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单位受贿
案号 (2019)鄂0304刑初35号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十郧检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晓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5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元月,谭山镇东岳村村民高某1为感谢李某在其与十堰天赐石艺有限公司达成迁坟赔偿协议中提供的帮助,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二)2016年元月,十堰天赐石艺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周某2为感谢李某在天赐石艺公司与东岳村村民高某1达成迁坟赔偿协议中的帮助,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中秋节前,周某2为感谢李某对十堰天赐石艺公司谭某2矿区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2015年中秋节前,周某2为感谢李某对十堰天赐石艺公司谭某2矿区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面值的寿康超市购物卡三张。
2016年中秋节前,周某2为感谢李某对十堰天赐石艺公司谭某2矿区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2017年中秋节前,十堰天赐石艺有限公司员工高某2为感谢李某对十堰天赐石艺公司谭某2矿区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三)2018年春节前(农历2017年腊月),三泰公司矿区负责人张某为了三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李某的关照和支持,在十堰市郧阳区红太阳酒店路边李某的车上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四)2015年4月,个体开矿老板石某1为感谢李某在其偷挖、私采大理石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通过原治安队员李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五)2018年7月,在经营石材加工厂的个体老板黄某2为了感谢李某平时对其石材厂的关照、支持,在新派出所路口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六)205年10月,承包谭刘路路面整治工程的老板杨某1为了能尽快办理炸药审批手续,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杨某1为了感谢李某在承包路面整治工程施工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十堰市郧阳区国土局路边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七)2016年10月,承包谭某2观沟大桥工程的个体老板董某1为感谢李某在其承包谭某2观沟大桥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爆破物资时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谭山大酒店至谭山派出所的路段处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
(八)2014年春节前(农历2013年腊月),民爆站站长王某1为感谢李某平时对民爆站工作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2017年春节前(农历2016年腊月),王某1为感谢李某平时对民爆站工作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
(九)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承包谭刘路路面整治工程的个体老板谭某1,为感谢李某在其承包工程施工中使用民爆物品时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郧阳区阳光华府小区的路边送给李某人民币7000元。
(十)2018年5月,党支部书记尚某为其亲戚上户口一事请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8000元。
(十一)2013年12月,湖北利洋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为了感谢李某在其石材加工厂生产经营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谭山石材城至新派出所的三叉路口处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
二、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所长期间,以解决派出所经费不足等由,向谭山镇辖区内的相关开矿企业、老板、涉矿村等,收取、索要人民币共计677000元,并将收取的现金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黄某1、陈某5个人保管,用于谭某2派出所招待费、送礼等相关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四次收受十堰天赐石艺有限公司(下称天赐公司)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50000元,事实如下: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4年腊月),天赐公司副总周某1考虑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5年腊月),周某1考虑到天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6年腊月),周某1考虑到天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7年腊月),天赐公司谭某2矿区负责人高某2考虑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四次收受十堰安丰利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4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3年腊月),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陈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4年腊月),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陈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5年腊月),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陈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8年1月份的一天,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陈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三)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四次收受开矿老板范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90000元,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李某以帮范某1的矿口处理安全事故为由向范某1索要50000元赞助费,考虑到平时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范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2014年年初(农历2013年腊月)的一天,范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5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陈某5,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范某1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谭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的一天,范某1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谭派出所相关开支。
