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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苏检刑诉[2022]24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7   阅读:

案件概述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龙敏、检察官助理方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王礼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曾某因网络赌博输钱,为继续投入资金翻本,向被害人蒋某谎称投资网络赌博平台,向被害人许某谎称投资竹林和山某承包项目,承诺高额返利吸引被害人投资,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被害人本金或分红,从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以继续骗取对方投资款。截至案发时止,曾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637246.9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2年3月至案发,曾某骗取被害人蒋某407346.9元,其中,微信转账312046.9元,支付宝转账49500元,银行卡取现45800元,在被害人及家属的要求下陆续返还约6万元,约余34万元未还。

2.2022年5月至案发,曾某骗取被害人许某229900元,全部未予退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李某、阳某1、阳某2的证言;被害人许某、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曾某认罪认罚,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希望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人曾某因网络赌博输钱,为继续投入资金翻本,向被害人蒋某虚构投资网络赌博平台的事实、向被害人许某虚构投资竹林和山某承包项目的事实,并谎称可以高额返利骗取被害人投资。截至2022年5月,被告人曾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许某共计577246.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2年3月,被告人曾某经常在被害人蒋某的商行消费,并向被害人蒋某谎称其在长沙市开办洗衣粉厂,其父亲是宜章县规划局局长,以骗取被害人蒋某的信任。几天后,被告人曾某向被害人蒋某虚构其投资网络赌博平台的事实,骗被害人蒋某一起投资,并承诺有高额回报,被害人蒋某信以为真。之后,被告人曾某以投资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蒋某共计407346.9元,其中微信转账312046.9元,支付宝转账49500元,银行卡取现45800元。被告人曾某到被害人蒋某的钱后用于赌博。案发前,在被害人蒋某及其家属的要求下,被告人曾某陆续退还6万元给被害人蒋某,尚余347346.9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阳某1、阳某2的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借条,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曾某先虚构其在宜章县承包了一片竹林的事实,并虚构杨寿标、杨寿军的股东身份骗被害人许某一起投资,被害人许某信以为真,并与被告人曾某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被告人曾某以投资竹林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陆续投资。之后,被告人曾某又虚构其在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租赁山地给政府开发的事实,并制作了一份虚假的租赁合同书骗取被害人许某的信任,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要被害人许某投资。被告人曾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共计229900元。被告人曾某到被害人许某的钱后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合同协议书,租赁合同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577246.9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采纳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32年6月8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577246.9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蒋某347346.9元、被害人许某229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爱兰

审判员李中权

人民陪审员邓小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知霖

书记员郑旻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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