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182刑初217号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王某共同实施受贿犯罪,系共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并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因砂石资源紧张,武穴市天枢星搅拌站砂石料供应商宋某(另案处理)找王某(原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梅川派出所所长,另案处理),请托其帮忙找砂源,并承诺如果能提供砂源,可以给每吨2元的好处费。当年7月,王某得知陈某(另案处理)在给天枢星搅拌站送砂之事后,就让其继续将砂销给天枢星搅拌站,并安排被告人周某(系王某妻子)居间结算和转账汇款。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陈某多次向天枢星搅拌站运送、销售山砂共计23328.1吨;2017年12月,王某让程某(另案处理)将曾水生的山砂运往天枢星搅拌站,共计销售2545.21吨。在此期间宋某按事先商定2元/吨送给王某51746.62元。被告人周某和王某将此共同收受的贿赂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退清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入库通知单、记账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陈某、彭某、程某、徐某、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积极退清全部赃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伍 菁
人民陪审员 周中磊
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