(四)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三次收受开矿老板陈某3所送人民币共计60000元,事实如下: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陈某3考虑到自己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的一天,陈某3考虑到自己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农历2016年腊月)的一天,陈某3考虑到自己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五)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三次收受开矿老板高某3所送人民币共计6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谭山派出所在矿山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开矿老板高某3在谭山镇东岳村和腰庄村交界处非法偷采矿石,李某提出让高某3给派出所赞助30000元经费后就不再处罚,2014年12月2日,高某3向李某指定的由黄某1保管的一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000元。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的一天,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高某3按李某的要求准备了人民币20000元,在李某的办公室将钱送给了李某。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农历2016年腊月)的一天,高某3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就按李某的要求准备了人民币10000元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了李某。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六)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两次收受开矿老板陆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0000元,事实如下: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谭某2派出所在矿山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开矿老板陆某在和梅铺镇交界处非法偷采矿石,李某以派出所经费紧张为由要求陆某提供20000元赞助费,后陆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农历2016年腊月)的一天,陆某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就按李某的要求准备了人民币10000元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了李某。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七)2013年9月的一天,李某以“维修派出所楼顶”为由向柳泉村书记刘某索要10000元赞助费,考虑到柳泉村为涉矿村,村上的事情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刘某在三泰公司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笔10000元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八)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不足为由,两次收受谭山镇东岳村村书记李某2所送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9月的一天,李某以谭某2派出所参加篮球比赛为由,要求东岳村村书记李某2提供赞助费,考虑到柳泉村为涉矿村,村上的事情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李某2在李某的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2016年农历腊月),李某以谭某2派出所购置办公用品为由,要求东岳村村书记李某2赞助经费,考虑到柳泉村为涉矿村,村上的事情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李某2在李某的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九)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李某以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尚某赞助经费,后尚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里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2014年12月,谭山镇西王村书记王某2找李某帮忙提供该村的户籍名册,李某向其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村上给10000元赞助费,几天后王某2在谭某2中学门口李某所开的警车上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一)2014年春节前(农历2013年腊月)的一天,李某和李某1等请谭山镇后河村书记范某2、西王村书记王某3均、塘城村书记梁某等人吃饭,李某1按李某安排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范某2等人给派出所赞助经费,几日后,范某2在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并请李某尽快帮忙把后河村村部被盗案侦破。收受后,李某将10000元现金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二)2014年春节前(农历2013年腊月)的一天,李某和李某1等请谭山镇西王村书记王某3均、后河村书记范某2、塘城村书记梁某等人吃饭,李某1按李某安排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王某3均等人给派出所赞助经费,之后,王某3均在派出所将人民币10000元按李某的安排交于内勤陈某5。
(十三)2014年春节前(农历2013年腊月)的一天,李某和李某1等请谭山镇塘城村书记梁吉恒、西王村书记王某3均、后河村书记范某2等人吃饭,李某1按李某安排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梁某等人给派出所赞助经费,过了几天,塘城村书记梁吉恒到谭山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内勤陈某5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四)收受民爆站队长王某1两次所送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事实如下: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王某1考虑到民爆站的业务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的一天,王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五)李某以解决谭山派出所经费为由四次收受在谭山镇严岭村开石料厂的老板郑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4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2、3月份,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让郑某1为派出所提供赞助费,考虑到石料厂在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郑某1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4年腊月),郑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5年5月的一天,郑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5年腊月),郑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又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六)李某以解决谭山派出所经费为由两次收受在谭山镇严岭村开石料厂的老板杜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3月,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让杜某1为派出所提供赞助费,考虑到石料厂在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杜某1于2014年4月的一天,在谭某2派出所按李某的安排交给内勤黄某1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杜某1于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七)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两次收受亿达石材加工厂经理老板黄某2所送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6月,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让黄某2为派出所提供赞助费,考虑到加工厂在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黄某2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8年春节前(2017年农历腊月)的一天,黄某2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八)2016年3月份左右,谭某2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十堰雄盛公司法人代表董某2拉矿石的车辆无手续且超载,李某提出让董某2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2016年9月的一天,董某2按李某的安排将人民币7000元现金交给内勤黄某1。
