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贪污 滥用职权
案号 (2018)鄂1126刑初156号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公诉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由黄冈市中级人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判,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查立案后,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俊、章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福平、肖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胡某某在2003年至2017年在担任黄冈市规划局副局长、黄冈市园林局局长、黄冈市规划局局长、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某、黄冈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科科长方某1、湖北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某2等17人财物共计102.18万元(其中包括96.3万元人民币,加油卡0.5万元,消费卡0.2万元,购物卡4.7万元,一部空调价值折合人民币0.48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6年,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某,为顺利将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一级资质申报晋升为特级资质,找胡某某帮忙,并先后三次送给胡某某共计2万元人民币。后在胡某某的帮忙和关照下,2017年1月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由一级建筑工程资质晋升为特级资质。
2、2009年12月底的一天,时任黄冈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的方某1,为感谢胡某某在其亲戚谈建国违建私房少交罚款事项中的帮忙,到胡某某黄冈市规划局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1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黄州区赤壁街道正科级助理的张某3受黄冈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福卫委托,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向其说明黄州区八一路原区特种机电厂宗地建设的新世界广场项目是赤壁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企业开发,希望被告人胡某某在新世界广场项目办理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能够给予关照和帮助,胡某某答应帮忙。张某3临走时将1万元人民币(张福卫提供)送给胡某某,胡某某收下了。
2013年年底的一天,张楚华和黄冈市天外天宾馆董事长程泽明一起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程泽明向胡某某说明他在黄州区西湖一路与街坊路交汇处,东门派出所西侧有一宗面积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准备开发建宾馆。按当时市政府规定该地块面积不足10亩不允许用来开发,程泽明希望胡某某能同意将该地块单独开发建设并帮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程泽明借故离开后,张某3对胡某某说程泽明是其朋友,希望胡某某能帮忙关照,胡某某答应再研究。张某3临走时送给胡某某现金2万元(程泽明提供),胡某某收下了。
2014年9月初的一天,张某3受湖北鼎盛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顾问张济财委托,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向胡某某说明夏家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开发的鼎盛华城项目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希望胡某某能够给予帮助和支持,尽快将该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办下来,胡某某答应帮忙。张某3临走时送给胡某某1万元人民币(张济财提供),胡某某收下了。
4、2013年11月的一天,湖北黄金道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冬三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请胡某某帮忙尽快返还黄冈经济开发区三台河村益民路集贸市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胡某某答应帮忙后,王某2将人民币5万元(礼品袋装)送给了胡某某,胡某某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胡某某安排市规划局及时开具了返还三台河村益民路集贸市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并协调市财政局在2014年春节前将160余万元配套费返还给了王某2公司账上。
5、湖北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某2为承接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以及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对其公司的关照和支持,分别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送给胡某某一张价值0.5万元中石化加油卡;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胡某某人民币0.5万元,胡某某均收下了。
6、2007年10月的一天,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另案处理)在时任黄州区红卫社区书记黄忠友引荐介绍下,请胡某某在黄冈市金芙蓉酒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胡某说明自己开发的瑞丰世纪花园房地产项目超面积违建,黄冈市查违办要对公司进行处罚,希望胡某某帮忙从轻处罚并在黄冈市规划局补办相关手续,胡某某答应帮忙。饭后,胡某送给胡某某一个装有烟酒的五粮液专卖的袋子,胡某某回家后发现里面除了烟酒之外,还有一个内装1万元人民币的牛皮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2008年10月的一天,胡丰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向胡某某提及其与南洋美容美发店杨敬章合伙,购买了赤壁大道和东郊路交汇处市木材公司(黄冈亚鑫木业公司)5亩左右地块,计划开发瑞丰南洋花园房地产项目,因市政府规定不足10亩的小地块(属零星用地)禁止审批开发建设,所以该地一直未能批建,想请胡某某帮忙通过审批。胡某某同意了胡某的请求,叫胡某按程序申报,然后再开会研究。胡某临走时将一个内装3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放在了胡某某办公桌上,胡某某收下了。
2011年6月的一天,胡丰来到黄冈市园林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向胡某某提及其在黄州区开发了瑞丰世家房地产项目,根据2010年11月黄冈市政府出台的《黄冈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项目的建设规划方案要先经市园林局审核,后才能申请规划审批,希望胡某某在市园林局审核方案时给予帮助,胡某某同意了,并安排绿线办的工作人员和胡某对接。胡某临走时将一个内装3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放在了胡某某的办公桌上,胡某某收下了。
2012年10月的一天,胡某找到正在黄冈南洋美容美发城理发的胡某某,向胡某某提及自己想在开发区规划分局转让给胡某的A地块2.31亩土地上建设瑞丰世家项目9号楼,按照市规划局与瑞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市规划局应帮9号楼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胡某某告知胡丰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报市规委会通过,找不到任何正当减免理由,规委会可能无法通过,考虑到与胡某公司有合作关系,胡某某同意按欠缴、缓缴的方式处理9号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先为胡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胡某接受了该意见,并送给胡某某2张中商购物卡(面值0.2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13年3月底的一个周末,胡某某在黄冈市中商百货旁的南洋美容美发店做足疗,胡丰赶到后向胡某某提及合作建设开发区规划分局综合楼协议有关条款履行的问题,协议主要内容是市规划局提供开发区规划分局6.28亩(约4100多㎡)土地给瑞丰公司,其中B地块2.31亩(1540㎡)土地,以80万元/亩的价格转让给瑞丰公司建商住楼,瑞丰公司出资在A地块3.97亩土地上给开发区规划分局建一栋建筑面积为1万㎡的综合楼,市规划局负责将瑞丰世家项目原批准的容积率2.5调高到3.0。协议签订后,胡某某前任张际伟局长没有履行该协议,且市规划局已将该地块分割成了两块,并分别办理了土地证,其中B地块已被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并完成了价格评估,尚未进行招拍挂。胡某希望被告人胡某某帮忙履行协议的条款,并与市国土资源局协调B地块出让价格,被告人胡某某答应胡某的请求。胡某临走时送给胡某某3万元人民币和一张面值0.2万元的南洋美容美发消费卡,胡某某收下了。
