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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检刑诉(2022)3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2   阅读:

案件概述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潼关检刑诉(20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牒峰、助理检察员杨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及其辩护人麻建春、杨超、薛建文、杨绒、王涛涛、张欢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茹某某购置了“薅羊毛”所需的电脑5台、手机27部等设备,并租用位于潼关县城关镇黄金首饰三街的伊诺美美容美体店作为操作场所。在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茹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魏某某,进行“薅羊毛”操作。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贾某某在被告人茹某某的教授和帮助下,使用茹某某的场所和设备,进行“薅羊毛”操作。

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从微信群中大量收购电话号码及验证码,用收购来的电话号码及其验证码假冒新用户恶意注册京东APP。注册成功后,被告人茹某某的上线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和上线张某甲(另案处理)会支付给茹某某、贾某某一定金额的拉新人返利,同时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在注册成功后,会获取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给予的各种新人福利优惠,其中包括无门槛抵扣现金的拉新红包。邀请新人给予的无门槛红包,该红包不能提现,但是可以在购买东西时候抵扣金额,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茹某某与通过张某甲介绍的京东商户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完成提现,付某某将提现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钱数后,通过微信支付给茹某某,经统计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与付某某虚假交易45笔,其中被告人贾某某虚假交易10笔,共使用京东红包5790元,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茹某某共4896元,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贾某某共1200元。

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又通过登录京东极速版,花费一角钱购买话费优惠券,然后用京东的账户登录京喜APP,使用在京东APP获得的优惠券,在一分钱购物区购买商品,为了逃避京东公司的系统检测,就使用随意地址器生成随机地址作为购买人地址(如果有自己想要的物品,就填写自己的地址)。完成上述操作后,就使用非法软件月影助手或者桂猫软件提取CK码,由被告人茹某某将提取的CK码出售给上线张某甲。

据统计,被告人魏某某收购手机号码及验证码1078个,利用京东公司一分钱购物活动,造成京东公司损失7775.3元、京东商户损失9740.99元,非法获利4426元;被告人张某收购手机号码及验证码886个,利用京东公司一分钱购物活动,造成京东公司损失7903.05元,京东商户损失3194.57元,非法获利5215元;被告人贾某某收购手机号码及验证码1776个,利用京东公司一分钱购物活动,造成京东公司损失7078.26元、京东商户损失28183.9元,非法获利13836.8元;被告人茹某某非法获利44788.75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手机卡等;2、书证:被告人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微信聊天截图、京东公司损失金额说明、被告人一分钱购物的京东公司后台数据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付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罗某、张某乙、孟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情况说明;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7京东APP后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据此认为,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注册京东APP,采用虚假交易方式,骗取京东公司订单补贴和红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茹某某、张某、魏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茹某某系主犯愿意认罪认罚,表示愿意退赔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如能退赔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如不能退赔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诈骗数额巨大,并不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系从犯,诈骗数额较大,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系从犯,诈骗数额较大,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愿意退赔所有损失,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

辩护人麻建春、杨超认为,公诉机关将京东商铺的损失作为诈骗数额进行认定,证据来源不具有真实性,他们按照京东商铺的信息自行购买了近20种商品,大多数商品的实际价格等于或者低于4元钱,并不是商家所说的15元、19元、30元,说明商铺在使用优惠券和红包的商品价格是虚高的,与不使用优惠券和红包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其次,大多数购买的商品的收获地址都是电脑软件自动生成的地址,各被告人实际收不到商品,按照快递行业的规定,无人签收的商品是要返回的,所以商家有可能获得了京东公司的优惠券和红包,商品又返回到商铺,根本没有损失。第三、被告人茹某某与贾某某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是各自分别实施的犯罪,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各自行为承担责任。第四,电信网络诈骗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该案件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属于普通诈骗犯罪。第四,被告人茹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能主动认罪认罚,愿意退赔所有的非法所得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在三年以下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注册京东软件和拉新人、一分钱购物、获取CK码并出售的所有操作技术,都是茹某某传授的,出售CK码和虚假交易都是通过茹某某才能实现的。他愿意在认定他犯罪的数额范围内积极退赔非法所得,认罪认罚,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

