己到场才能办理审验业务,我在交警里面不认识人,不能违规操作,但是“吴某3”认识交警里面的人,即使驾驶员不到场,“吴某3”也可以把驾驶员的审验办出来。“吴某3”具体找谁帮忙我不知道,只知道是交警内部的人帮她,后来11月时周围的同行都说是张某某出事了。“吴某3”的手机号是159××××****,微信号叫“晴天”,微信号×××。⑤张某2、杨某、李某证实:2018年其均未亲自到场办理换证业务,是通过“兔子”在未到医院进行体检的情况下,由“兔子”代办的换证业务。
(5)荆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换证、审验工作规范操作的相关说明》、《关于受理岗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审验的说明》,证实办理驾驶员换证业务,申请人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对于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受理岗在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审验业务时,需核申请人的3个小时的学习证明、身体条件证明、道路交通违法是否处理完毕、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因此根据规定驾驶员审验不能由代理人办理。
(6)张某某办理的审验业务明细、异地审验业务明细、换证业务明细,体检报告名单表、体检报告详细信息,刘某2缴纳的摩托车新证、转入、注销业务规费凭证,刘某2办理全部业务明细表,张某某微信交易流水、吴某1转张某某微信交易流水、张某某转刘某2微信交易流水、张某某转刘某1微信交易流水及张某某业务数据光盘4张,证实①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张某某违规办理的驾驶员本地审验业务共计986笔;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张某某违规办理驾驶员异地审验业务共计1372笔;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张某某违规办理驾驶员换证业务共计956笔,同时张某某让刘某1违规出具体检证明956份;2018年1月至10月,刘某2帮助张某某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新证、转入、注销业务。②吴某1通过微信转张某某办理本地、异地驾驶证审验、换证,D证新证、转入、注销全部费用共计19601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刘某1违规出具体检证明费用共计7221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刘某2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新证、转入、注销业务共计11320元。
(7)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暂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等书证,证实涉案物品张某某iPhoneX手机一部、刘某2“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吴某1“苹果”7plus手机一部、周某“苹果”手机一部、122交通综合服务平台U盾(申请人:吴某2)一个均由沙市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并随案移送,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员会暂扣张某某违法所得112480元。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对案件事实已作如实交代。
(9)荆州市荆州区社区矫正局荆区刑调字(2019)第02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96010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属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备非监禁刑实施条件,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248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张某某iPhoneX手机一部、刘某2“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吴某1“苹果”7plus手机一部、周某“苹果”手机一部、122交通综合服务平台U盾(申请人:吴某2),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朱安英
人民陪审员 张敬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