(十九)2015年7月份左右,在经营石籽厂的韩某到谭某2派出所找李某签字办理炸药审批手续,李某以派出所经费紧张为由让韩某为派出所购买空调,考虑到自己审批炸药时需要李某的关照,一个月后,韩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了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2017年1月(农历2016年腊月),谭山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杨磊在杨0000进位于谭山腰庄村已被查封的矿点采矿,谭某2派出所调查后决定对杨0000进进行处罚,后经金家村书记石某2斡旋,李某提出让杨0000进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次日,杨0000进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人民币1.5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一)2015年8月,谭山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老板黄某4在谭山镇严岭村非法采矿,李某提出让黄某4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之后,黄某4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二)2013年10月,谭山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老板凌建波在谭山镇腰庄村非法采矿,后经谭山镇腰庄村村书记尚某斡旋,李某提出让凌某进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次日,凌某委托叶某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人民币3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30000元交给内勤陈某5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三)2014年10月,十堰田黄石材有限公司经理李某3的堂弟李某4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李某3找到谭镇东岳村村书记李峰向李某说情要求不拘留李某4,李某提出让李某3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后便不再处罚,2015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3和李某2一起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2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四)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在非法开矿的个体老板汪某为求得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请李某等人吃饭,饭后,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汪某提供赞助费。次日,汪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了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五)2016年3月,新合村黄朝康、黄开全等人因对占地补偿的事情不满到北京上访,李某受谭某2镇政府安排赴京接访,李某以接访为由,要求在该村开矿的王某4提供20000元经费,后王某4在谭某2镇政府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另外10000元通过王某4的合伙人黄某5转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六)2017年6月,十堰市雄盛工贸有限公司员工黄某6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公司经理董某2找到李某说情,要求暂缓执行拘留,李某提出让董某2给谭某2派出所交20000元赞助费,2017年8月份的一天,黄某6在谭某2派出所按李某的安排将人民币2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
(二十七)2017年6月,在经营矿石生意的个体老板陈某6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谭某2派出所调查,高某3找到李某为陈某6说情要求从轻处罚,李某提出让陈某6给谭某2派出所交10000元赞助费,2017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6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了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八)2017年6月下旬,在经营矿石生意的个体老板时某因非法运营矿石,车辆被谭某2派出所扣押,李某要求时某提给谭某2派出所赞助10000元经费,2017年7月的一天,时某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其在担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所长期间,以解决单位经费的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李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证人周某2、黄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单位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中指控其犯单位受贿罪的第3起、第5起、第10起、第11起、第14起、第18起、第19起、第23起、第25起、第26起、第27起犯罪事实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归纳为:(一)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单位受贿罪不成立。本案被告人收受财物677000元属实,但谭某2派出所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单位受贿罪涉及非法采矿6起,包括起诉书中第5、6、20、21、22、24起所涉情形,收取赞助费共计165000元,应当认定此行为是违规收费而不是犯罪,起诉书关于以交赞助费代替处罚的指控不成立。(2)单位受贿罪涉及治安案件2起,包括起诉书中第23、26、27起,共收取赞助费50000元,对于谋取利益的指控缺乏依据,被告人李某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3)单位受贿罪涉及辖区涉矿企业、涉矿村委会和个体老板的赞助费17起,收取费用共计445000元,此17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证据证明谭某2派出所和李某在收取财物时与他人约定谋取利益或者实际谋取利益,也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能把向管理对象收取财物就推定是谋取利益。(4)单位受贿罪涉及非法运营车辆的指控2起,包括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8起和第28起,收取费用共计17000元。因两笔指控中涉及的非法营运车辆的数量不明,非法营运应该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无处罚权,缺乏证据证明对方获得了利益,应认定为违规收费。(二)对于指控被告人受贿罪,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第2起、第3起、第5起、第6起、第8起共计52000元当事人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为他们谋取了具体利益,不应计入受贿金额。(三)对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是: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个人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受贿罪所涉赃款和违纪款已全部主动退还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账户,应当认定为积极退赃;李某在2019年2月十堰市公安局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暨纪律作风整训活动中积极现身说法,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5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元月,谭山镇东岳村村民高某1为感谢李某在其与十堰天赐石艺有限公司达成迁坟赔偿协议中提供的帮助,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二)2016年元月,十堰天赐石艺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周某2为感谢李某在天赐石艺公司与东岳村村民高某1达成迁坟赔偿协议中的帮助,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中秋节前,周某2为感谢李某对十堰天赐石艺公司谭某2矿区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2015年中秋节前,周某2为感谢李某对十堰天赐石艺公司谭某2矿区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面值的寿康超市购物卡三张。
