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2〕2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被害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卢某认识了生活在东莞市东城区的被害人陈某后,在微信聊天时得知陈某认为自己运情不好,生活不如意,便谎称其认识一名大师,能通过做法事为人改变运程。陈某信以为真,经常向卢某求助。卢某为骗取陈某钱财,每次都谎称已联系大师帮陈某作法化解困难和改变运程,并在网上买来普通珠链等饰品交给陈某,谎称是大师作过法的法器,戴上能保平安,以此向陈某收取高额费用。从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陈某受骗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卢某转账合共688549.5元。
2022年4月14日卢某在东莞市××街道××栋××单元××房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佛珠两串、手绳一条、手机一部的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卢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卢某适用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害人陈某当庭请求对被告人卢某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庭后提交辩护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卢某愿意退赔违法所得;4.被告人卢某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卢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卢某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意见,经查,卢某没有实际退赔被害人,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卢某系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经查,卢某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主观恶性不小,社会危害性不小,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88549.5元。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跃
人民陪审员卢婉君
人民陪审员何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