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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检刑诉(2022)8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8   阅读:

案件概述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网络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平视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视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戴某某为获取好处费于2021年11月10日晚20时左右,通过丁宇韬联系,被告人戴某某从呼和浩特市顶诚超跑汽车服务优先公司租赁一辆酷路泽4000中东版越野车(车牌号:蒙K5××**,车架号:×××8258),当日戴某某以自己名义与呼和浩特市顶诚超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周紫臣(现在逃)伪造了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免责声明、委托书、借据、收条、酷路泽越野车车主身份证、人车合照、转账截图。2021年11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内,使用其伪造的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免责声明、委托书、借据和收条,骗取被害人曹某信任,被告人戴某某给被害人曹某签署了出售车辆不是盗抢车和套牌车的保证书后,骗取被害人曹某购车款人民币11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周紫臣指使下,在呼和浩特市团结小区附近的优享租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一辆2019年丰田凯美瑞汽车(车牌号:蒙AF××**),后伙同周紫臣伪造车主身份证等信息,以60000元价格抵押给收车人李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抵押车款55000元。

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周紫臣,在呼和浩特市铁一中东侧乐辰租车公司租赁一台20**年的丰台凯美瑞汽车(车牌号:蒙AP××**),后伙同周紫臣伪造车主身份证等信息,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收车人庞某,骗取被害人庞某抵押车款37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208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戴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供述与辩解、招商银行流水、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手续将租赁汽车抵押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208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条及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件唯一码】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呼日查

人民陪审员陈建德

人民陪审员周瑞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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