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982刑初40号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培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小玮、王相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喻某某利用武汉大学校友聚会的机会介绍时任华夏久盈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武汉大学同学黄某(另案处理)认识了长江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王某(另案处理)。2016年3月,被告人喻某某入职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基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将长江基金管理公司正在寻找合作项目引进湖北的消息告知黄某。2016年10月,黄某和时任华夏久盈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中心总经理于某联系被告人喻某某,并由被告人喻某某安排黄某、于某一起到上海证券大厦长江基金管理公司拜访王某,黄某、于某向王某推荐了几个项目,王某对黄某、于某推荐的浙江绿宇环保项目很感兴趣,随后黄某告诉时任上海千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让朱某联系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某,让施某提供其子公司浙江绿宇环保公司项目的书面材料。2016年10月至2017年上半年,黄某、于某、朱某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被告人喻某某安排并陪同王某与施某分别在上海见面两次、武汉见面两次,就项目合作事宜进行商谈。2017年4月,长江基金管理公司与黄冈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长江(黄冈)股权投资基金,对湖北绿宇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与浙江古纤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项目一期湖北长江(黄冈)股权投资基金出资10亿元、浙江绿宇环保公司出资5亿元。2017年4月,长江基金管理公司、黄冈市政府与浙江古纤道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协议后的一天,被告人喻某某到北京出差,与黄某在中国大饭店见面,黄某告诉被告人喻某某说施某会对其在湖北绿宇环保项目上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的。2017年8月,被告人喻某某给黄某打电话说在武汉买房差款急用100万元。黄某便电话告诉朱某,让朱某先垫100万元借给被告人喻某某,并将喻某某招商银行卡号提供给朱某。2017年8月18日,朱某通过卡号为62×××63的招商银行卡(户名:杨根妹)向卡号为62×××11的招商银行卡(户名:喻某某)转账100万元。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喻某某将上述100万元中的80.9679万元用于购房。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喻某某到上海出差,给黄某打电话说有事需要20万元。黄某随后安排朱某取20万元现金交给自己,后黄某到上海静安香格里拉酒店将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喻某某,当日,被告人喻某某将其中18万元现金存入卡号为62×××11的招商银行卡(户名:喻某某)中,另2万元现金用于个人使用。
2018年初,黄某、朱某、于某相约到上海静安香格里拉酒店见面,黄某提出被告人喻某某在施某的湖北绿宇环保项目上给予了帮助,应该表示感谢,已给被告人喻某某的120万元从施某给的感谢费中扣除,朱某、于某均表示同意。2018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到北京与黄某在中国大饭店见面,黄某明确告诉被告人喻某某说通过银行给其转账的100万元和在上海给的现金20万元,是施某给的感谢费,不用归还。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喻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12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担任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董事长特别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在安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喻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喻某某利用武汉大学校友聚会的机会介绍时任华夏久盈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武汉大学同学黄某(另案处理)认识了长江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王某(另案处理)。2016年3月,被告人喻某某入职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基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将长江基金管理公司正在寻找合作项目引进湖北的消息告知黄某。2016年10月,黄某和时任华夏久盈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中心总经理于某联系被告人喻某某,并由被告人喻某某安排黄某、于某一起到上海证券大厦长江基金管理公司拜访王某,黄某、于某向王某推荐了几个项目,王某对黄某、于某推荐的浙江绿宇环保项目很感兴趣,随后黄某告诉时任上海千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让朱某联系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某,让施某提供其子公司浙江绿宇环保公司项目的书面材料。2016年10月至2017年上半年,黄某、于某、朱某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被告人喻某某安排并陪同王某与施某分别在上海见面两次、武汉见面两次,就项目合作事宜进行商谈。2017年4月,长江基金管理公司与黄冈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长江(黄冈)股权投资基金,对湖北绿宇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与浙江古纤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项目一期湖北长江(黄冈)股权投资基金出资10亿元、浙江绿宇环保公司出资5亿元。2017年4月,长江基金管理公司、黄冈市政府与浙江古纤道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协议后的一天,被告人喻某某到北京出差,与黄某在中国大饭店见面,黄某告诉被告人喻某某说施某会对其在湖北绿宇环保项目上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的。2017年8月,被告人喻某某给黄某打电话说在武汉买房差款急用100万元。黄某便电话告诉朱某,让朱某先垫100万元借给被告人喻某某,并将喻某某招商银行卡号提供给朱某。2017年8月18日,朱某通过卡号为62×××63的招商银行卡(户名:杨根妹)向卡号为62×××11的招商银行卡(户名:喻某某)转账100万元。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喻某某将上述100万元中的80.9679万元用于购房。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喻某某到上海出差,给黄某打电话说有事需要20万元。黄某随后安排朱某取20万元现金交给自己,后黄某到上海静安香格里拉酒店将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喻某某,当日,被告人喻某某将其中18万元现金存入卡号为62×××11的招商银行卡(户名:喻某某)中,另2万元现金用于个人使用。
2018年初,黄某、朱某、于某相约到上海静安香格里拉酒店见面,黄某提出被告人喻某某在施某的湖北绿宇环保项目上给予了帮助,应该表示感谢,已给被告人喻某某的120万元从施某给的感谢费中扣除,朱某、于某均表示同意。2018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到北京与黄某在中国大饭店见面,黄某明确告诉被告人喻某某说通过银行给其转账的100万元和在上海给的现金20万元,是施某给的感谢费,不用归还。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喻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120万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喻某某预缴纳罚金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喻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到案经过、湖北长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浙江古纤道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喻某某退赃、预缴纳罚金收据凭证;3、证人黄某、朱某、于某、施某、王某、何某、彭某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应予采纳。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喻某某退缴赃款120万元由收缴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幸生
审 判 员 杨耀龙
人民陪审员 张成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