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微信小号(“杨琪”)添加受害人管某为好友,并一人分饰两个角色(自己微信大号和小号“杨琪”)和受害人管某聊天,以谈恋爱为由骗取管某信任后,多次以“交房租”“过生日”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受害人管某13232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骗取钱款返还管某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