2016年中秋节前,周某2为感谢李某对十堰天赐石艺公司谭某2矿区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2017年中秋节前,十堰天赐石艺有限公司员工高某2为感谢李某对十堰天赐石艺公司谭某2矿区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三)2018年春节前(农历2017年腊月),三泰公司矿区负责人张某为了三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李某的关照和支持,在十堰市郧阳区红太阳酒店路边李某的车上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四)2015年4月,个体开矿老板石某1为感谢李某在其偷挖、私采大理石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通过原治安队员李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五)2018年7月,在经营石材加工厂的个体老板黄某2为了感谢李某平时对其石材厂的关照、支持,在新派出所路口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六)205年10月,承包谭刘路路面整治工程的老板杨某1为了能尽快办理炸药审批手续,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杨某1为了感谢李某在承包路面整治工程施工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十堰市郧阳区国土局路边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七)2016年10月,承包谭某2观沟大桥工程的个体老板董某1为感谢李某在其承包谭某2观沟大桥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爆破物资时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谭山大酒店至谭山派出所的路段处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
(八)2014年春节前(农历2013年腊月),民爆站站长王某1为感谢李某平时对民爆站工作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2017年春节前(农历2016年腊月),王某1为感谢李某平时对民爆站工作的关照和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
(九)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承包谭刘路路面整治工程的个体老板谭某1,为感谢李某在其承包工程施工中使用民爆物品时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郧阳区阳光华府小区的路边送给李某人民币7000元。
(十)2018年5月,党支部书记尚某为其亲戚上户口一事请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8000元。
(十一)2013年12月,湖北利洋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为了感谢李某在其石材加工厂生产经营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谭山石材城至新派出所的三叉路口处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天赐公司向十堰市郧阳区政府、谭山镇政府迁坟的请示报告;天赐公司和高某1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迁坟协议书;董狄雷和谭家昇向周某1转款共计155000元及2016年1月6日周某1银行账户支取155000元的交易记录;李某收到天赐公司155000元收条及高某1收到李某的150000元收条。证明在天赐公司与高某1达成迁坟协议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参与协调的情况。
(2)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工程造价报告、爆炸物审批表,证明董某1承包的谭某2观沟大桥工程施工情况。
(3)户口审批表、调查报告、购房合同准予迁入合同,证明李某帮忙尚某办理户口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天赐公司为开采大理石需要迁高某1大儿子的坟,因补偿款太少高某1不同意,到了2015年11月,李某出面做工作,高某1提出要180000元,李某答应尽量做工作,后来经过李某多次与天赐公司和高某1之间做工作,双方答应150000元签订迁坟协议,协议达成后高某1就将坟迁走了,2016年1月的一天李某电话约了高某1在谭某2派出所见面后将150000元现金交给了高某1,高某1为了感谢李某帮忙得到了不少补偿款,也考虑到自己平时倒卖石头的时候得到了李某的关照所以从150000元中拿出了50000元送给了李某。
(2)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天赐公司因采矿需要迁移高某1儿子的坟,但因拆迁款的问题迁移户不同意,公司为了迁坟专门向区政府打了报告请求协助,区政府又批示谭山政府协调,为此谭某2政府专门成立了专班,其中李某代表派出所进入了联合专班,经过反复做工作其他6户同意了,但高某1一直不同意,后来经过李某从中找高某1多次做工作,双方答应以150000元签协议,之后周某1经钟某同意后从银行取了155000元现金和钟某一起交给了李某,并表明多给的5000元是给李某的费用。2016年元月的一天,为了感谢李某在天赐公司与老百姓达成的迁坟协议事情中给予的帮助,周某1和钟某一起到李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钱的过程。另外,周某1代表天赐公司为了感谢李某的关照与支持,分别于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给其5千元钱,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给其5000元钱,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给其3张1000元购物卡。
(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天赐公司2015年经过谭某2政府联合专班成员李某与高某1商谈,天赐公司和高某1双方同意150000元迁坟,之后钟某通过朋友董狄雷和谭家昇给周某1转了155000元,周某1收到钱后和钟某一起到派出所将155000元现金交给了李某。2016年元月的一天,为了感谢李某在天赐公司与老百姓达成的迁坟协议事情中给予的帮助,钟某和周某1一起到李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钱的过程
(4)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天赐公司因迁坟与涉迁户无法达成协议,后谭某2政府专门成立了联合专班协助迁坟,考虑到谭某2派出所有职能可以震慑老百姓,所以所长李某也是专班成员协助迁坟工作。
(5)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7年中秋节前,高某2到派出所办炸药审批手续时为了感谢李某对天赐公司的关照、支持在李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钱。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前,张某考虑到公司与当地群众矛盾较深,平时经营需要派出所的协调、支持,张某就预备了10000元钱在2018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在郧阳区红太阳国际酒店路边李某的车上将10000元钱送给了李某。
(7)证人石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陈家洼地界上无证偷采大理石,为了躲避处罚,2015年4月份,石某1找到李某1并交给其10000元钱,让他转送给李某,事后李某1告知其10000元钱已送给李某并让石某1小心采矿不要出安全事故。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因石某1在陈家洼地界上无证偷采大理石李某多次让其关停,2015年4月,石某1找到自己让其给李某打招呼,并拿出10000元钱让其转送给李某,之后的一天下午,李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里将10000元钱送给了李某。
(9)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李某给黄某2打电话说手上有个事要处理让其准备好10000元钱,因想到其在谭某2石材加工厂的需要李某的关照,几天后,自己准备了10000元钱开车在派出所路口自己的车上将钱送给了李某。
(10)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7月份,为了帮哥哥协调其承包的谭刘路项目的事情,杨某1通过李山认识了李某,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能尽快审批到炸药,杨某1在李某办公室送给了其3000元现金。2016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联系杨某1说给派出所兄弟搞点福利,经过商量,当晚7点左右,杨某1拿了10000元钱在国土局的路口送给了李某。
(11)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明因自己承包谭某2观沟大桥,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请李某等人在谭某2大酒店吃饭,当晚酒也喝的比较多,在回派出所的路上董某1将5000元现金塞给李某。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自己作为谭某2民爆站站长,为了拉近和李某的关系在2013年年底,准备了5000元现金在李某办公室送给了李某,并请李某对以后工作上多多关照。2016年年底月,为了感谢李某对自己工作的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了李某一个3000元现金的红包。
(13)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春节前,因为李某对自己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关照与支持,约李某在阳光华府小区路边见面,见面后送给了李某7000元现金。
(14)证人尚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自家一吕姓亲戚因超生,小孩儿无法在浙江落户,后找到李某帮忙把户口迁回谭某2,李某答应说可以想办法,过了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其准备好户口资料和8000元现金装在一个资料袋里在李某的办公室交给了李某,李某看了资料后说尽力去办这个事,如果办不成就将档案袋的东西再退还,大约过了1个月后户口的事李某帮忙办好了,8000元钱也没有退还。
