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长县检刑诉[202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手机号码152××××****、185××××****注册唯品会账户,利用唯品会自营店的急速退货退款服务,下单收到商品后申请急速退货退款,将自己旧物品打包好给快递员寄回唯品会平台进行调包,骗取唯品会自营店下单的商品。经核实,被告人罗某某多次使用该种方法骗取商品86件,订单总金额达15459.2元。
2022年1月2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晟天大酒店麦酷KTV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本院移送了报案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品被调包情况说明、罗某某在唯品会上的调包记录、罗某某在唯品会上支付订单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唐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所在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认为,其在当地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社区矫正监管环境稳定,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黑色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建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雷文婷
书记员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