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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02刑初10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1   阅读:

案件概述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一部刑诉〔2022〕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羿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运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羿某以及姚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姚某甲、万某某、杨某某、夏某、刘某甲(均已判决)等人经前期合谋并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成后,于2021年4月13日至5月12日间,在本市海陵区凤城国际1号楼商业街3号合伙经营某美容院实施诈骗。其中万某某任该美容院经营者、值班员,杨某某任店长,夏某、被告人董某任销售,刘某甲任值班员,姚某某任财务。此外,该美容院雇佣李荷花(已判决)任前台,周某、邓某某、邓某甲、谭某某、谭某甲、劳某某、劳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任销售,闵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解某某(均已判决)任技师。上述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某美容院在经营期间,由销售通过发放小卡片等

方式添加男性顾客QQ、微信好友,后向男性顾客发送固定话术

使其产生店内有色情服务的错误认识,进而吸引男性顾客到店,

前台单独或与技师相互配合继续使用固定话术让男性顾客以为

店内有色情服务进而消费或者充值成为会员,此后技师对男性顾

客提供正规按摩服务。按摩过程中,若男性顾客提出色情服务要

求,技师、前台会使用固定话术对其进行安抚,若安抚不成,则

由值班员等负责协商退款。

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汤某等94人合计人民币222886元。其中,被告人董某、羿某以及姚某某、刘某某、姚某甲、万某某、杨某某、夏某、刘某甲等人参与诈骗作案94起,骗得被害人汤某等人合计人民币222886元。

归案后,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

羿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

被告人董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羿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6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客户信息登记簿、卡片、笔记本等物证,人口基本信息、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人王某甲、陈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赵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董某、羿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羿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羿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羿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羿某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审理中,被告人董某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5293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羿某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羿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羿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羿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羿某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均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三、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九十三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晶

人民陪审员周荣臻

人民陪审员曹小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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