2014年6月的一天,胡丰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就合作建设开发区规划分局综合办公楼的事跟胡某某沟通,希望胡某某对补充协议中的部分条款作些让步,又提及自己开发的瑞丰世家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等方面请胡某某关照,胡某某答应会安排市规划局上报市规委会研究争取调整。胡某临走时送给胡某某2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2014年10月的一天,胡某约胡某某在南洋美容美发店见面,见面后,胡某说有两件事想请胡某某帮忙。第一件事是他们公司和恒天集团在新港大道和文峰路之间拍得了一块地,准备开发湖光月色房地产项目。2014年9月,该项目的建设规划方案在市规委会主任办公会上通过了。现要办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想让胡某某同意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胡某某同意先办理该项目B地块几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缓缴这几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再办。第二件事是瑞丰世家项目3号楼和6号楼的建设规划方案市规划局和规委会已经通过了,请胡某某帮忙办理这两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同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胡某某同意先办理6号楼和瑞丰世家项目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情谈好后,胡某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5万元人民币的袋子,胡某某收下了。
7、黄冈昊天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1为感谢胡某某在招聘其进入黄冈市规划局工作、成立黄冈众智规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规划咨询业务结算、免收公司办公场所及设备费用等事项上的关照,于2014年10月的一天,到胡某某的家中送给胡某某现金5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到胡某某住建委的办公室用茶叶盒子装现金1万元送给胡某某,胡某某均收下了。2016年10月份,黄冈市委巡察组对黄冈市城乡规划局进行巡察,胡某某得知情况后,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将收受黄某1现金5万元退还给黄某1。
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原黄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樊青松为了将其儿媳段甜甜调到黄冈市规划局中心城区分局工作,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到被告人胡某某的家中送给其一个内装0.8万元人民币的牛皮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9、2006年上半年,湖北宏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宏志在黄冈市开发区珠明山村新港一路建设一栋商住两用私房,因违建罚款问题找胡某某帮忙,希望少交罚款并尽快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胡某某向其提出给胡某某家乡浠水县洗马镇羊角桥村捐款2万元修路的要求,黄宏志于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将现金2万元通过胡某某司机李俊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钱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此2万元捐给浠水县洗马镇羊角桥村。
10、2012年5月份的一天,黄州区龙王山社区党支部书记凌文华为龙王山社区综合市场和居民还建楼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事项,到黄冈市规划局的办公室找胡某某帮忙,并送给胡某某现金0.5万元。
11、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时任黄州区住建局副局长的万某为得到胡某某的支持和关照,以中秋节看望的名义,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被告人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2张黄商购物卡(面值0.2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万某为获得胡某某的支持和关照,以辞年的名义来到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0.3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万某为得到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和关照,约胡某某在黑吧土菜馆吃饭,送给胡某某现金0.2万元。
2008年,黄州区酱品厂职工还建房项目因超规划2500多平方米需受到违建处罚,万其刚为该事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希望其同意对酱品厂职工还建房项目违建问题减免处罚,并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0.3万元人民币的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2008年8月份左右,在胡某某的指示下,黄冈市规划监察支队对酱品厂职工还建房项目违建问题免予处罚,万某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该项目违建免予处罚上的关照,到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0.3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08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万某为了让胡某某同意将部分查违罚款交由黄州区查违办收取,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现金2万元牛皮纸信封,胡某某收下。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万某为得到胡某某的支持和关照,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以辞年的名义,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现金0.3万元的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12、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谢益佳,为承接黄冈市城市综合管廊二期2017年建设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业务,希望胡某某尽快安排开展该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帮助中南市政设计院顺利中标,谢益佳到黄冈市住建委胡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13、2006年10月左右的一天,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向被告人胡某某提出希望黄冈市规划局能尽快办理中环路南侧330多亩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手续,因之前市政府与三清公司签订了“以地换路”协议,胡某某答应了杨某1的请求。临走时,杨某1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1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感谢胡某某的支持,并希望胡某某能够继续给予关照,胡某某答应了。临走时杨某1送给胡某某5张黄商购物卡(面值0.5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向胡某某汇报“三清国际华城”项目一期建设已基本完工,请胡某某继续给予支持,胡某某答应了。临走时,杨某1送给胡某某内装5张黄商购物卡(面值0.5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08年4月左右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向胡某某说明“三清国际华城”西区一、二项目均因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导致办证迟延,希望胡某某出面做工作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胡某某叫杨栋提交书面减免报告交市规划局送市政府审批,争取直接减免,不按规定先征后返,杨某1表示同意。临走时,杨某1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0.6万元人民币牛皮纸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感谢胡某某对“三清国际华城”项目给予的关照,并请胡某某继续给予支持,胡某某答应了。临走时,杨某1送给胡一个信封,内装5张黄商购物卡(面值0.5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12年4月左右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向胡某某说明因东坡大道路面与三清平整场有2.6米的高度差,故建设了架空层,导致实际建筑面积超原规划审批面积约700平方米。杨某1要求架空层不计入建筑面积进行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胡某某答应杨某1该事经局务会研究再定。杨某1临走时送给胡某某两个信封,每个信封装1万元,共计2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2012年7月左右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向胡某某说明其公司向黄冈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三清国际华城”东区一栋房子地下室的产权证时,房管局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不明确,要求规划局明确地下室的性质和用途,胡某某当时答应杨某1这个问题上会研究。