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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49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6   阅读: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20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香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与董孟周组织赵雅宁、关鑫、李佳佳、申利红、申利霞、郑聪聪(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陈某在网上招揽面膜微商代理,发现有意从事代理的人员后,由赵雅宁、关鑫、李佳佳、申利红、申利霞、郑聪聪、郭颖在明知买家是由专门人冒充的情况下,依然用事先编写好的话术诱骗被害人成为面膜代理。后由赵雅宁或董某等人充当买家向代理购买一盒面膜,由代理向董某支付人民币118.8元(实际一般支付人民币119元)购买面膜,并由董孟周发货,后由董某冒充赵雅宁等人支付给代理人民币198元,代理从中赚取人民币79.2元(实际一般为人民币79元),以此骗取代理的信任。取得信任之后,赵雅宁等人再次向代理购买面膜,由代理向董某等人转账购买面膜,钱到账后,赵雅宁等人继续不停的加大购买量,代理再向董某等人转账,直至代理没有钱垫付面膜款时,赵雅宁等人提出其所购买的全部面膜均退掉,后代理要求董某等人退货时,该拒绝退货,并强行发货,致使代理被骗。

现查实,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李某被以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15444元,被告人陈某为其导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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