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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宁检刑诉(2022)1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6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黑宁检刑诉(20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袁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袁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工作期间,对公司负责人被害人陈某(男,51岁)谎称其能够帮助招聘员工,以需要为新员工报销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名义,多次骗取陈某钱款,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其转款。2020年8月,被告人袁某在公司为其报销租房款的过程中,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将实际为4400元的房租虚构为8350元,骗取陈某钱款,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转款。被告人袁某共

骗取被害人陈某28000余元,钱款均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押金收条、陈某转账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以需要为新员工报销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名义向被害人陈某索要钱款,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转款27650元,扣除被告人正常开销,骗取被害人24050元。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袁某与出租方孙某签订一份房屋租金为4400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向被害人陈某提供的是一份房屋租金为8050元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转款8350元,骗取被害人3950元。经查明,被告人共计骗取被害人2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缴纳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被害人陈某2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尚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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