临走时,杨某1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0.5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2012年11月左右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向胡某某提出三清公司准备在原售楼部地块上新建一栋30层的高层商住楼,按原规划审批方案西区的容积率为1.8,不能建高层建筑,请胡帮忙调高容积率。胡某某答应并让其公司先按高层报方案(后该方案公某期间,因周边业主反对等相关原因,该地块容积率未能调整)。临走时,杨某1送给胡某某一个牛皮纸信封,内装8张黄商购物卡(面值0.8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13年元月左右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向胡某某说明“三清国际华城”东区三期有几栋房子已经竣工,向业主承诺交房的时间快到了,但规划局尚未测量验收,希望胡某某帮忙安排人员进行测量验收,便于尽快交房,胡某某答应了。杨某1临走时送给胡某某两个信封,每个信封装1万元,共计2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感谢胡某某对“三清国际华城”项目的关照,并请胡某某对其公司的项目继续给予关照,胡某某答应了。杨某1离开时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0.8万元人民币的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感谢胡某某对“三清国际华城”项目的关照,请胡某某对其公司的项目继续给予关照,胡某某答应了。杨某1临走时送给胡一个内装0.8万元人民币的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2014年11月左右的一天,杨栋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向胡某某提出因“三清国际华城”西区容积率不能调整,现申请在原西区售楼部地块新建6层纯商业楼,胡某某同意并表示愿意在局务会上做工作。杨某1临走时送给其一个内装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胡某某收下了。
14、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黄冈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朱元成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将嘉豪公司开发嘉豪公园世家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向胡某某作了介绍并请其对项目给予关照,胡某某答应了。朱某临走时送给胡某某5张黄商购物卡(价值0.5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12年下半年,在黄冈市政协出面协调下,胡某某同意了朱某的要求,在缓交部分配套费的情况下办理嘉豪公园世家3至7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朱元成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以感谢胡某某关照的名义送给胡某某5张黄商购物卡(价值0.5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14年9月左右的一天,朱某借与胡某某一起到上海浦东干部教育学院学习的机会,来到胡某某的房间,请胡某某在嘉豪公园世家项目规划验收上给予支持,胡某某答应帮忙,朱某在临走时送给胡某某0.3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2014年9月份,胡某某安排黄冈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办理了嘉豪公园世家1、3、5、6、7号楼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2、4号楼未予办理,目的是想将嘉豪公司欠缴的300万元配套费收缴到位。朱某和黄冈市政协找胡某某做工作,要求办理2、4号楼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胡某某未同意。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朱元成来到市规划局胡某某办公室,请胡某某同意并帮忙办理2、4号楼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胡某某答应再考虑。朱某临走时送给胡某某2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因嘉豪公园世家300万元的配套费一直未交,嘉豪公司也没有申请到市政府的减免批准,胡某某一直未同意办理嘉豪公园世家2、4号楼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2014年11月份一天,朱元成来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请胡某某同意并办理嘉豪公园世家2、4号楼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胡某某答应再考虑。朱某临走时送给胡一个内装6万元人民币的黄色牛皮纸档案袋,胡某某收下了。2014年12月19日黄冈市委研究胡某某调任市住建委主任,2014年12月,胡某某安排规划局工作人员办理了嘉豪公园世家2、4号楼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15、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办事处青砖湖社区党委书记、主任陈言生、时任黄冈市七一商场总经理倪某,因青砖湖社区棚户区改造和七一商场改扩建项目办理规划手续一事找胡某某帮忙,分别于2012年9月份送给胡某某一台价值0.48万元的美的变频空调;2013年春节前送给胡某某价值0.5万元的七一商场购物卡,胡某某均收下了。
16、2010年初的一天,黄冈市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成林,为了与胡某某搞好关系,谋求日后胡某某对其在房地产开发上的关照和帮助,来到胡某某在黄冈市园林局的办公室,以庆祝胡某某升任黄冈市园林局局长的名义,送给胡某某一个红包0.3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成林以春节拜望的名义,安排其公司项目经理佘子川到黄冈市园林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一个红包0.3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2012年6月的一天,李成林在青砖湖路大润发附近的一块国有划拨土地开发香山湖畔项目,为了提高容积率,李成林到黄冈市规划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一个内装2万元人民币的蓝色手提文件袋,胡某某收下了。后在胡某某的同意和帮助下,市规划局将香山湖畔项目用地容积率由3.5调整为4.5,并按4.5的容积率向国土部门出具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时给该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7、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理杨某2到黄冈市工行小区旁,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给胡某某黄冈市中商购物广场购物卡5张(价值0.5万元),并请胡某某对其公司建设项目给予支持,胡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卡。
2011年3月份,杨某2得知胡某某因病在家休养的消息后,和黄冈市园林局副局长邵某一起到到胡某某的家中,杨某2以看望的名义,送给胡某某现金0.5万元,胡某某收下了。
2011年下半年,遗爱湖幽兰芳径、大洲竹影景区等工程准备招投标,胡某某将此信息告知杨某2,并让其公司做好投标准备。2011年11月的一天,因浙江滕头公司资格预审资料错误,导致未能通过资格预审。胡某某打电话把杨某2叫到自己办公室,杨某2来到后请胡某某帮忙想办法让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胡某某未同意,杨某2又提出让胡某某在投标大洲竹影一标时给予支持,胡某某让其准备好后续投标工作,争取中标。杨某2送给胡某某现金5万元。
因遗爱胡幽兰芳径项目一标段由江苏山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胡某某找到江苏山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某,让刘某与杨某2联系,并希望刘某在遗爱湖大洲竹影一标段上跟杨某2配合好,刘某答应了。2012年1月份的一天,杨增来到黄冈市园林局胡某某办公室,告诉其公司已与刘某之间达成合作协议,两家公司准备投标遗爱湖大洲竹影一标工程,请胡某某给予支持,胡某某答应了。杨某2临走时将一个内装3万元人民币的袋子送给了胡某某,胡某某收下了。
2012年2月,浙江滕头公司中标遗爱湖大洲竹影一标工程。当年2月中旬的一天,杨某2为感谢胡某某在浙江滕头公司中标遗爱湖大洲竹影一标项目上的关照,来到黄冈市园林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20万元人民币,胡某某收下了。
2011年,遗爱湖各个景区陆续建成投入使用并对外开放,社会反响很好,在各县市主要领导参观学习之时,胡某某将杨某2所在的浙江滕头公司介绍给了英山县时任县长张某4、浠水县时任副县长程罡等人,并将该情况告诉了杨某2,后杨某2与张某4等人进行了联系沟通。2012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杨某2请胡某某吃晚饭,席间杨某2告知胡某某由其公司承建英山县毕某大道、毕某广场绿化设计施工工程,另浠水县的相关项目也在沟通中。饭后,杨某2邀请胡某某去黄州大道东坡禅茶喝茶,在胡某某车上,杨某2将一个内装5万元人民币的手提袋送给了胡某某,感谢胡某某给他介绍园林绿化业务,并请胡某某继续支持他,胡某某答应了杨某2的请求并收下了内装5万元人民币的手提袋。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2张等证据证实。
(二)贪污罪
2012年3月5日,原黄冈市园林局副局长邵志宏、纪检组长童某、办公室负责人张某5,在得知被告人胡某某即将调任黄冈市规划局局长后,邀约一起到胡某某的办公室,提出要送个纪念品给胡某某。在征求胡某某的意见时,胡某某提出购买一部照相机,购买相机的费用从市园林局二级单位建设办列支。当日,张某5到武汉购置了价值3.42万元的尼康照相机及照相机配件后,送给胡某某,并将购买相机及配件的发票交给胡某某签字同意,后购买该部相机及配件的3.42万元费用发票在市园林局建设办予以报销。胡某某收到该部相机及配件后,据为己有。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三)滥用职权罪
