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刑诉〔20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民犯诈骗罪、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立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罪
(1)2021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民通过手机游戏“王者荣耀”与被害人陈某相识,二人互加微信后经常聊天保持联系,被告人黄某民谎称自己在北京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民先后编造了公司律师团队前往山东帮助被害人陈某讨回欠款,以此要求被害人陈某报销飞机票、没钱吃饭、自己感染新冠病毒需要拿钱治疗等谎言,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向其转账13000元。
(2)2021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民通过手机游戏“王者荣耀”与被害人朱某娴相识,二人互加微信后经常聊天保持联系,被告人黄某民谎称自己在广东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自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民先后编造了帮助被害人朱某娴还清网络平台欠款、处理征信、办理车辆抵押手续等谎言,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娴向其转账11400元。
(3)2021年被告人黄某民在足疗店认识了被害人林某妹,随后二人互加微信成为朋友。2021年11月,被告人黄某民编造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林某妹购买股票赚钱的谎言,骗取被害人林某妹向其转账10000元。
罪
2021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民在与被害人陈某聊天中得知了被害人陈某的家庭信息,随后自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民为了使被害人陈某顺利给自己转账,多次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使用威胁、恐吓的话语,被害人陈某担心自己婚姻受到破坏、家人生命受到威胁,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共向被告人黄某民转账88950元。
被告人黄某民将上述所有转账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和挥霍,2021年11月22日,被害人陈某及其家属将被告人黄某民扭送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朱某娴、林某妹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民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民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
(1)2021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民与被害人陈某通过“王者荣耀”游戏相识,相识后二人互加为微信好友。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民先后编造了其经营的物流公司律师团队前往山东帮助被害人陈某讨回欠款,要求被害人陈某报销飞机票、没钱吃饭、自己感染新冠病毒需要拿钱治疗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向其转账13000元。
(2)2021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民与被害人朱某娴通过“王者荣耀”游戏相识,相识后二人互加为微信好友。2021年7月8日至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民得知被害人朱某娴有网贷尚未还清,便编造了可以帮被害人还清网贷钱款、处理征信、办理车辆抵押手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娴11400元。
(3)被告人黄某民在足疗店认识被害人林某妹,随后二人互加为微信好友。2021年11月,被告人黄某民编造了可以帮被害人购买股票转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妹10000元。
(二)罪
2021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民在与被害人陈某聊天中得知了被害人陈某的家庭信息,随后自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民为了使被害人陈某顺利给自己转账,多次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使用威胁、恐吓的话语,被害人陈某担心自己婚姻受到破坏、家人生命受到威胁,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共向被告人黄某民转账88950元。
被告人黄某民将上述所有转账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和挥霍,2021年11月22日,被害人陈某及其家属将被告人黄某民扭送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陈某、朱某娴、林某妹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民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民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黄某民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黄某民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民向被害人陈某退赔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950元;向被害人朱某娴退赔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00元;向被害人林某妹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淑菁
人民陪审员田伟杰
人民陪审员韩瑞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志红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