(1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9月份,李某到谭某2派出所当所长后电话联系说所里经济困难所里有一批白酒价值约10000元左右,让其把这些白酒买下来支持一下,考虑到在谭某2做生意和当地人扯皮纠纷的事情多,还需要李某的照顾既然开口了就不能不表示一下,但是酒不能要,过了一两天其给李某打电话约好在谭某2中学门口见面,见面后在车上将5000元现金交给了李某,李某收下了5000块钱就下车了。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其共计收受154000元财物的经过情况。
二、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所长期间,以解决派出所经费不足等由,向谭山镇辖区内的相关开矿企业、老板、涉矿村等,收取、索要人民币共计677000元,并将收取的现金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黄某1、陈某5个人保管,用于谭某2派出所招待费、送礼等相关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四次收受十堰天赐石艺有限公司(下称天赐公司)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50000元,事实如下: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4年腊月),天赐公司副总周某1考虑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5年腊月),周某1考虑到天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6年腊月),周某1考虑到天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7年腊月),天赐公司谭某2矿区负责人高某2考虑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四次收受十堰安丰利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4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3年腊月),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陈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4年腊月),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陈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5年腊月),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陈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8年1月份的一天,安丰利源公司负责人陈某1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陈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三)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四次收受开矿老板范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90000元,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李某以帮范某1的矿口处理安全事故为由向范某1索要50000元赞助费,考虑到平时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范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2014年年初(农历2013年腊月)的一天,范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50000元交于谭某2派出所内勤陈某5,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范某1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谭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的一天,范某1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谭派出所相关开支。
(四)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三次收受开矿老板陈某3所送人民币共计60000元,事实如下: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陈某3考虑到自己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的一天,陈某3考虑到自己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农历2016年腊月)的一天,陈某3考虑到自己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五)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三次收受开矿老板高某3所送人民币共计6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谭山派出所在矿山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开矿老板高某3在谭山镇东岳村和腰庄村交界处非法偷采矿石,李某提出让高某3给派出所赞助30000元经费后就不再处罚,2014年12月2日,高某3向李某指定的由黄某1保管的一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000元。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的一天,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高某3按李某的要求准备了人民币20000元,在李某的办公室将钱送给了李某。后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农历2016年腊月)的一天,高某3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就按李某的要求准备了人民币10000元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了李某。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六)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两次收受开矿老板陆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0000元,事实如下: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谭某2派出所在矿山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开矿老板陆某在和梅铺镇交界处非法偷采矿石,李某以派出所经费紧张为由要求陆某提供20000元赞助费,后陆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李某将该笔2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农历2016年腊月)的一天,陆某考虑到开矿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就按李某的要求准备了人民币10000元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了李某。后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七)2013年9月的一天,李某以“维修派出所楼顶”为由向柳泉村书记刘某索要10000元赞助费,考虑到柳泉村为涉矿村,村上的事情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刘某在三泰公司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笔10000元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八)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不足为由,两次收受谭山镇东岳村村书记李某2所送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9月的一天,李某以谭某2派出所参加篮球比赛为由,要求东岳村村书记李某2提供赞助费,考虑到柳泉村为涉矿村,村上的事情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李某2在李某的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7年春节前(2016年农历腊月),李某以谭某2派出所购置办公用品为由,要求东岳村村书记李某2赞助经费,考虑到柳泉村为涉矿村,村上的事情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李某2在李某的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笔10000元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九)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李某以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尚某赞助经费,后尚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里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2014年12月,谭山镇西王村书记王某2找李某帮忙提供该村的户籍名册,李某向其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村上给10000元赞助费,几天后王某2在谭某2中学门口李某所开的警车上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李某,李某将该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一)2014年春节前(农历2013年腊月)的一天,李某和李某1等请谭山镇后河村书记范某2、西王村书记王某3均、塘城村书记梁某等人吃饭,李某1按李某安排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范某2等人给派出所赞助经费,几日后,范某2在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并请李某尽快帮忙把后河村村部被盗案侦破。收受后,李某将10000元现金交于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二)2014年春节前(农历2013年腊月)的一天,李某和李某1等请谭山镇西王村书记王某3均、后河村书记范某2、塘城村书记梁某等人吃饭,李某1按李某安排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王某3均等人给派出所赞助经费,之后,王某3均在派出所将人民币10000元按李某的安排交于内勤陈某5。