2010年黄冈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原黄冈市汇丰棉织厂土地使用权。为提升城市形象,黄冈市政府要求天瑞公司与相邻的超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源公司)、明天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三宗地统一规划建设。为此,黄冈市政府、黄冈市城投公司多次组织天瑞公司、明天公司、超源公司召开协调会,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底,在三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对天瑞公司开发的天瑞公馆项目(原汇丰棉织厂地块、容积率3.5)先行公某,公示期间超源公司向市政府提出异议。
2012年4月份,黄冈市政府领导安排被告人胡某某牵头协调推动三宗地整体开发。胡某某多次组织天瑞公司与超源公司、明天公司协商,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与超源公司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后,天瑞公司董事长张某2找到胡某某提出天瑞公司受让明天公司土地,每亩价格比原来摘牌价高出很多,且项目迟迟没有开工遭受了不小的损失,希望胡某某能帮忙调整天瑞公司和明天公司地块的容积率,并将明天公司地块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居用地,胡某某答应了。2012年5月黄冈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上,胡某某将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超源公司谈判的情况以及天瑞公司希望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想法在会上作了汇报。黄冈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决定:如果三家公司能够达成转让协议,按政府要求整合成一宗地,由天瑞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个地块容积率控制为小于4.0,明天汽车销售公司地块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居用地,并按旧城拆迁改造免征原明天公司地面附着物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后天瑞公司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天瑞公司和明天公司地块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手续,黄冈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黄冈市规划局明确该地块的规划条件。2012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安排黄冈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王某1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去函告知,王某1按胡某某意见起草了关于明确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复函,该函的意见是确定天瑞公司、明天公司两宗地整合后4.0的容积率。
2012年11月份,张某2再次找胡某某提出黄冈市国土局要求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按2012年的标准计算过高,请求胡某某帮忙协调,胡某某答应帮忙。后胡某某又让王某1于2012年12月3日再次以黄冈市规划局名义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去函,建议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天瑞公司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后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补征了天瑞公司调整容积率的出让金。2013年8月份,天瑞公司开发的天瑞公馆项目按4.0的容积率做的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才在黄冈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上通过,致使天瑞公司该项目少缴纳土地出让金806.142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土地估价咨询报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担任黄冈市规划局副局长、黄冈市园林局局长、黄冈市规划局局长、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18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购买的价值3.42万元的相机及配件据为己有;收受天瑞公司董事长张某2财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1月黄冈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黄政发【2010】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冈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在未经黄冈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专家论证、方案公某、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黄冈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天瑞公馆”房地产项目所使用天瑞公司地块容积率由3.5调整为4.0,原明天汽车销售公司地块容积率由1.8调整为4.0,并超越职权以黄冈市规划局名义去函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建议将“天瑞公馆”房地产项目因容积率调整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2011年的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致使天瑞公司该项目少缴纳土地出让金806.142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对受贿罪无异议,并认罪。但辩称:1、贪污罪是其主动交代的,是自首,请求对贪污罪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起诉书指控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其理由:(1)市国土局的补征造成损失,与其职务行为无关。规划局始终没有启动调整容积率,市规划局的回复函不是容积率调整的通报函,且其回函、建议函都是围绕三宗地,只是将规委会研究意见告知;(2)市规委会会议是研究决定给予容积率政策支持,而不是决定调整容积率。市规划局给国土局的回复函不是容积率调整函,不可能导致国土局错误补征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的收取是国土局的职责。(3)评估报告前提是错误,不能以2013年会议纪要作为时间节点,损失与其没有关系。综上,其没有违规调高容积率,损失与否与其无关,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理由:(1)起诉书以规划局向国土局出具的两份函,指控胡某某滥用职权罪的依据不足,因该函是按照市规委会讨论意见作出的,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土地出让金收取是国土局的职责,和规划局出具建议函没有任何关系。(2)关于损失806万元,按照规委会会议纪要日期作为基准日计算土地出让金,没有任何依据,2013年8月会议纪要没有调整容积率,只是通过了两个方案。调整容积率有严格法律程序才能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而且出让金收取与规划局没关系,损失与规划局没有关系,故胡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指控贪污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是园林局班子成员得知被告人要调离,主动提出要送纪念品,而不是被告人要求侵占的,不符合贪污罪行为特征。且该部分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主动交代,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未立案前,就退还部分赃款。归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构成贪污罪值得探讨,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在2003年至2017年在担任黄冈市规划局副局长、黄冈市园林局局长、黄冈市规划局局长、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某、黄冈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科科长方某1、湖北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某2等17人财物共计102.18万元(其中包括96.3万元人民币、加油卡0.5万元、消费卡0.2万元、购物卡4.7万元、一部空调价值折合人民币0.48万元)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主体身份材料和任职文件,被告人胡某某的任职材料等书证,证人段某、方某1、方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2张等证据证实。
(二)贪污的事实:
2012年3月5日,黄冈市园林局原副局长邵志宏、原纪检组长童某、原办公室负责人张某5,在得知被告人胡某某即将调任黄冈市规划局局长后,提出送胡某某纪念品,并征求其意见,胡某某提出购买一部照相机,费用从市园林局二级单位建设办列支。当日,张某5到武汉购置了价值3.42万元的尼康照相机及照相机配件后,送给胡某某,并将购买相机及配件的发票交给胡某某签字同意,后购买该部相机及配件的3.42万元费用发票在市园林局建设办予以报销。胡某某收到该部相机及配件后,据为己有。