指定辩护人薛建文、杨绒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注册新人获取的红包和获取的CK码不能直接变成现金,而是需要茹某某的参与和上家联系进行出售才能获利,所以贾某某应该是犯罪预备。其次,贾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第三,贾某某的诈骗数额属于较大,且当庭提出认罪认罚,愿意退赔非法所得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愿意退赔损失缴纳罚金,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

指定辩护人王涛涛认为,被告人张某是受雇于茹某某的,按照每天工作情况领取100元的工资,属于从犯。其次,京东商铺的损失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诈骗数额进行认定。第三、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愿意退赔损失和缴纳罚金,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

指定辩护人张欢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是茹某某雇佣的工作人员,没有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是茹某某发放的工资,注册京东APP是根据京东公司授权进行拓展新人的需要,不具有诈骗的性质,应当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判处无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4月份,被告人茹某某在QQ群、微信群中了解到“薅羊毛”能挣钱,其通过网上视频学会操作方法,并在微信群中认识一个微信名叫张某甲的人,张某甲表示愿意帮助其进行“薅羊毛”操作,并收购CK码。4月中下旬左右,被告人茹某某购置了“薅羊毛”所需的电脑5台、手机27部,并租用位于潼关县首饰三街的伊诺美美容店作为操作场所。在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茹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魏某某使用购买回的电脑、手机进行具体的“薅羊毛”操作。2021年4月中旬至5月底,被告人贾某某得知茹某某通过“薅羊毛”操作能够赚钱的消息后要求共同加入,并在被告人茹某某的教授和帮助下,使用茹某某的场所和设备,进行以上的“薅羊毛”操作。

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通过在一些买卖手机验证码的群里收购电话号码及其验证码,将这些收购来的电话号码及其验证码假冒新用户恶意注册京东APP,注册成功后,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某公司支付结算账户)和张某甲(为京东公司进行拓展新人的第三方公司法人)会支付给茹某某、贾某某每单6-7元不等的拉新人返利,同时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在注册成功后,会获取京东给予的各种新人福利优惠,其中包括无门槛抵扣现金的拉新红包。京东公司邀请新人给予的无门槛红包不能提现,但是可以在购买东西时抵扣金额,被告人茹某某通过微信昵称“没劲”进行提现,或者通过张某甲介绍的京东商户付某某进行虚假交易进行提现。微信昵称“没劲”共向茹某某微信转账9笔共2052.2元。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与付某某虚假交易45笔,其中被告人贾某某虚假交易10笔,使用京东红包1440元,被告人茹某某虚假交易35笔,使用京东红包4350元。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茹某某共4896元,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贾某某共1200元。

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又通过登录京东极速版,扫描张某甲给的一个二维码,跳转至购买话费优惠券的页面,花费一角钱购买话费优惠券(拉新成功后,必须完成这个交易才能获得京东拉新福利),然后用京东的账户登录京喜APP,使用在京东获得的优惠券,在一分钱购物区购买商品,为了逃避京东公司的系统检测,就使用随意地址器生成随机地址作为购买人地址(如果有自己想要的物品,就填写自己的地址),操作完后获得京喜APP给付的拉新人返利。完成上述操作后,再使用月影助手软件或者桂猫软件登录京东新人账户提取生成的CK码,并以3-5元的价格出售给上线张某甲。完成以上操作流程后,茹某某等人会将手机进行刷机,以逃避京东系统的检测,进行下一次注册京东,获得拉新福利等一系列操作。

被告人贾某某收购手机号及验证码1776个,利用京东公司一分钱购物活动,共使用京东红包及奖励7078.26元。被告人魏某某收购手机号码及验证码1078个,共使用京东红包或者拉新人奖励共计7775.3元。被告人张某收购手机号码及验证码886个,使用京东公司红包和奖励7903.5元。被告人贾某某、张某、魏某某在购物过程中,将大多数所购物品发往电脑软件生成的随意地址,给京东商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综上,被告人茹某某、张某、魏某某共计诈骗京东公司财物20028.8元,被告人茹某某非法获利43588.75元,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所得419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4934元。被告人贾某某共计诈骗京东公司财物8518.26元,非法获利15036.8元。

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21年6月26日,接部推线索,对茹某某等人涉嫌犯罪进行立案。

2、到案经过载明,2021年7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茹某某、张某、贾某某抓获。2021年9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

