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姚玉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于2013年成立泗县家乐福老年公寓并任法定代表人。按照相关规定,国家对于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及人员类别等情形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被告人范某为获取该补贴,在申报2018年度泗县家乐福老年公寓运营补贴时,虚报3人入住,骗取国家运营补贴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范某于2022年2月9日被电话通知到案;2022年5月6日被告人范某家人退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退回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数额小等情节,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希望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秦某、李某等人证言、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申报材料、拨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已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范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款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素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