另,2009年12月,胡某某任黄冈市园林局局长,2012年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财务和政工人事工作。2012年3月6日,被任命黄冈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胡某某的任职材料及相关文件、黄冈市园林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费用报销单及发票等书证,证人张某5、童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三)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0年,黄冈天瑞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原黄冈市汇丰棉织厂土地使用权。为提升城市形象,黄冈市政府要求天瑞公司与相邻的超源公司、明天公司三宗地统一规划建设。为此,黄冈市政府、黄冈市城投公司多次组织天瑞公司、明天公司、超源公司召开协调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底,在三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对天瑞公司开发的天瑞公馆项目(原汇丰棉织厂地块、容积率3.5)先行公某,公示期间超源公司向市政府提出异议。
2012年4月份,黄冈市政府安排被告人胡某某协调推动三宗地整体开发。胡某某多次组织天瑞公司与超源公司、明天公司协商,后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与超源公司未能达成协议。后天瑞公司董事长张某2找到胡某某提出天瑞公司因受让明天公司土地,每亩价格比原来摘牌价高出很多,且项目未开工遭受了损失,希望胡某某能帮忙调整天瑞公司和明天公司地块的容积率,并将明天公司地块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居用地,胡某某予以答应。2012年5月31日,黄冈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上,胡某某将三家公司协调情况以及天瑞公司希望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想法作了汇报。规委会专题会议纪要:如果天瑞、明天、超源三家公司能够达成转让协议,按政府要求整合成一宗地,由天瑞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个地块容积率控制为小于4.0,明天公司地块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居用地,并按旧城拆迁改造免征原明天公司地面附着物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2年6月15日,黄冈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天瑞必须将明天公司和超源公司地块整合在一起,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政府可给予政策支持,以利城市整体形象提升。
天瑞公司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天瑞公司和明天公司地块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手续,国土局要求黄冈市规划局明确该地块的规划条件。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安排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王某1向市国土局去函告知,王某1按胡某某意见起草了《关于明确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复函》,内容为:“如果三家公司能够按照政府要求整合成一宗地,由天瑞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个地块容积率控制为小于4.0,明天公司地块性质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居用地”。
2012年11月份,张某2再次找胡某某提出市国土局要求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按2012年的标准计算过高,请求胡某某帮忙协调,胡某某答应帮忙。2012年12月3日,胡某某又让王某1再次以市规划局名义向市国土局去函,该函标题《关于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的建议函》,内容为:“现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以217.8万/亩的价格将土地转让给天瑞公司。因明天公司2007年未给定规划条件,你局按惯例确定容积率1.8。天瑞公司申请整个地块统一按4.0给定容积率,并免收明天公司容积率1.8提高到3.5部分土地出让金,且按2011年计算标准补交容积率。鉴于:一由天瑞公司受让明天公司土地,将其整合成一宗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有利于提高城市形象,应适当给予政策支持;二经我局反复协调,现天瑞比摘牌价高67.8万元每亩的价格受让明天公司土地,多支付580万元;三因地块整合天瑞至今未能开工。因此,我局建议:对天瑞公司受让明天公司和超源公司土地后,经市政府批准将容积率由1.8提高至4.0,建议原天瑞公司地块容积率由3.5调整4.0及明天公司容积率由1.8调整到4.0部分,补交调整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附2011年土地转让税费负担概算表)”。2012年12月11日,胡某某到市国土局参加了协调天瑞公司土地出让金相关事宜。2012年12月20日,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按2012年8月23日作为基准日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补征了天瑞公司调整容积率的出让金361.758万元。
2013年8月20日,黄冈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天瑞公馆项目按4.0的容积率做的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2013年8月28日,黄冈市规划局向国土局发函“如果整改协调不成,则将超源公司规划为公共绿地,不得改建和转让。现明天公司已将土地转让与天瑞公司,容积率调整为4.0”。
2017年8月4日,经永业行(湖北)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设定估价期日2013年8月14日,天瑞公司该项目少缴纳土地出让金806.142万元。2017年8月25日,办案机关追缴天瑞公司土地出让金806.14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黄冈市纪委《关于计算天瑞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函》,委托市国土局计算天瑞公馆项目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相关材料,证实经市土地局测算天瑞公司该项目应补缴土地出让金806.142万元。
(2)胡某某提供承诺书复印件,2012年12月5日,天瑞公司对黄冈市规划局的承诺书,已成功收购明天公司,超源公司无法收购不是其公司原因造成,政府仍然不同意将其公司容积率调整至4.0,则其公司承诺愿意原摘牌26.7亩土地仍按3.5计算。
(3)天瑞公司的申请,证实,2012年12月13日,该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调整容积率为4.0。
(4)黄冈市规划局关于明确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复函,证实,2012年8月23日,胡某某同意并指示其单位工作人员向国土局复函。
(5)黄冈市规划局关于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的建议函,证实,2012年12月3日,胡某某同意规划局向国土局发建议函。
(6)黄冈市规划局关于超源公司地块的函,证实2013年8月28日,市规划局给国土局发函。
(7)黄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09]5号、[2010]8号明确3个地块统一规划建设,原定容积率小于4.0。因未能协调一致导致不能统一开发,现调整容积率小于3.5。
(8)黄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2]4号,全体会议纪要[2012]1号,明确三家公司能够达成转让协议才能由天瑞公司统一规划,容积率控制为小于4.0。
(9)黄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3]2号,2013年4月8日,明确本次会议同意天瑞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按程序审签。黄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3]3号,2013年8月20日,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同意天瑞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调整方案(调整该地块容积率为4.0)。同时超源公司地块如协调不成,统一规划为公共绿地,不得改建和转让。
(10)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黄政发[2010]1号,住建部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22号,证实容积率调整管理相关规定。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12)改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管理办法。
(13)黄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划分相关材料。
(14)天瑞公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15)土地估价报告,黄冈市国土局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商住容积率小于4.0,提交估价报告日期2012年12月20日,估价基准日:2012年8月23日。
(16)天瑞公司按照2012年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共计
361.758万元相关材料。
(17)(鄂)永地[2017](咨)字第HG0013号土地估价咨询报告,证实经第三方评估公司测算天瑞公司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差额为806.142万元。设定估价期日2013年8月14日,提交评估报告日期2017年8月4日。
规划工作相关工作流程。