3、电子物证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茹某某、张某、贾某某等人使用于作案的手机属于定制机,对其手机内的“VS大师”(对手机的型号,版本一键改机),“月影助手”(一键随机生成收货地址,提取京东CK码),“桂猫”(提取京东CK码)等作案软件进行电子物证固定会造成证据损坏,所以对手机内作案软件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4、情况说明共计10份载明:

(1)、京东提供光盘一张,内容为京东APP后台数据,表格内订单金额一栏为诈骗商家金额;优惠券面额以及超级红包支付金额这两栏为京东损失金额。

(2)、贾某某名下尾号为0297的工行卡账号,交易明细中涉及账户名“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转入贾某某该工行账户的资金,均为贾某某拉新人的违法所得。

(3)、茹某某名下尾号为3078的农行卡账户,交易明细中涉及账户名“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转入茹某某该农行账户的资金,均为茹某某拉新人的违法所得。

(4)、张某的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涉及名为茹某某向张某转账除去一笔600元、一笔500元、一笔1000元为茹某某借给张某的借款,其他转账交易均为茹某某支付给张某的工资。

(5)、茹某某的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涉及名为“京东惠民小站服务商”向茹某某账户转账的资金,均为茹某某出售“京东CK码”的违法所得;交易对方名为微信昵称“没劲”,向茹某某转账的资金,均为茹某某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提现的违法所得。

(6)、CK码是通过月影助手软件、桂猫软件将京东账户提取成CK码的数据包,该CK码数据包可通过以上特定软件解析后,无需输入密码,就可以直接登入京东账户,使用账户内拥有的优惠券等。新人拉红包是指邀请好友送现金活动。话费优惠券是为新人专享,用于充值话费时抵扣现金金额。

(7)、民警对张某甲与茹某某聊天记录进行统计,得出双方之间交易的CK码为8829条。

(8)、经调查茹某某转账给“小红”共107笔,26754.95元;茹某某转账给“落日”共37笔,10967.2元。经查“落日”、“小红”两人在茹某某处登记代号分别为“郑某某”、“李某”,据茹某某供述“郑某某”、“李某”可能为该二人代号,无法提供其他身份信息,微信账号已注销,现无法查证。

(9)、在办理茹某某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茹某某会在操作过程中通过微信支付一分钱的方式购买京喜APP上的商品。民警将被告作案的微信账单上用于一分钱购买商品的流水号交于京东调证部门,京东通过系统后台找到每笔交易流水对应的京东账户,随机找到每个京东账户的有效订单信息。调取的茹某某团伙京东账户个数全部为能够使用的电话号码注册的京东账户,其获取的无法正常注册京东账户的电话号码个数已经无法统计。

(10)、手机号码来源:茹某某团伙通过添加一些买卖电话号码、验证码的微信群,并在群里收购所需的电话号码及验证码;

店铺数据来源:茹某某团伙在操作过程中通过使用微信支付京东商城0.1、0.01元,根据调取的微信支付账单,通过京东公司调取相对应的京东平台购物订单详情,该订单详情包括优惠券金额组成、电话号码等。

5、银行卡及微信交易明细载明:

贾某某尾号为0297的工行账户收到“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转入48笔共计13836.8元。

茹某某尾号为3078的农行账户收到“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转入37笔共计15511.6元。

张某的微信账户收到茹某某微信账户转入28笔共计5215元。

茹某某通过微信账户转入微信昵称“小红”账户107笔,共计26754.95元,转入“落日”账户37笔,共计10967.2元。

茹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到“京东惠民小站服务商”(张某甲)转入87笔共计69692.1元。

茹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到微信昵称“没劲”转入9笔转款,共计2052.2元。

茹某某在2021年9月14日至9月17日,向魏某某微信转账33笔共4426元。

付某某“真十年华”给茹某某转账19笔,共计4896元。

魏某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的共计2173笔,支付金额为0.1元、0.01元不等共支出235.8元。

张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的共计1762笔,支付金额为0.1元、0.01元不等共支出281.23元。

贾某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的共计3578笔,支付金额为0.1元、0.01元不等共支出206.08元。

6、京东后台数据载明,贾某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的共计3578笔订单,3578笔订单原价格为35468.24元,其中使用京东新人优惠券7078.26元,未使用京东超级红包,使用店铺新人优惠券28183.9元,实际支付金额为206.08元,收购手机验证码1776个。

