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2〕Z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柳某受青岛海岸警察支队长江路派出所警务助理王某私下雇佣,到海岸警察支队黄岛派出所代替其从事看押犯罪嫌疑人的任务。被告人柳某在看押期间先后与被看押人陈某、姚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郝某某等假称有司法机关的关系,可以为其办理从轻处理等事宜。后被告人柳某趁单独带被看押人陈某、姚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郝某某上厕所之际,用自己手机分别给上述五名被看押人家属打电话,以可以找律师、托关系、帮助从轻处理为由,先后向陈某女朋友林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姚某某妻子人民币12000元、王某某1母亲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2妻子人民币20000元、郝某某大嫂人民币5000元。在获取钱款后,犯罪嫌疑人柳某未给陈某、姚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郝某某处理任何关系,部分赃款用于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接到某某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已经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手机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林某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经本院委托,黄岛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柳某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柳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柳某退赔本案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栾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