(十三)2014年春节前(农历2013年腊月)的一天,李某和李某1等请谭山镇塘城村书记梁吉恒、西王村书记王某3均、后河村书记范某2等人吃饭,李某1按李某安排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梁某等人给派出所赞助经费,过了几天,塘城村书记梁吉恒到谭山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内勤陈某5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四)收受民爆站队长王某1两次所送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事实如下: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王某1考虑到民爆站的业务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农历2015年腊月)的一天,王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五)李某以解决谭山派出所经费为由四次收受在谭山镇严岭村开石料厂的老板郑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4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2、3月份,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让郑某1为派出所提供赞助费,考虑到石料厂在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郑某1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4年腊月),郑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5年5月的一天,郑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农历2015年腊月),郑某1在李某的办公室又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六)李某以解决谭山派出所经费为由两次收受在谭山镇严岭村开石料厂的老板杜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3月,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让杜某1为派出所提供赞助费,考虑到石料厂在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杜某1于2014年4月的一天,在谭某2派出所按李某的安排交给内勤黄某1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春节前(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杜某1于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七)李某以解决谭某2派出所经费为由两次收受亿达石材加工厂经理老板黄某2所送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事实如下:
2014年6月,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让黄某2为派出所提供赞助费,考虑到加工厂在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黄某2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2018年春节前(2017年农历腊月)的一天,黄某2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十八)2016年3月份左右,谭某2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十堰雄盛公司法人代表董某2拉矿石的车辆无手续且超载,李某提出让董某2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2016年9月的一天,董某2按李某的安排将人民币7000元现金交给内勤黄某1。
(十九)2015年7月份左右,在经营石籽厂的韩某到谭某2派出所找李某签字办理炸药审批手续,李某以派出所经费紧张为由让韩某为派出所购买空调,考虑到自己审批炸药时需要李某的关照,一个月后,韩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了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2017年1月(农历2016年腊月),谭山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杨磊在杨0000进位于谭山腰庄村已被查封的矿点采矿,谭某2派出所调查后决定对杨0000进进行处罚,后经金家村书记石某2斡旋,李某提出让杨0000进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次日,杨0000进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人民币1.5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一)2015年8月,谭山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老板黄某4在谭山镇严岭村非法采矿,李某提出让黄某4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之后,黄某4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二)2013年10月,谭山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老板凌建波在谭山镇腰庄村非法采矿,后经谭山镇腰庄村村书记尚某斡旋,李某提出让凌某进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次日,凌某委托叶某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人民币3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30000元交给内勤陈某5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三)2014年10月,十堰田黄石材有限公司经理李某3的堂弟李某4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李某3找到谭镇东岳村村书记李峰向李某说情要求不拘留李某4,李某提出让李某3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后便不再处罚,2015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3和李某2一起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2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四)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在非法开矿的个体老板汪某为求得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请李某等人吃饭,饭后,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汪某提供赞助费。次日,汪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了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五)2016年3月,新合村黄朝康、黄开全等人因对占地补偿的事情不满到北京上访,李某受谭某2镇政府安排赴京接访,李某以接访为由,要求在该村开矿的王某4提供20000元经费,后王某4在谭某2镇政府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另外10000元通过王某4的合伙人黄某5转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六)2017年6月,十堰市雄盛工贸有限公司员工黄某6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公司经理董某2找到李某说情,要求暂缓执行拘留,李某提出让董某2给谭某2派出所交20000元赞助费,2017年8月份的一天,黄某6在谭某2派出所按李某的安排将人民币2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