张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的共计1762笔订单,1762笔订单原价格为11377.47元,通过使用京东及店铺给予新人的优惠券或红包,其中使用京东新人优惠券1253.92元,使用京东超级红包6704.99元,使用店铺新人优惠券3194.57元,实际支付金额为281.23元,收购手机验证码886个。

魏某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的共计2173笔订单,2173笔订单原价格为17687.66元,通过使用京东及店铺给予新人的优惠券或红包,其中使用京东新人优惠券3062.73元,使用京东超级红包4712.57元,使用店铺新人优惠券9740.99元,实际支付金额为235.8元,收购手机验证码1078个。

7、京东公司损失金额说明载明,经调取魏某某、贾某某、张某三人在京东商城订单交易记录,魏某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共计2173笔订单,使用京东新人优惠券3062元,使用超级红包4712元。张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共计1762笔订单,使用京东新人优惠券1253元,使用超级红包6704元。贾某某支付给京东商城平台共计3578笔订单,使用京东新人优惠券7078元。

8、京东公司关于拉新规则说明载明,京东公司为提高客户增长,面向推广商开放联盟推客注册,推广商的任务就是帮助京东拓展新用户,即同一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同一终端设备等均视为同一用户,京东会按照推广商完成任务的情况支付其一定的佣金奖励。

9、微信聊天记录及部分截屏载明:

魏某某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魏某某与张某相互邀请加入接收电话号码群、相互发送二维码、发送随机地址小助手、发送统计拉新数量、统计CK码的事实。

魏某某与茹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茹某某邀请魏某某加入接收电话号码群,向魏某某发送各种二维码、随机生成地址软件并微信转账的事实;魏某某将统计的拉新数量、CK码发送给茹某某的事实。

魏某某与贾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魏某某邀请贾某某加入接收电话号码群,相互发送二维码、相互发送统计的拉新数量、贾某某向魏某某转账、贾某某向魏某某发送统计的CK码的事实。

茹某某与张某聊天记录截图载明,茹某某邀请张某加入接收电话号码群,向张某发送各种二维码、随机生成地址软件并微信转账的事实;张某将统计的拉新数量、结账单、CK码发送给茹某某的事实。

茹某某与张某甲聊天记录载明,茹某某向上家张某甲提供话费拉新、京喜拉新、提取CK码赚取佣金。

茹某某与“真十年华”聊天记录载明,茹某某与“真十年华”套现京东优惠券的事实。

10、户籍信息载明,茹某某,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贾某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张某,男,1998年2月9日出生。魏某某,女,1996年4月3日出生。四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扣押清单载明,扣押茹某某手机流量卡24张、苹果12手机1部、粉色苹果手机1部、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小米6手机16部、蓝色小米6手机3部、金色小米6手机1部、金色OPPO手机1部、红色POS机2部、电脑主机5台、现金人民币2000元。

扣押魏某某玫瑰金苹果8P手机一部。

扣押张某蓝色荣耀手机1部、蓝色VIVO手机1部。

扣押贾某某蓝色苹果手机1部。

12、西安市秦韵速递有限公司调取相关快递信息载明,

因茹某某等人诈骗案相关寄递信息数量庞大,秦韵公司人手有限,无法完成全部调取任务,只抽样18票,显示秦韵速递公司向茹某某等人邮寄快件的事实,快件有的签收、有的为问题件退回。

13、中通快递调取相关快递信息载明,被告人茹威望等人下单中通快递向其邮寄的事实。

14、陕西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调取相关快递信息载明,因茹某某等人诈骗案相关寄递信息数量庞大,圆通公司人手有限,无法完成全部调取任务,只抽样26票,显示圆通速递公司向茹某某等人邮寄快件的事实。

15、河南独角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张某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6、京东惠民区域服务商加盟合同载明,宿迁东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独角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京东惠民”区域服务商加盟合同。合同约定宿迁东岸公司授权独角兽公司在指定区域使用宿迁东岸公司提供的“京东惠民APP”、“京东惠民”品牌及所包含的相关服务的事实。

