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锡惠检刑诉〔2022〕376号诈骗罪、诈骗罪、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12-31   阅读:

案件概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2〕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及辩护人戴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桑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郑某消除其前科案底为由,2次共骗得人民币18200元。

2021年4月,被告人桑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郑某消除网上通缉记录,欲再次骗取郑某人民币7万元,因被郑某识破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已退赔郑某人民币182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郑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词,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及固定清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辨认笔录,收条,抓获经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诈骗目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解能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桑某某是初犯、偶犯,已退赔,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桑某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被告人桑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杰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琦玮

裁判附件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