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受贿
案号 (2019)鄂2823刑初116号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巴检刑诉(201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丹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谭贤学、谭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8年8月2月,罗某(另案处理)因涉嫌行贿犯罪被宣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巴东县看守所留置专区。2018年8月,罗某妻子鄢某请恩施州消防支队工作人员袁某帮忙托人关照一下罗某。后袁某联系巴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谢某(另案处理),经谢某介绍,鄢某认识了身为巴东县看守所副所长的被告人谭某某,并请被告人谭某某关照罗某,帮罗某与鄢某传递信息,被告人谭某某同意。后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18年9月3日、9月25日、10月4日、10月13日、11月2日五次到恩施帮助罗某给鄢某传递口信及亲笔纸条书信,并将鄢某的反馈信息传递给罗某。2018年12月13日,宣恩县公安局在利川市“城市印象”3103室罗某住宅内卧室床头柜中查获一封罗某写给鄢某的信件(复印件),信件中罗某明确交代鄢某,让李某、鄢红忠等为其出名贷款的人作伪证,并承诺如果因此坐牢每年给50万元的补偿费,并安排鄢某找朋友出主意,找领导疏通关系,开脱罪责。经罗某辨认,该信件系罗某在巴东县看守所留置专区留置期间写好后请被告人谭某某转交给鄢某的信件。
二、受贿罪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其担任巴东县看守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帮被宣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巴东县看守所留置专区的罗某与其妻子鄢某传递口信及纸条书信,鄢某为感谢被告人谭某某,四次给被告人谭某某送人民币共计5.2万元,被告人谭某某收受后及时退还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恩施为鄢某传递信息后,鄢某给被告人谭某某送人民币0.2万元,被告人谭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恩施为鄢某传递信息后,鄢某给被告人谭某某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谭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恩施为鄢某传递信息后,鄢某给被告人谭某某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谭某某予以收受;
4、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恩施为鄢某传递信息后,鄢某给被告人谭某某送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谭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给鄢某退还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3.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患有心绞痛、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胃炎等多种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2018年12月17日巴某立(2018)20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2018年12月17日恩施州监察函(2018)77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关于同意采取留置措施的批复》、2018年12月17日巴某留(2018)12号《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2019年2月2日巴某变留(2019)2号《变更留置场所决定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巴东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谭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取保候审决定书、2019年1月23日巴某调证(2019)11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调取证据清单、户籍登记证明、户籍登记证明、2019年1月22日(2019)9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调取证据清单》、《谭某某干部履历表》、《谭某某公务员登记表》、《谭某某入党申请书》、《谭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巴东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卡》、2019年1月22日(2019)10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调取证据清单》、巴政法干(2010)2号《关于刘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巴政法干(2012)5号《关于吴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2019年1月7日(2019)2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汪某、谭某某等人华龙成大酒店住宿信息、2019年1月9日(2019)3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汪某、谭某某等人恩施国际大酒店住宿信息及车辆停放停车场信息、2019年1月10日(2019)8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汪某华某国际大酒店住宿信息、2019年1月8日(2019)5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车至尊汽车服务洗车日报表》、2019年1月9日(2019)6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2018年车牌号鄂A×××**、鄂Q×××**、鄂Q×××**恩施市卡口信息及机动车信息、2019年1月9日(2019)7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何敏、张某22018年9-11月就餐信息以及张某1提供的微信付款结账单、张某1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明细、由汪某提供的用手机美团app定餐外卖的信息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恩施州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宣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宣恩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罗某、鄢某身份信息、鉴定聘请书、关于罗某利用利川市华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他人银行借款资金高利转贷专项审计报告,附审计相关资质证书、2019年1月8日(2019)4号《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调取证据清单》、罗某、鄢某名下车辆档案信息及名下所开公司车辆档案信息、谭某某手写《悔过书》、复印说明、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荣誉证书、奖章照片等书证;证人鄢某、罗某、谢某、袁某、汪某、张某1、潘某、张某2、林某、李某、胡某、宋某、郭某、唐某、向某的证言;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鉴[2018]458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巴东县看守所提审途径路段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赃款、身患多种疾病,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科以刑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明显,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圣远
人民陪审员 贾泽文
人民陪审员 郑成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谭君君
书记员覃永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