17、被告人贾某某刑事判决书载明,2009年11月19日贾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5日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2月30日贾某某被临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证实,他现任京东安全调查部副总监。将调取的被告人茹某某等人的微信账单交于他公司调取后台数据,在调取的数据中,超级红包支付金额、优惠券金额为他公司承担,即他公司所受损失,其中优惠金额为商家自行承担。他公司遭受的损失明细已经提交,即《损失金额说明》。根据京东公司后台数据显示他提供的所有订单数据都是完成状态,也就是客户都确认签收了。他公司经过调查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与京东公司并无业务往来。河南独角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京东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宿迁东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惠民小站推广协议,相当于替京东拓展新用户。CK码相当于COOKIE码,它的作用类似于一键登录,相当于京东的账号在APP或网页登录过一次后可以使用外部软件将这个账号的COOKIE码提取,类似一个缓存文件,可以免密登录。

(2)证人付某某证实,他的店铺名称是真十年华官方旗舰店,昵称“真十年华”。2021年5月15日有个微信昵称“RU”,微信号:RAi19981103的陌生人联系到他,问他能不能套现,他说能,就向对方介绍了在他店铺京东APP上下单规则。他们商量付款比例,按照不同规格的香油,他留下的比例在16%-18%,转给对方的比例在82%-84%,他店铺有好多种香油,“RU”一般拍120元和60元的,比如120元的,就给“RU”转100元,他总共给“RU”通过微信转了大约4896元,他获利979元左右,都用来支付材料打包费、快递费、京东红包开票缴税等,他本人没有收益,都用来公司运营了。他觉得虽然实际嫌不了多少钱,但可以把京东店铺的销量提升上去,店铺好评刷上去。

(3)证人张某甲证实,2020年7月份他注册了河南独角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与宿迁东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帮助京东旗下APP如:京东APP、京喜APP、京东极速版进行首购拉新。2021年5月7日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让他收集CK码,每单给他6元钱,他从做单的人手里用3-5元将CK码收上来,在做CK码的同时,对与京东拉新、京喜拉新也都会收上来结算,京东拉新他给下面每单按13-15元算,京喜拉新他对下面做单的每单按4-6元算。

微信账户为Rai19981103的网码叫茹某某,在他下面做单,主要做拉新以及CK码,茹某某向他出售的CK码他按每个3.3元到5元的价格收购,然后加价卖给另外一个网友。他给茹某某结算刚开始是使用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后面因为还有CK码的钱,同时茹某某还做话费拉新,全部都是他先打钱给他自己,然后由他给茹某某打钱。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是云雀平台的支付结算账户,云雀平台就是一个给京东推广的平台。刚开始茹某某做的是京东、京喜拉新,也就是从云雀平台后台拿的拉新推广码,海南浚聚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云雀平台打款的账户,他在云雀平台设置给他的提成金额,也是由海南浚聚公司直接打到他建行卡;之后他还做了其他代理商的推广拉新码,那个代理商叫方某,由方某给他结账,方某给他7.5元,他给茹某某7元左右,赚个差价;CK码他出售给一个网友,CK码的钱是这个网友打给他的。网友“真十年华”是他从一个微信群看见的,是卖香油的,可以与“真十年华”商量好在其店铺内购买香油,他不会发货或发个空包,直接将钱从微信返给他。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2021年7月8日民警对潼关县城关镇首饰三街北排伊诺美店内进行勘验,发现东排桌下放有3台主机,桌上2个显示器。西排桌下放有1台主机,桌上放有1个显示器,显示器处放有一台P**机和1部小米手机。北侧桌上放有2个显示器、正在充电的4部小米手机,桌上西侧放有2部小米手机和1部VIVO手机,桌上西南侧蓝色整理箱内放有2部小米手机、2部苹果手机、1部OPPO手机和1台P**机,桌子键盘抽屉内放有11部小米手机、2000元现金及一张手机卡,桌子右侧上层抽屉白色塑料袋内包有一个一次性纸杯,杯内放有23张手机卡和4张空卡,桌子右侧中间抽屉内用盒子装有一部POS机等物品,桌下放有1台主机,进入卧室内床头有1部苹果手机,卧室东北角桌子上一纸盒内放有1部苹果手机。店北侧上房一楼东卧室西南角床上放有1部荣耀手机。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茹某某供述,他于2021年5月份认识一个网友向他推荐并演示在京东刷单,他觉得挺简单可以做,就购买了二十多台手机、四台电脑放在首饰三街伊诺美店内,并以一单一元的价格雇佣魏某某帮他做单,他给魏某某一天一结账,并教魏某某操作流程,但魏某某干了一月就走了,快到六月份时就找来张某帮他干,也是一单一元,因为张某做的慢,后来每天按100元给张某结账。贾某某也在他工作室自己做,具体传授操作流程由他向贾某某传授,包括新人的返利、CK码以及在京喜上刷单返现都是贾某某发给他后,他再发给上家张某甲,张某甲向他付钱,他再转给贾某某。他在微信群里还认识了“落日”和“小红”又叫“郑某某”和“李某”,这两人是他手底下提取CK码的人,他给两人结账,由他出售给上家张某甲。拉新的规则是:拉一个新人就会有一部分现金红包,也就是他的渠道商给他微信发现金红包,刚开始是6元,后面就是7元,渠道商给他拉新红包的钱打给他尾号3078的农业银行卡上,后面直接转给他微信账户;还有一部分是京东账户上的由京东给他派发的新人红包就直接到京东账户上,该红包是无门槛的红包使用券,可以在购物时使用。他们通过“没劲”给他提现。使用月影助手或者桂猫软件提取CK码后,以3-5元的价格将CK码卖给渠道商张某甲,张某甲向他微信转账。帮助他提现新人福利,主要通过“真十年华食品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香油或麻酱,老板不给他发货或发个空包,直接将钱转到他微信上,这样就完成了套现。他平时负责出售CK码以及提现,给买卖验证码的群主结账,给贾某某和张某每天结账。

