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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03刑初125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3   阅读:

案件概述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20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代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刷抖音时,看到了被害人巫某的视频,里面有一张巫某发出来的手机号码的照片,遂根据该电话号码用自己的微信添加巫某为好友,把自己虚构称一个名叫“何某”、家住赣州市××新区××镇28岁未婚女子,并将从网络上下载的一段妙龄少女自拍的短视频发送给巫某,称视频中的女子是自己,后被告人邓某某使用该虚假身份与巫某聊天谈婚恋感情并互认男女朋友关系,以借钱、购买礼物、索要红包等各种理由,让巫某通过支付宝转账资金给其使用(转账至其一直使用的其母亲何某的支付宝账户),同时,以各种借口回避与巫某见面。2021年5月22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共计骗取巫某转账220次,转账金额37653.5元。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巫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虚构女子身份,以谈男女朋友为名,骗取被害人巫某3765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22年1月29日被抓捕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归还被害人巫某2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子身份,以谈男女朋友为名,骗取被害人巫某37653.5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施晓宇

代理书记员邱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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