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涵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抖音账号为agjatmtm的女子,与被害人李风奇微信聊天并取得其信任,先后四次诈骗李风奇钱财,共计人民币12,780元,具体事实:
1.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微信冒充抖音账号为agjatmtm的女子,虚构手机没有话费的事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李风奇人民币280元。
2.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服装进货需要货款事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李风奇人民币2000元。
3.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母亲生病需要医疗费费事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李风奇人民币4500元。事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李风奇人民币6000元。4.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母亲生病需要医疗费事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李风奇,并取得李风奇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