他对民警调取真十年华旗舰店交易订单明细、海南浚聚公司给他转账记录以及他转出资金均无异议。

(2)被告人贾某某供述,2021年4月份,他得知茹某某做刷单,就找茹某某要求加入,后茹某某教他操作方法。优惠券提现是通过茹某某提供的一个卖香油的“真十年华官方旗舰店”,使用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下单,但商家不会发货,之后将钱转给茹某某,茹某某就将提现钱给他。还有就是他将自己的京东号给茹某某,茹某某再找别人帮他提现,比如提取100元,对方抽成10元,给他90元。他将获取的CK码交给茹某某,再由茹某某交给上家,茹某某给他结账,每个CK码3元。他刷单是自己单独干,但向外卖CK码及提现新人现金红包时,他让茹某某帮他去卖。购买电话号码他不用付钱,茹某某从他钱里直接扣,一个电话号码6元,茹某某通过海南浚聚公司给他尾号1669的工行账户转账,一天一结,最多一次一天500元,大部分一天300元,他共获得2万左右。

他确认在“真十年华官方旗舰店”下单9笔共使用优惠券1440元,他获利1200元。他对民警调查的他在京东商城共计3578笔订单,原价格为35468.24元,使用京东新人优惠券7078.26元;使用店铺新人优惠券28183.9元,收购手机验证码1776个,海南浚聚科技公司给他转账13836.8元的事实均无异议。

(3)被告人张某供述,茹某某是他朋友,2021年5月21日,茹某某联系他,让帮忙在app上做拉新刷单,茹某某教会具体的操作后,他就自己操作。就是注册京东新用户、扫描茹某某给的二维码、付款1毛获取话费、1分钱购物、提取CK代码等操作,并通过微信发给茹某某,茹某某交给上家,之后茹某某给他每天100元工资。贾某某与他做一样的事情。他确认收购电话号码886个;在京东商城平台共计1762笔订单,1762笔订单原价格11377.47元;诈骗京东公司7958.91元,诈骗京东商户3195元,获利5215元,自己支付281.23元。

(4)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21年3月20日左右,他通过“微小圈”应聘到“旺旺”在首饰三街的工作室,在京东上刷单,断断续续干了不到一个月。主要就是拉新、一分钱购物、提取CK码,然后把CK码保存到电脑的记事本里,晚上统一交给“旺旺”。民警调取的她与旺旺之间有4765元交易记录,扣除给旺旺买烟、给作案手机充话费、买土特产的费用,她总共获利4426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麻建春、杨超提供的证据有:辩护人向京东部分商铺购物20类物品统计表、商铺发货的聊天记录截屏及购买的物品。

