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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检刑诉〔2022〕24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7   阅读:

案件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龙某的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夏天,被告人龙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韦某。因无钱归还网贷及信用卡欠款,龙某遂产生诈骗韦某要钱归还欠款的念头。后龙某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未婚少女身份骗取韦某的信任,虚构学习美容技师、装修房子、做微创手术等事实多次骗取韦某财物共计70415元,并将骗得的钱用于归还欠款和生活开支。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龙某已退赔被害人韦某损失3448元。在办案过程中,某某机关依法扣押了龙某持有的玫瑰金色iphone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龙某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龙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诈骗的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龙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韦某损失66967元。

三、作案工具玫瑰金色iphon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作为物证保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军富

审判员覃凤姣

人民陪审员覃福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静

书记员李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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