(二十七)2017年6月,在经营矿石生意的个体老板陈某6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谭某2派出所调查,高某3找到李某为陈某6说情要求从轻处罚,李某提出让陈某6给谭某2派出所交10000元赞助费,2017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6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了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二十八)2017年6月下旬,在经营矿石生意的个体老板时某因非法运营矿石,车辆被谭某2派出所扣押,李某要求时某提给谭某2派出所赞助10000元经费,2017年7月的一天,时某在谭某2派出所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李某收受后将10000元交给内勤黄某1用于派出所相关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陈某1提供的赞助谭某2派出所费用后在单位财务报销单的复印件,证明谭某2派出所四次收受十堰安丰利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40000元的情况。
(2)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提供的范某1申请“爆破项目、使用民爆物品审批表”复印件,证明范某1的经营需要谭某2派出所支持情况。
(3)郑某1本人提供的“关于郑某1、杜某1石料厂污染环境处理意见”“石料开挖协议书”“炸药申请”等相关书证复印件及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提供的郑某1申请“爆破项目、使用民爆物品审批表”复印件,证明郑某1经营石料厂需要谭某2派出所支持情况。
(4)杜某1本人提供的“关于申请办理碎石开采及炸药物资供应的请示”“土地租用协议”“碎石采购合同”“炸药申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复印件及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提供的杜某1申请“爆破项目、使用民爆物品审批表”复印件,证明杜某1经营碎石开采需要谭某2派出所支持情况。
(5)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提供的韩某申请“爆破项目、使用民爆物品审批表”复印件,证明韩某的经营需要谭某2派出所支持情况。
(6)杨某2与签订的开采米黄玉合同,证明杨某2在开采米黄玉的情况。
(7)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提供的“李某4故意伤害他人案”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证明李某4因故意伤害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提供的“黄某6、陈某6殴打他人案”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证明黄某6、陈某6殴打他人各自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2、高某2的证言,证明天赐公司为了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得到李某的关照、支持,2人代表公司送给李某现金共计50000元的经过情况。
(2)证人陈某2、陈某1的证言,证明十堰安丰利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持和派出所的关系,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7年年底,陈某2安排陈某1每年给派出所送10000块钱赞助费,共计40000元的经过情况。
(3)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李某共有4次经济来往。2013年李某以派出所帮其处理事故花费不少,要求给派出所50000元工作经费,后自己分两次送给李某50000元现金。2014年年底,李某又要求其赞助20000元工作经费,后在办公室将20000元送给李某,2015年年底,李某再次索要20000元工作经费,在李某的办公室又送给李某20000元现金。四次一共给李某现金90000元的经过情况。
(4)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以“谭某2派出所为陈某3矿山的事,忙前忙后,经费紧张”为由,向其索要经费,陈某3考虑到自己开矿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就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前送给其现金共计60000元的经过情况。
(5)证人高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给其打电话说其在开矿的时候派出所没有找过麻烦,年底了让高某3给派出所搞30000元经费,后拿了30000元转入李某指定的的银行账户。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前,李某以赞助经费为名向自己要钱,考虑到自己开矿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0元钱,2017年春节前在办公室送给李某10000元钱。
(6)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之前就和李某认识,2014年其在谭某2和梅铺交界处非法采矿,当年腊月的一天,李某告诉陆某所里经费紧张让他赞助20000元钱,考虑到开矿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陆某就拿了20000元现金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了李某。2017年春节前,李某再次要求陆某给派出所赞助经费,陆某又准备了10000元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了李某。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的一天,刘某在三泰公司张涛的办公室遇见李某,李某以维修派出所楼顶为由向刘某索要10000元赞助费,刘某考虑到柳泉村的事情需要李某及派出所的支持、帮助就答应了,当天就送给了李某10000元现金。
(8)证人李某2、陈某4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9月的一天,李某以谭某2派出所参加篮球比赛为由,要求东岳村提供赞助费,考虑到柳泉村为涉矿村,村上的事情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李某2在李某的办公室将10000元现金送给李某。2017年春节前(2016年农历腊月),李某以谭某2派出所购置办公用品为由,要求东岳村书记李某2赞助经费,考虑到柳泉村为涉矿村,村上的事情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李某2在李某的办公室将10000元现金送给李某。并且这两次送钱,每次李某2都和会计陈某4商量了,因村没有钱开支,送的20000元钱都是李某2先垫支的。
(9)证人尚某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1月,李某打电话告诉尚某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尚某赞助经费。考虑到村上以后的工作需要派出所及李某的支持与关照,尚某在李某办公室将10000元现金送给了李某。另外这10000元是其垫支的还未在村上核销。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份,西王村因为精准扶贫需要派出所提供村民的户籍信息,王某2多次找到派出所,但派出所一直没有提供。到了12月份,王某2找到李某要求派出所提供户籍名册,但李某此时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村上给赞助费10000元,王某2提出等户籍名册提供后再说,自此派出所一直没有给村上提供户籍名册,王某2听说村上以前给派出所提供过赞助费,王某2就准备了10000元现金于2017年12月27日下午16点左右联系了李某,两人在谭某2中学门口李某所开的警车上将王将10000元现金交给了李某。
(11)证人范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9月,后河村村部电脑等物品被盗,范某2给李某打电话报警,要求李某派干警在后河村进行走访调查,震慑一下村里的不法分子,到了2014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打电话请范兴国在翔凌山庄吃饭,当时还有王某3均等人,吃饭时李某1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让赞助经费,范某2当时就听明白了。过了几天李某给范某2打电话要求赞助经费,范某2同意了,过了没几天范从自己家中拿了10000元钱到谭某2派出所老办公楼李某的办公室,将10000元钱送给了李某,范某2送钱主要是为处理村上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以便以后在办事时派出所能提供便利,特别是要安排干警调查村部被盗的事。
(12)证人王某3均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王某3军和李某、李某1、范某2等人一起吃饭时李某1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让后河村赞助20000元,西王村赞助10000元,福利院赞助20000元。当时吃饭的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之后李某1催村上交赞助费,王某3均和村会计王丰立商量一致后,于2014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拿了10000元钱送到了谭某2派出所内勤陈某5手中。
(13)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在塘城村委会办公室梁吉恒讲新来的谭山派出所所长李某说派出所要修大门经费紧张让村上出10000元钱,黄某3说村里没有钱,但是梁某说李某才调来工作张嘴了不好拒绝,后来听梁某说从村上转移支付中拿了10000块钱送给了李某,但这些事情都是梁某经手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腊月的一天,王某1考虑到快要过年了,谭某2民爆站下一年还要与谭某2派出所维持好关系就以慰问的名义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钱,2015年腊月的时候,王某1按惯例又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