以上证据经质证,公诉机关未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能够客观反映京东商铺部分商品未使用优惠券、红包时的实际价格,低于或者等于京东商铺使用优惠券时的商品价格。即证实京东商铺所称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

不予认定的证据有:

1、京东公司情况说明中关于京东商铺损失的数额。

2、京东商铺部分业主的陈述:

(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他是上海妞妞食品公司员工,他们在京喜APP上有店铺,他主要负责在京喜APP上吃货妞妞拼购旗舰店的运营。商品丽芝士nabati纳宝帝奶酪威化饼干25g*20袋、进口丽巧克零食咪咪虾味10g*10包(散装)等商品他们标价是15元,这笔订单中有0.01元是买家自己支付的,其中使用了3.99元的京东优惠券,11元是他们店铺响应京东政策给与的优惠,这个优惠金额由他们店铺自己承担。

(2)被害人罗某陈述,他是陕西双优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京喜APP上双优食品拼购专营店店铺的运营。商品京东价是12元,其中0.01元是买家支付,使用3.99元京东优惠券,8元是他们店销响应京喜政策给与的优惠,该优惠金额由他们店铺自己承担。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他们在京喜APP上有店铺,她主要负责在京喜APP上可喜佳家居拼购旗舰店的运营。商品是可喜佳自动牙签盒创意自动弹出家用客厅按压式牙签筒罐便携随身牙签筒等商品,他们标价是4元,其中0.01元是买家支付,使用3.99元京东优惠券。

(4)被害人孟某某陈述,她于2021年7月份在京东京喜平台注册开设了悦君心拼购旗舰店,并负责经营。酸奶山楂网红抖音同款休闲办公零食品巧克力夹心豆100g-1000g袋装100g(试吃装)5种口味随机发这款商品,他们标价是4元,其中0.01元是买家支付,使用3.99元京东优惠券。他们没有任何损失。

(5)被害人王某某情况说明陈述,他在京喜APP上经营墨霖鞋品拼购专营店,他们店出售的拖鞋女夏2021款室内防滑家居浴室家用居家洗澡情侣凉拖鞋男士紫色(女款)36-37(偏小一码),订单单价为23元,其中京东承担3.99元,他们商户承担19元,被告人共对他店铺造成779元损失。

(6)被害人刘某某情况说明陈述,他在京喜APP上经营南山路拼购旗舰店,他们店出售的时尚S925镀银首饰品手链精美满天星手镯送妈妈送爱人孔雀-开口,订单单价为19.9元,其中京东承担3.99元,他们商户承担15.9元,被告人共对他店铺造成492.9元损失。

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缺乏客观性和唯一性,即不能准确反映京东商铺商品的实际价格,也就无法计算商铺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人不断恶意注册京东APP,采用虚假交易等方式,骗取京东公司优惠券和红包,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将京东商铺的损失作为犯罪数额进行认定错误,应当以京东公司的优惠券及红包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认定。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主犯中作用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茹某某、贾某某、张某、魏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损失,退赔各自的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麻建春、杨超认为京东商铺的损失不能作为诈骗数额进行认定的意见有相关证据佐证,予以支持,要求对被告人茹某某从轻判处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是认为茹某某与贾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认定。辩护人薛建文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构成犯罪预备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辩护人王涛涛认为被告人张某属于从犯,情节较轻,从轻给予判处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张欢欢认为魏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被告人茹某某、魏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判处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判处缓刑。公诉机关给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6月17日至。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茹某某赔偿京东公司损失20028.8元,被告人贾某某赔偿京东公司损失8518.26元。(均已缴纳)

六、被告人茹某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43588.75元(包括扣押的2000元),被告人贾某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14830元,被告人张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4934元,被告人魏某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4190元。(均已退赔)

七、作案工具,茹某某的手机流量卡24张、苹果12手机1部、粉色苹果手机1部、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小米6手机16部、蓝色小米6手机3部、金色小米6手机1部、金色OPPO手机1部、红色POS机2部、电脑主机5台、现金人民币2000元。

贾某某蓝色苹果手机1部。魏某某的玫瑰金苹果8P手机1部。张某蓝色荣耀手机1部、蓝色VIVO手机1部。

以上扣押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亮学

人民陪审员史新会

人民陪审员韩相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强

书记员刘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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