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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检刑诉【2022】21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3   阅读:

案件概述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冯某在漯河市临颍县××路××开办了“河南智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光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明知上述公司没有能力代写、发表论文和办理电焊证书,为谋取利益,向被害人杨某、荆某、崔某虚假承诺,骗取杨某2000元、荆某3000元、崔某14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荆某、崔某的陈述;证人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据条;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段梦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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