(15)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于2014年2、3月份告诉郑某1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郑某1赞助经费,郑某1考虑到石料厂在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分4次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40000元。
(16)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于2014年3月份告诉杜某1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杜某1赞助经费,杜某1考虑到石料厂在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分别于2014年、2015年分2次送给李某现金共计20000元。
(17)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后,李某向黄某2提出派出所经费紧张,向其索要赞助费,考虑到自己的加工厂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支持、关照,黄某2分别于2014年6月的一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共计20000元现金。
(18)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3、4月份,谭某2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十堰雄盛公司法人代表董某2拉矿石的车辆无手续且超载,李某提出让董某2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10000元后便不再对其进行处罚,董某2迫于无奈于2016年9月的一天按李某的安排将7000元现金交给内勤黄某1。
(19)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7月份左右,韩某到谭某2派出所找李某签字办理炸药审批手续时,李某以派出所经费紧张为由让韩为派出所购买空调,考虑到自己审批炸药时需要李某的关照,一个月后韩某带了5000元现金在李某的办公室将钱送给了李某,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了黄某1。
(20)证人杨某2、石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谭某2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杨某2在地界上非法偷采矿石。随后谭某2派出所将杨某2带到派出所调查,后经金家村书记石某2出面说情,李某同意杨某2给派出所交20000元赞助费后就不再对其处罚。第二天石某2带着杨某2装了1000元到谭某2派出所交钱,李某不同意,后杨某2又筹集5000元,共计15000万元交给了李某,李某收到钱后交给了黄某1。
(21)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黄某4在谭山镇严岭村无证开采黄姜石被被谭某2派出所发现后让其停止开采,并要对黄某4进行处罚,黄某4找到派出所指导员盛某出面说情后,李某同意黄某4给派出所支持10000元经费后,便对其不再处罚,后来靖林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10000元现金,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内勤黄某1。
(22)证人叶某、尚某、陈某5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谭山派出所在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凌建波在谭山腰庄村非法采矿,后经书记尚某斡旋,李某提出让凌某进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便不再对其处罚,次日,凌某委托叶某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30000元现金,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内勤陈某5,用于派出所发福利等开支了。
(23)证人李某3、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十堰市田黄石材有限公司经理,李某3的堂弟李某4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郧阳区公安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李某3找到谭镇东岳村书记李峰向李某说情,要求不拘留李某4,李某提出让李某3给谭某2派出所交赞助费后,便不再处罚,2015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3和李某2一起在谭某2派出所交给李某20000元现金,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内勤黄某1。
(24)证人汪某、尚某的证言,证明在非法开矿的老板汪某为求得谭某2派出所及李某的关照、支持,通过尚某于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请李某、盛某等人吃饭,饭后,李某提出谭某2派出所经费紧张,要求汪某提供赞助费。次日,汪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0元现金,李某收受后将钱交给了内勤黄某1。
(25)证人王某4、黄某5、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谭山镇新合村黄朝康、黄开全等人因对在村上开矿的王某4占地补偿的事情不满,到北京上访,李某受谭某2镇政府安排赴京接访,李某以接访为由要求王某4提供20000元经费,后王某4在谭某2镇政府将1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另外10000元通过合伙人黄某5找到何某转入李某指定的黄某1银行账户。
(26)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明其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处罚,后在李某安排下,将20000元现金交给派出所内勤黄某1的经过情况。
(27)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明其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处罚,后在李某安排下,将1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的经过情况。
(28)证人时某的证言,证明其2017年6月下旬,在因非法运营矿石车辆被谭某2派出所扣押,李某要求时某提给谭某2派出所赞助10000元经费,2017年7月的一天,时某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的经过情况。
(2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在担任谭某2派出所所长期间,谭山派出所通过收取辖区内开矿企业、个体开矿老板、石材加工个体老板、违法人员、涉矿村等所送现金共计677000元的资金,该资金收取后都交给了内勤报管,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福利、结招待费、给领导送礼等开支了,但由于派出所搬家具体账务遗失了的情况。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谭某2派出所收受现金677000元的经过情况。
此外,认定上述事实还有如下证据:
(1)户籍证明,证明李某的自然人身份信息情况。
(2)十堰市郧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郧政办发[2010]106号”文件一份、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谭某2派出所相关情况的说明”文件。该书证证明谭某2派出所的单位性质、职责、公用经费情况。
(3)组织部下达的李某任谭某2派出所所长文件,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于2018年9月10下达的李某调任柳陂派出所文件,证明李某的任职情况。
(4)郧阳区监察委对于李某的立案决定书及留置决定书。
(5)李某自书的悔过书。
(6)郧阳区监委对李某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的到案情况及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的问题。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4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其在担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所长期间,以解决单位经费的名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7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没有合法理由收取所辖管理对象财物,其收取管理对象财物与其执法行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被告人李某时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谭某2派出所所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在单位受贿罪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受贿所得财物15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廷涛
审判员 许敬刚
审判员 陈 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索李纳
书记员许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