(19)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证实2017年8月25日,办案机关追缴天瑞公司土地出让金806.142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黄冈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黄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文件,对容积率调整条件、程序进行了规定。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专门就容积率管理下发了文件,对容积率调整条件、程序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关于黄冈天瑞项目市里要求天瑞公司必须整合相邻的明天公司、超源公司地块,由天瑞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在此基础上可给予政策支持,给定容积率小于4.0;天瑞公司地块给定的容积率是3.5;后来经协商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达成了土地转让协议,两块地整合做了平面方案,将容积率修改为4.0,经过专家评审等程序,在2013年8月的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上同意了,同时还明确超源公司地块如果协调不成规划为公共绿地,不得改建和转让。按规定是2013年8月主任办公会批准天瑞调整方案后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情况应及时告知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国土依据调整后的容积率并依照调整期日补征土地出让金。根据专题会议纪要【2012】4号,是不能将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地块的容积率给定为4.0,因为三家公司地块至今没有整合。国土局不能依据2012年8月23日黄冈市规划局发的《关于明确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复函》补征天瑞公司容积率从3.5调整到4.0的土地出让金。一是当时还没有走专家评审等规定的容积率调整程序,也没有经市政府批准;二是给定整个地块容积率4.0的前提条件是三家地块整合成一宗地,未达到这个条件。
(2)证人张某1(市规划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的证言,证实,黄冈天瑞公司摘牌了汇丰公司的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政府考虑到景观需要,要求天瑞公司必须将相邻的明天公司和超源公司地块整合在一起,政府可给予政策支持,给定容积率小于4.0;开始规划局给定天瑞容积率是3.5;后来经协商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达成了土地转让协议,2013年8月的规委会主任办公会上同意了,同时还明确超源公司地块如果协调不成规划为公共绿地,不得改建和转让。按规定是主任办公会批准天瑞调整方案后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情况应及时告知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国土依据调整后的容积率补缴标准补征天瑞土地出让金。因为审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查规划条件,容积率是规划条件中的重要指标。
证人余某的证言(黄冈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局长),现摘录如下:容积率调整要由黄冈市规划局以及市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决定。申请调整容积率主要流程是建设单位向规划局递交申请,属于高新分局范围内的,高新分局派人对申请地块进行现场勘察,勘察后写一个报告到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市规划局业务例会上如果同意调整,高新分局就回复申请人,让申请人直接到市规划局审批科办理。审批科会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调整方案进专题论证,并公某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最后形成意见报局务会,再报专题会,专题会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办公会作最后决策。高新分局管辖范围申请调整容积率的有七家,只有天瑞一家申请成功了,其他的六家都没有调成。2011年底,天瑞公司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对项目进行公某期间,相邻的明天公司和超源公司向市政府提出异议,局长胡某某叫我们停办规划许可证,并通知天瑞、明天、超源三家公司在一起召开协调会,天瑞与明天达成了土地转让协议,与超源公司未达成土地转让意向。天瑞公司提出把明天公司的商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天瑞、明天两块地容积率调整到4.0,胡某某答应了。2012年7月左右,胡某某叫高新分局王某1起草了给国土局的函,将明天地块由商业用途改为商住用途,并将天瑞、明天两块地容积率调整到4.0,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我们去函办理了天瑞公司两块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王某1按胡某某意见修改定稿后送给我,我签了字,最后胡某某签发的。胡某某让他就依据【2012】4号专题会议纪要内容起草的。2012年8月,胡某某要求去函调整天瑞公馆项目的容积率,我们作为下级必须服从。天瑞公司容积率调整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因为按规定程序是要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最后报市政府同意,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行政许可,而且向国土局去函调整天瑞公馆(天瑞公司和明天公司)容积率之前以上程序都没有走。2013年8月20日黄冈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上才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4.0的。容积率在规划方案中是很重要的指标,容积率的高低决定了开发商能够建设房子的多与少。天瑞公馆项目是按调整后的4.0容积率建设的。
证人王某1(高新分局工作)的证言,现摘录如下:2012年7月,当时我负责天瑞公馆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局长胡某某对我说市领导安排规划局协调天瑞、明天、超源三宗地整合成一宗地,现天瑞与明天已达成转让意向,现在政府同意给定天瑞、明天两宗地4.0的容积率,让我向国土局去函告知。我按胡某某意见起草了初稿,胡某某提出修改意见后,我按他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胡某某定稿后,我又报送给高新区分局局长余某和分管业务的副局长黄某2签字,最后送给胡某某签批,于2012年8月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去函,给定天瑞公司、明天公司两宗地整合后4.0的容积率。2012年12月胡某某又把我找到他办公室,对我说天瑞公司、明天公司反映国土局按2012年标准收取他们调整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天瑞公司由3.5调至4.0,明天公司由1.8调至4.0),两家公司不接受,胡某某让我按两家公司的意见向国土局去建议函,建议按2011年标准收取调整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我草拟建议函经胡某某审定后,我就送给高新分局局长余某签字,最后送胡某某签批。第一份是定稿后的正式函,第二份是我、余某、黄某2签字、胡某某签批的存档件,第三份是我当时起草函送胡某某审核,胡某某让我将程序性文字删掉,我按他意见修改的底稿。胡某某让我起草去国土局的函,是调整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两块地的容积率,这两块地后来合并为天瑞公司的一宗地,只是分段计算的问题。这份函中“如果三家公司能够达成转让协议,按政府要求整合成一宗地,由天瑞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个地块容积率控制为小于4.0”这段话是就是告知国土局我们规划局明确天瑞、明天公司两块地的容积率为4.0。“如果”是胡某某要我套专题会纪要内容这样写的。虽然写了“如果”,意思还是给定容积率为4.0,函的标题就是明确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主要内容就是容积率。我按局领导胡某某的要求办的。2012年8月的时候没有进行专家论证和公某,也没有经过市政府明确同意,胡某某就对我说政府同意给定天瑞公司、明天公司两宗地4.0的容积率,让我给国土局去函调整天瑞公司、明天公司的容积率,并说调整程序后续再补。2013年8月20日黄冈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2013】3号《黄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政府同意天瑞公馆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调整方案,容积率为4.0。按规定,容积率调整是政府批准后才能告知国土补征调整的出让金。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函后,认可了我们给定两块地的容积率为4.0,但是在征收出让金标准上他们要按2012年的标准,天瑞和明天不同意,后来我按胡某某局长的要求,又去函建议市国土资源局按2011年标准计算。是胡某某说天瑞公司高出市场价摘牌明天公司土地,而且迟迟也开不了工,遭受了损失,让我按两家公司的申请去函,建议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天瑞、明天调整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国土局是否按我们建议的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天瑞、明天调整容积率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要问国土部门,因我们不需要他们提供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只要他取得土地证,我们就给他办手续。
