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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0193刑初1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12-31   阅读:

案件概述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新检刑诉〔20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注册小红书APP账户并发帖称其可以出售北京环球影城门票及酒店住宿,被害人金某、龙某、乔某、高某、李某与被告人吴某某添加微信好友后,吴某某谎称自己是北京某旅行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其为被害人预订门票及酒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500元,并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诈骗的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至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手机APP“小红书”上发布能提供北京环球影城VIP门票及酒店住宿的信息,在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后,吴某某谎称自己为北京某旅行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骗取六名被害人购票款共计人民币50500元,具体如下:

1.2021年9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李某购买到北京环球影城的VIP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400元。

2.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龙某购买到北京环球影城的VIP电影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龙某人民币7000元。

3.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能为被害人乔某购买到北京环球影城的VIP门票和酒店住宿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人民币22000元。

4.2021年9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是北京某旅行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龙某,以能为被害人金某购买到北京环球影城的VIP门票和酒店住宿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币8500元。

5.2021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高某购买到北京环球影城的VIP门票和酒店住宿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7600元。

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吴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花销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刑期的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制度)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500元依法追缴,分别退赔给被害人金某8500元、被害人龙某7000元、被害人乔某22000元、被害人高某7600元、被害人李某5400元。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亮

审判员姜飞飞

人民陪审员刘魁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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