证人蔡某(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科长)的证言,证实,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和征收是利用科负责,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流程是:1、市规划局来函(或回函)明确地块规划条件,含容积率等;2、授权评估公司进行地价评估;3、提交局内会审;4、签订补缴土地出让金合同;5、转服务窗口出具五联单;6、缴纳土地出让金。2012年,天瑞公司摘牌明天公司地块后,天瑞公司提出摘牌价较高要求补缴出让金提高容积率增加经济收益,因容积率调整属规划局职能,我局向市规划局去函要求其明确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含容积率),2012年8月市规划局向我局复函明确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收到复函后,认为复函用地规划条件不明确,利用科当时就没有办理。2012年12月,市规划局局长胡某某还专程来我局协调天瑞公司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事,会上胡某某说天瑞公司现整体容积率按4.0核定并给予优惠政策。市规划局再次向我局来函,建议原天瑞公司地块容积率由3.5调整到4.0及明天公司地块容积率由1.8调整到4.0部分,补缴调整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依据市规划局的两次来函和胡某某来我局说明的意见,利用科就对天瑞和明天地块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金额进行了计算,并报局分管领导和政府同意后,征收了天瑞和明天地块调整容积率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并与天瑞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
2012年12月11日胡某某和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凑球等人来我局协调天瑞公司和明天公司地块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事,会上胡某某表达的大概意思是说“原拟三家(天瑞公司、明天公司、超源公司)先收购后同意挂牌,现整体按4.0容积率核定,给天瑞公司优惠政策:1、容积率调到4.0;2、免配套费;3、出让金照交,但按2011年的计算方式和政策补缴出让金”,会后我将协调会的意见告诉经办人徐某。我参加了协调会还做了记录,可以提供给你们(附:蔡某提供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容积率调整我们凭规划局来函确定的容积率征收土地出让金,所以黄冈市人民政府是否批准由规划局操作。2013年1月1日,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就下发了《关于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改变了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算法和标准。2013年8月政府批准容积率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市规划局应及时告知国土部门,国土就会依据2013年的标准让天瑞公司补缴出让金,但我们至今没有收到规划局的告知材料。
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天瑞补缴土地出让金是我在利用科工作期间负责办理的。2012年8月左右,天瑞公司来我局要求办理收购明天公司地块后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等用地手续,因为原明天公司地块没有规划条件,我科室没有受理。事后,我科室以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向黄冈市规划局去函,要求规划局明确天瑞公司和原明天公司地块的规划条件。2012年8月,黄冈市规划局复函给我局,我认为市规划局给出的规划条件不是很明确,没有受理。直到2012年12月,黄冈市规划局再次来函进一步明确了天瑞公司及原明天公司地块的容积率为4.0及计算出让金的方法,我科室才开始受理该宗地申请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材料。我当时是业务经办人,我依据黄冈市规划局两次来函提出了拟办意见,按程序报给利用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审批。领导批准后,我就请天瑞公司的人来我们利用科签订了新的土地出让合同,并请双方领导签字盖章,然后让天瑞公司补缴其调整容积率应交的出让金。天瑞公司按当时的计算标准缴清了出让金,我就给他们核发了新的土地出让合同。
我认为规划局第二次来函是对第一次来函的补充,进一步明确天瑞和原明天地块的容积率为4.0,一是把超源公司已经撇开了,二是已经明确原天瑞公司地块容积率由3.5调整到4.0及明天公司地块容积率由1.8调整到4.0。给定容积率属规划局职能,我是依据规划局来函办理。另外,当时为了办这两块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胡某某还来我局协调过。2012年12月,我们依据规划局两次来函,补征了原天瑞公司地块容积率由3.5调整到4.0及明天公司地块容积率由1.8调整到4.0的土地出让金。
(7)证人熊某(国土资源局利用科副科长)的证言,证实,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复印件),主要内容为:2013年8月28日市规划局向国土局致函,关于明珠大道与东门路交汇处地块(超源公司)的函。这份函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收到了,当时我负责利用科工作,办公室将函转给我了。规划局来函的目的是请我们协助控制明珠大道与东门路交汇处超源公司地块只能收储、不得转让,因为超源公司地块至今没办理收储、转让业务,所以我收到后放在办公室存档。规划局来函中“现明天公司已将土地转让与天瑞公司,容积率调整为4.0”这句话我不知道什么意思,因为2012年12月份我没接触这个业务,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调整容积率属规划局职能,我们只依据规划局来函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是否经过市政府批准,那是规划局的事。
(8)证人张某2(天瑞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们公司通过招拍挂出资4000余万元取得了原汇丰棉织厂位于东门路与明珠大道交界处东侧1780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容积率3.5。2010年12月左右,办理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备开发房地产项目。黄冈市政府为了提升城市形象,要求天瑞公司将超源公司、明天公司两宗地统一规划建设。为此黄冈市政府多次组织我公司与明天公司、超源公司协商,但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5月左右,黄冈市规划局对我公司房地产项目方案进行公某,公某期间超源公司提出异议,该项目未能动工。2012年年初,胡某某任黄冈市规划局局长,继续协调推动三宗地整体开发并组织协商,2012年5月左右我公司与明天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超源公司要价太高始终未能达成转让协议。我公司2010年取得原汇丰棉织厂土地后因拆迁、土地整合一直未能开发建设,明天公司转让土地价格较高等原因,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但是按照2012年当时市政府及市规划委员会当时的要求,三宗地整合才能给予整个项目4.0的容积率。为此,我请胡某某帮忙将天瑞公司地块3.5容积率和明天公司地块1.8容积率适当提高,并将明天公司地块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胡某某答应了。2012年8月左右,经胡某某决定,市规划局向市国土局发回复函明确天瑞公司、明天公司两宗地容积率调整为4.0,并将明天公司地块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随后,我公司到市国土办理补缴容积率调整部分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要求按2012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补缴,经多次沟通之后,市国土资源局始终不同意我们公司提出的按2011年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请求。我只好又找胡某某帮忙,请他出面协调市国土资源局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天瑞公馆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胡某某答应了。2012年12月初,经胡某某决定,黄冈市规划局再次去函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对天瑞公馆房地产项目因容积率调整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期间胡某某还亲自到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该事。最终,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公司因容积率调整征收了土地出让金360余万元。
2012年底,在胡某某的同意下,市规划局为天瑞公馆房地产项目办理了5、6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动工建设。2013年下半年市规委会明确超源公司地块如不与天瑞整体开发,就规划为公共绿地,不得改建和转让。至2017年,天瑞公馆房地产项目实际建成7栋商品楼,总建筑面积约940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4.0,所建商品房大部分已售。2012年至2016年期间,我曾经送给胡某某一些财物和卡(3000元),另外我曾经为了胡某某儿子工作找人请客花费约8000元,送给他儿子3000元。胡某某对我公司提供帮助,所以才送他这些财物。另外,在胡某某的帮助下,市规划局及时办理了天瑞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时对天瑞公馆部分项目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2017年8月,市国土局委托第三方评估以2013年8月14日为估价基准日,核算两宗土地调整容积率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为1167.9万元,减去天瑞公司已补缴土地出让金361.758万元,天瑞公司实际少缴土地出让金806.142万元,我公司愿补缴这800多万元。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其负责黄冈市城乡规划局全面工作。张某2是天瑞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因为天瑞公司规划手续办理的过程中认识了。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其收受过张某2财物及购物卡3000元,另外其子工作协调关系花费张某28000元左右,送其子现金3000元。2010年天瑞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原汇丰棉织厂土地使用权。为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要求天瑞公司与相邻的超源公司、明天公司统一规划建设。为此召开协调会,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4月其任规划局局长之后,市政府领导让其牵头协调三宗地整体开发,其多次组织三家公司协商,天瑞与明天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与超源未能达成一致。后张某2提出天瑞公司受让明天公司土地,每亩价格比原来摘牌价高出很多,且项目迟迟没开工遭受不小的损失,希望其能帮忙调整天瑞和明天地块的容积率,并将明天公司地块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居用地,其答应了。2012年5月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上,其将天瑞公司希望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想法在会上作了汇报。专题会决定,如果三家公司能达成转让协议整合成一宗地,由天瑞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个地块容积率控制为小于4.0,明天公司地块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居用地,并按旧城拆迁改造免征原明天公司地面附着物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后天瑞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天瑞和明天地块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手续,国土局向市规划局来函要求明确该地块的规划条件。其告诉具体负责天瑞项目的王某1,市领导安排规划局协调三宗地整合成一宗地的事,天瑞公司与明天公司已达成转让协议,超源公司经过多轮协调未能与天瑞公司达成一致,现政府同意给定天瑞和明天两宗地4.0的容积率,叫他向国土局去函告知。王某1按其意见起草了关于明确天瑞公司受让相邻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复函,函的意见是给定天瑞公司、明天公司两宗地整合后4.0的容积率,王某1将初稿送其审核,其提出修改意见,王某1再次修改后其签发了。2012年11月左右,张某2再次找其,提出国土局要求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按2012年的标准计算过高,他建议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其答应了。其又让王某1向国土局再去函,建议国土局征收天瑞补缴出让金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2012年12月左右,市人大领导带其到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天瑞补缴出让金的事,其代表规划局提出意见:天瑞公馆和明天公司地块整体容积率核定为4.0,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按2011年标准计算。其只是建议,具体按什么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是国土的职能,其同意向国土局去函按照2011年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超越了其职权。2013年4月左右,天瑞按调整后4.0的容积率做了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调整方案送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审核。专题会形成决议,同意方案,按程序审签。2013年6月,其将天瑞公馆容积率调整后的方案送市领导审签,市领导要求上会研究。2013年8月14日,天瑞按调整后4.0的容积率做的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在市规委会主任会议上通过。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黄冈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局局长兼任。主任会议由市长主持和市长指定的相关人员参加。2012年8月,在未经专家论证、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并未获得市政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市规划局不能经其决定去函国土局调整天瑞、明天地块的容积率至4.0。2013年8月黄冈市政府才明确批准天瑞的容积率调整为4.0,按规定,政府批准后才能函告国土局,让国土局征收容积率调整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但黄冈市规划局却于2012年8月去函市国土局,将天瑞公馆项目容积率调整为4.0,并于2012年12月去函建议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土地出让金,是其决定并安排王某1具体办理的。原来明天公司地块没有明确具体容积率,规划和国土按当时的做法达成一个处理遗留问题的惯例,像这样的地块容积率都视同为1.8。明天公司地块转让给天瑞公司之后,两家整合为一块,明天公司应该按天瑞公司3.5容积率来计算,明天公司容积率当时市国土局应该单独向规划局来函确定规划条件,但国土局把天瑞公司和明天公司明确规划条件一起发函过来了。
(四)量刑方面的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涉嫌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并已经退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就以上事实向法庭提交了黄冈市监察委出具的关于胡某某案从宽情节认定的函,并经法庭质证予以证实。
针对控辩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
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罪名成立。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犯罪必须具备:1、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行为前提;2、遭受重大损失。职权:(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决定权或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二)违法地行使其职权内的权力,或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
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容积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只有经过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部门,土地部门凭规划来函收取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市规委会确定天瑞公司容积率为3.5,并附条件(三家公司整合)成就的情况下,控制容积率不低于4.0。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规划局局长明知天瑞公司没有将其中一家公司整合的情况下,条件未成就之时,在政府没有批准调整天瑞容积率的情况下,应天瑞公司的请求,指使工作人员先后发函至国土局调整天瑞公司的容积率,国土局以收到规划局函件之日为基准日补征了天瑞公司土地出让金,且被告人胡某某指使下属超越职权,建议国土局按2011年估价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土地出让金。并经胡某某同意,规划局为天瑞公司办理了相关规划手续。致使天瑞公司少缴纳土地出让金800多万,造成国家损失。虽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不是规划局的职责,但被告人违规向国土局发函的行为,与本案损失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致使国土局少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原因之一,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经查,评估报告是案发后经正式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且以市政府通过天瑞方案的日期作为基准日计算本案的损失,因容积率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是必经程序,以该时间作为基准日计算损失较为客观,该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18万元,折款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购买的价值3.42万元的财物据为己有,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还赃款,依法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贪污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退还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办案机关挽回了因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对指控滥用职权罪的主要事实能如实供述,且其滥用职权的职务行为是造成国家损失的原因之一,对滥用职权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袁国乾
人民陪审员 游 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